法官助理考试和科员的区别

法官检察官将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序列
法官检察官将不属于普通公务员序列
  法官检察官将&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
  编者按:
  第一次专门研究法治建设的中央全会,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征程上树起一座新的里程碑。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人民群众对法治的期待和要求之高前所未有。
  人民网记者近期走访了上海、广东、四川、浙江、湖南几个省市,从立法监督、行政执法、司法改革等几个方面多个角度进一步了解各地依法治国实践的情况,发现各地创新经验,探讨依法治国在地方实践中需要攻克的难关。
  第五篇:司法改革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探索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推进严格司法,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今年6月,中央决定就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等4项改革,在上海、广东等6省市先行试点。人民网记者近期前往上海、四川等地调研发现他们针对改革内容都作出了尝试。从6月到11月,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开展不到半年时间,各试点地区尽管有困难、有阻碍,但都在探索中前进。
  法官、检察官&跳出&普通公务员序列
  目前,一部分人是通过公务员进入司法系统在法院或者检察院工作的。&法官、检察官应不应该是公务员?&近年,不断有学者提出把法官、检察官从公务员中剥离出来,管理去行政化,采用区别务员的独立管理制度。
  2014年6月,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在接受采访时透露,长期以来,我国对司法人员实行与普通公务员基本相同的管理模式,不能充分体现司法职业特点,不利于建设政治素养好、专业素质高的职业化司法队伍,不利于把优秀人才留在司法一线。而且,在法院、检察院工作的人员并不都是法律意义上的司法人员。因此,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提出,对司法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把法院、检察院工作人员分为法官、检察官,司法辅助人员,司法行政人员,对法官、检察官实行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管理制度,解决目前法官、检察官队伍大、门槛低的问题。这意味着,法官、检察官将不再按照公务员序列进行管理,而是启用单独的序列。
  日前, 四中全会决定,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记者通过采访获悉,不同地区的司法工作人员对此都抱很大期望。
  作为全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先行先试的地区,上海是全国检察院第一家试点的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旭表示,从2016年起,上海市院将统一实施全市检察人员的招录工作,严格执行分类招录、分类管理。陈旭称,2015年将在全市推进检察改革试点工作,健全检察官依法履职的薪酬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建立有别于普通公务员的检察人员薪酬制度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深入调研,既要在原有基础上提高检察官的职业待遇,与改革后检察官承担的压力与责任相一致,又要兼顾其他检察人员的职业保障,保持相对平衡。
  员额制:哪些法官将被&缩水&?
  今年7月,最高法院发布的&四五纲要&明确提出&建立法官员额制,对法官在编制限额内实行员额管理&。按照最近公布的上海市司法改革试点方案,上海法院拟设置3至5年的过渡期,逐步将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的员额比例控制到33%、52%和15%。尽管上海只是试点,但这个改革方案还是有很强的示范效应。在我国多数法院中,法官比例都超过33%。除正常离职、退休的人员外,今后哪部分人将被纳入&缩水&的员额?
  10月16日,上海市高院法宣处处长张冠群在采访中告诉记者,现在上海的法官大概占法官工作人员的51%左右。但是有一部分不在审判岗位。&比如,我也是法官,但不是一线审判人员,在线办案的法官大概有40%多一点。&这样,如果执行33%的员额制比例,还是会有将近10%的一线法官&缩水&。到底谁来做这个10%?张处长介绍,&上海会对先征求法官的意见,比如我是有法官资格的,我想回到法官岗位上,可以先报个&志愿&。做法官平均每年要办150个案件,工作量很大。有些年纪大的工作人员可能不想继续干法官。还有一些年轻的法官会成为法官助理。&
  法官人员减少以后,如何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张处长介绍,有由&法官助理&来为法官&减负&。&以前大学生进入法院之后开始做书记员,书记员两年之后就当法官了,现在把时间延长了,做了一、两年书记员以后,就会成为法官助理,跟着老的法官做一些辅助性的工作。&
  记者了解到,在上海&33%&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比例。按照上海方案,法官员额应当根据三级法院的审级职能,以及不同区域法院的案件变化情况,进行适当的调整。
  2013年11月,基层法院成都武侯区法院开始启动司改试点工作,建立法官员额制的专业化审判庭之构架,一个专业化审判庭配备1名庭长、2名独任法官、3名程序法官或法官助理,3名书记员,即1:2:3:3的配置原则。执行庭法官和助理书记员按1:1配备,一线法官人数从71名减到50名。
  一位在武侯区法院工作多年的法官对记者说,建立专业化审判庭,固定了团队后,确实对等待晋升为法官的司法辅助人员是个冲击,会有&看不到头,是不是熬不出来&的困惑。四中全会提出,上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法官、检察官一般从下一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优秀法官、检察官中遴选。如果上级法院能够能减少招录,而是从基层法院选才补充,在解决优秀法官晋升通道问题的同时,大大增加基层法官的工作积极性,对员额制也是一种补充。
  最高法院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贺小荣曾表示,目前法官队伍中,特别是在中西部的一些基层法院,确实存在着法官素质参差不齐的现象。把最优秀的法官留在现有体制内,让他们在法官岗位上更好地工作,更公正地审判案件,有更广阔的晋升通道,这个就是改革的出发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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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司法辅助人员中法官助理的设置和管理
  一直以来,传统的“一审一书”模式客观上形成了法官与书记员之间的师徒关系。在这样的审判模式中,大量的事务性工作由法官和书记员共同完成,法官为繁重的事务性工作所累。法官既负责案件事实的调查,又要对案件适用法律,法官是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随着案件数量的增多,传统的办案方式已经无法消化日益增加的案件。为此,我国从2015年初拉开司法体制改革的序幕,通过员额制、责任制、保障制、便民制等多项改革机制,有效提高了审判质量和效率,不断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各地法院在中央给出的司改总框架下,探索了多项改革措施,其中在司法辅助人员中设置法官助理制度,便是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内容。本文笔者结合在法官助理制度的运行情况,剖析法官助理制度存在的问题、阐述设置法官助理制度必要性,并就法官助理的管理提出个人见解,以期能对法官助理制度的设置与管理有所裨益。
  一、当前我国法官助理制度的现状。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颁布的第一个《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中就第一次明确提出要推行法官助理制度。该纲要第33条规定:“随着审判长选任工作的开展,结合人民法院组织法的修改,高级人民法院或以对法官配备法官助理和取消助理审判员工作进行试点,摸索经验。”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又颁发了《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部分法院法官助理试点意见》),决定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试点法官助理并做了相关规定,具体做法就是施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政策”。2007年在召开的西部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制度试点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在贵州、四川、重庆等西部12个省区市800余家基层法院试行法官助理制度。据此,各试行法院迅速地开展起了法官助理制度建设。之后,其他各地法院也逐渐实施了法官助理制度。
  二、法官助理制度在实施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法官与法官助理之间是一种指导与服务的协作关系。它要求法官助理必须从法官的角度考虑问题,时刻为法官公正高效审判做好辅助性工作,使法官从繁重的事务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司审判。实践中一些法院将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按照1:1:1的比例配置审判资源,运行过程中存在以下突出的问题:
  1、法官助理的身份问题有待确定。法官助理暂无相关身份及工作证明,在整个案件流程及调解、庭审笔录及裁判文书中,也均无署名,对法官助理去现场勘察、与当事人了解案情、主持原、被告调解造成很大困难(当事人怀疑其身份,法官助理无法提供其相关的身份证明)。法官主持调解时,笔录及裁判文书无法署名,使当事人无法理解“为什么案件办理人员及主持调解的人员与文书署名人员不一致”等困扰。法官助理在庭审中是否需要面临“回避”,庭审过程中如何坐席,是否张贴相关“标牌”,暂无相关法律规定。
  2、法官助理与书记员工作职责界定不清、工作衔接模糊。法官助理从事的工作包括送达、调取证据、协助法官进行案情调查,在法官的指导下撰写法律文书等,书记员的工作范围仅限于庭审记录、装订卷宗等文秘性工作和法官或他人交办的其他一些事务,但是工作中二者职责划分不清,容易混乱。
  3、法官助理的选任方式各异。由于缺乏具体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约束和指引,各地法院对于法官助理的选任方式各异。有些法院在确定了法官员额后,将其他不直接从事审判的审判员、助理审判员、书记员、行政人员等直接任命为法官助理,或以内部考核的方式从上述人员中选任。也有些法院与高等院校合作,从政法学院的在读硕士、博士生中选聘法官助理,由于在具体的任职条件、任职方式、任职期限、免职条件等方面均无统一的标准,必然导致法官助理的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院院长则明确坦言,法官助理的要求不好把握,标准太高可能招不到人,标准太低则可能难以胜任工作。
  4、法官助理的考核机制不健全。法官的考核机制目前相对较为完善,有明确的量化考核指标,书记员因工作职责规定明确,考核也较为容易,而法官助理制度尚处于摸索阶段,对其进行量化考核比较困难,当前关于考核的机构、考核方式等均不明确。实践中也很少法院提出可操作的具体考核办法,对法官助理工作的完成状况无法科学评价。考核机制的欠缺意味着奖惩制度的缺失,不利于激励法官助理不断提高工作质量。
  5、法官助理的晋升渠道问题有待进一步摸索。周强院长指出,“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是建设一支高素质法院队伍的必然要求”。法官助理作为法院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正规化、专业化和职业化的建设的重要性不言自明。健全法官助理的职业保障,打通法官助理的职业通道,不仅有利于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缓解法官助理队伍人心不稳的情况,更可为人员科学分类、优化资源配置的改革构想提供强有力的制度支撑和人才保障。
  三、设置法官助理制度的必要性
  1、有助于选拔高素质的法官,造就一支职业化的法官队伍。实行法官助理制度有利于真正建立起一支法官队伍的后备军,选拔适合法官职业化要求的优秀书记员担任法官助理。通过法官助理这一介于法官和书记员之间的“过滤层”,选拔法学理论功底扎实又适于从事法官职业的书记员通过担任法官助理进行学习和锻炼进而成为一名真正的法官。
  2、有助于提高法官的职业地位,增强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实行了法官制度助理制度后,随着法官的任职资格和条件难度的加大,现有法官队伍中不符合法官任职条件的人员将担任法官助理职务,法官队伍将大量缩减,成为了少数精英分子,法官的社会地位和职业荣誉感会随之提高。
  3、有助于加强的法官的独立审判。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有利于贯彻直接言词原则,实现法官独立办案和审判合一;二是有利于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法官管理制度,逐渐摆脱行政化的管理模式;三是有利于真正建立案件审判质量法官负责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
  4、有助于提高审判效率。提高审判效率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审结更多的案件;二是用尽可能少的人力、物力,办理尽可能多的案件。建立法官助理制度,由法官助理从事审判辅助性工作和部分事务性工作,前者如庭前调解、法律文书的起草、提出对案件审核初步意见等,后者如制作各种程序性文件、庭前准备、整理和提交证据等。使法官从千头万绪的审判辅助性工作中解脱出来,专心致志于核心的审判工作。
  四、完善对法官助理管理的建议
  1、积极推动相关立法,确保改革有法可依。明确法官助理的法律身份,使之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看到良好的发展前景。我国现行《宪法》、《法院组织法》、《法官法》、《诉讼法》等重要法律对法官助理制度均未予以规定,而且至今也没有任何规范性法律文件对其做出规范。因此,法官助理的改革与其合法性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建议国家层面出台规范性法律文件对法官助理制度予以规定,以便法官助理可以堂堂正正“做人”。
  2、打造素质过硬队伍,明确岗位工作职责。法官助理从事的是智识型审判辅助事务,其工作的主要内容就是协助法官处理法律性事务,如审查诉讼材料,提出诉讼争执要点,归纳、摘录证据,庭前组织交换证据,整理双方争议焦点、开展法律研究并出具初步法律意见等。关于法官助理的职责范围,最高人民法院曾在《人民法院法官助理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人民法院法官助理试点工作意见》中作了列举。
  3、加强考核和培养,增强法官助理职业荣誉感。当前对法官助理的具体业务考核管理还不太具体。承办法官和书记员的业务考核管理工作已有比较完善的体系,而法官助理是协助承办法官审判案件,其在具体案件中所从事的工作如何量化考核和评价是一个重要课题。法官助理的工作通常是由主审法官根据需要安排的,所以,法官助理在某种程度上是在对主审法官负责,其工作情况也只能在主审法官的工作中得到体现,法官助理时常感受不到自身存在的独立价值。建议加强对法官助理的业务培训,关心其业务上的进步,使其在从事若干年助理工作之后,有能力胜任职业法官的职位。同时法官注重对法官助理的培养,为法官助理将来晋升法官做好基础性准备工作。
  4、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提升法官助理上升通道。法官助理作为“智识型”的助手,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务,对其任职条件和工作能力的要求都比较高,必须要有一定的职务晋升空间和较高的待遇,才能调动法官助理的工作积极性。因此,参照法官序列,建立一套适用于法官助理管理序列势在必行。例如,可以对法官助理实行行政级别管理,基层法院法官助理最高级别为正科级,中级法院法官助理级别为正处级,高级法官助理最高级别为正厅级。通过这种方式保证法官助理队伍的稳定性,确保审判工作的完成。(作者&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杨智斌)
  参考文献:
  1刘黎明:《浅议当前法官助理制度运行中存在问题及完善建议》,载于法律资讯网等。
  2.肖扬:《法院、法官与司法改革》,载于《法学家》。
  3.李世星:《简论中国法官助理制度的构建》,载于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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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版:理论周刊月末·争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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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离职原因究竟是什么
&&&&法院拿什么留住人,的确是深化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值得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2014年一年,上海法院系统共有105人离职,其中86人为法官,法官流失人数较2013年同比上升91.1%。流失的法官呈现“高学历、年轻化”倾向,且多为审判一线部门的业务骨干。这86名法官中,有17个审判长,43人拥有硕士以上学历,63人是年富力强的70后中青年法官。2015年一季度,上海法院系统共有50人离职,其中法官18人。前不久,上海一家基层法院的副院长以百万高薪被挖走了。&&&&法院拿什么留住人,的确是深化司法改革新形势下值得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唯有通过正本清源的司法改革,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让司法人员找回应有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和不再羞于启齿的工资待遇,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官流失严重的现实问题,才能真正留住基层法官驿动的心。&&&&工作强度大、待遇偏低是法官离职的主要原因吗&&&&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基层法官待遇普遍偏低,承受着高强度的工作压力,而又缺乏应有的法官职业荣誉感。目前,我国法院70%以上的案件在基层法院,基层法官工作强度之大可想而知。我国70%的基层法院法官,职级待遇处在中国行政职级序列的最底层,大多连一个普通的副科级干部都不是,工资待遇也普遍偏低。&&&&近年来已经出现的基层法官流失潮,既是推进司法改革不容回避的现实背景,也可能成为倒逼司法改革提速升级的契机。当前各地基层法官们的现状是:案件越来越多、办案越来越累,薪酬待遇和晋升空间却不尽如人意。归根结底,法院要靠富有荣誉感、激励性和人性化的制度留人,通过深化司法改革,全面建立符合司法职业特点的司法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基层法官流失的现实问题,才能用充满荣誉感和人性化的制度真正留住基层法官的心。而对于法官自身,则要真正凭本事才能入围法官员额制。&&&&司法改革使得年轻法官大量流失吗&&&&以“上海版”司法改革为例,改革的核心就是推行法官员额制,将现有的法官人数削减至法院工作人员队伍总数的33%,形成法官、检察官占33%,司法辅助人员占52%,行政管理人员占15%的合理人员比例,改变法官、司法辅助人员、行政人员混岗的现状。这意味着这33%的精英法官队伍将有望获得比较理想的待遇,有专门的司法辅助人员辅助他们办案,薪酬水平按照真正意义上的法官标准来制定,而不再是“参照公务员水平”,薪水预计会有较大幅度的提升。&&&&法官员额制及其相关法官遴选机制被称为“史上最科学”的遴选机制,这套试点中的遴选机制就是要让法官凭本事说话、凭本事“入额”。比如,有的做了多年行政工作的高级法官,在判断自身判案能力不行的情况下,可以选择退出入额遴选;而有的从事行政工作的青年法官,则可能在员额制的激励下,有机会重新返回审判一线专职做法官。如此各就各位,做行政就安心做行政,做法官就专业做法官。&&&&而一些基层的年轻法官则担心会被员额制“一刀切”,从法官变为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个别地区的法院就出现了年轻法官“出走”现象。实际上,司法改革的初衷就是要把最优秀的法官留下来,就是要向办案任务最繁重的基层法院倾斜。法官员额制改革在实际运作特别是选配法官时,不能简单地论资排辈,而要根据法官的业务水平、业务能力、职业品德来合理选拔,不能搞“一刀切”。如果出现因司法改革而使得基层优秀年轻法官大量流失现象,那就是与改革的初衷背道而驰。&&&&留住法官关键靠什么&&&&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健全司法人员职业保障,是本轮司法改革试点的主要内容,也是留住法官实现司法人力资源合理流动的关键所在。从职业属性上讲,司法职业和行政职业无论在定位还是内容上都有着明显的区别,对于法官等司法人员应当从整个国家行政职级序列当中分离出来,实行单独序列管理,按照工作业绩和工作资历等来享受相应的待遇。这次司法改革试点提出实行法官、检察官单独职务序列管理,核定法官、检察官员额,实现司法机关各类人员分类管理,促进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同时,健全法官、检察官及司法辅助人员职业保障制度,改善法官的工作条件,通过配备审判辅助人员的方式将法官从事务性劳动中解放出来,缓解法官等司法人员的工作压力,解决司法人员的后顾之忧。&&&&如果法官审判的自主权能够真正落实,司法人员职业保障制度能够进一步完善,那么法官的职业荣誉感和吸引力将极大地得到提升,法官群体的归属感和凝聚力、向心力都将得到极大的强化。&&&&(作者为司法部《中国司法》杂志总编、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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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术支持:关于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调研报告
聚焦命中&& 转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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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刊名称】
关于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调研报告
【作者】 【分类】
【文献标识码】 A【期刊年份】
【期号】 1【页码】 92
【全文】【】 &&&&   一、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1]职责分工现状分析
  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承担着人民法院立案、刑事审判、民事审判、行政审判、国家赔偿、执行等各类业务中的审判事务及其他事务。事务对应一定职责,职责与权力是统一的。因此,只有合理确定法官与各类司法辅助人员的职责,才能确保审判权力规范运行、审判事务有序开展、审判责任界定明晰。根据当前司法实践及司法体制改革部署,司法辅助人员主要有法官助理、书记员、司法技术人员、司法警察、执行员,后三者职责特定,相对固定;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员的职责则需调整、明确,以适应法官员额制、司法责任制等改革试点任务及日益繁重的审判工作的要求。
  (一)当前职责分工的特点
  1.法官与辅助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
  首先,法官与辅助人员职责分工不固定。部分辅助审判事务分工带有明显的随机性,体现为人力资源紧缺时,法官需承担整理和扫描卷宗、庭审记录等书记员职责范围内事务;调研、案例写作等则由庭局长权衡工作量进行临时分配。其次,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界分不清。如,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均承担诉讼文书送达、接待当事人、调查取证等事务。再次,某些职责并非依岗位而定,而是职责随人走。
  2.法官承担大量的非核心审判事务首先,法官承担了大量辅助审判事务,如办理委托鉴定、安排辩护人阅卷、送达诉讼文书等。事实上,目前在我国法院内部,法官必须从事各方面的工作,从案件审理的开始直至案件审理终结,几乎百分之八十的事务均需由法官亲自完成。[2]其次,法官处理大量的综合审判事务和行政性事务。理论研讨、调研、会务接待及地方性事务的主要承担者是法官。非核心审判事务占据法官大部分精力。
  3.同一业务类型的法官审判事务中职责和工作量差异较大
  首先,同一业务庭庭长、副庭长与普通法官承担的审判事务种类和工作量差异明显:庭长承办案件明显少于副庭长和普通法官,其承办案件的辅助审判事务大多由辅助人员完成。副庭长主要承担审判长之责,承办案件一般少于普通法官。其次,具体案件中,合议庭成员之间工作量不均衡。合议庭非承办法官仅参与庭审和合议庭评议,且参与度不高,对其他辅助审判事务参与较少。
  4.司法辅助人员工作负荷过大
  尽管法官承担了大量辅助审判事务,但由于审判辅助人员,尤其是处理案件重要实体和程序事项的辅助人员种类单一(当前主要是书记员),且与法官配比不合理,通常一位书记员往往同时处理多个案件的多项辅助审判事务,个人工作量大,正常工作时间内难以完成。
  (二)当前职责分工模式的弊端
  1.不利于审判事务规范秩序的开展
  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不明确、不确定,一是易造成工作漏洞和重复,二是无法根据各类司法人员职责建立相应的工作规范和绩效考核制度。不利于审判执行工作流程各环节衔接,易导致当事人对法院管理水平及司法人员工作能力和态度的质疑。此外,由于合议庭中非承办法官需同时处理本人承办案件中的大量事务,难有充分时间参与他人承办案件的阅卷、评议等工作,这是导致合议庭“形合实独”“合而不议”的原因之一。
  2.不利于案件质量评估机制的完善
  审判事务职责归属不明,相关事务开展缺乏明晰的进程和界限,难以对这些事务的质效作出标准化要求。当前,对审判质效的评价往往集中于核心审判事务,鲜有公告送达率、财产保全率等对重要审判辅助事务进行评估的指标,这导致审判管理者和法官难以对程序和实体作出客观、全面得评价。
  3.影响各类司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各种审判事务归于审判权行使过程中,但属性并不单一,包含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两个方面的内容[3]。因此,应对审判事务和司法人员分别予以区分并建立对应关系,确保法官和各类司法辅助人员专注于自身职责范围内事务。然而,我国当前职责分工仍然更多地带有混合式模式[4]
  的色彩,实际上导致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同质化、各类审判事务同质化,不利于各类司法人员专业化、职业化发展。
  4.不利于审判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当前职责分工不适应司法体制改革完善法
  院人员分类管理、实行法官员额制的人力资源配置方式:实行法官员额制后,一线法官人数将减少,而案件数逐年增加,法官人均审理案件数将大幅增长,若法官仍承担大量辅助审判事务,工作压力将大增;法官助理将作为一类法定的司法辅助人员,承担部分辅助审判事务,但当前对其定位和职责的规定仍有缺失。
  5.不利于审判责任的明确和追究
  责任与职权相对应,明确的职责是健全审判责任制的基础。当前,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在辅助审判事务中职责不明确、不固定,因而难以确定案件审理过程中程序和实体性事项的责任承担者。此外,合议庭审理案件中,由于合议庭成员实际职责分工与相关规定不符,易导致责任主体认定难。
  二、当前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模式成因探析
  (一)职责分工的规范不健全
  关于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规定或缺失或不合理。《》笼统规定了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员职责,未涉及法官助理及其职责;《》对法官职责的界定过于概括;《》则对法官职责进行了泛化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部分地方人民法院开展法官助理试点工作的意见》对法官和法官助理职责的界定是仅针对试点法院的制度探索,适用范围有限;《书记员管理办法(试行)》较清晰地规定了书记员职责,但由于法官职责不明确,导致实践中书记员职责杂糅。
  (二)审判事务划分不合理
  劳动分工能极大地提高工作效率。审判工作分工中,审判事务分类是基础,但理论和实践对其探索较粗浅,审判事务种类、划分标准、对承担者的专业要求等有待深入研究和论证。核心审判事务和辅助审判事务不做区分,辅助审判事务未细致划分,便难以在各类司法人员之间进行合理分配,这导致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界限不清。此外,审判管理手段失当加重了某些审判事务的负担。
  (三)辅助人员管理不科学
  首先,审判辅助人员数量不足,淄博市两级法院一线法官与书记员的人员配比为3.5:1,一名书记员辅助3名法官,无力承担过多的辅助审判事务。其次,审判辅助人员流动性快,无法确保专业、稳定的审判辅助。再次,司法辅助人员分类不合理。部分辅助审判事务的处理依赖相当水平的法律专业知识且对当事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需要明文规定司法人员的任职条件及权限。当前并未设置相应的辅助人员类别。上述现状导致辅助审判的供给难以满足法官需求,法官只好“自给自足”。
  (四)法院职能定位泛化
  当前,法院承担了诸多与司法权力性质不符的对外职能,这些职能转化为法官等各类司法人员的职责,例如,创建文明城市、参加地方组织的各种会议等;从法院自身工作看,涉诉信访工作机制不完善、审判事务层级管理等客观上导致审判事务增多。总之,社会问题司法化、司法问题社会化导致审判职责范围不断扩展,加剧了职责分配的随机性和临时性。
  三、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职责分工的方案设计
  (一)职责分工的原则、考量因素及方法
  1.职责分工的原则
  职责分工的原则是贯穿制度设计始终的指导思想,是方向性指引。主要有:(1)以司法公正、高效为价值目标。对审判事务分工,内涵的目标便是提高审判效率。公正是审判的永恒价值追求,因此,充分保证司法公正是分工的前提。为确保高效,就必须平衡影响效率的各种因素;为实现公正,分工必须遵循司法规律,确保司法活动的专业性。(2)契合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合理的职责分工是法官员额制得以落地实施的重要条件。必须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和各类司法人员的员额比例,将原本混杂在一起的审判事务分工理顺,使法官承担必须和必要的事务,确保员额内的法官能够完成审判任务。其次,职责分工还必须适应司法责任制的要求,与相关权力安排和追责机制相适应。
  2.职责分工的考量因素
  为确保分工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我们区分三类因素综合确定具体分工:(1)定性因素。主要包括审判事务属性及其对法律专业知识的要求[5]、司法人员的角色定位、法律明文规定等。(2)定量因素。主要有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配比、案件数量、案件结构和审判工作制度等,上述因素是确定工作量进而确定职责分工的重要依据。(3)其他因素。主要是对法院内部管理及司法人员主客观状况的考量,如,司法人员的工作能力;法官与司法辅助人员对职责安排的认同度;法院人才梯次培养的需要。
  3.职责分工的方法
  (1)根据性质确定核心审判事务及纯事务性工作的分工。
  一是对审判事务进行分类。对法院内部职责进行细致分工的重要前提是法院内部事务能够按事务的重要程度和流程环节作出区分。[6]中国司法采用阶段性审理模式……实际上准备事项与审判事项始终在交替进行。[7]因此,完全根据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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