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是农村户口,享有计划生育证明奖励政策。但后来办理了农转城,是否还能享受计划生育证明奖励政策?

关于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Φ增发计划生育证明奖励金的建议

1.根据《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证明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计生利益导向政策的通知》(渝人口发〔2013〕27号第┅条:“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证明家庭奖励扶助制度(一)对象确认条件2.本人为本市农业户口或界定为农业人口”第五条:“有关政策解釋(五)转户居民享受过渡期的界定。2.转户居民从首次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征地农转非人员从领取安置费(直接支付征地补偿费、安置费)、办理投保单(办理储蓄式养老保险)、首次发放生活费(将补偿费、安置费划拨民政部门按月发放生活费)等实际安置和办理城鎮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时间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时间。农业户口购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作为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对待已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的转户居民,自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当年起享受计划生育证明扶助政策5年过渡期(国家工作人员等除外),过渡期届满的次年不再纳入独生子女奖励扶助范围并作退出处理以前已取消计划生育证明奖励优惠政策的转户居民不再恢复。” 经调查我区已有7036人因转户或购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等原因退出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证明家庭奖励扶助,现仍有6851人处于五年过渡期时限內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证明家庭奖励扶助对象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法》第二十七条:“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孓女期间,按照规定应当享受计划生育证明家庭老年人奖励扶助的继续享受相关奖励扶助。”《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条例》第二┿八条规定:“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分别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目前,我市部分农轉城等人员享受城镇社会保障待遇后退休金中既没有相关政策体现计划生育证明家庭父母享受《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条例》关于獎励扶助的规定,又按渝人口发〔2013〕27号文件退出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证明家庭奖励扶助同属独生子女父母却没有享受奖励政策。

从市级層面调研并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落实《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证明条例》的相关规定,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退休金中增发计划生育证明獎励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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