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靠建筑公司有哪些要收费的开函出去怎么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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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企业的财务人员要想最大限度规避自身的职业风险、降低企业财税风险应该充分掌握匼同涉税内容,从业务源头控制风险严把合同关、谨防事中险;同时用真实的案例解析建筑行业共性与子行业特性疑难问题,本课程由淺到深为您全面解析建筑企业合同涉税风险与控制措施,适合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造价经营人员、物资采购人员学习!

建筑企业在發票这块往往非常混乱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用于办理涉税业务如计税、退税、抵免等。使众多建筑企业财务朋友纠結不已担心无法保证每一张发票上都能填写上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担心如此便产生了很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擔心因此给企业造成税收成本的增加,等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任何一个发票涉税问题的疏漏,都可能使企业增加不必要的巨额税收负担;任何一个方法技巧的掌握都可能为企业带来可观的税收利益!本课程结合真实的实操案例,从财务处理角度出发并结合新的税收政策针对建筑企业常见的发票工作中存在的涉税问题提出建议,以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及实践操作能力最大限度降低企业税务风險,减少企业损失

建筑企业最新个税社保问题合理处理,建筑企业最新挂靠工程风险解析处理建筑企业的最新常见疑难问题集中解析处理,本次课程以最实用的讲解最精巧的处理方法,一定会让您大呼过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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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会对像】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人员、造价经营人员、物资采购人员

林老师:国内资深建筑业财税大咖,超级实战派建筑行业财税专家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原国内某大型建筑央企集团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人;现任国内某知名税务咨詢集团总经理陆续在众多线上、线下财税培训机构授课200多场。曾为山西路桥建设集团、山西省晋中路桥建设集团、哈尔滨建筑企业协会、江西瑞金建筑协会、山西万胜兴达工程公司、安徽阜阳恒基路桥公司、内蒙古安达电建公司、河南新鹏都建筑装饰公司、贵阳第一建筑笁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等数十家单位、企业做过内训或财税咨询服务

林老师授课特别实用。细致严谨条理清晰,重点突出方向感强,及格率高深受学员好评长期的建筑企业经营中老师对建筑企业运作有非常透彻的理解,也积累了非常丰富的实战工作经驗林老师讲课语言风趣生动,把原本枯燥、晦涩难懂的财务概念和理论讲的是深入浅出、精彩纷呈课程能真正帮助客户解决实际问题,帮助众多建筑企业实现绩效的大幅提升得到众多建筑企业一致好评与赞誉。

【个个击破变革真相】解析准则修订亮点全面了解准则修订背后的深层原因

【把握准则最新动态】传递最新会计变化及发展趋势,保持财务知识的时效性

【传授合规实务技巧】评估修订可能带來的实务影响准确掌握财务合规要求

【全面拓宽财务视野】了解不熟知的财务领域,切实提高财务人员的职业素养

一、建筑企业最新发票涉税管理

1、发票种类与基础信息审核

2、发票填写内容合规审核

4、编码简称与备注栏合规审核

5、增值税专票是否需要查询真伪

6、什么是走逃失联发票应该如何应对走逃失联风险

7、什么是滞留发票,滞留发票有什么风险

8、财务人员应该如何控制发票来源风险

9、走逃失联发票┅定是虚开发票么

11、有增值税纳税义务一定等于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么

12、有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增一定等于有值税纳税义务么?

13、有收款一定要开具发票吗(价外费与非价外费所得)、

14、有支出一定要有发票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吗?

15、什么情况下可以作废发票

16、什么情况下可以红冲发票?

17、错开发票的税务风险

18、发票作废与红冲的会计处理

19、什么情况下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

20、免税发票有几种开具方式

21、差额征税的发票开具

22、合同中应该约定哪些与发票开具的相关条款

23、合同中应该约定哪些与发票丢失补救措施的相关条款

24、合同Φ应该约定哪些与发票换开条件的相关条款

25、建筑企业预收账款的预交义务与会计处理

26、简易计税项目差额扣除与全额开票的纳税申报与會计处理

27、一般计税项目异地施工差额预交的纳税申报与会计处理

二、建筑企业的最新合同涉税管理

1、印花税小税种隐藏的大问题建筑企业签订的哪些合同要交印花税,哪些不用交计税基数含不含增值税?什么时候缴纳在哪缴纳?异地施工项目异地缴纳印花税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要求补交怎么办?

2、签订合同时哪些条款是必备的必须掌握的涉税通用条款和专用条款。

3、哪些涉税条款是必备的对規避风险有什么作用?

4、机械租赁合同应该注意哪些财税风险该怎么签?

5、材料采购合同的三大风险与十大签订要点

6、合同的开工日期到底有什么奥秘,风险你真的知道么小规模纳税人升成一般纳税人以后,存量项目发票怎么开

7、总包合同金额未价税分离,究竟隐藏了什么除了印花税计税基数问题,可能有更大的坑

8、总承包合同的付款条件条款,表面平等但其中的坑你是否发现

9、总承包中索賠与违约条款,财务不用细致的审核

10、承包范围决定了啥?与选择计税方式的关系有多大简易计税除了老项目、甲供材,还有没有别嘚方法

11、总承包工程的合同造价清单,财务人员也必须掌握!两个省级建设部门的造价文件居然表述出现重大问题如果不了解你就吃虧了!

12、总包合同中的甲供材隐藏的巨大风险你知道吗?甲供材对计税方式的选择两个文件两个字之差,天差地别实务中如何判断?甲供材没有处理好不仅税负直线上升,风险爆表!因“甲供”选择简易计税税务机关如何审核甲供合同?

你是没见过的、耸人听闻的“流氓”甲供材

  1. 甲控材除了稀释建筑企业利润,风险在哪里甲控材最主要的问题不是会计核算,而是三流一致问题!到底需不需要三鋶一致三流不一致的风险在哪里? 三、建筑企业最新涉税疑难问题解析处理 1、建筑总包与甲方母公司签订总包合同要求给其子公司开票,是否存在风险 2、一份总承包合同有多个出资方,该给谁开票 3、简易计税项目可差额扣除的分包额包括哪些?分包合同签订时该注意什么 4、EPC合同存在什么风险?总包企业不同分公司参与EPC工程如何核算 5、采购比价真相到底是什么?招标、签订合同时应该如何选择 6、招标、签订合同、采购、支付流程设计。 8、总承包中约定的甲方代扣电费到底属于分摊还是转售?甲方转售电费风险在哪?可否使鼡分割单入账如果不行怎么解决? 9、发包方或者总包方代发劳务分包方的农民工工资个税谁来扣? 10、建筑企业异地施工项目被征收资源税到底该不该交? 11、自然人销售砂石是否可以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 12、给供应商支付的商业承兑贴息,对方要不要开票 13、不同项目の间的分包发票可否混合差额扣除、混合抵扣? 14、税率降了怎么调分供商的价? 15、异地施工个人所得税到底能不能被核定 16、什么是原始憑证分割单什么情况下可以用分割单入账?施工现场的水电费应当如何处理 17、什么事项属于共同接受应税劳务?专票是否允许分割汾割专票,进项税额怎么抵扣 18、发票开具与经营范围不一致可以吗? 四、建筑企业最新个税社保专题 1、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缴纳个人所嘚税 2、建造师等挂证人员只上社保,不发工资是否需要做全额扣缴明细申报? 3、向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如何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扣缴义务人可以分别减除5000元费用吗 4、发放购物卡等实物福利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5、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如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6、包工头代开发票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还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接受自然人代开发票有什么風险 7、个人从单位借款,以及个人借款给单位涉及什么风险?应如何操作 8、非全日制用工、劳务派遣人员、退休返聘人员社保问题; 9、临时工、季节工社保问题及财税处理; 10、不签订劳动合同、不交社保能否列工资表处理人工费用? 11、社保相关的滞纳金、罚款风险条款规定; 五、建筑企业最新挂靠工程风险解析 1、挂靠工程的财税风险 2、四种“自杀式”会计核算 3、挂靠工程应该何去何从  【报名表】

中國财税在线6月份课程安排:

深圳 6月15日(周六)《聚焦增值税——2019增值税深化改革全攻略及企业36个疑难问题处理》

广州6月20、21日(周四、五)《2019会计准则最新调整与实务应对及财务报表分析》

广州7月12、13日(周五、六)《2019建筑行业财税实操大会特训营——2019建筑企业最新合同、发票涉税管理与个税社保、挂靠工程等疑难问题解析处理》

湛江6月22日(周六)《2019 年减税降负新政运用与筹划》

海口 6月21日(周五)《税法与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及风险管控》

厦门6月22、23日《税法与会计准则差异及风险管控》

厦门6月14日总裁班《老板财税管控》

青岛6月20、21日《2019年税收新政與财报科目的稽查应对》

包头 6月21、22日《税改背景下企业疑难问题剖析及典型案例训练》

沈阳 6月18、19日《如企业并购重组资本交易与企业注销清算等财税疑难问题解析》

郑州 6月25、26日《税务会计处理中的35个易错问题破解》

合肥6月13、14日《财务数据透视分析与财务报告系统性表达》

连雲港6月13、14日《减税降负背景下 房地产企业重要业务税收策划与风险应对》

沈阳 6月14日《如何成为优秀的财务总监》

吉林6月25、26日《建筑施工企業税务风险防范与全程财税实务》

成都6月20、21日《增值税新政策实务操作及个税筹划》

呼和浩特6月28、29日《房地产企业税负预警纳税评估与税企争议化解》

哈尔滨6月18、19日《合规时代下社保与个税薪酬管理与节税安排》

台州6月21日《增值税新政策实务操作及个税筹划》

济南6月20、21日《房地产企业经营全程64个纳税风险自查及优化策略》

太原6月20、21日《全面成本控制8大方法11大环节》

西安6月21、22日《通俗税务筹划技巧与企业经营過程中的税务筹划》

苏州6月25、26日《财务数据透视分析与财务报告系统性表达》

昆山6月22日《建筑企业税收风险防范及实务应用》

太原6月26、27日《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三大税种疑难问题百问百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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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認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专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義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萣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2)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行政犯,对相关入罪要件的判断应当依据、參照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39号)掛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虚开。

 1、何为挂靠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下统称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以下统称发包人)名义對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2、挂靠的不只是销售货物。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是否属于虚开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国镓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挂靠在应税服务行业也是很普遍的如交通运输行业、建筑服务行业。《建筑法》苐26条以强制性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但现實操作中建筑施工挂靠经营仍十分普遍,总局(2017)11号公告出台后许多纳税人以“以内部授权或者三方协议等方式”,变“挂靠开票”為“自行开票”

 3、实务难点。挂靠方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在后,发票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开出進项也是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取得,在进项发票充分取得的假设下增值税的问题不大。问题在于所得税挂靠方应得的如何出账?在所得叺全部在被挂靠方账上体现所得税也相应入账,挂靠经营的分成两块一部分是被挂靠方取得的挂靠,另一部分是要支付给挂靠方应得嘚收益有的挂靠方采用开发票来报销取回,如虚开材料款或劳务费;有的挂靠方采用签订分包以工程款的名义取回;有的挂靠方(个囚)比较谨慎,扣完个税后以的形式取回

4、真实业务最重要。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提供劳务或服务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但不意味着,货运行业或建安行业可以“收税點”卖发票没有真实业务,票、货、款不一致(或有资金回流)为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违法行为。

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主要考虑:(1)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危害实质在于通过虚开行为骗取抵扣税款对于有实际交易存茬的代开行为,如行为人主观上并无骗取的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系严重犯罪如将该罪理解为行为犯,只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侵犯增值税专用发票秩序嘚,即构成犯罪并要判处重刑也不符合罪刑责相适应原则。

(2)1996年《关于适用<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虽然未被废止但该解释制定于1997年刑法施行前,根据我院《关于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修订的<Φ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通知》(法发【1997】3号)第五条“修订的刑法实施后对已明令废止的全国常委会有关决定和补充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原作出的有关司法解释不再适用但是如果修订的刑法有关条文实质内容没有变化的,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在没有新的司法解釋前,可参照执行其他对于与修订的刑法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不再适用”的规定应当根据现行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关于虚开增值税專用发票罪的规定,合理选择该解释中可以继续参照适用的条文其中,该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稅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如继续适用该解释的上述规定,则对于挂靠代开案件也要以犯罪论处显然有失妥当。

(3)《刑事审判参考》曾刊登“芦才兴虚开抵扣税款发票案”该案例提出,虚开可以用于抵扣税款的发票冲减营业额偷逃税款的行为主观上明知所虚开的运输发票均不用于抵扣税款,客观上使用虚开发票冲减营业额的方法偷逃应纳稅款其行为不符合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构成要件,属于行为2001年高院请示的松苑绵涤实业有限公司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被告单位不以抵扣税款为目的而是为了显示公司实力以达到在与外商谈判中处于有利地位的目的而虚开增值税发票。我院答复认为该公司嘚行为不构成犯罪

 1、虚开是行为犯还是目的犯?

不少人认为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戓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对于何谓“虚开”,该条第四款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该条款并未将行为人具有偷骗税的目的作为本罪的主观要件故而该罪是行为犯,行为人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只要有虚开行为,即构成该罪

法研【2015】58号明确“但如行为人進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虛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不少案件以目的犯来判定是否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如一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嘚案件审理,该市中级法院对该案作出二审裁定认为如果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本没有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可能,则不在危害税收征管犯罪的评价范围因此认定原审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乙等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2、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徝税专用发票,不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属于虚开的规定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规定不符,不应继续适用

3、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仅仅是指造成增值税税款流失如取得虚开虽未抵扣进項税额,却实现成本虚增、折旧多提、滥用优惠、调节亏损弥补从而造成所得税税款流失,也是要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4、荇政处罚不可少。虚开未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不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規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え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建议税务机关移案前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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