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号:(暂不填写) 事项名稱:土葬证明
事项性质(□内打“√”):□许可事项 □非许可事项 ■其他行政服务事项
法定实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实际實施主体名称:宁波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受理地点:宁波市中山西路173号211室
审批层级: ■市本级终审 □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终审
审批关联部门(□内打“√”) ■本部门单独审批
□与其他部门联合审批 本部门为:□主办部门 □协办部门
其他并联审批部门名称:
设定或实施的主要依據(文件名称、文号及具体条款) 《宁波市殡葬管理条例》(宁波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8号)第四条第三款
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3個工作日
申报条件内容 本市户籍回、维吾尔、哈萨克、塔塔尔、塔吉克、乌孜别克、柯尔克孜、撒拉、东乡和保安族等10个信仰伊斯兰教的尐数民族其人员亡故后允许在指定的回族公墓进行土葬。
申报材料内容 1、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2、户籍材料
申请书(表)樣本、范本 (请将样本、范本附后)
是否收费(□内打“”):
是□ 否■ 收费依据:
流程图 业务三处受理、审批
措施 □跟踪督查 □随机抽查 □年检年审 □日常检查 □举报监督 □教育培训
□复核复验 □健全监管数据库 □核对帐目数据 □定期验证换证 □公示
□考核评估 □行政处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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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由民政局殡葬管理所出具非吙化区证明某县某镇某村属于土葬改革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