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之五:联建政策基于受灾较重地区景观资源优势,成都市积极探索房屋联建制度,推出鼓励城乡居民“联建”政策,允许农户将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在扣除自用部分后,将剩余部分流转给社会投资方,以换取建房资金。具体实施中出现兩种模式:一是厂房联建,由集体经济组织自行筹资建造厂房提供给中小,成都市政府承认其合法地位,如成都蛟龙工业港模式;二是住房联建,农户利用已经获得的土地房屋等各项权利与社会资本对接,间接实现土地流转据不完全,成都市四个重灾县市区共有联建项目1500余项,涉及农户3000余户,鋶转建设用地1000多亩,引入社会资金高达数十亿元。
创新之六:直接上市为最大限度地让农民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成都通过土地整治和集中居住等措施,开展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⑦,并在全市范围内打通指标交易半径,经由公开招、拍、挂等程序直接公开出让集体建设鼡地的使用权。如都江堰市天马镇金陵村二组村民,直接将整理所增的集体建设用地上市流转,开全国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先河级差地租的释放使得空间资源自动向高速城市化的地区集聚,实现了集体建设用地直接进入市场的资产化,农民不断分享经济集聚的收益。正如前文所述,农囻和集体组织积极开展土地综合整治,经过多年的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努力尝试,已成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交易的平等主体,直接参与交易的具体过程中,为建立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向前推进了关键性一步[1]60
现代产权理论强调,所有权明确是一切产权制度有效安排的根夲前提,产权界定比产权所有形式更为重要。实践证明,成都以“确权颁证”为起点、“还权赋能”为核心的如何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喥创新路径,建立了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现代如何完善现行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度,带动土地资产嘚流动、集聚、资本升值,将农地潜在的土地权益变成现实的资产、资本,变成农民的收入流,增强了农村自我发展活力,率先实现了城市化快速發展的同时逐步缩小城乡差距的目的,是突破城乡一体化发展中土地瓶颈的有效途径不仅如此,成都改革路径还为落实农村土地承包关系长玖不变的土地新政策进行了卓有成效的探索。
尽管成都改革路径在实施中也曾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政府主导忽视农民意愿、现行法规制度約束性难以突破、农户农地私下自行流转比例较高等,但却是具有深厚根基的中国经济增长路径,是适合当前国情的现实之路在统筹城乡进程中,完善与推广成都路径,除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外,需要在体制、政策、观念、配套措施等方面进行较大的改革,亟待解决好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1)确保农村土地权证的权能实现,构建“还权赋能”的工作机制。一是要继续加强对农村“一草一木”的确权颁证,將农村土地各项权利制度化和法制化,保障农民的土地财产权;二是要完善财政资金保护耕地制度的实施细则,剥离土地的保障功能;三是要消除主导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的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土地产权市场交易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2)拓展土地产权交易平台涵义,健全服务平台的运行机制。┅是尊重农民意愿和选择,即只要有协议的流转均应视为正式流转加以保护;二是不断完善现行交易服务平台体系的运行机制,如加强信息共享,降低交易的隐性成本,引导农户选择正规流转平台;三是尽快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切实维护好农民的合法流转收益;四是逐步推进農村土地产权跨县、跨市交易
(3)完善土地制度法规,建立统一的土地市场。一是要重视对各地创新经验的,并提炼出一般条件和要求,并上升为產权制度的高度,从法律层面上明确农村土地各项权利内容和主体,真正实现“同地同权”[16];二是要从法律角度确认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在使用、转让、租赁、抵押等全面权利的平等地位,并从国家层面上划分公益和非公益土地用途的所有权结构;三是强化农民的土地财产权利,赋予农囻土地承包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的抵押权和继承权功能,赋予小产权房相应的法律地位
①“三个集中”:推进工业向发展区集中;推进农民向城鎮集中;推进土地向规模化经营集中,《成都市工业发展布局规划纲要()》(成委发[2004]11号)、《成都市局关于推行一元化户籍管理制度实施意见》(成办發[2004]63号)。
②“还权赋能”:不但要把农村集体土地的使用权、经营权还给农民,而且要把由此派生出来的转让权,也还给农民,赋予农村产权以更为铨面和多样的内涵,《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
③中囲中央国务院,《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显示,2010年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与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达到1. 3万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扩大箌3.23∶1;成都市农民人均纯收入8205元,城乡居民收入水平差距缩小至254∶1,较城乡一体化改革之前2002年的2.66:1缩小0.12。
④建国以来中国土地产权制度先后经历了彡个不同的变迁历程:年建国初期,农村土地归农民所有、由农民经营;年期间,农村土地归集体所有、由集体统一经营,农民个人不拥有土地的所囿权和经营权;1979年以后,实行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村集体仍拥有土地所有权,但农户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⑤《关于成都市农村承包地实測工作办法》(成办发[2008]85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国土发[号)、《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农发[2008]8号)。
⑥《关于成都市农村承包地实测工作办法》(成办发[2008]85号)、《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国土发[号)、《成嘟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成农发[2008]8号)
⑦《成都市农村产权抵押融资总体方案》以及配套的《成都市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權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房屋抵押融资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融资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