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复员军人十一之后,复员军人优扶补贴上调吗,请江西省回

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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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民政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民政局: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 &&&&财政部 民政部
&&&&&&&&&&&&&&&&&&&&&&&&&& 日
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是指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有关文件规定,各级财政安排用于民政部门服务管理的优抚对象等人员相关支出。包括:伤残人员(含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疾抚恤资金,烈士褒扬金,&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资金,&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部分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的子女)的定期生活补助资金,部分农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补助资金,建国前入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生活补贴资金,国家按规定向优抚对象发放的一次性生活补贴资金等。
&第三条 抚恤补助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共同负担,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列抚恤科目。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各地予以补助,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适当提高抚恤补助标准。
&第四条 抚恤补助资金应当坚持专款专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第五条 中央财政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优抚对象人数和规定标准,测算下达抚恤补助资金,并向经济欠发达地区和优抚对象人数较多的地区适当倾斜。
&各地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研究确定本地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应当及时拨付中央财政抚恤补助资金并测算下达地方财政应安排的抚恤补助资金,确保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应当加大投入力度,确保优抚对象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第六条&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立优抚对象数据动态管理机制,将本地区优抚对象的各项数据信息全面、准确、及时地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新增人员、自然减员以 及优抚对象本身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在优抚对象数据库中进行更新。
&地方各级民政部门每年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优抚对象人员情况进行审核,并逐级汇总上报。省级民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每年全国优抚对象数据集中审定前,将本地区当年应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人员情况,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上报民政部、财政部。
&第七条 各地应当按照&民政部门核定对象、标准,财政部门核拨资金,金融机构代发到人&的规程,全面推行抚恤补助资金社会化发放,减少中间环节,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方便、快捷。同时,充分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优抚资金社会化发放体系,形成民政、财政及金融机构之间的联通联动机制,对资金发放实现全程监管。
&第八条& 因优抚对象当年自然减员形成的结余资金,应 当继续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生活、医疗、住房等困难和对优抚对象的临时性救助。
&第九条 各地不得将抚恤补助资金用于工作经费支出。各级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优抚工作实际,在部门预算中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保障优抚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十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抚恤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对虚报、骗取、冒领、挤占、挪用、截留抚恤补助 资金等违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 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民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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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Bad Request2017年最新安徽退伍军人补贴新政策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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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参战参试退伍武士补助新政策:  近来国家民政部副部长罗平飞在讲话中指出:武士退役后,归于一个特别的团体,应该有其特别的保证,它是因为武士在参军时期保家卫国,承当着作战及其他急难险重使命,作出了常人难以做到的奉献,需求国家同社会保证的视点给予抵偿,其参军时期为国家作出的奉献,其特别保证为:  (一)、保护其退役武士在退役后相应的日子水平不低于或略高于社会总体水平;  (二)、保证退役武士的日子待遇略高于本地的均匀日子水平;  (三)、最重要、最中心的是看退役武士的经济收入,经过特别保证和必要的优待使退役武士赶快到达或许高于未服兵役的公民的日子水平。  全国参战参试履行状况  江西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赣府厅发【2007】17号文  对一切公司已退休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在自己现有养老金基础上,上浮10%份额,添加,然后每人每月再添加60元日子补助。(、2010年)未陈述,对一切与公司免除劳作联络和在公司下岗的参战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230元日子补助,对一切乡村和乡镇无业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人每月发放175元日子补助。  安徽  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务厅、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证厅文件,民优字【号文  一、给予在公司退休“两参”退役人员日子艰难补助,在公司退休的1953年末往后入伍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每月每人给予日子艰难补助150元,所需求资金由本地财务处理,(2017年未陈述)。  二、在乡和乡镇无作业“两参”退役人员由130元增到170元。(2017年未陈述)。2009年元月份起履行。  湖南  对一切“两参”人员发给350元的日子补助。  浙江  浙民优【号文件精力,对一切未收取定时补助的参战人员给予日子补助(数额多少未陈述)。  云南  在公司参战参试人员未收取定时补助的人员给予发参战补助(金额多少也未陈述)  贵州  贵州省民政厅、贵州省财务厅、黔民发[2007]48号文,优抚规范随经济发展在不断改动,其间2008年规范如下:  1、复员武士:指日前入伍,持有复员或退伍武士证件的人员。这有些人员依照现行国家政策,能够享用定时日子补助,每人2540元每季度。  2、退伍武士:指日后入伍,持有退伍或复员武士证件的人员,这有些人员有必要持有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带病回乡证实,并且家庭日子十分艰难的,方可享用定时日子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3、参战退役人员:指日往后入伍并参加过作战的退役人员。对这有些人员的确定主要以自己档案记载为依据,也能够经过二名参战战友证实确定。从日起国家对这有些人员施行了定时日子补助,每人1200元每季度。  佛山市  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全市一致调整进步参战、参核退役武士日子补助规范,从2008年10月起,参战、参核退役武士的日子补助规范由原每人每月250元进步到280元。  宁波  参战参试退役武士,从2009年7月起,每人每月400元,加过年费900元,8月1日发100元的东西。  深圳  深圳市参战、参试人员,每月每人发360元的日子补助。  青岛市  1、青岛市人民政府改动对那场已经发作的中越战役观点,变革对参战人员不合理待遇,一起进步参战人员的政治待遇。  2、乡村籍和公司下岗以及待遇低的公司在职参战人员,30年工龄无条件的处理退休,其退休、在岗薪酬不得低于青岛市社会均匀薪酬,每年依照社会均匀薪酬递加而递加。  3、进步参战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享用市级劳作模范或正处级公务员规范。参战人员是用生命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功臣。对参战人员的待遇依照低保户或最低收入规范处置,是对国家功臣的功绩降低亵渎。  4、对参战人员应发放优抚证书,参战人员各种福利待遇应构成文本规范化、制度化、持久化。  5、及时传达、履行国家有关对参战人员的待遇文件,不得以任何借口扣押参战人员的文件。尤其是勇士家族的待遇及去广西、云南上坟的待遇文件予以履行。  6、一切参战人员含行政事业、公司在职人员一概持久享用国家财务参战优抚补助。及时进步上调优抚补助规范。  7、安慰作战有功人员,视功绩巨细,享用相应的政治、日子、医疗保险待遇。  8、答应参战人员团体去广西、云南或在本地勇士陵园举行的吊唁活动,往后每年的2月17日作为对越自卫还击战老兵纪念日。以此方式教学后人建立爱国主义思想。  9、决不能把参战人员视为社会不安定因素,更不能推向敌对分子一面。政府不处理参战人员应得到的待遇,答应咱们保存国家赋予的权力持续上访各级部分领导。  2017安徽退伍武士补助新政策:  第一条依据国务院《退伍义务兵安顿法令》(以下简称《法令》),联络我省实际状况,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二条凡契合《法令》第二条规则的退伍义务兵,以及依据国务院、中心军委有关规则,提早退出现役的退伍义务兵,其安顿作业均按《法令》和本施行细则履行。  第三条退伍义务兵安顿作业,依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准则和妥善安顿、各得其所的政策,由原搜集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接纳安顿。  第四条县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应设置退伍武士安顿领导小组,下设安顿单位(设在民政部分),担任处理退伍义务兵接纳安顿的日常作业。  区、乡、镇不设安顿单位,指定专职作业人员担任退伍义务兵安顿作业。  第五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搜集地时,本地人民政府应热情欢迎,亲热招待。  人民武装、方案、劳作、人事、财务、物资、商业、公安、粮食等有关部分协助民政部分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顿作业。  第六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搜集地后,应在三十天内持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县(市)、市辖区兵役机关处理预备役挂号,然后到退伍武士安顿单位签到,凭安顿单位介绍信到公安、粮食部分处理户口、粮油联络手续。  退伍义务兵的档案,须由部队派人送达或邮寄到原搜集地退伍武士安顿单位。凡自己带着档案的,安顿单位不予接纳。  第七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由本地退伍武士安顿单位按下列规则安顿:  (一)对确无住宅或许严峻缺房、靠自建和团体协助又确有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必定数量的经费和建筑材料协助处理。  (二)在执役时期荣立自己二等功(含二等功,下同)以上,或取得中心军委、大军区别离颁发的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奖章的,退伍后可组织到全民一切制单位作业;自己情愿到团体一切制单位作业的,应当答应。  (三)入伍前与爸爸妈妈共同日子,执役时期其爸爸妈妈双方转为乡镇户口,或入伍前爸爸妈妈一方已迁入乡镇,另一方在其执役时期由乡村迁入到乡镇,原搜集地无直系亲属,退伍时请求到爸爸妈妈地点地落户安顿的,由爸爸妈妈地点单位和本地公安机关证实,经省退伍武士安顿单位核准,由其爸爸妈妈地点地接纳,与本地乡镇退伍义务兵一样组织。  (四)当年退伍的女性义务兵,可组织到团体一切制单位作业。  (五)革新勇士的兄弟姐妹,经勇士生前地点部队同意入伍的,退伍后可组织到全民或团体一切制单位作业。  (六)对有必定特长的退伍义务兵,各地军地两用人才服务机构应向有关单位引荐。  (七)乡镇各用人单位和乡镇公司向乡村接纳工人、招聘干部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选用退伍义务兵。对在执役时期荣立三等功,或超期执役的退伍义务兵应当给予恰当照料。  第八条原是乡镇户口、执役前没有参加作业的退伍义务兵,依照“依据体现,区别对待”的准则,按体系包干安顿,一致分配作业。各部分、各单位,包括中心和省属企事业,对分配的安顿使命有必要履行,不得回绝。请求自谋职业的,由自己在签到后的两个月内提出书面请求,地点市、县退伍武士安顿单位应当答应。  第九条义务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正式员工的,退伍后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原作业单位已吊销或兼并的,由其上一级机关或兼并后的单位担任安顿。  第十条因残、因病退伍的义务兵,按下列规则安顿:  (一)因战、因公致残的乡村二等、三等革新伤残武士,由原搜集地的退伍武士安顿单位组织量力而行的作业。对不能坚持八小时作业,组织确有艰难的,依照规则增发残废抚恤金,保证他们的日子。  (二)患有精力病的退伍义务兵,由部队与原搜集地的退伍武士安顿单位联络,履行有关事宜后再处理退伍手续。病况较重需住院治疗的,本地清洁、民政部分应及时组织住院治疗;病况较轻的,回家疗养,并妥善组织其日子。乡镇户口的退伍精力病员,治好后由本地退伍武士安顿单位组织量力而行的作业。  乡镇退伍义务兵在待组织时期患病的,其医药费自理。患病住院医药费用较大,自理确有艰难的,经自己请求,由其爸爸妈妈地点单位给予恰当补助;其爸爸妈妈无作业单位,经地点大街居民委员会证实,由本地民政部分给予恰当补助。  第十一条军事院校学员因战、因公致残,不能持续学习的,由军事院校发给《革新伤残武士抚恤证》,依照本施行细则第十条的规则安顿。  第十二条原是乡镇户口的义务兵,执役时期家庭住址变迁,退伍时请求到爸爸妈妈或爱人地点地落户的,应当答应。国家还有规则者在外。  从省外入伍的乡镇义务兵,执役时期,其爸爸妈妈或爱人的户口迁入我省,原搜集地已无直系亲属,自己请求来我省落户的,经其爸爸妈妈或爱人地点单位和本地公安机关证实,应当答应。  第十三条有下列状况之一者,退伍武士安顿单位担任接纳,但不担任组织作业,由本地人民政府按社会失业人员对待:  (一)除《法令》第二条第二项规则的原因外,被部队作提早退役处理的;  (二)在部队或许在退伍后待组织时期违法(过失违法在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  (三)从一九八九年春季征兵起,没有《退伍安顿卡》的乡镇退伍义务兵;  (四)退伍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无正当理由,三个月不到退伍武士安顿单位签到;或接到组织作业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经屡次教学仍不签到,逾期半年的。  第十四条被部队开除军籍或开除的;军事院校入学新生经复查不契合招生条件,被撤销入学资历的;被军事院校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军事院校学生无正当理由退学或拒不服从分配以及私行离校的,由原搜集地大街办事处或乡人民政府接纳,准予落户。其间家住乡镇的,按社会失业人员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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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_2017年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_2017年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根据我国《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服现役或者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为优抚对象,按规定享受抚恤优待。
  2017年民政部退伍军人最新优抚政策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以及享受国家抚恤和生活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参战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城乡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制度,保障水平应与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优抚对象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给予优抚对象医疗服务优惠和照顾。
  第四条 国家对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医疗费用予以保障。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在此基础上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具体办法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民发[号)规定执行。
  第五条 在城镇就业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缴费。地方政府应督促优抚对象所在单位按规定缴费参保,所在单位确有困难的,各地应通过多渠道筹资帮助其参保。
  第六条 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范围内的城镇其他优抚对象,可按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居住在农村的其他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对确有困难的,由优抚对象所在地民政部门通过城乡医疗救助基金等帮助其缴费参保。
  第七条 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的,以及参加上述基本医疗保障制度但个人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其他优抚对象,享受城乡医疗救助和优抚对象医疗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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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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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提高以后,各地要求享受这一待遇的退役人员逐步增多。为做好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等工作,经征求军队有关部门意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二、患慢性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退伍回乡生活困难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并提交或具备以下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诊断结论等。
三、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上述材料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按照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的规定或到指定的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疾病进行检查。对于在部队所患慢性病未痊愈的,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表格样式由各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制定),由县级或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具体审批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
四、审批机关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签署意见,批准其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从
批准之日下月起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定期补助及享受其他相关待遇。对于由县级或地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的,审批机关需同时将有关材料逐级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上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纠正。
五、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所患疾病治愈或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享受待遇条件的,中止其享受的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相关待遇。
在办理过程中,民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带病回乡退伍军人限期到指定医院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以核实上述情形。并告知“逾期不按要求体检或提交相关材料,将取消相关待遇。”
六、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死亡或出现《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从下月起停发相关待遇。
七、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八、本通知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对此前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也按照本通知精神办理。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现行优抚政策
一、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范围及条件
指日以后入伍,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
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农村户籍和无工作单位城镇户籍的退伍军人;
(二)有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就医的相关医疗结论;
(三)《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原件有带病回乡相关内容的记载;
(四)因服役期间所患疾病,导致部分劳动能力损失,明显影响本人生产生活。
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的办理程序
(一)本人申请。
由本人向户口所在地乡镇民政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供材料为:本人书面申请、身份证、户口簿、退伍证、原始病历或者相关医疗结论原始档案原件(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村(企业单位)委会证明。
(二)乡镇民政办初审。
乡镇民政办公室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填写《山东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一式三份,贴本人照片)、签署意见、加盖乡镇民政办公室印章,报县民政局。同时,附:身份证复印件、原始病历或服役期间在军以上单位指定医院医疗终结证明、《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需加盖档案管理部门印章)或《退伍证》复印件,以上材料均一式三份,五张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将相关材料退还申请人。
(三)审核、审批。
由县民政部门对呈报材料进行审核、组织体检,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报上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1、材料审核。对乡镇(企业单位)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认真核对把关。符合条件的,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进行体检。对不符合条件的,将材料退回申请人。
2、组织体检。县民政局由专人负责组织申请人到中心医院体检,县中心医院应组成会诊小组(至少3人)核对体检者照片和本人是否一致,安排体检并出具结论,按要求填写《申请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体检表》(附各项客观检查报告)三名会诊小组成员签字,加盖医院公章。体检费用由申请人本人负担。对诊断结果不符合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将相关材料由县民政局逐级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实行公示。县民政局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公示。公示在申请人村(企业单位)委会进行,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致病时间、地点、致病部位体
检结果(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除外)将要享受的待遇等。经公示后没有问题的,将相关材料报送市级民政部门。对公示中有群众反应的,要认真调查核实,作出处理。
4、上级民政部门审批。对认定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的,核发《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证》(贴本人照片),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不予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身份决定书》并说明理由,连同其他有关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
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相关待遇
1、生活补助金
由镇(办)按季度发放,生活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自日起执行)。
2、医疗优待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个人缴费部分由民政部门。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按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给予门诊医疗补助。
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比例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后的剩余住院费用,由民政部门予以补助,补助标准为20%。每人每年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00元。
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经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补偿(报销)以及医疗补助达到最高补助金额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由个人提出申请,经县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给予特别救助。
3、精神抚慰
由镇(乡)为复员军人家庭悬挂光荣牌;在“八一”、春节期间由镇(乡)走访慰问,因病住院时,镇(乡)要组织人员看望慰问;死亡后镇(乡)组织人员要前去吊唁、告别。火化费减免。
【事项内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办理机构】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党政机关办公中心四号楼民政局优抚处4429室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申请受理机关】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
【决定机关】
黑龙江省民政厅
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认定。
(一)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市级民政部门初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
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如检查结果与病情一致,市级民政部门和指定医院分别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备案,否则不予批准。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事项内容】
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认定
【办理机构】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
【联系电话】
【办理地址】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新明大街27号党政机关办公中心四号楼民政局优抚处4429室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认定及待遇问题的通知》(民发〔号)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并有军队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人员。”按照《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因病评残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因此,认定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应仅限于服现役期间患病的退伍义务兵和初级士官。这里的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列举残情的慢性疾病。
【申请材料】
(一)本人申请;
(二)户口本;
(三)退伍军人证;
(四)军队医院证明,具体是指下列之一:
1.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服役期间军队体系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须能取得该医院或上级卫生部门确认);
2.近期从军队体系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
(五)盖有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特指原军队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申请受理机关】
齐齐哈尔市民政局优抚处
【决定机关】
黑龙江省民政厅
按照县级民政部门审核、市级民政部门审批、省级民政部门审查备案的程序进行认定。
(一)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并报市级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二)市级民政部门初核符合条件的,安排申请人到市级民政部门指定医院对军队医院证明的慢性病进行检查,如检查结果与病情一致,市级民政部门和指定医院分别在《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上签字盖章,报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备案,否则不予批准。省民政厅优抚处审查合格后,按有关要求进行备案。
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年审或年检】
无年审或年检
安徽省《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实施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人抚恤优待工作,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和优待。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十八周岁以下的弟妹和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长大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第四条 我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城乡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均应依照《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各自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第五条 省民政厅主管全省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第二章 死亡抚恤
第六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死亡性质确定为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中定为革命烈士的,由其家属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按下列顺序发给《革命烈士证明书》:
(一)有父母(抚养人)无配偶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
(二)有配偶无父母(抚养人)的,发给配偶;
(三)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由双方商定。协商不成的,发给父母(抚养人);
(四)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的,发给予女;
(五)没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十八周岁的弟妹。
无上述亲属不发。
第七条 现役军人死亡,由其家属所在地县(市)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发给其家属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家属,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享受定期抚恤金:
(一)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和生活收入的,或虽有一定生活收入,但低于当地人均收入的;
(二)子女未满十八周岁,或虽满十八周岁因读书或伤残无生活来源的;
(三)弟妹未满十八周岁,且是军人生前供养的。
定期抚恤金的标准,由期民政厅、财政厅另行制定。
第九条 领取定期抚恤金的人员迁移时,迁移当年的定期抚恤金由户口迁出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从第二年起由户口迁入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第三章 伤残抚恤
第十条 现役军人致残,由军队规定的审批机关在医疗终结后负责评定伤残等级,发给《革命伤残军人证》。退役后一般不再办理。
第十一条 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伤残抚恤金;退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发给伤残保健金。
退役在乡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加发护理费。其中享受离体、退休待遇的,由发给离休、退休金的单位加发。
伤残抚恤金、伤残保健金和护理费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由原居住地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安置。需要建造、维修住房的,经费由安置地县(市)财政解决;由农村迁往城镇的,其配偶和未满十八周岁子女(包括已满十八周岁的在校学生)可随同迁移,由安置地县(市)公安、粮食部门负责办理落户和粮油供应手续;随迁家属需要农转非的,所需指标由省统一安排解决。
第十三条 退役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后遗症需要经常治疗,或生活需人护理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后,经本人申请和省民政厅批准,可进省荣军康复医院休养。
第十四条 革命伤残军人因伤残需到外地安装假胶,或因伤口复发需到外地治疗,退役后没有参加工作的,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和伙食费,由民政部门给予适当补助;退役后参加工作或者享受离休、退休待遇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公(工)伤待遇办理。
第十五条 退役的革命伤残军入迁移时,迁移当年的伤残抚恤金或保健金由户口迁出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从第二年起由户口迁入地县(市)民政部门发给。
第十六条 因战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一年内因伤口复发死亡的,由民政部门按照革命烈士抚恤规定予以抚恤,其家属享受革命烈士家属待遇;一年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工)死亡人员抚恤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七条 因公致残的革命伤残军人,在评残发证后因伤口复发死亡,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因公牺牲军人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其家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因公(工)死亡人员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八条 因病死亡的革命伤残军人,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增发半年伤残抚恤金,作为一次性补助,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家属,享受病故军人家属待遇;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照病故人员的抚恤规定予以抚恤。
第十九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停发伤残抚恤金(保健金)和护理费。原领取伤残抚恤金的,由民政部门按照当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丧葬补助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由其生前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费。
第二十条 革命伤残军人死亡后,其伤残抚恤证由民政部门注销。退役革命伤残军人死亡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或病故军人对待的,由民政部门在伤残抚恤证上注明,作为其家属享受有关待遇的凭证,不再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或《革命军人病故证明书》。
第四章 优 待
第二十一条 家居城镇的义务兵,入伍前有工作单位(包括集体企业),其家属继续享受原有的劳动保险待遇,生活仍有困难的,由原工作单位发给适当优待金;入伍前没有工作单位,家属无经济来源,生活困难的,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二条 家居农村的义务兵,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发给其家属优待金。服役期间立功、获得荣誉称号的,可适当增发当年优待金。受处分的,可根据处分轻重适当扣发当年优待金。
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义务兵和部队从地方直接招收的军队院校学员(包括文艺体育专业人员)的家属不享受优待金。义务兵服役期满,地方政府未接到部队团以上单位通知的,以及义务兵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即停发优待金。
第二十三条 家居农村的优抚对象享受以下优待:
(一)义务兵入伍前承包的责任田和分得的自留地(山林),应继续保留(提干或转为志愿兵的除外),并扣除本人按家庭人口和承包土地分派的劳动积累工和农村义务工。
(二)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以及生活有困难的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带病回乡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退伍军人,由其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分别按不低于上年本乡(镇)农民人均纯收入的二分之一和三分之二发给优待金。
(三)对因病、伤残或年满60周岁的农村优抚对象不能承担农村义务工、劳动积累工的应予减免。孤老优抚对象应享受五保待遇。
(四)收入水平在本村平均线以下的烈军属、革命伤残军人、失去劳动能力的复员退伍军人可适当减免村提留。
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金和减免的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各项提留等,均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统一筹集和安排,并落实到户。有条件的地方,优待金也可由县(市)人民政府统筹落实。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从资金、物资、技术、信息等方面,大力扶持优抚对象发展生产、勤劳致富。
第二十五条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享受公费医疗待遇。
三等革命伤残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伤口复发所需医疗费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解决;因病所需医疗费本人支付有困难的,由当地县(市)民政部门酌情给予补助。
第二十六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现役军人的家属,以及带病回乡的复员退伍军人,不享受公费医疗待遇的,因病治疗无力支付医疗费,由当地卫生部门酌情予以减免。具体减免办法由各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七条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子女、弟妹,特等、一等伤残军人子女,自愿参军又符合征兵条件,当地县(市)人民武装部可优先批准一人入伍。
第二十八条 乡(镇)、街道及企事业单位的基层组织,应建立群众性的拥军优属服务小组,为部队和优抚对象提供服务。对孤老优抚对象实行包户服务。服务性的窗口单位,应普遍设立拥军优属服务窗口,或挂牌注明拥军优属优先服务内容。
第二十九条 孤老优抚对象符合条件、本人要求进入敬者院和社会福利院的,敬老院和社会福利院应优先予以接收。
第三十条 未参加工作的复员军人和在乡已故退伍红军老战士的配偶,合规定条件的,经当地县(市)民政部门批准,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五章 奖励和处罚
第三十一条 在抚恤优待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违反《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民政部门有权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提出批评,责令纠正,或提请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三条 优抚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者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和优待。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之后,凭刑满释放通知书,经县(市)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可以恢复抚恤和优待。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其抚恤和优待。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团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县(市)以上人民武装部门或预备役部队组织的军事训练伤亡的人员,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因公(工)伤亡予以抚恤或补助;无工作单位的,由民政部门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十五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我省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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