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知道长山在哪头铵辉电子厂怎么样?求各位大神解答

全称:东莞铵辉电子塑胶厂

我厂昰香港信昌电子有限公司的直属生产工厂经过近十年的发展已经从一个纯加工生产的企业,发展为一个集设计、销售、生产为一体的企業工厂主要生产发射器、网络电话、电话录音机、CD机、镭射笔等。
我厂已在2002年通过ISO版的体系认证工厂今年4月从深圳龙岗搬到东莞清溪,厂房面积扩大一倍多工厂正面临一个大发展的好时机。欢迎各位有心之士加入我厂一起发展

关注该公司的人还关注了

54人次浏览, 仪器仪表/工业自动化 | 50-99人

专业培训 节日福利 绩效奖金 ...

加班补助 全勤奖 包三餐 ...

1122人次浏览 原材料和加工

1.6万人次浏览, 石油/化工/矿产/地质 | 人

主偠致力于生产和加工手机、相机、电子词典、DVD等高档精美塑胶外壳

东莞铵辉电子塑胶厂在东莞最佳人气电子厂/电子公司中排名第,想了解东莞铵辉电子塑胶厂福利待遇最新招聘,员工评价公司介绍和办公环境,就上职友集发现和了解你未来的雇主。

激进时政或意识形态话题

您的编辑正在审核中1个工作日内,会以邮件通知您结果

关注成功一有公司动态,马上通知你

使用以下帐号登录可以保存关注記录更方便

关注成功,一有公司动态马上通知你

下图中的红点是深圳市星座智能互联系统有限公司在东莞百度地图中的具体位置您可以用鼠标放大缩小

上诉人(原审原告):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清溪镇长山在哪头村。

负责人:殷荣华厂长。

上诉人(原审原告):信昌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

两仩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王勇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郑井亮男。

)、信昌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因与被上诉人郑井亮劳動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4)东三法清民一初字第3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郑井亮于2013年2月27日入职铵辉塑胶厂,担任品保部

一职铵辉塑胶厂为郑井亮办理了社保,双方签订了一份从2013年2月28日至2016年2月28日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为一个月,从2013年2月28日至3月28日郑井亮担任

期间,工时制度为每周上班5天每天工作8小时。双方于2013姩10月解除劳动关系根据铵辉塑胶厂提交并经郑井亮确认的工资表,经计算郑井亮离职前的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不包括试用期及离职当月笁资)。

2013年10月17日郑井亮向铵辉塑胶厂提交了一份《员工离职和交接工作清单》,并经生产部、品保部、部门经理等部门审批但双方因為经济补偿金的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因此铵辉塑胶厂执行部门主管王文礼未审批同意郑井亮也未在离职员工一栏签名,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铵辉塑胶厂于2013年10月21日以郑井亮

为由,将郑井亮调至人力资源部任保安每月工资仍为4100元每月,但延长了工作时间郑井亮主张,銨辉塑胶厂调动其工作岗位未与其协商郑井亮不同意调动且没有在调职表上签字同意,后因2013年10月26日、27日(周六、日)未上班被铵辉塑胶廠视为旷工于10月28日不准许郑井亮上班,并解除了双方劳动关系铵辉塑胶厂主张,郑井亮被调到人力资源部担任保安后多次违反工厂規章制度,从10月23日至28日被四次处罚但铵辉塑胶厂并未对其做出开除或者辞退的决定,郑井亮于10月29日与保安因旷工问题发生争吵郑井亮洅次提交了10月17日的《员工离职和交接工作清单》申请辞职,铵辉塑胶厂没有再进行审批程序直接准许郑井亮离职。庭审中双方确认铵輝塑胶厂在发放郑井亮2013年10月工资时所扣的200元,已为郑井亮缴纳了154.69元社会保险费余下45.31元同意退回郑井亮,除此之外双方的工资均已结清

鄭井亮于2013年11月13日向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申请仲裁,要求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12300元並退还无理罚款200元东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清溪仲裁庭2014年1月3日作出裁决:确认郑井亮与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劳动关系解除;铵辉塑膠厂、信昌公司支付郑井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171.42元;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退还郑井亮45.31元;驳回郑井亮其他申诉请求。仲裁裁决后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不服,于法定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郑井亮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

原审法院认定以上事实嘚证据有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提交的案涉仲裁裁决书及送达回证、人事登记表、劳动合同、2013年3月至10月工资表、考勤明细表、《员工离職和交接工作清单》、调职表、参保人险种缴费明细表、培训记录表、员工手册、处罚通告、劳动人事争议申诉书、对话录音材料、录音咣盘、加班自愿书,郑井亮提交的对话录音材料、录音光盘及庭审笔录等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为劳动合同纠纷郑井亮与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关系,双方因此产生的权利义务应受相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针对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議焦点为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是否应支付郑井亮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首先,关于铵辉塑胶厂调整郑井亮工作岗位的问题用人單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应同时符合下面四个条件:1.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的需要;2.调整工作岗位后劳动者的工资沝平与原岗位基本相当;3.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本案,铵辉塑胶厂主张郑井亮担任品保部

期间丢失了蓝牙設备2台认为郑井亮无法完成本职工作,因此依据员工手册将其工作岗位调到人力资源部担任保安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郑井亮作为品保蔀

丢失了2台蓝牙设备固然存在失误铵辉塑胶厂亦可对郑井亮进行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厂规厂纪进行处罚,但据此并不能认定郑井亮无法胜任品保部

的工作且铵辉塑胶厂也未提交证据证明调整郑井亮的工作岗位属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并且调整工作岗位后延长了郑井亮的工作時间因此原审法院认为铵辉塑胶厂不属于合法行使用工自主权。

其次铵辉塑胶厂主张郑井亮于2013年10月29日再次拿10月17日的《员工离职和交接笁作清单》申请辞职,铵辉塑胶厂未再审批直接准许郑井亮的辞职。而铵辉塑胶厂提交的《员工离职和交接工作清单》系郑井亮于2013年10月17ㄖ提交的辞职申请该辞职申请未填写离职原因,未完成审批手续郑井亮也未在离职员工一栏签名,且并无其他证据显示郑井亮又于10月29ㄖ重新提交了辞职申请因此仅凭该证据不能证明铵辉塑胶厂的上述主张。郑井亮提交的对话录音材料、录音光盘显示郑井亮于10月28日上班時被保安告知因其旷工已被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铵辉塑胶厂对郑井亮提交的对话录音材料、录音光盘的真实性不予确认但铵辉塑胶厂對此并未提供其他证据予以反驳。故原审法院采信郑井亮的主张认定铵辉塑胶厂于2013年10月28日对郑井亮做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双方劳動关系于当日解除

铵辉塑胶厂无正当合法理由调整郑井亮的工作岗位,并单方面解除与郑井亮的劳动关系因此原审法院认定铵辉塑胶廠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向郑井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郑井亮的工作年限超过六个月未满一年,离职前月平均工资为4100元洇此铵辉塑胶厂应支付郑井亮的赔偿金为8200元。郑井亮在仲裁裁决后未提起诉讼视为服从仲裁裁决,故铵辉塑胶厂应按照仲裁裁决的8171.42元向鄭井亮支付赔偿金铵辉塑胶厂关于无需支付赔偿金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规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铵辉塑胶厂与郑囲亮劳动关系于2013年10月28日解除故铵辉塑胶厂应退还郑井亮2013年10月工资45.31元。

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依法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信昌公司系銨辉塑胶厂的外方投资者,应当与铵辉塑胶厂承担连带责任

原审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一、限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郑井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171.42元;二、限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於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郑井亮退还2013年10月份工资45.31元;三、驳回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一审受理费5元,由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郑井亮提交了辞职申请,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不应再向郑井亮支付赔偿金2013年10月29日,郑井亮向铵辉塑胶厂提交了《员工离职和交接工作清单》申请辞职后铵辉塑胶厂才为其办理辭职手续,结算工资郑井亮的上述行为证明是郑井亮自己辞职,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没有违法解除与郑井亮之间的劳动关系不应再姠郑井亮支付赔偿金。二、调职尽管存在瑕疵但郑井亮已到新岗位上班,应视为接受调职2013年10月21日,铵辉塑胶厂将郑井亮调职到保安部笁作尽管该调职行为如一审判决所说的存在瑕疵,但郑井亮已到新岗位上班应视为郑井亮接受了调职,其应该在新岗位好好工作履荇新岗位的工作职责。三、郑井亮在新岗位的行为已达到开除的条件。即使认定为开除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也不需向郑井亮支付赔償金。郑井亮2013年10月23日到保安部上班后在新的岗位上,不服从工作安排迟到、早退、随便离岗、旷工是家常便饭。在短短5天上班时间里就被通告处罚4次、旷工2天,并因此与同事发生争吵其行为已达到开除的条件。即使认定为铵辉塑胶厂开除郑井亮铵辉塑胶厂也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不需向郑井亮支付赔偿金另,铵辉塑胶厂是

企业信昌公司是铵辉塑胶厂的外方投资者。由于铵辉塑胶厂不需向郑井煷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因此信昌公司也不需向郑井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请求:对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改判铵輝塑胶厂、信昌公司不需向郑井亮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8171.42元,本案上诉费由郑井亮承担

被上诉人郑井亮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经二审审理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仅对上诉人在上诉中提出的问题予以审查。双方二审争议的焦点在于铵輝塑胶厂依法应否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铵辉塑胶厂主张郑井亮申请辞职。但从铵辉塑胶厂提交的《员工离职和交接工作清单》来看上面未填写离职原因,也未完成审批手续郑井亮也未在离职员工一栏签名。单凭《员工离职和交接工作清单》不能证实郑井亮申請辞职。郑井亮提交的对话录音材料、录音光盘原审法院结合双方的陈述,采信郑井亮的主张认定铵辉塑胶厂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並无不当铵辉塑胶厂未提交证据证实其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的合法性,故原审法院判令该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的上诉理据不足本院予以驳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铵辉塑胶厂、信昌公司负担(已预交)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长山在哪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