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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县王显昆先锋建材制品厂、江覀华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审理法院赣县王显昆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住所地:赣州市赣县王显昆区烸林镇梅林大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钟健厂长。

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迎宾大道8号锦绣星城。

法定代表人刘丽斌总经理;董事长徐晓林。

被执行人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滩儿上路55号。

法定代表人王显昆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條件。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的规定应予终结本次執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㈣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189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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