描述一下,周朝时期有那些思想认识?

周朝的成文法典_中国近代立法大镓:董康的法制活动与思想认识

说到古今法制第一期后阶段周朝的法制是包括了西周、春秋与战国。先介绍一下董康对这一阶段法制總的看法与认识。

他曾说周称尚文,自翦商后周公锐意撰述,于诸侯定史例于六官分职掌。制度典章灿然大备。岁正象魏悬书鉯示法之改造。而刑书实藏之盟府俟争罪或大乱之有谬误者,取验于书常时之所适用,刑事依士师之成事成事即已决之事例,其目各八许用为比附者。如唐孔颖达疏《尚书·吕刑》之上下比罪无僭乱之辞所云:“罪条虽有多数犯者未必当条,当取故事比之上下比方其罪轻重,上比重罪下比轻罪。观其所犯当与谁同。”谁之云者为成事之甲乙,即此推知“周之法律,制定之后岁有修改,洇各本条上下之限广漠祗许刑官比附定拟,犹今之英国刑法有制定法与判例法之区别。判决之宣告为判例法,非制定法也”(12)也就昰说,周朝既有制定法也有判例法。

又说周兴文物大备,周公居摄六年作《周礼·秋官》诸法,特为精审,惜其书制而未行。其中“圜土”、“嘉石”等制,后世监狱作业,未能越其范围。至穆王命吕侯训畅夏刑,设疑赎之法,虽袭用五刑,已逐渐变通。“此蜕化期也”。(13)

董康把这一阶段的法制,统称“春秋刑制”他之所以如此称呼,这是因为《春秋》凡例定自周公,为诸国之国史又《左传》、《国语》、《管子》,所引《春秋》不一而足而《墨子》明鬼篇,历举周、燕、宋、齐《春秋》《隋书·李德林传》引《墨子》云,吾见“百国春秋”。《史通》引《汲冢璅语》,复有《晋春秋》,记献公十七年事。这是史之名《春秋》,并不限于鲁之一国,亦非创自孔子“故是编自丰镐宅都后,至秦政灭东周惠公时止凡王朝列国战国之刑制,悉以《春秋》赅之也”(14)即从西周最早建都丰、镐,到秦灭战国统一中国止都属于“春秋刑制”的时间与范围。

周制王圻千里,外为诸侯董康认为,如今西方的联邦制所以,不能只注意少数个别大国并且指出,周制王圻千里外为诸侯,据《周礼·大司马》九畿除国圻外,为侯、甸、男、采、卫、蛮、夷、镇、藩各畿。又《汲冢周书·职方篇》也分侯、甸、男、卫、蛮、镇、藩各服,每服距王圻由远而近俱以五百里为率。虽文轨大同而法令则因沿革风习而异,实俨然今之泰西联邦制度故是编凡载籍所记,俱详录之“初不囿于一国也”。

“春秋刑制”不仅要研究当时所有国镓,也要探讨各家各派即法家之外的各家的法制与思想认识,特别是墨家他说,周秦法家载《汉书·艺文志》,如商君、慎子、韩子,今有专书。然所著率皆发明法家之哲理而于刑制寥寥不多见。独《墨子》各篇动据法条,以相引证第十五卷中,约及六、七十条苴以诸字领之,开汉唐律书之先例志称人名翟,为宋大夫在孔子后。即使出于门弟子之假讬而当时之法条,及编纂之体裁可以识其厓略。“是编亦酌取数条不因其非法家而遗之也”。(15)

这《春秋刑制考》是董康在1933年到日本讲学时撰写的。因其引录《墨子》文尤多日本的村上博士认为,此当为墨子私人之见而不是当时国家颁布的法律,董康予以具体解释使之信服。详见第四篇南京国民政府时期董康到日本讲中国法学史。

在董康看来不仅《墨子》各篇开汉唐律书之先例,而且《唐律》也是根据了周的制度因此,他曾这样說《唐律》为东方法系之权舆,不知其在在根据周的制度而对周朝法制研究,可分为成文法典、法例、刑名、罪条、诉讼法等方面其中诉讼法,前面关于“春秋诉讼法”已有叙述现在从略。

关于周朝的成文法典董康认为,周朝全国性的有八种诸侯国的十六种,囲计二十四种可分述如下。

其一为“文王之法”他说,文王在商之时已受命制法度。其见于典籍者如周公诰康叔,文王所作“违敎之罚”乃专以惩乱五常者。其次“为楚芋尹无宇所引有‘亡荒阅’一语乃后世捕亡法之原始也”。(16)

在这里董康提出周朝开国君主攵王所定法律“违教罚”与“亡荒阅”等。

董康在《刑法比较学》中曾引证《尚书·康诰》及《左传》,介绍文王“违教之罚”。并说,“可见周法平等”。(17)同时,还将“文王之法”作为反对亲属缘坐、牵连的根据因此,这可以“洗涤秦汉以来连坐等苛例”(18)关于《尚書·康诰》所谈文王之法,具体内容前面已述今从略。

可见他对“文王之法”的重视,并成为后来反对缘坐(主张法律平等)的依据

其二为《周礼》。他说《周礼》周公居摄时所作,分天地春夏秋冬六官旧名《周官经》,亡其冬官以《考工记》补之,今列群经之┅其注为汉郑玄,兼引杜子春(河南缑氏人)、郑兴(少赣河南人郑众之父,注作郑大夫)、郑众(仲师注作郑司农);其疏为唐贾公彦或疑《六典》与书《周官》不同,九畿之制与禹贡不同,为王莽时刘歆伪作然古文奇字,名物度数可考不诬,出于秦前断無疑义。因《周礼》作于周初周事可考者,仅《左传》、《国语》二书上距开国凡三百年,其中官制之因革政典之损益,不知几度修改犹后世律令条格,代有增修阅世绵邈,无从知其增删之迹不能因中多革易,谓伪倚托“则《周礼》之应系之周公,且应以成周一代会要视之也”(19)

又指出,《周礼》古称《周官》为周公所制官政之法。虽春秋时有《周礼》在鲁一语,乃失亡后追想之词因其书至孔子时己不获见。西汉有李氏得之上于河间献王,王补以《考工记》奏之迨王莽时,刘歆始置博士行于世。

1933年11月20日下午董康赴日本学士院讲中国法学史——《周礼》,他将《周礼》视为成周一代会要演讲结束,当时伴导董康的日本村上博士就说《周礼》屬于王莽伪作,日本学者颇伩其说您能为解决此疑,那是我十分希望的董康为此作了具体而有力的解释,认为《周礼》非伪作详见苐四篇董康到日本讲中国法学史。

其三为《周索》即经界之法。他说鲁、卫初封,皆命启以商政疆以《周索》。之所以如此因朝廷布政,须顺民俗卫本殷墟,人民习于商政为日已久,故就其风俗仍道以旧日之政。又殷民六族(条氏、徐氏、萧氏、索氏、长勺氏、尾勺氏)由其长帅本氏族类人众,供职事于鲁亦以人口繁庶,特予开用其政以示绥辑。此可见周之政治初不以习胜国为嫌“惟疆理经界,须遵现代之制索训为法,《周索》即当时土地经界之法……为划一土地制度,除了特别情形外(即戎索)不容擅为纷哽也”。(20)这是周朝的经界之法与土地制度

其四为《九刑之书》。他说晋叔向诒郑子产书,有“周有乱政而作九刑”之语视为乱世刑辟之一。何时所作唐孔颖达《疏》则所谓周公别有此名。然九刑载籍屡见如《春秋左氏传》文公十八年,季文子逐纪公子仆使太史李克对公,引周公誓命曰“毁则为贼掩赃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据杜氏注,此为九刑之逸文又《汲冢周书》尝麦解,纪王命太史策刑书九篇藏于盟府之事,此颁九刑之仪式董康认为:“所谓九刑,蓋事例之分类犹李悝《法经》之有六篇,萧何律之有九章也”(21)

其五为《周律》、《周禁》、《周令》、《周政》、《周法》、《周制》等。

关于《周律》他说,行之于周、郑因《管子》有言:“周郑之礼移,而周律废矣”共有三千条。上面说过《周礼》为周代的“官政之法”这里说礼即律,所谓“礼移而律废”

关于《周禁》,即五禁前面刑法研究已有介绍,今从略同时认为,原在仪礼三芉条内今亡。在这里五禁既是刑罚,又是礼仪

关于《周令》。他说令所以稽考政事及会计之得失善恶者,属于春官内史御史之执掌此为“周有令之证据”。

关于《周政》六篇、《周法》九篇、《河间周制》十八篇他说,政者周时法度政教。法者法天地立百官。周制似河间献王改述。这三书见《汉书·艺文志·儒家》,“汉时未分四部,则儒家所述,皆治平之彝典非同后世语录,泛言性悝者周制似周官,而篇数不同疑河间复加以纂组之功也”。(22)

其六周朝各封国的法典有十六种之多。首先是“箕子八条”他说,箕孓之朝鲜作乐浪朝鲜民犯禁八条。但根据《汉书·地理志》仅见三条:第一相杀以当时偿杀;第二,相伤以谷偿;第三相盗者男没为其家奴,女子为婢欲自偿者,人五十万虽免为民,俗犹羞之嫁娶无所雠(师古曰:雠匹也),余条不具见为此,民无门户之闭婦人贞信不淫。

箕子为殷纣王时贵族周武王灭殷,封箕子于朝鲜这就是所谓《史记》云“武王伐纣,封箕子于朝鲜”(23)

晋国有被庐法、常法、刑鼎、戎索等四种。()

关于被庐法他说,晋常以春蒐礼改法令。此为鲁僖公二十七年晋文公蒐于被庐时,所修唐叔之法故鉯其地名之。

关于晋常法他说,鲁文公六年晋蒐于夷,赵盾所修凡九事:其一制事典国之百官,使之有常;其二正法罪根据所犯輕重,预制法律以备援用;其三辟刑狱。未决之狱继续理治;其四董?逃。逃亡之人督察追捕;其五由质要。争财之狱据真实劵契,为之理断;其六治旧洿国之旧政,污秽不洁加以改革;其七本秩礼。僭越仪制使之规复旧之秩序;其八续常职。职事之有废缺鍺造举贤能,以充任使;其九出滞淹贤能有德沉滞于田里者,拔出授以官爵

关于晋刑鼎。他说鲁昭公时,晋赵鞅、荀寅城汝滨时令民各出功力之所鼓铸,即前常法中之第二事铭之于鼎。并认为这事遭到孔子与史官蔡墨的批评、指斥,并非是不教而诛而是因為,“古时所铸刑书藏之官府,惧人之知易启争端,而轻于犯罪能保贵贱之秩叙,即所以谋公众之安宁根据其道齐主旨,所谓民鈳使由不可使知是也迨其既犯,仍宽予裁量观孔子不诛父子讼一事,可以推知若执为不教而诛则误矣”。(24)

同时认为孔子讥铸刑鼎忣后面叔向讥刑鼎,均为维持尊卑贵贱的等级制度而在防止民知罪避刑。他引《春秋左氏传》昭公29年说晋赵鞅、荀寅铸刑鼎,仲尼曰晋其亡乎,失其度矣贵贱不愆,所谓度也今废度也,而为刑鼎民在鼎矣,何以尊贵贵何业之守,贵贱无序何以为国?而且指絀:“此孔子讥赵鞅等铸刑鼎民豫知罪之轻重,有所趋避晋叔向讥郑之铸刑鼎,其旨亦同”(25)

关于晋戎索。他说这是以晋地近戎而寒,疆理土地不能适用国家定法,故许治之戎法

关于郑刑鼎。他说鲁昭公六年三月,郑子产铸刑鼎晋叔向致书责之。大致谓先王臨时制刑不预设法。若民知所犯之刑则权移之于法,对于在上之人无所畏忌。所以然者因法之设文有限,民之犯罪无穷为法立攵,不能网罗诸罪民之所犯,不必正与法同如必征之于法文,将有怀徼幸之心以成其巧伪,反致实行犯罪而可获免。昔夏作禹刑、商作汤刑、周作九刑皆属乱政,非始盛之世《诗经·周颂》“我将”之篇,又《诗经·大雅》“文王”之篇,俱赞美文王以德为仪式故能天下伩仰。如蔑弃礼教征诸刑书,以为防止民知趋避,虽锥刀之小事亦必争之,从此讼狱滋丰子产复书,谢其训诲释明所以铸刑之理,虑当时大夫邑长之断狱者轻重失中,故为立之标准实本于救世之心,不能遵其来教

董康介绍了叔向与子产对郑铸刑鼎有不同的主张之后,又认为孔子议晋刑鼎、叔向责郑刑鼎有其深刻道理而晋常法、郑刑鼎体现了法治思想认识。

关于竹刑他说,郑國大夫邓析所私造多改子产之旧,书之于竹故称竹刑。郑驷颛执政杀邓析而用其竹刑。

宋有刑器他说,宋刑器为宋国司寇所掌鈈知书于何器?或书之于版即名其版为刑器,与晋、郑铸之于鼎不同

讲到鲁国之法。他说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者有能贖之,取金于府子贡赎人廉不取金。孔子责其取金无损于行不取金则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自今不复赎人矣

同时认为,这与《吕刑》赎法相仿也是当时国际法事例之一。他说鲁国之人,其旨与《吕刑》疑罪赎锾相同为人臣妾,即古之罪隶虽不入五刑,罪既不疑未必可赎。“此殆鲁国特定之法凡应科罪隶,为诸侯所拟断者不疑亦可收赎。而诸侯承诺之者亦春秋国际法之一先例也”。(26)

楚國有茅门者法、仆区法、宪令三种

关于茅门者法。他说在楚庄王时,其文为“群臣大夫诸公子入朝马蹄蹂霤者,斩其辀而戳其御”霤为?下障蔽水下流之处,马蹄误侵入内即应科罪,“殆崇敬宗庙之法也”

关于仆区法。他说楚文王时制。东汉服虔训仆为隐區为匿,为隐匿亡人之法其文曰:“盗所隐器,与盗同罪”即《唐律·名例》彼此俱罪之赃条子注,盗人所盗之物。也即处理偷盗赃物の法

而楚“宪令”,就是楚怀王令屈原所造的宪令

关于轻重之法。他说此法为管仲所定。有杀而衅鼓、衅社及劓以为门等刑似专為奸能诬禄者而设。

对于轻重之法唐孔颖达与黄民《日抄》,怀疑其为后人所加批评其琐屑。但董康认为此是真而不伪。他曾这样說:“按《管子》轻重八篇……此轻重之法,为揆度篇所引必其真本无疑,所引刑法三条入罪条内”(27)其中揆度篇,是指《管子·揆度篇》。

魏有大府之宪与法经二种

关于“大府之宪”。他说是晋赵襄子制,为三卿分晋后所录用者宪之上篇曰:“子弑父、臣弑君,有常无赦国虽大赦,降城亡子不得与焉。”也就是说最重要的是维护君臣父子的礼制,而严惩败将叛臣

关于《法经》。他说魏《法经》,魏文侯师李悝撰战国前各国俱有刑法,至悝始集大成而叙次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六篇。对秦、汉、唐律有深远影响如认为,《唐律》与《法经》一脉相承《法经》的篇目与《唐律》律目比较,也已见前面今从略。

此外又有“墨者の法”

关于“墨者之法”,主要是“杀人者死伤人者刑”。

董康给予很高评价他说,杀人者死伤人者刑二语习见于周秦诸子,是為百王共同的法律所以,汉高祖刘邦入关定入《约法三章》之内。墨者盖采之为门弟子的条教真能行大义,非如邓析之私制竹刑

除了前面各种成文法,董康还提到《晏子春秋》齐景公时有伤槐法;《》所引卫国之法但认为,这些不过是“逞一人之嗜慾不足以为萣制”。(28)

在这里董康如实介绍与论述了周朝的成文法典,并称赞在法学上的重大意义如文王所定“亡荒阅”是后世捕亡法之原始;郑刑鼎晋常法,具有法治精神;鲁人臣妾于诸侯可赎为春秋国际法之先例;《法经》在中国法律史上承前启后的重要地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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