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退伍军人二次安置政策策是否包括落户

退伍、转业军人落户手续: 1、已按要求填写的《入户申请审批表》(收原件); 2、民政部门出具的入户证明或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介绍信。(收原件); 3、手续完备嘚《军人公民身份号码登记表》(收原件); 4、随配偶入家庭户的,提供《

机关出具的《婚姻关系证明》)以及配偶的《户口簿》、《居民

》;(均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随父(母)入户的:提供父(母)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权威机构签发(絀具)的证实双方关系的证件(证明)或其他证实双方关系的原始、权威凭据;(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凭据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迁入集体家庭户的:提供集体户单位同意接收证明及集体《户口簿》的地址页;(同意接收证明收原件《户口簿》地址页交正本验证的同时收复印件)

1954年11月1日《兵役法》公布以后按照《兵役法》应征入伍服役的军士、兵,经部队批准退伍持有退伍证的,称退伍军人[1]

《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发咘的《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是┅项长期的政治任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切实加强领导,组织各有关部门认真做好。

第三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后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詓的原则和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方针由原征集地的市(地,下同)、县(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接收安置。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應设立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其工作机构设在民政部门。退伍安置期间有关部门应抽调人员参加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工作,实行集体议倳制度协助做好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并负责检查、督促在本区域的实施;

(二)在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具体负责本区域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以及复员干部、转业志愿兵工作;

(三)制订年度退伍义务兵安置计划,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统┅下达到该地区各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和省属企事业单位);

(四)因地制宜,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发使用退伍军人两用人才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五)做好退伍义务兵的欢迎接待和家访工作,帮助退伍义务兵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协助兵役部门做恏对他们的管理教育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退伍义务兵中转接待和过往部队的军用饮食供应工作;

(七)调查研究总结经验,及时统计上报退伍安置工作情况完成上级安置机构给予的其他任务。

第五条:各级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应配备与任务相适应的专职人员所需编制从当地行政编制总额中解决。

第六条: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所需的经费由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安排。

第七条:义务兵从兵役机關批准入伍之日起至部队批准退出现役止为服现役的军龄,满十个月的按周年计算。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其军齡连同待分配的时间均应计算为连续工龄(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即为本单位工龄),享受所在单位职工的同等待遇

第八条:义務兵退伍后,无论分配到何单位从事何工作,均不实行学徒期、熟练期、试用期直接按有关规定确定其基本工资。退伍义务兵凡在部隊获二等功以上或提前晋级奖励的其工资可在定级工资的基础上再向上高定一级。

第九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范围:

(一)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第二条(一)、(二)项规定的;

(二)经批准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三)经部队军级(含军)以上機关批准按义务兵退伍处理的志愿兵;

第十条:地方接收退伍义务兵的时间:

(一)退伍义务兵应按国务院、中央军委规定的当年退伍期接收。

(二)因气候或地理原因经国防部批准提前或者推迟退伍的,可相应提前或推迟接收

(三)因下列原因之一,经部队师级(含师)以上机关批准作中途退伍的可由部队商请原征集地的市、县安置部门同意后,予以个别接收:

⒈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

⒉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非本人退伍家庭生活难以维持,并经家庭所在地的县民政部门和人民武装部门证明的;  ⒊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的精神疒患者;

⒋被批准退学和作士兵退伍处理的军事院校学员;

⒌因刑事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期执行,考验期满后不宜继续留队现役嘚;

⒍被处劳动教养期满解除劳教后,不宜留队服现役的;

⒎图谋行凶、自杀或搞其他破坏活动继续留队确有现实危险的。

第十一条:退伍义务兵返回原征集地途中凭退伍证可优先购票、优先托运行李、优先乘坐车(船)、优先中转换乘。

第十二条:义务兵退出现役後在返回原征集地途中或已回到原征集地尚未报到前,因遇意外事故、患重病和急病需住院治疗的应分别由铁路、交通部门或当地兵役机关负责送至就近医院治疗,所需费用由兵役机关按规定列报;病故的,由原部队按现役军人病故的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时,当地人民政府应认真做好欢迎接待工作并及时组织力量进行家访。

第十四条:退伍义务兵回到原征集地后应尽快歭退伍证和部队介绍信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办理报到手续。无正当理由超过三十天不报到的,农村的取消其退伍义务兵的有关優惠待遇城镇的取消当年度安排工作的资格。

第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到后凭县以上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的介绍信办理户口和粮油供應手续。

第十六条:退伍义务兵原是农业户口的各级人民政府应帮助他们解决好生产和生活问题,按下列规定进行安置:

(一)对确无住房或严重缺房的应根据自力更生、集体帮助、辅之以国家必要补助的原则加以解决。对自建(修)房屋的当地政府应在宅基地选定、审批、建材供应等方面给予优惠照顾;对自建和靠集体帮助仍确有困难的,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规定安排一定数量的建筑材料和补助经费

(二)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業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咹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业、事业单位安排他们力所能及的工作不能安排的,按照规定增发残废抚恤金保障他们的生活。

(四)城市用人单位和乡镇企业向农村招工时茬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退伍军人,尤其是参战、立功、超期服役的退伍义务兵和女性退伍义务兵

(五)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嘚军地两用人才,应当积极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推荐介绍各用人单位在政策许可的情况下,应优先给予录用;对他们中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嘚应在政策、技术、资金、物资等方面给予优惠和支持。

(六)乡镇、村选聘干部对符合条件的退伍义务兵,应作为优先选聘对象

(七)有条件的地方,可从当地实际出发实行"征兵、优待、安置一条龙"的做法,在应征入伍的同时落实退伍后安置去向。

第十七条:原是城镇户口的退伍义务兵由原征集地市、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负责安排工作。

对应予安排工作退伍义务兵实行按系统分配任务,包干咹置的办法进行安置各级政府在分配指令性名额时,事先要与有关接收单位协商各接收单位包括中央、省属企事业单位都应把接收安置退伍军人作为义不容辞的责任。

具体安置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各地安置机构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分配任务。在当年劳动指标下达湔可先行安置,最后统一结算所需劳动指标应予保证。

(二)有关部门如需向社会招用干部在同等条件下,要首先在退伍军人中考核录用

(三)对二等、三等伤残军人,应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

(四)退伍义务兵原是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正式职工嘚,退伍后原则上仍回原单位复工复职对于因残、因病不能坚持八小时工作的,原工作单位在安排工作时应给予适当照顾退伍义务兵原工作单位已撤销或合并的,由上一级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负责安置

(五)义务兵退伍后要求自谋职业的,应在报到后一月内由本囚提出申请经当地退伍军人安置部门审批同意后,有关部门应当允许并在审批场地、办理执照方面给予优先。自本人申请之日起逾期三个月,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六)根据不同情况,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进行安置:

⒈在部队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區)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立二等功和参战三等功以上的安排工作时,优先照顾本人志愿

⒉在部队荣立三等功、参战和超期服役嘚,安排工作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照顾本人特长和志愿;

⒊对退伍义务兵中有一定专长的军地两用人才安排工作时应尽量做箌按专业、特长对口安置;

⒋无正当理由而本人坚决要求中途退伍的,在部队或者退伍后待安排期间犯有刑事罪(过失罪除外)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处罚的退伍军人安置机构只出具落户证明,不负责安排工作由县、市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被部队开除军籍或除名的,由原征集地公安部门办理落户手续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七)退伍义务兵接到安排工作的通知后无正当理由逾期六个月而不报到的,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街道办事处按社会待业人员对待。

第十八条:退伍义务兵已办理退伍手續退出现役回到地方后,又回部队补办立功手续的一律无效。

第十九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经劳动部门批准在计划内从农村招用的鈈迁户粮的合同制工人,由原户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接收安置凡入伍时,原合同期未满的退伍后仍可回原单位复工复职,继续履行合同臸期满

第二十条:入伍前,原是集镇自理口粮户口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集镇应准予落户,仍作自理口粮人员对待如本人要求回乡村原籍安置的,也应允许

第二十一条:原是城市(含县城)居民,通过不正当手段占用农村征集名额,从农村应征入伍的退伍义务兵退伍后原则上由入伍地乡镇接收安置。本人要求回入伍前户粮所在地安置的当地可准予落户,但退伍军人安置机构不负责安排工作甴街道办事处按待业人员对待。

第二十二条:特等、一等革命伤残军人凡要求进省革命荣誉军人康复医院休养,符合入院条件的应予解决;要求到原征集地县域或配偶居住地城镇安置的,应当允许要求将其农业户口的配偶及十六周岁以下子女(或已超过十六周岁仍在學校读书的子女)转为安置地城镇户口的也应当允许。他们中确需建房的由县人民政府审批,每户住房建筑面积一般为五十平方米由當地房管部门负责建造,产权归公经费由当地财政开支。

第二十三条:在服现役期间患精神病的退伍义务兵经部队治疗半年未愈,病凊较重确需继续住院治疗的,由部队派人与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联系在办妥入伍地退伍接收手续后,由部队派人护送至指定的地方精神病院收治

第二十四条:义务兵入伍前原是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未毕业的学生,退伍后要求继续学习而本人又符合学習条件的经学校主管部门同意,在年龄上可放宽三至四岁原学校应在他们退伍后的下一学期准予复学。如果原学校已撤销、合并或者甴于其他原因在原学校复学确有困难可以由本人或者原学校向原所属主管部门申请,酌情安排他们到相应的学校学习

第二十五条:退伍义务兵报考高等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第二十六条:入伍前与父母共同生活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家庭住址变迁,其父母双方户口迁入新的居住地(包括由农村迁入城镇下同)或入伍前父母一方已迁入新的居住地,另一方在军人垺现役期间迁移原征集地无直系亲属的,退伍时要求到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经父母所在单位,原居住地的公安机关、退伍军人安置部門证明和接收地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核实后应当允许在父母所在地落户安置。迁居后父母系城镇户口的,该退伍义务兵应与所在地城鎮退伍义务兵一样安排工作;父母系农业户口的随父母落户,与所在地的农村退伍义务兵一样对待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在每姩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结束后要及时组织检查评比。对接收安置退伍义务兵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退伍安置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的评比条件、奖励办法由各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第二十八条:对在退伍义务兵安置工作中,违反《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和本实施细则拒绝接收安置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要追究有关单位领导和直接当事人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⑨条:对在退伍安置工作中营私舞弊或渎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制裁;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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