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劳人局招工档案的企业计划内临时工退休政策怎么办退休?我在单位干了二十多年计划内临时工退休政策,那个时候没有经过劳动人事局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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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某人用两套档案,使用两个身份证号码,先后于1989年和1995年在县内两个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双份养老金至今。其中1989年该人54周岁,按“县委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领导小组”的批复,恢复公职并因病提前办理了退休;1995年该人60周岁,以“1971年底以前,临时工享受全民固定工待遇”身份,又一次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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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问:某人用两套档案,使用两个身份证号码,先后于1989年和1995年在县内两个企业办理了退休手续并领取双份养老金至今。其中1989年该人54周岁,按“县委平反冤假错案落实干部政策领导小组”的批复,恢复公职并因病提前办理了退休;1995年该人60周岁,以“1971年底以前,临时工享受全民固定工待遇”身份,又一次办理了退休手续。请问该案应如何处理?
  答:该人员在1989年办理退休以后,已不属于职工,而属于退休人员。退休人员在年满60周岁时,显然不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关于工人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应该退休的规定,也不符合其他有关退休的政策规定。在此情况下,劳动保障部门再次给其办理“退休”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没有法律依据的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越权行为,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审批该次退休的部门(或权力承继部门)应撤销该次审批,养老金计发机构应追缴该人员多领取的养老金。
&&& 如果该人员在第二次申办“退休”时使用另一套档案和身份证号码,故意隐瞒其已退休的事实,意图再领取一份养老金,属于冒领养老金,有可能涉嫌犯罪,你们可将此案移交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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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传播网 南昌站临时工与零工的区别和联系?我是一九七八年七月毕业,之后在单位上班干临时工(有发放的工资表为据),七九年二月招收为固定工,我想按临时工计算连续工龄,但单位说我干的是零工不能计算工龄,为此我想问一下临时工与零工的区别和联系.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计划内临时工经县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被本单位招收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的计划内临时工的时间可计算为连续工龄.当事人一直从事临时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从事临时工作的时间不能计算为连续工龄.零工就没有什么保障了吧临时工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用工的统一管理,满足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均衡的用人需要,保障公司和临时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招用范围和条件第二条 公司招用临时工从事短期、临时、季节性工作,或繁重性体力劳动工作.第三条 临时工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即年满18岁,且身体健康,能胜任所从事的工作.第四条 临时工优先从本地居民中招用;确有困难时,经当地劳动部门核准从外地招用.第三章 招用程序第五条 按照人力资源计划、工作需要,填写招聘申请单报公司领导审核.第六条 人事部汇总各部门用工需求,安排临时用工计划.第七条 与正式员工一起或单独招聘.公司招聘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办法.第八条 公司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一式若干份,公司、员工、劳动部门分存.第九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与临时工办理续聘或终止手续.第四章 临时工待遇第十条 临时工在受聘期间按岗位享受劳动报酬.报酬标准见非正式员工工资标准.第十一条 临时工工资包括奖金、有关补贴,不能攀比正式员工工资待遇.第十二条 临时工的劳保用品,与正式员工待遇相同.第十三条 临时工享有与正式员工相同的法定节假日、病假、事假待遇,其他假视情况可以特批享受.第十四条 临时工的医疗保险、计划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五条 临时工加班按照工资的1.5倍计算.第十六条 临时工因病或生病在休病假满未痊愈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公司酌情一次性发给相当本人1~3个月工资的补助金.第五章 临时工管理第十七条 临时工与正式员工一样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同样进行考勤.第十八条 除特殊情况下,临时工的用工期限不得超过1年.第十九条 临时工转为正式员工应通过正常招聘程序,在同等条件下享有录用优先权,其临时工龄可累计为连续工龄.第二十条 各部门使用临时工的一切费用,均列入部门费用总额内开支,进行费用效益考核.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解聘临时工.第二十二条 临时工可以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第二十三条 没有依据劳动合同条款而解除劳动合同给一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损失情况和责任予以赔偿.第二十四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五条 聘用离退休职工参照本办法.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总经理批准颁行.临时工:是计划经计时代的一种用工形式,国家承认的临时工是有当地劳动部门招工指标的计划内临时工.1995年劳动法颁布以后,国家实行了全员劳动合同制,临时工这种用工形式便从此退出了历史舞台.劳动合同制这种用工形式的特点是实行同工同酬,凡是与单位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不论是否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单位都应当为其办理各种社会保险,并在解除劳动关系时为其支付每年一个月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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邳州东大医院院长跪地不起,只因......省会的人停车真长眼,停在进出口位置环保局的领导一张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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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关于社会保险纠纷案件的受理问题
时间:日& & 来源:《劳动者》& & 编辑:韩非
  我国的劳动用工制度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调整变化而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在此过程中曾经出现过多种身份的劳动者,如固定工、正式工、临时工、原劳动合同制职工以及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等。各种身份的劳动者在不同时期按有关政策享受的待遇有所不同。本案涉及的是没有正式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的养老保险费的争议问题。
  所谓临时工,原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1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从日《劳动法》开始实施以后,企业内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相对于正式工而言的临时工的概念,随之被取消,其用工形式也就不再继续存在。原劳动部1996年作出的《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请示的复函》和《关于临时工问题请示的复函》中均对此予以明确,强调用人单位如在临时性岗位上用工,应当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劳动者建立各种社会保险,使其享受有关的福利待遇。而且国务院1989年10月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该法规已于日被国务院明令废止(国务院令第319号),但就本案的情形来说,当时是适用的。指出,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中招用时应当经劳动部门批准;从城镇招用的应当实行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保险基金的缴纳和管理,可比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因此,无论是没有书面劳动合同的临时工,还是有书面劳动合同的合同工,用今天的法律眼光去考量,其在养老保险的待遇上不应当再存在什么差别待遇。
  目前,国家依法推行的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五类,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这几大社保制度是在市场经济发展和企业用工制度改革的过程中,由国家通过行政立法不断建立和完善起来的。如国务院日颁布了《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日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日颁布了《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失业保险条例》,原劳动部日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等。为单位的职工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法赋予劳动者的一项基本的劳动权利。缴费既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行政法规赋予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税务部门的行政职责。社保关系依法建立以后,发生劳动者退休、患病、工伤、失业等情形时,保险金的发放则属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托行使行政职能的法定义务。由于《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没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以向行政主管部门投诉,通过行政途径解决争议,行政机关应当强制征缴并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劳动者认为社保经办机构没有依法发放社会保险金的,也应当通过行政诉讼的渠道解决争议。因此,按照上述法律规定,有人认为,社保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纠纷,或者说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的范围。但是,从实际情况来看,目前的社会保险纠纷多数是用人单位拖欠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是对劳动者的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核定不实的争议,本质上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基于劳动关系而发生的权利义务纠纷。实践中,大量发生的此类纠纷还有的是因为用人单位故意降低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拖延建立社保档案、不能足额缴费引发的纠纷,由于劳动监察部门的执法力量不足,加上一些社保经办机构往往要求用人单位整体建档才予以接受社保,不采取司法救济手段,劳动者的法定权利就得不到保护,因而除了通过行政渠道解决纠纷外,劳动者就社会保险纠纷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法院应当作为劳动争议案件予以受理。当然,也还有部分同志认为,受理社保纠纷,法院的判决可能难以执行:一是,如果用人单位还没有整体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就没有劳动者的社保档案,法院不能追加社保经办机构为当事人,不能强令社保经办机构为劳动者建立档案,判决将落于无法执行的状态。二是,欠交保费的原因往往是企业经济困难,工资已经不能足额、按时发放,判决容易执行难。主张劳动者社保权利的保护,根本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制定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险法》予以解决。与此相反的观点认为,判决和判决的执行是两个不同层面、不同性质的问题,民事判决赋予当事人的利益能否得到执行,可能取决于对方当事人的经济能力,这是案件的客观情况,也属于诉讼风险问题。而是否给予劳动者司法保护,则是司法的价值取向,属于司法机关应否履行职责的问题,不能混同。
(本文节选自:《劳动者》 原文标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争议如何计算缴费期限》)
盗亦有道:绍兴师爷鼻祖邬思道考“公务员”名落孙山当幕僚做“临时工”混碗饭吃!
[原题]《反腐倡廉》:盗亦有道——剥开绍兴师爷邬思道的“画皮”
时间:日& & 来源:人民网-反腐倡廉(北京)& & 作者:张红印
  看了电视剧《雍正王朝》,对那位博学多识的“邬先生”留下了很深的印象:一介寒儒,却满腹经纶、忧国忧民,如同孔明再世、子房重生,谈笑间使“八爷党”土崩瓦解,挥洒中让“四王爷”荣登大宝;真不愧为一代帝王师!实际上,“邬先生”历史上确有其人,真名邬思道,但其人品与电视剧中描述的相差甚远!据清末李岳瑞所著《春冰室野乘》记载,“邬某者,绍兴人,习法家言,人称之为邬先生”。此公自幼喜欢读书,一心想捞个一官半职,但考了几次科举都名落孙山,只好给巡抚田文镜做了幕僚,混一碗稀粥喝。
  谁也想不到这位邬思道在幕僚任上却真悟出了点儿“道”,竟成了绍兴师爷的开山祖师!原来,此人在闯荡江湖中学成了“三大绝技”:一曰“抬轿子”。一次,他对田文镜说:“君愿为吐气督抚,抑或庸碌督抚?”田文镜当然想做吐气督抚了。邬先生就让老田给皇帝上了一份奏章,弹劾权臣隆科多。隆科多当时官居大学士,位高权重;雍正帝对其十分猜忌,看了这份奏章,立刻将他革职查办。田文镜终于用隆科多的鲜血染红了顶子,邬先生也声名远播了!二曰“吹喇叭”。 邬先生将所写公文书牍汇辑成《抚豫宣化录》,类似今天的公文写作,以田文镜的名义刊行。田大人捧着这本可以扬名立身的著作,心中暗自得意:知我者,老邬头也!三曰“捞银子”。邬先生虽没能圆了其“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的美梦,在师爷任上却收获颇丰:要求“每日馈银五十两”。“每至,见几上有红笺封元宝一铤,则欣然命笔,一日或偶阙,即翩然去(见《春冰室野乘》)。”可见,像邬思道这类“绍兴师爷”,忧国是不能的,忧民是不会的;只是一味地“媚上”,一味地追寻“孔方兄”!
  时至今日,老邬头已随雍正皇帝从龙而去,但其弟子似乎并没有失业,有时仿佛就在我们身边。原泰安市委书记胡建学常以廉洁自诩,于是一部歌颂胡建学“高尚人格”的长篇报告文学,在其被捕前三个月刊登在一家颇有名气的文学期刊上;胡建学喜欢附庸风雅,于是一部《胡建学文集》出版了,并要求泰安市机关干部人手一册。胡建学欺世盗名,骗取荣誉,造成了很恶劣的影响;而其身边的“绍兴师爷”们为了攀龙附凤,昧着良心推波助澜,也起到了很坏的作用!
  胡锦涛总书记在“七一”讲话中指出,“必须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这是新形势下对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要求,也充分体现了党对干部和人才问题的高度重视。要贯彻好这一原则,必须克服在用人问题上存在的一些范围过窄、视野狭小、机会不均的不良现象,让选拔干部的公平正义,惠及所有为党的事业而努力奋斗的同志,尤其要警惕极少数整日围在领导身边的“绍兴师爷”之流浑水摸鱼!
(本文来源:人民网-反腐倡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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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谋略论》:雍正登基前为何选邬思道作自己的大谋士
时间:日& & 来源:《谋略论》& & 作者:嘉禾
古往今来,君主继位,身边都有出色的谋士从旁协助。大清世宗皇帝雍正,就是因为身边有了邬思道替他出谋划策,才让他在九兄弟夺嫡这一残酷争夺战中最终夺魁,成为清朝康乾盛世中承前启后的一位重要人物。然而说起这段君主与幕僚的传奇,却是缘于一段故事。
康熙三十六年,满腹才情自负甚高的邬思道应试南京春闱。三场下来,考场顺意料想不在五魁之列,稳稳当当也要在前十名里头。不料皇榜一张,名落孙山,大怒之下,他仔细打听,才知道原是主考、副主考贪污受贿,除了朝中当道大老关照请托外,一概论孝敬取士。& &
自负的他,自然不肯向考官纳贿,于是便纠集四百余名落榜举人,抬着财神涌入贡院,把个南京科场搅得四脚朝天,大闹一场后,扬长而去,蛰居世外。江南巡抚因拿他不到连降两级,两位主副考官革职罢官,“永不叙用”。
过了十年,因太后驾崩,康熙皇帝特大赦天下,这才出来露面,来到久违的家乡扬州。
不料一到酒馆坐下,便碰到了昔日同窗现扬州太守车铭一顿奚落。
“哟,这不是邬思道嘛!我当是谁呢!原来是大闹天宫的孙行者!是八卦炉倒了呢,还是佛祖不小心弄掉了五行山的镇山神咒,你居然又出来了?我给诸位引见一下:你们看这位架着双拐,行动如倩女荡秋千,站立似谢家碧玉树,一脸书卷气。当年可了得,我兄弟不敢望其项背!真的是一语既发语惊四座!当年——”
“当年同窗结社做八股,出题‘昧昧’。好像就是车仁兄,把‘日’字边写成了‘女’,开篇惊人,说‘妹妹我思之’,我只好接了句‘哥哥你错了!’——不知如今可有长进?”
邬思道一句抢白,逗得众人哄堂大笑。
“是你记错了吧?我两榜进士,殿试选在二甲四十名,怎么会出这种错儿?”车铭反唇相讥,又厚颜无耻地道,“今日一见,也算故人相逢,有道是贫贱之交不可忘,我和你对酌三百杯。”
“要是做官就能长学问,天下可以无书。你今日无非以富贵骄人,岂不知我这贫贱也能骄人!比如这酒,我饮来是酒,你饮来就是祸水,这点子分别,不知你懂不懂?”邬思道顺坡下驴,揶榆道。
“我这酒,取粟于颜渊负郭之田,去秕于梁鸿赁舂之臼,量以才斗,盛以智囊,浸于廉泉之水,良药为曲,直木为槽,以尧之杯,孔之觚酌之。所以饮此酒,清者可以为圣,浊者可以为贤!你的酒不同,乃盗跖之粟酿成,取贪泉之水,王孙公子烧灶,红巾翠袖洗器。误饮一杯,则廉者贪,谨者狂,聪者失听,明者昏视——这不是祸水吗?”
“你依旧如此阴损,我以俸禄沽酒,怎见得是贪?”
“你取笑我,我自然也可以敬你几句。以你今日身份,我岂敢冤枉你?君为扬州太守,境内饥民遍地,嗷嗷待食,你却在此寻欢作乐!先贤有云:四境有一民不安,守牧之责也,难道我错说了你?我虽然闭门读书不问世事,也知道当今蝇营狗苟的事愈来愈多。嘴硬不如身硬,身硬不如心硬——记得当年同游中岳庙,你指着门前金刚叫我作诗,当时我口占一首说‘金刚本是一团泥,张牙舞爪把人欺。人说你是硬汉子,敢同我去洗澡去?’车兄,你敢吗?”
车铭“啪”地一声拍案而起,“你没听说过‘破家县令,灭门令尹’?”
“这么俗的谚语有何不知?当日恒温游寺,和尚不拜。恒温说,‘没见过杀人不眨眼的将军吗?’和尚反问,‘没见过不怕杀头的和尚吗?’如今是盛世,此地乃名城大郡,你今日非礼欺人,我怕你什么?何况我飘零四海孑身一人,外无期功强近之亲,内无应门五尺之童,本来就无家可破无门可灭!”
“放肆!你一个已革孝廉,在父母官前狂傲无礼,就是罪!哼!我就不信剃不了你这刺头儿!你不是说我这酒是‘祸水’吗?来!”
“灌他!”
“你如此欺我,是不是看我已经残废,无力再入仕途。要是我未除功名,即便不是进士,恐怕你也不敢轻慢,是吧?”
“对了,今儿就是拿你开开心,罚几杯酒,顶多是个风流罪过,打什么紧?”
“这就是俗话‘人在屋檐下,不得不低头’。这杯祸水我喝,不过先有一诗奉赠,不知你可垦雅纳?”
说罢踅到放着文房四宝的案前,一手拽袖,一手提笔,略一沉思,连着写了几个字。车铭伸着头看时,上头连着五个“苦”字,不禁喷地一笑:“这早晚才知道苦,你要识点时务,我怎会难为你?”邬思道毫不理会,握管疾书:
& && && && && && && && &苦苦苦苦苦皇天,圣母薨世未经年。
& && && && && && && && & 江山草木犹带泪,扬州太守酒歌酣!
& && && && && && && && && && && && && && && && &——无锡书生邬思道谨赠
写完展纸一吹,掂着踱至窗前,眺望一下,回头笑道:“我这个多愁多病书生身,可是要打你这个倾国倾城的乌纱帽了!这张诗稿对仁兄而言,也不亚于当年我在贡院写的揭帖!你今日于国丧期间携妓高歌画楼,已经触犯了大清律,知道么?”
谁也不防他还有这一手,满楼人都惊得呆若木鸡。良久,车铭才结结巴巴问道:“你……你要干吗?”
“我要——怎么说呢,这楼下人可真多!看见楼上飘下一张诗贴,凭我邬思道的文名,写的又是本朝本郡太守,三天之内,保你全扬州都知道了。若碰巧有个皇阿哥或部院大臣什么的,或者有个御史、按察史什么的官儿,正愁着考功司察他的功课,没准儿连原诗奏明当今——仁兄,邬某可要与你同生死,共荣辱了……”说罢哈哈大笑。
车铭叫他说着话手一晃一扬的,真怕这个愣子手一松,立时就招惹无穷后患!莫说城里如今真的住着个黄带子阿哥,就这省官道司里面也有不少对头,这国丧期间携妓高乐儿,“丧心病狂”四个字就得葬送了自己似锦前程。就没这些麻烦,老百姓口碑如铁,唱起来,三年察考时就是手拿把掐的凭据!想着,他头上已沁出冷汗,勉强挤出笑容道:“静仁——静仁兄,开个玩笑嘛,不当家拉花的,何必认真呢?来来来,坐过来,我敬你三杯‘祸水’!”
这一幕,早被坐在一旁的胤禛看得真切亲爽,他此时领差赴安徽督办河工,因高家堰、宝应一带决河,此时来扬州调运粮食赈济灾民,不巧在这家客栈里碰上了这一幕,对邬思道大为赞赏,暗自呐罕“真乃无双国士”。于是,连忙着身边人安排相见,最终这位身残智慧的邬思道从此进入皇门,成为胤禛身边不可或缺的大谋士,在观察朝廷动向,分析康熙心理,为胤禛出谋划策,应对时局,夺取皇位等诸多方面立下了汗马功劳,这在电视剧《雍正王朝》中就可见一斑。
(本文来源:《谋略论》)
徐州辅警条例:(徐州市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与(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原题】【徐州保安联防(辅警)队伍管理办法】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徐州市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全文)
发布机构:徐州市公安局& & 公开日期:日& & 产生日期:日
徐州市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 &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联防队伍的全面建设和规范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江苏省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规范(试行)》,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 &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保安联防队伍,是指按照《江苏省治安联防工作暂行管理办法》组建并已实行保安联防管理体制改革的专职治安联防队,以及通过政府出资等形式组建、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的社区保安等从事社会面治安巡逻防范的群众性专业队伍。派出所非直接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炊事员、驾驶员、清洁员、微机操作员等不在此列,按临时工管理。
& & 纳入保安联防队伍序列管理的物业管理保安、由经济民警过度的内部单位保安、交巡警部门使用的交通协管员,参照本规范执行。
& & 保安服务公司组建的驻点守护保安队伍和101押运保安队伍等,按《公安部关于保安服务公司规范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 & 第三条 保安联防队伍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和使用,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是保安联防队伍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代表公安机关实施管理和监督。
& && && && && && && && && && && && && && && && &第二章 组织设置
& & 第四条 保安联防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负责管理,下设中队,由派出所负责管理。保安联防大队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科)一名负责人兼任大队长,保安联防中队由派出所一名负责人兼任中队长。
& & 第五条 保安联防中队按派出所每个民警至少配备3名保安联防人员的比例组建。在总数上,各县(市)、区保安联防人数不低于辖区实有人口的1‰。
& & 第六条 经济民警队伍按照有关条件转为内部保安后,成立内部单位保安大队,由经文保处负责管理;交巡警支队使用的交通协管员,编成交通协管保安大队,由交巡警支队负责管理。
& & 第七条 市局治安支队户政科是全市保安联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县(市)、区保安联防大队、内部单位保安大队、交通协管保安大队等保安组织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 & 第八条 除保安服务公司外,其他任何保安联防组织不得向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娱乐服务场所派驻保安联防人员,不得从事金融、贵重物品、危险物品押运。凡违反规定的,以违纪论处。
& & 对小型娱乐场所、房屋出租户、商业网点相对集中的地区,派出所可动员组织其联合出资从保安服务公司聘请保安人员,所需人员不得从保安联防中队现有人员中抽调。
& && && && && && && && && && && && && && && & 第三章 职责权限
& & 第九条 保安联防人员在公安民警的组织带领下,履行以下职责:
& & (一)开展治安巡逻、伏击守候;
& & (二)开展防火、防盗、防爆炸、防破坏安全检查和安全防范宣传教育;
& & (三)协助盘查、堵控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和可疑物品;
& & (四)保护案件和事故现场,并立即报告;
& & (五)参加抢险救灾,帮助群众排忧解难;
& & (六)完成公安机关布置的其他工作任务。
& & 第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有本人或他人生命、财产遭受不法侵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使用防卫器械。
& & 第十一条 保安联防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 & (一)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辱骂、殴打他人,搜查他人身体,或者扣押他人的合法证件、合法财物;
& & (二)参与收粮要款、计划生育、城市管理和殡葬改革等非职责范围内的活动;
& & (三)接警、单独处警,查办各类案件;
& & (四)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
& & (五)擅离职守或者酒后执勤;
& &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 && && && && && && && && && && && && && & 第四章 人员招聘
& & 第十二条 保安联防人员的招聘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组织实施。
& & 第十三条 保安联防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 (一)政治可靠、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自愿从事保安联防工作;
& & (二)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可放宽至55周岁;
& & (三)身体健康,无残疾,无传染性疾病;
& & (四)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
& & (五)无违法犯罪记录,未有被公安机关解聘过的情况。
& & 第十四条 招聘遵循面向社会、统一标准、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社会低保人员、下岗失业人员、部队复员退伍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有特殊技能专长的人员。
& & 第十五条 招聘须经过报名、初审、考试、面试、体检、政审、录用等程序。报名时,须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社会低保证明、下岗证明、退伍证明、技能证书)和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政审证明。考试由市局治安支队统一命题,并负责监考、阅卷。
& & 第十六条 录用须严格把关,实行“谁签字、谁负责”,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提出初审意见,经分管局长审核批准。
& & 第十七条 保安联防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由县(市)、区保安联防大队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予以留用的续签合同,合同期均为一年。
& && && && && && && && && && && && && &&&第五章 教育培训
& & 第十八条 新录用的保安联防人员,由县级公安机关组织一个月以上的岗前培训,经市局治安支队命题考试合格后,发给全省统一的《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并试岗3个月。
& & 第十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定期组织在岗保安联防人员进行轮训,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
& & 第二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教育培训,参照省厅统编的保安人员培训教学大纲执行。
& && && && && && && && && && && && && & 第六章 监督管理
& & 第二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派出所及保安联防组织应加强对保安联防人员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举报投诉,认真核查,并反馈结果。
& & 第二十二条 保安联防组织须建立下列工作制度:
& & (一)岗位职责;
& & (二)学习、训练制度;
& & (三)值班执勤和交接班制度;
& & (四)情况记载和报告制度;
& & (五)拾缴财物登记保管和上交制度;
& & (六)检查督查制度;
& & (七)考勤考绩和奖惩制度。
& & 第二十三条 保安联防人员须严格遵守下列工作纪律:
& & (一)遵纪守法,依法办事;
& &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 & (三)坚守岗位,尽职尽责;
& & (四)规范着装,文明执勤;
& & (五)服务群众,接受监督。
& & 第二十四条 保安联防人员执勤时,统一着2000式保安服装,持《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携带必要的通信工具和防卫器械。
& & 未换发2000式保安服装的保安联防人员应着便服,并佩戴明显标志;严禁着其他任何制式服装。
& & 保安服装由市局治安支队或治安支队委托市保安服务公司按规定组织购置。
& & 第二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建立保安联防人员档案,并将信息录入微机管理。市局治安支队每年对《保安联防人员执勤证》审验一次,发现不符合条件的,应通报有关单位予以解聘。
& &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清理取缔“黑保安”,严厉打击冒充保安联防人员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 && && && && && && && && && && && && & 第七章 经费保障
& & 第二十七条 保安联防经费主要依靠各县(市)、区和乡镇、办事处筹措资金解决。同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 & (一)按规定收取治安联防费;
& & (二)从物业管理费中列支一部分;
& & (三)从保安服务公司人防赢利部分列支;
& & 第二十八条 保安联防经费开支范围包括:
& & (一)保安联防人员的工资、奖金、工作补贴和有关保险;
& & (二)对有功人员奖励;
& & (三)购置执勤所需的交通、通信装备和防卫器械;
& & (四)保安联防工作必须支出的其他费用。
& & 第二十九条 保安联防费应按有关规定收取和开支,严格管理,以区为单位统管,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派出所收取保安服务费,须以保安服务公司名义签订合同或者协议;违者,以“三乱”行为论处。
& & 第三十条 保安联防人员均应办理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
& && && && && && && && && && && && && & 第八章 考核奖惩
& & 第三十一条 保安联防人员的使用和考核奖惩,由派出所负责,保安联防中队具体组织实施。对保安联防人员工作表现和完成任务情况,每月进行一次综合考评,及时兑现奖惩。
& & 第三十二条 保安联防人员劳动报酬,实行低工资、高奖励,一案一奖、一事一奖。
& & 第三十三条 对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中作出显著成绩的保安联防人员,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并广泛宣传。保安联防人员因公负伤的,应及时予以救治、慰问;致残、牺牲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抚恤金和经济补贴。
& & 第三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每年集中表彰奖励一批保安联防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市局适时组织表彰活动。
& & 第三十五条 保安联防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解聘:
& & (一)多次违反保安联防工作纪律,经教育不改的;
& & (二)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未及时制止或者报告的;
& & (三)因工作失职发生严重刑事案件、重大治安事故或者负责巡逻防范的区域内经常发生违法犯罪案件的;
& & (四)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的;
& & (五)给违法犯罪嫌疑人员通风报信的;
& & (六)其他不适合从事保安联防工作的情形。
& & 第三十六条 解聘保安联防人员,由派出所提出意见,县级公安机关治安大队审核,报经分管局领导批准,与其终止劳动合同。对解聘的保安联防人员,应及时收回保安服装、标志和执勤证、执勤标志,并按年度将人员姓名、年龄、性别、住址、居民身份证号码等情况,逐级上报省厅治安总队。
& && && && && && && && && && && && && & 第九章 附则
& & 第三十七条 县级公安机关自行制定实施细则。
& &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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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题】徐州市公安局等三部门联合出台《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徐公通〔2013〕46号)
徐州市公安局、徐州市综治办、徐州市财政局三部门联合制定出台《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徐公通〔2013〕46号)
关于印发《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徐公通〔2013〕46号
各县(市)区、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分)局、综治办、财政局:
警务辅助人员队伍是协助公安机关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服务群众的一支重要力量。为保持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的稳定性,提高队伍的战斗力,充分发挥其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市公安局、市综治办、市财政局联合制订了《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 && && && && && && && && && && && && && && && && && & 徐州市公安局(印)& && &&&
& && && && && && && && && && && && && && && && && && & 徐州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印)
& && && && && && && && && && && && && && && && && && & 徐州市财政局(印)
& && && && && && && && && && && && && && && && && && &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合法权益,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履职、保障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社会治安巡逻防范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市和县(市)、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警务辅助人员的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录用人数报同级政府批准,并报同级编办、综治办备案。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具体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综治、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与保障工作。
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
第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应当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服装装备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依据政府批准录用人数及经费渠道,财政予以全额保障。
第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投诉和举报。
第二章&&职责、纪律和权利
第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在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按照相应岗位辅助履行下列职责:
(一)治安巡逻检查、卡口值守、接处警、维持大型公共活动以及突发案(事)件现场秩序、现行违法犯罪嫌疑人的扭送、纠纷调解、治安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二)疏导交通,劝阻、查纠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维护交通事故现场秩序,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警务活动;
(三)社区管理、特种行业管理、养犬管理等公安行政管理活动;
(四)信息采集、数据统计、文字记录等警务活动;
(五)专业技术、后勤等警务保障活动;
(六)公安机关确认的其他辅助性警务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不得安排警务辅助人员履行下列活动: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警务活动;
(二)案(事)件的侦查取证、技术鉴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三)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事项的决定;
(四)刑事强制措施的决定;
(五)公安机关确认的不得辅助履行的其他警务活动。
第十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遵守公安机关规章制度;
(二)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三)服从公安机关的管理,听从人民警察的指挥,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履行警务活动;
(四)文明执勤,恪尽职守,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社会风俗习惯。
第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二)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四)对本单位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六)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章&&招&&录
第十二条 警务辅助人员配备标准为全市城区、镇驻地不低于实有人口万分之十,农村不低于万分之八。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由公安机关统一组织,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男性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42周岁,女性公民年龄在18周岁至35周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和履行职责的能力;
(四)五官端正,身体健康,体检合格;男性身高1.65米、女性身高1.60米以上;裸视1.0以上,不得有纹身。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警务辅助工作:
(一)曾受刑事处罚的;
(二)曾受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劳动教养的;
(三)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相关管理规定,被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的招录采取自愿报名、统一考试的方式,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公安机关在招录特定岗位警务辅助人员时,可以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第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招录应当通过笔试、面试、体检、政审等程序;采取其他方式聘用特殊岗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应当明确并公示聘用条件和程序,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应当与录用的警务辅助人员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培训与保障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法律知识和岗位技能培训。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对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对警务辅助人员奖惩的主要依据。
第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徐州市规定的工资标准执行,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警务辅助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年初预算。
第二十条 公安机关应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绩效考评机制,奖勤罚懒、奖优罚劣,提高警务辅助人员工作积极性;对队伍中存在违法违纪现象,及时查处,坚决处理辞退有违法违纪的警务辅助人员。
第二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
第二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市公安局规定。
警务辅助人员服装样式、标识应当明显区别于人民警察。
第二十四条 经市公安局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
第二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将配发的服装、标识以及装备等归还公安机关。
第五章&&责任与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及人民警察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其所在单位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依纪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监管与考核
第二十八条 成立市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由市公安局分管局长任组长,市综治办副主任、市公安局治安支队长任副组长,在市公安局治安支队设立办公室,治安支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警务辅助人员工作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指导、考核全市警务辅助人员工作,实行季度考核和年终总评,考评结果报市综治办,并依据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办法,按照考核分值折算纳入全市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考评(具体考核办法见附件)。各县(市)区也应成立相应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牵头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及考评等有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考核遵循注重实效、公平公正、网上考核与网下考核相结合、结果性考核与过程性考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考核人员配备、工资待遇、日常管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徐州市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考核办法
为规范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提高队伍战斗力,充分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在社会治安综合管理中的积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范围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由公安机关统一招录并与其建立劳动关系,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辅助履行社会治安巡逻防范等工作的人员。
二、考核方法
考核奖惩实行季度考核排名和年终总评。考核基本分为100分,采取逐项评分和加减分的方式,扣分项扣完该项基本分为止,加分项不封顶。
三、考核内容
1.人员配备(30分)
(1)按照上级要求,城镇配备专职警务辅助人员比例不低于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农村配备专职警务辅助人员不低于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八。每少配一人扣0.5分。
(2)严格按照城镇每名社区民警配备2名警务辅助人员、农村中心警务室配备6-9名警务辅助人员的标准,配齐社区警务辅助人员。每少配一人,扣3分。
2.工资保障(30分)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标准不低于徐州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2013年市区为1100元、县区为950元),并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等保险。每发现一人工资未全额发放、未依法办理有关保险的扣3分;拖欠的扣1.5分。
3.考核奖励(20分)
(1)用人单位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考核,严格按照市公安局要求分配使用警务辅助人员。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警务辅助人员,应给予表彰和奖励。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协助民警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破获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可按照《徐州市公安局信息员奖励办法》的规定予以奖励。凡抓获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的加1分、刑事拘留的加2分、逮捕或劳教的加3分。凡发现弄虚造假申报奖励的,发现一起扣10分。
(2)警务辅助人员在工作中因态度蛮横等被群众投诉或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发现一起扣10分;因工作失职造成公共财产重大损失或重大案(事)件发生的,发现一起扣20分。
(3)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每人扣5分;构成犯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每人扣10分。
4.日常管理(20分)
用人单位对警务辅助人员建立一人一档,档案内容主要有登记表、政审表、体检表、照片,户口簿、身份证、学历、技术证书复印件,劳动合同、考核、奖励表等相关资料。未建立档案的,每人扣2分,缺项的每项扣0.5分。发现弄虚作假的,一人扣5分。
四、考评年度指上年度12月21日至当年12月20日,有具体规定的除外。
五、本办法的解释和修订由考核办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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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徐州:徐州事业单位养老新规——在编的聘用的都要实行社会养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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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日& & 来源:中国江苏网-徐州频道& & 编辑:龚安仁
中国江苏网12月19日讯(记者 徐欣闻)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自10月实施以来,引起了广大市民关注。12月18日,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就实施办法的实施细则中相关热点问题进行了详细解读。
实施时间如何计算?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差额预算、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应当自日起。全额预算事业单位中干部及固定制身份职工,应当自日起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机关及上述事业单位和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中原为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当自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驻徐部队聘用文职人员,应由用人单位自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
社会保险登记有何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30日内,向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依法参加养老保险。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时,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表、银行委托代收协议,并提交相关资料。经办机构自收到用人单位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之日起15日内予以审核,符合规定的,准予社会保险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经办机构每年对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登记进行年度审验时,用人单位应填写社会保险登记年审表,并提交相关资料。对不符合年审要求的,经办机构冻结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的变动、停止其新增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待遇复核等业务。
按规定,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5日前向经办机构申报办理职工参保手续,填写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职工参保申报表,并提交相关资料。
养老保险费如何征缴?
养老保险结算年度为每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按年度申报,养老保险费按月度缴纳。用人单位每年应按规定向经办机构申报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每月5日至30日向经办机构缴纳当月应缴的养老保险费。
应参加而未参加(含新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和职工,按以下规定应自成立之日补办参保手续:
1、补缴1995年6月以前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1995年徐州市社会平均工资(5537元∕人·年)作为补缴基数,单位按18%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可计入累计缴费年限。
2、补缴1995年7月至2003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03年徐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13551元∕人·年)作为补缴基数,单位按22%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1%的比例缴纳。
3、补缴2004年1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按照2012年6月职工个人工资总额作为补缴基数,(个人实际工资收入低于档案工资应发数的以档案工资应发数为补缴基数),单位按27%的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3%的比例缴纳。
4、2012年7月以后,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按照现行规定补缴养老保险费。
5、全额预算事业单位,日前成立的,应从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日后成立的,应从成立之日起执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具体参加养老保险日期由经办机构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6、原聘用合同制干部、合同制工人身份的职工,应从其参加工作之日起参加养老保险,1986年9月底前参加工作的,从1986年10月起参加养老保险。
待遇支付有哪些?
自机关事业单位实施养老保险制度之时起,用人单位在职在编人员离退休后,养老保险待遇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项目和标准,按国家和省规定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政策执行,包括基本离退休费、特殊岗位津贴补贴和按绩效工资政策规定执行的生活补贴等。基本养老金的项目包括:基本离休费(含按规定增发的离休干部生活补助费、护理费)、特需费;基本退休费;基本退职费;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补贴(教护龄津贴等);事业单位实行绩效工资后,按离退休人员计发的生活补贴;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供养其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补助费;原由财政负担部分单位的改革性补贴项目(原由单位负担的改革性补贴项目继续由单位负担)。
(本文来源:中国江苏网-徐州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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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政发〔2008〕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 && && & 中共徐州市委办公室
& && &&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 && & 日
徐州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编制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编制外用工管理,规范用人单位使用编制外职工(以下简称编外职工)的行为,保障编外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外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因承担阶段性任务、专项性任务或完成单位后勤辅助性工作,在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外使用人员的行为。
  编外职工是指用人单位临时聘用的非编制计划内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编制外用工行为按照《劳动合同法》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进行调整。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休息休假及社会保险标准按照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用人单位使用编外职工必须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五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包括: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各类编外职工劳动合同的处理:
  (一)下岗、内退人员
  如下岗、内退人员同原单位之间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原单位仍在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则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如下岗人员已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使用时应当依法及时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二)失业人员
  失业人员包括破产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人员,同原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后没有订立新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使用失业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三)大中专院校毕业生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包括大中专院校应届毕业生、往届未就业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使用此类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四)农村进城务工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农村进城务工人员时,应当依法与其订立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时,不与其直接订立劳动合同,而应当与劳务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务派遣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六)借用人员
  如用人单位使用借出单位在编的或已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用人单位不应与借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如用人单位使用借出单位编外的且没有订立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当在协商后,由用人单位或借出单位与借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
  (七)退休人员
  用人单位使用退休人员不能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可以订立劳务协议。
  第七条 编外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根据其工作任务轻重和工作岗位性质等因素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年度最低工资标准,并应视本市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编外职工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九条 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各类经济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用人单位和编外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十一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用人单位和责任人,视情节轻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部门:徐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日 实施日期:日 (地方法规)
南京日报:江苏全省人社部门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江苏)
编辑:东海
龙虎网(南京日报记者肖姗、实习生胡媛)消息: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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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江苏全省人社部门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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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龙虎网(南京日报记者肖姗、实习生胡媛)消息:记者昨天获悉,即日起至7月29日,江苏全省范围内将开展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 && &江苏全省人社部门专项检查范围是各类用人单位,重点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及钢铁、煤炭企业。专项检查内容是:用人单位遵守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情况。包括:用人单位特别是建筑市政、交通、水利等工程建设领域劳动合同签订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情况;钢铁、煤炭等产能过剩行业的企业工资支付情况;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执行情况;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治欠保支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法律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工时规定及带薪年休假规定情况;遵守高温津贴规定情况;用人单位遵守有关女性就业和劳动权益规定的情况。
& && &江苏省人社厅要求,推进中央依法治国方针,落实法治江苏重要决策,对江苏全省各地存在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要及时立案,依法调查,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本文来源:龙虎网-南京日报)
华商报:富县运管所11名临时工因工资及养老保险问题实名举报原所长 检察院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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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郑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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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日报:江苏全省人社部门开展用人单位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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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商报:富县运管所11名临时工因工资及养老保险问题实名举报原所长 检察院介入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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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华商网(华商报记者张林)消息:近日,富县运管所11名临时工因工资及养老保险问题,网上实名举报该运管所原所长王某,称其在担任运管所所长期间有违纪、违法行为,7月30日下午,华商报记者从富县纪委了解到,网上曝出举报材料后,目前富县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富县纪委随后将根据调查情况介入处理。
& && &运管所11名临时工网上举报原所长
& && &7月26日,延安市富县运管所11名职工网上爆料,举报运管所原所长王某在担任所长期间,不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履行相应规定,不和单位聘用的临时工签劳动合同,也从未给临时职工依法缴纳“五险一金”,并每年拖欠临时工工资和奖金。
& && &同时举报王某在西安和富县两地拥有多套房产和商铺,并称单位车辆陕AU185K原是单位公款所购,现在却上牌在其亲戚名下,以租用形式租借给运管所使用,同时还称王某多年来在富县运管所任职期间查扣黑车过程中,以及与下属单位有收受财物行为。
& && &在该份实名爆料内容中,随后还附上了有11人签名按手印的按手印的上访书,其中内容显示从2005年到2016年期间,该11名上访人先后由富县运管所聘用,与实际用人单位形成了长达近十年的事实劳动关系,但王某在担任该所所长期间,并未与11人签订相应劳动合同,并存在拖欠工资和未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等三金的行为,要求王某支付11人拖欠的工资补发承诺的奖金,同时按规定补交养老保险等三金。
& && &网上举报后富县检察院已介入调查
& && &7月30日,在富县运管所,所长李永红表示网上的举报信他们也看到了,王某之前确实担任该所所长,但今年5月由于工作原因,已经调离运管所到其他部门任职,“因为我是刚刚到这边来,具体情况不是很清楚,虽然也听到单位临时工的一些反映意见,但目前此事富县纪委、检察院已经介入调查,具体结果需要等调查结束后才能回复。”李永红表示,针对富县运管所里11名临时工的举报,对于和运管所的工资劳务纠纷,建议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反映,等仲裁结果出来后我们按仲裁结果执行,如果王某个人涉嫌违纪问题,富县纪委、检察院会根据相关规定处理。
& && &而据李永红讲,富县运管所属于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富县交通运输局,目前该所有正式职工30人享受财政工资,临时聘用人员18人,这些临时工的月工资每人1200元左右,财政不拨款工资都由运管所自筹资金解决,“之前这些人的工资怎么发的我不清楚,现在我刚刚接手接下来如何发放确实是一个问题。”李永红表示。
& && &随后,在富县交通运输局,该局党支部书记王宏表示,王某之前确系运管所所长,在运管所工作已经有近10年,此次调离运管所也并非受举报事件影响,而是富县全县统一安排轮岗调换。而对于运管所聘用临时工反映的相关问题,王宏称工资问题建议走法律途径解决,至于是否涉嫌违纪,富县纪检部门正在调查无法回复。
& && &而随后在富县纪委办公室,一工作人员表示,富县纪委已经注意到网上反映的关于王某的材料,富县检察院也已调取了运管所之前的相关账目进行调查,目前等富县检察院调查结束后,如果查实王某确实有问题,富县纪委相关部门会跟进处理。
(本文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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