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亩六分水田土地征收审批由什么单位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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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农民水田国家规定多少钱一亩
征收农民水田国家规定多少钱一亩
律师回答地区:北京-丰台区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40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 人收没有全国适用的补偿标准,是否合理需要看当地实际情况,如果统一按照省政府制定的补偿标准,且符合当地实际年产值情况,应该是可以的。如果不合理,则建议依法维权。 12:36【图文】建 设 用 地 报 批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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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 设 用 地 报 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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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征地六千亩,违规商业开发;一亩地只给三千四
一次性征地六千亩,违规商业开发;一亩地只给三千四
据中国行政司法监督网山西分站报道:罗源县政府非法拆除六千多亩村民养虾塘进行商业开发,一次性征地六千亩,违规商业开发;一亩地只给村民三千四补偿.........一、罗源县政府以非法拆除六千多亩村民养虾塘进行商业开发的情况 罗源县松山镇地处闽东沿海,松山岛岐头、南岐、树柄三个行政村村民世代以海为生依托二万多亩滩涂浅水养殖海带、紫菜、牡蛎赖以生存,这些滩涂地原本就是我们渔业村所有的土地。我们权益被侵犯的过程是这样的:1993年,县政府将我们三个渔业村歧头、南歧、树柄前方的几万亩滩涂合拢形成养殖水面,我们渔民赖以生存的“讨小海”没了,按照1999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十条第三项之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我们都应该得到安置,实际情况却没有。 迫于村民生产生活无依无着的强烈诉求,开发区管委会虽曾同意在松山岛三个渔业村村前划出约1000亩土地作为当地部分村民生产生活过渡性用地,但紧接着又改为仅在三个村村前划出200米约560亩留为村民用地;日开发区《联席会议纪要》又将留地面积变成247亩,并作为包括岐后村在内的四个村所用。村民们质疑当地政府处理留地问题有何依据,适用什么标准,为何对留地面积屡屡改变、愈变愈小,并对所留地块始终不予确权,因此对所谓247亩留地提出了强烈异议,要求政府明确答复。就在我们的滩涂被围垦后,罗源县政府向国家争取了许多农业开发资金,国家农开办在我们村旁矗立了一块“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界碑。更令人不能容忍的是,在这片土地权属尚未明确,土地争议尚未解决的情况下,2010年罗源县政府为开发建设“罗源滨海城项目”,竟然又将这片号称全省最大的“农业综合开发区”的性质改变了,非法占用我们村民赖以生存的唯一依靠的养虾塘6000多亩,出让给开发商世纪金源集团,作为开发商品房用地。其中有我们岐后、南岐、树柄、歧头四村4000多亩,涉及7个自然村。这些虾塘是我们几个渔业村村民赖以生存之地,而政府的说法是国家虾塘,要收回。并且每亩仅仅只补偿3400元,连修造虾塘的成本都不够,更不要说村民今后的生活根本没有办法。老百姓不服,找政府上访,说理,政府非但不听村民呼声,县长何代卿说:“我征不下这地,县长就不当了。”并在村民反对的情况下,非法动用公安干警抓人,使用种种高压政策,迫使百姓屈服让出虾塘。他们甚至还规定,如有在政府工作人员的亲属不签合同让出虾塘的,就让工作人员下岗等等。由于县政府这种严重违法的行政乱作为,再次使养虾村民倾家荡产,损失惨重,从此彻底失去生产生活来源。 二、农民诉求的法律依据既然是“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根据《福建省填海项目海域使用权证书换发国有土地使用证实施办法(试行)》第五条“填海形成的土地,项目为围垦、养殖、林业等农业用途的,确认为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根据《物权法》规定,使用人享有“用益物权”。而国有农用地的补偿,国家虽然没有统一规定,但广东、武汉等地都是参照农村集体土地补偿来办理的。我们去问补偿的实施单位——罗源县罗源湾开发区管委会,他们拿出省政府的8号文件,说是按照滩涂来补偿的,那么“国家农业综合开发”的界碑有作何解释?我们通过律师,查阅了《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滩涂管理问题的复函》,“关于使用滩涂是否要补偿问题。根据《渔业法》第十三条、《渔业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滩涂的补偿,应按《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关于"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耕地的补偿费标准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建设征收集体所有的水域、滩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征地的规定办理。”根据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十五条: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个人享有下列权益:(一)依法享有不超过五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在使用期限内允许继承、转包;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或者自留地,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按下列标准计付:(一)征用耕地,属水田、菜地、鱼塘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补偿;属其他耕地的,按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八倍补偿;(四)征用养殖生产的水面、滩涂,按水田补偿费的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补偿;” 在2011年初,福州市政府下发了《关于公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规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提高了各县(市)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规范福州市征地补偿标准,《通知》规定,福州市征地补偿实行耕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两种标准。其中,耕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最高为1440元/亩,最低为1100元/亩;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最高为8万元/亩,最低为2.8万元/亩。 松山镇岐后村村委会的证明是:“我村虾塘近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约8200元。”应有的赔付标准就是:年产值×八至十倍×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不少于百分之七十=每亩补偿款。我们应得的补偿款在27522——40180元/亩之间。周边的碧里镇梅花村虾塘每亩补偿的是5.5万元,虽然是农村集体土地,可国有土地的补偿相差太大!不知是那家的规矩! 三、政府,开发商,不能让国家支付征地的社会成本啊“罗源滨海城项目”占地6000亩以上,房地产开发商“金源集团”,它付给政府的征地款是55万元一亩,而给村民的补偿款是3400元,二者相差160倍!明明93年围海了,现在还让“金源集团”围海,就是想让他们将来规避房地产的“招拍挂”,规避国家关于县域城镇一次性供地不得超过300亩的红线。那么,农民的利益呢?我们世世代代以捕鱼为生,但现在说我们是渔民,93年围垦时,我们赖以生存的滩涂“围”没了;说我们是农民,我们没有一寸承包土地;93年围垦后的虾塘也在2010年被罗源县政府买了,说我们是社区居民,我们没有市民的“最低生活保障”,连党中央给失地农民的养老保险我们也不能享受,是完完全全的社会“三无人员”。我们反映到福州市,福建省,我们的反映犹如石沉大海,就是无人管我们老百姓的死活!温家宝总理说:社会的公平正义比阳光还重要,可我们正生活在这个没有阳光照耀的社会“角落”。我们呼吁:让更多的领导都来关注这个“法律盲区”!让更多的领导都来体恤我们的实际!我们呼唤社会的公平正义!我们期望罗源县政府能真正从实际出发,不妨让国家级的专业评估公司来客观的调研、评估,罗源县政府再根据结果进行补偿。投诉人:罗源县松山镇七村村民。代理:北京先知律师事务所电话:012年2月10日共有2页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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