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苏某某男,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
委托代理人:党有军辽阳市白塔区卫国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沈阳佳宇建筑劳务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南街16-2号(20-18)。
法定代表人:邓其伟该公司经理。
委托玳理人:王明旭辽宁生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薛某男,汉族住辽阳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某诉被告沈阳佳宇建筑劳务公司有限公司、薛某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院允许的范围內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苏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伍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苏某某负担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