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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渝01民辖终164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西郊支路(恒大绿洲)15栋8-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9638Y。
法定代表人:夏远华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公兰女,196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永川区
原审被告:中国建筑土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16区12号楼1至9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314T。
法定代表人:刘驷达董事长。
上诉人吉某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1民初391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重庆吉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移送其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條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上诉人受伤地即侵权行为地在重庆市大足区辖區,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认为应移送管辖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囙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陈劲松
审 判 员 张映梅
审 判 员 周盛春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潘晶晶
书 记 員 谭 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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