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临高县人民医院农村四胎罚款多少

原告:郑丽珍女,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临高县人民医院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铸广东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临高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胡威,"1+1"中国法律援助志愿者行动2018年度志愿者临高县法律援助处指派。

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

法定代表人:孙启明,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该院医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杨,北京德和衡(海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郑丽珍诉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丽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貴铸、王胡威,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丽、郑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郑丽珍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等经济损失47879.2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待鉴定後确定数额);3、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郑丽珍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误工费32365元(150天×215.77元)、护理费12946.2元(60天×215.7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5100元(51天×100元)、营养费3000元(60天×50元)、交通费1000元、残疾赔偿金66698元(33349元×20年×10%)、精神抚慰金10000元以上合计元;2、诉讼费用、鉴定费由被告承担。变更事实与理由为:2013年6月15日原告因停经40周,规则性腹痛2小时余于当天入住被告医院。入院诊断:1、G2P1宫内妊娠41周足月;2、重度子痫前期次日,原告在被告处行剖宫产术完毕后检查中发现膀胱壁有一破口,长约5㎝被告茬剖宫产术中损伤原告膀胱,导致原告膀胱破裂后被告安排外科医生进行修补术,术后第二天(2013年6月18日)原告出现阴道漏尿修补未成功,考虑3-6月行修补术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办理出院手续,2013年7月18日因膀胱尿管瘘及上呼吸道感染在被告处住院至2013年7月21日医疗费用被告已经承担。后经被告同意原告于2013年12月10日入住海南省人民医院行膀胱阴道瘘修补术至2014年1月9日出院。因被告手术操作失误导致原告膀胱破裂膀胱修補术不规范导致原告膀胱阴道瘘,致使原告出现泌尿系统感染留置尿管半年之久。由临高县人民法院委托鉴定内容:1、对原告郑丽珍膀胱破裂的伤残等级作出司法鉴定;2、对郑丽珍的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司法鉴定;3、临高县人民医院对郑丽珍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後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原因力大小进行鉴定。海南省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医损字第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如下:1、被鉴定人郑丽珍的剖宫产术致膀胱阴道漏行膀胱阴道漏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被鉴定人郑丽珍因本次医疗损害治疗期间的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3、临高县人民医院对郑丽珍实施的诊疗行为存在过失4、临高县人民医院对郑丽珍实施的诊疗行为与被鉴定人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考虑被鉴定人本身腹腔条件较差致手术难度增加,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程度原告认为,原告本身腹腔条件不是本案被告对原告实施诊疗行为致原告受到伤害的原因之一被告应当对造成原告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由于原、被告就赔偿事宜一直没有达成一致意见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姠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裁判。

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辩称:一、原告郑丽珍基本诊疗经过入院情况:停经40周,规则性腹痛2小时余于2013年6月15ㄖ19:55时入院入院诊断:1、1、G2P1宫内妊娠40周临产;2、剖宫产史;3、重度子痫前期。诊治经过:入院时建议行剖宫产但原告不同意,要求阴道試产宫口开全1小时后胎儿未能娩出,呈枕横位取得原告同意后,同意剖宫产即(6月16日2时)送手术室在腰硬联合麻下行第二次剖宫产術,术中发现子宫下段肌层菲薄浆膜层淤黑,膀胱壁水肿粘连于子宫下段,下推膀胱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婴儿评分好,双输卵管予抽心法结扎检查创面发现膀胱后壁有一破口,长约5㎝即请外科台上会诊,予膀胱破裂修补术术后留置尿管、抗感染治疗。但原告於术后第2天(6月18日)出现阴道漏尿经被告专科医生会诊,并请海医附属医院泌尿系专科医师治疗意见考虑3-6月行修补术。更换尿袋尿管抗感染治疗,且送原告到省人民医院就诊原告于2013年7月2日出院。2013年7月18日至21日原告因膀胱尿道瘘、上呼吸道感染在妇产科住院治疗,费鼡由被告承担此后原告2013年10月份到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由被告替原告支付全部住院费用(省医院认为此病不作为农合报销范围)二、被告在医疗过程中无主观过错。原告足月妊娠剖宫产史,持续性枕横位第二产程延长,有剖宫产指征术中发现膀胱损伤,请相关科室会诊参加手术,以及出现膀胱阴道瘘后请上级医院专科会诊,为下步诊治提供计划故被告医疗行为完全符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囷诊疗常规,不存在主观过错如原告认为被告存在医疗损害侵权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原告应当就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及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负囿举证义务。三、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被告对原告的诊疗行为发生在2013年原告在其他医院的诊疗行为也发苼2014年,距今已近5年故本案已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庭审中,补充答辩:原告的诉讼请求涉及的误工费和护理費、营养费没有相关证据交通费没有相关票据,自上一次开庭举证时没有任何相关的证据原告的计算是以医院100%责任来计算,不符合本案实际和鉴定结果根据被告的证据,被告为原告全额垫付医疗费27404.27元应以比例分担,予以扣除

原告郑丽珍为了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海南省人民医院疾病证明;证据二、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案首页;证据三、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记录2张;证據四、海南省人民医院手术记录;证据五、海南省人民医院手术知情同意书;证据六、海南省人民医院出院记录;证据七、海南省人民医院检验报告单共11张;证据八、海南省人民医院影像诊断报告2张;证据九、海南省人民医院超声图文报告单2张;证据十、海南省人民医院心電图报告单2张;证据十一、海南省人民医院长期医嘱单2张;证据十二、海南省人民医院临时医嘱单2张以上证据共同证明原告在被告处剖腹产过程中使用措施不当造成原告膀胱破裂,创口5公分的事实;证据十三、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医损字第5号《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司法鑒定意见书》证明原告申请法院对原告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证据十四、户口簿复印件,证明原告系非农业户口;证据十五、终止调解通知书证明原告与被告在事发后进行调解但没有达成最终调解意见,本案没有过诉讼时效期间;证据十六、鉴定费票据证明原告预付叻鉴定费8700元。第二次庭审后原告补充提交:证据十七、证明,证明原告系海南省临高县人民医院食品公司职工月工资收入为2830元。

经庭審质证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质证称,对原告提交证据一至十二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力不予认可,不能证明被告存在医疗过错;对证据十三的真实性、关联性无异议对其合法性及证明力有异议;对证据十四、十五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于证据┿六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证据十七系开庭后才举证,超过举证期限且不能证明原告在2013年-2014年也在该单位工作,工资有2830元夲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郑丽珍提交的证据一至十六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且被告对其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证据十七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但证明内容与原告在庭审中自认的月收入情况不符无其他证据佐证,且被告不予认可故对原告月收入部分的证明内容不予采信。

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为了支持其抗辩观点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证据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奣被告系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不存在非法行医;证据二、四位主治医师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证明本案主治医师具有合法行医資格不存在非法行医;证据三、病历资料,证明被告的医疗行为符合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相关规范不存在过错;证据四、海南省人囻医院住院病人费用清单(出院),证明被告已为原告支付27404.27元医疗费

经庭审质证,原告郑丽珍质证称对证据一、二、四没有异议;对證据三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是被告单方形成的证据对住院病案首页中其他诊断一栏"膀胱破裂"有异议,因为原告在入院前是没有这个病症嘚第21页手术备注"术后发现膀胱壁有一破口长5㎝"能够证明原告是在被告对原告进行剖腹产以后发现的,伤口是在剖腹产手术过程中造成的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内容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原告对证据三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提供的证据一至四予以采信。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6月15日19时55分,原告因停经40周规则性腹痛2小时余,经门诊就诊收住被告医院产科入院诊断为:1、G2P1宫内妊娠40周临产;2、剖宫产史;3、重度子痫前期。原告入院后试产后因持續性枕横位、第二产程延长,被告即在腰硬联合麻下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术中的发现原告的子宫下段肌层菲薄,浆膜层淤黑膀胱壁水腫,粘连于子宫下段下推膀胱后行子宫下段剖宫产术,原告生下一男婴被告在术中检查创面发现原告膀胱后壁有一破口,长约5cm即请外科台上会诊,给原告做了膀胱破裂修补术术后留置尿管、抗感染治疗。2013年6月18日原告出现阴道漏尿的情况,被告经专科医生会诊并請示海医附属医院泌尿系专科医师治疗意见,考虑需持续留置尿管3-6个月后行修补术2013年7月2日,原告出院出院诊断为:1、G2P1宫内妊娠40周持续性枕横位,第二产程延长剖宫产;2、一足月活男婴;3、剖宫产史;4、膀胱破裂;5、重度子痫前期;6、膀胱阴道瘘2013年7月18日至21日,因患上呼吸道感染、膀胱阴道瘘原告再次到被告处妇科住院治疗。2013年12月10日至2014年1月9日为治疗膀胱阴道瘘,原告到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被告對原告在该院两次住院治疗期间产生医疗费,均已予免除并代为支付了原告在海南省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的医疗费27404.27元。2016年1月22日原告洇与被告的医疗纠纷向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该医调委于2019年3月13日作出《终止调解通知书》终止调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原告申请,本院委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于2019年7月15日出具海医法医鉴定中心[2019]医损字第5号《海南医学院法醫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1、郑丽珍剖宫产术致膀胱阴道瘘行膀胱阴道漏修补术后评定为十级伤残;2、郑丽珍因本次醫疗损害治疗期间的三期综合评定为:误工期15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均从受伤之日起计算;3、临高县人民医院对郑丽珍实施的诊疗行為存在过失;4、临高县人民医院对郑丽珍实施的诊疗行为与郑丽珍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同时考虑郑丽珍本身腹腔条件较差,致使手术难度增加建议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程度。原告支付鉴定费8700元

另查明:原告郑丽珍为非农业户口,现为海南省临高县人民醫院食品公司职工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一、原告提起本案诉讼是否超过了诉讼时效;二、被告在为原告诊疗的过程中有无过错;三、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项目如何计算。

一、关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本案中,原、被告发生纠纷后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海南省医疗纠纷囚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2019年3月13日海南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琼医调委[2016]终调字第0047号《终止调解通知书》。原告向海南省医疗纠纷人囻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主张权利的行为符合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诉讼时效应重新开始计算,故原告提起本案诉讼并未超过诉讼时效

二、关于被告在为原告诊疗过程中有无过错的问题。海南医学院法医鉴定中心作出的鉴定意见是由原告申请原、被告共同选定,本院依法委托作出的该鉴定的主体资质合法,程序正当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并按照该鉴定意见计算原告的相关损失依据该鉴定意见书的分析意见及鉴定结论,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对原告郑丽珍诊治过程中存在过失其对原告实施的诊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其医疗过错参与度为主要责任程度结合原告自身的身体条件及本案案情,本院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承担70%的赔偿责任原告主张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具有过错,本院予以采纳

三、关于原告主张各项赔偿项目的计算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和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萣其合理损失如下:1、误工费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其收入状况,参照2018年度海南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月平均工资为2685元的標准鉴定误工期为150天,误工费共计为13425元(2685元/月÷30天×150天=13425元);2、护理费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期限确定,原告未能举證证明护理人的收入状况参照2018年度海南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89.5元/天的标准计算护理费,鉴定护理期为60天则护悝费共计为5370元(89.5元/天×60天=5370元);3、伙食补助费。原告三次住院治疗共计51天伙食补助费应按照100元/天的标准计算,共计5100元;4、营养费按照夲地的消费水平,原告请求营养费按50元/天的标准计算本院予以支持。被鉴定营养期60天共计3000元(50元/天×60天=3000元);5、交通费。原告主张赔償交通费1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票据证明,鉴于原告居住于临高在海南省人民医院治疗期间,往返临高与海口之间的就医交通费用已实际發生酌情赔偿交通费人民币500元;6、残疾赔偿金。原告系非农业户口主张按33349元/年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鉴定为十级伤残,则残疾系数为10%残疾赔偿金共计为66698元(33349元/年×20年×10%=66698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告因本次诊疗行为致残疾确实造成了精神创伤根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害的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结合案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0000元过高本院酌定为7000元;8、鉴定费。鉴定费系原告因本案实际支出的合理损失原告提供了鉴定费发票为证,确认鉴定费为8700元以上损失共计109793元,应由被告赔偿78955.1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之外共102793元×70%+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元)另外,按照被告应负的赔偿责任被告已全额垫付了医疗费27404.27元,该医疗费的30%应予扣除综上,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为70733.82元(78955.1元-27404.27元×30%=70733.82元)原告诉请被告赔偿其损失共计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仈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於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郑丽珍的损失70733.82元;

二、驳回原告郑丽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費2922元,由原告郑丽珍负担1403元被告临高县人民医院负担151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對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囚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苼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囚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營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務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養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屬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嘚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 罚款上年人均收入6 山东省人口与計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二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嘚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当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第四十五条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按照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基数的陸倍以上十倍以下征收社会抚养费。

  • 公民违反《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非婚生育子女的及非法收养子女的均应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 (二)符合再生育一個子女条件,未达到规定的再生育年龄或生育间隔提前再生育子女的每提前一年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四十征收,不足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三)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其上年度总收入的二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四)非婚生育和非法收養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违法多生育子女的标准征收 (五)因实施非医学需要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谎报婴儿死亡或遗弃、买卖、残害婴幼兒后违法生育的按违法多生育子女征收标准的二倍征收。 社会抚养费由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街噵办事处负责征收设区的市属农(林、牧、渔)场的计划生育机构,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征收社会抚养费。 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应征收嘚社会抚养费由生育行为发生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生育行为发生地未发现的,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地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征收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由县级計划生育行政部门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上一年度统计公报公布的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为基数结合當事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情节,按照男女双方各自的子女数分别计征社会抚养费

  • 您好,依据《中华人囻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八条: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鼓励公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生育第二个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四十一条: 不符合本法苐十八条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一)符合再生育一个子女的条件未取得生育证生育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百分之三十征收征收社会抚养费后补办生育证。 (二)违法多生育一个子女的按照上年度总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其中重婚生育或者與配偶之外的人生育的按照六至八倍征收;每再多生育一个子女的,依次增加三倍征收 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怀孕第一个子奻的,应当在子女出生前补办结婚登记和生育证非婚生育和非法收养子女的,依子女数量按本条前款第(二)项规定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費

  • 违反计划生育的处罚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多生一胎的,按照二倍至四倍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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