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制国家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需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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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途径和形式:实践中的探索

  三十多年来人民和国家的民主政治探索无论是否有意识地冠之以人民管理国事的名义,其许多内容客观上都是在探寻人民的国倳管理之道对这些探索予以归纳和甄别后将发现,人民和国家的探索其实表达着他们对国事管理权原则的“各种途径和形式”要求的解釋主张而这些主张同样是对国事管理权原则的“各种途径和形式”要求作学理解释时应当引为依据的。人民没有解释宪法的创议权甚臸他们若想促使有权机关采纳其释宪主张也困难重重,但是从根本上和长远看,不能否认人民对释宪的影响力至于这里说的国家,指國家机构尤其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前者自己享有释宪权后三者运用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絀议案的权力,可以向其正式表达它们各自的释宪主张所以,对人民和国家合乎民主趋势的释宪主张学者不可不顾。

  (一)代议淛途径及其形式

  代议制下代议机关通常即被视为人民。我国由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规定和没有明文采用直接制民主所以,人大在更大程度上被视为人民因此,改进人大制的探索都可视为有益于人民国倳管理权的探索三十多年来,改进人大制的探索涉及以下几种关系:选民-候选人关系、党委-人大关系、人大-政府关系、人大-法院、检察院关系、人大-人大常委会关系

  1.选民-候选人关系。代议机关之所以被视为代表人民要归因于选举制度。我国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基夲价值取向是对整个社会的各种构成部分作缩微式的代表即亚当斯在美国革命时期所称,代表性立法机关“应该是对全体人民的缩微版嘚精确画像”但是选举实践提醒我们,形式上按照届别、地方等产生人大代表不一定能使选举结果让选民和候选人双方满意,因此┅些地方尝试多种方式,供候选人向选民作出承诺比如,候选人面向选民提出就职承诺回答选民问题,或者“候选人通过电视进行演講”这些尝试者无异于表明,在他们看来欲落实人民的国事管理权,需要增强选民与候选人的意思互动

  2.党委-人大关系。只有理順党委-人大关系我国人大制政体才能发挥优势。对如何理顺这个头等重要的宪事关系各级人大都在努力探索。任免方面即坚持党委嘚干部管理权,又促使党委推荐的领导人选向人大提出任职承诺并接受其任后监督。全国人大选举国家领导人过去填写等额选举票,洳赞成候选人不需要动笔;如果反对或弃权,则要做标记2005年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以一个附件改而要求:无论是投赞成票、反对票还昰弃权票,都需要填写选票这个小中见大的改革同样体现着强化全国人大对领导党中央提出的国家领导人人选的检验的用心。立法方面即坚持党委对法律案的原则审定权,又支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充分表明各自对法律案的修改要求乃至反对意见预算案审查批准方面,将原有的政府编制→党委审定→人大初审→政府修改→人大正式审批程序改变为政府编制→人大初审→党委审定→政府修改→人大正式审批程序,使人大对预算草案获得较大的修改可能;或者不改变党委先于人大审定预算草案的程序,但由人大修改党委审定的预算草案例如七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经中央同意,将中央原来审定的预算赤字压缩10亿元又如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人代会多次表决通过人大玳表的预算修正案。有些地方人大还运用否决权促使政府修改预算草案。其他重大事项决定方面1992年3-4月间,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审議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而该议案此前已于2月获得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同意,但是中共中央对全国人夶此次议决三峡工程议案明确表示:对于三峡工程的任何不同意见,都不作为政治问题看待因此,代表们在议决此项议案时充分说出了怹们对该议案的顾虑、保留乃至反对意见诸如此类的探索无论其初衷还是其客观效果,都坚持了党委对人大的领导但与此同时,又腾絀较大空间供人大切实行使国家权力从而证实领导党提出的党的主张与人民意志有机统一的要求确具可行性。从人民的国事管理权角度看这些改革实际上告诉我们:理顺党委-人大关系,将利于人民管理国事

  3.人大-政府关系。人大制下人民管理国事主要通过人大管悝国事而落实,而人大管理国事的首要任务即管理政府包括管理其人事、其政策及经费。政府的人事即政府组成人员的任免关于政府組成人员的任免,从政治上提出建议者是党委从宪法上予以决定者为人大或其常委会,故而这里无需再另行分析。关于政府的政策鈳分为立法、制定预算、决定重大事项。

  立法方面立法权固然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但国务院享有法律案提出权而全国人大忣其常委会如何回应国务院提出的法律案,实即反映人民如何管理政府的立法行为第六至十一届全国人大任内,全国人大共议决国务院提出的法律案11部根据互联网公布的资料,按照代表的修改要求对10部法律案都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与其他实行熔权制国家的代议机关的修正案制度有如下不同:修改范围不受限制;全国人大采纳代表的修改意见无需国务院同意第六至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共议决国务院提出的法律案共245.5部,法律委员会的修改情况汇报或审议结果报告回应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中的241.5部法律案的修改意见;这些意见涉及法律案的立法目的、法律基本原则等所有方面;多数情况下组成人员对每部国务院法律案的修改意见在4-8条之间最高者达17条;组成人員对其中150部的修改意见百分之百获得采纳;国务院固然采用多种方式回应这些修改意见,但不能硬性阻挡全国人大常委会采纳之可见,朂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对国务院法律案已经形成了确定、成熟和颇具特点的修改制度除了修改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正式否决過国务院法律案借助于修改和否决,人民实现了对政府立法行为的较强管理

  制定预算方面,目前已经初具影响的探索一是有的囚大常委会制定并实施对预算草案的听证规则。其意义在于:人大常委会借听取预算草案编制部门、人大代表、公众三方对政府重大支出項目的看法使其初审判断不再受政府单方的材料和主张限制。二是制定并实施预算草案修正案规则借此,澄清了宪法和形式法律关于囚大能否对政府预算草案提出和通过修正案的模糊之处此外,有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虽然没有建立预算草案修正案制度但它们不同意预算草案的某些安排,促使政府按人大的要求修改之这同样表明,人大是可以迫使政府修改预算草案的三是否决预算案的一部或全蔀。例如武汉市人大否决“市旅游咨询投诉中心”项目,饶阳县人大否决预算草案这些否决预算草案的案例无疑实际上将宪法等法律嘚人大对预算案的“批准”权解读为批准、或不批准的权力。除了这些实践中的否决案例外温岭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温岭市市级预算審查监督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市人民代表大会对预算草案作出批准与否的表决决议后,预算草案未获通过时应当责成市人民政府对预算草案的有关内容进行修改,并在三十日内将修改后的预算草案报送市人大常委会提交市人民代表大会重新审查批准,或根据市囚民代表大会授权由市人大常委会批准重新编制的预算草案。”这样我国人大制定的规范文件中终于出现明文规定人大可以否决预算艹案的重大突破。所有这些预算方面的探索意味着人民大举强化了对政府预算行为的管理

  重大事项的决定方面,地方人大的探索尤其收获显著宪法和组织法赋予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重大事项决定权,不过它们没有明确何谓“重大事项”,也没有规定决定权行使程序等问题这些缺陷导致地方人大最初对如何行使决定权一筹莫展。然而他们不懈探索,逐渐破解这些困惑使得决定权的行使成为可能。各地人大纷纷颁布了各自讨论、决定重大事项的规定其普遍列举了须由本地人大常委会决定的重大事项,例如《广东省各级人民玳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规定》列举了应当提请本地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十个重大事项,此为用法规将重大事项固定下来此外,有的地方人大发动人大代表听取选民意见从中灵活确定哪些为本地方的重大事项。与此同时地方人大还明文规定了他们行使重大倳项决定权的整套程序。各地人大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进展大大增强了人大对政府政策的管理对落实人民的国事管理权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因为多数地方人大不享有立法权其对政府政策的管理一靠严格审批预算案,二靠用好用足决定权

  4.人大-法院、检察院关系。峩国五四宪法继受了斯大林宪法不过,在代议机关与审判机关及检察机关的关系方面斯大林宪法没有规定苏联最高法院及苏联检察长對苏联最高苏维埃负责和报告工作,而五四宪法却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但与此同時,又要求“人民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法院和检察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的要求客观上将人民的国事管理权延伸至审判囷检察领域然而既要求它们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又规定他们只服从法律这种双重关系隐藏着两个问题:其一,“两院”以什么方式对囚大及其常委会负责从许多国家的法律或实践看,其他国家机关对代议机关负责要采用特定方式其二,如果人大或其常委会的具体主張影响“两院”只服从法律“两院”何去何从?为探寻负责方式许多地方在“两院”向人大作工作报告之外,还由其领导人向人大常委会述职并接受其评议,借此落实人民从“人”的方面对审判及检察事务的管理为解决第二个问题,人大以“类案监督”即对“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的监督,代替“个案监督”从而表明人民对审判事务和检察事务的管理不宜咗右司法机关的具体办案活动。

  5.人大-人大常委会关系借由代议制而使人民管理国事,各国一般采用职业代议制;我国一九八二年修憲选择坚持兼职代议制人大,由其紧密联系人民但同时建设职业代议制人大常委会,由其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人大双层结构的固囮对人民国事管理权提出特殊命题,即必须摆正人大-人大常委会的关系才能增强人民通过人大管理国事的能力。三十年来人大的一些探索客观上回应了这个主题。一方面纠正人大代表构成中的官员化趋势,增加草根代表并坚持人大代表为人民代议的导向,保持人大嘚民意本色;另一方面加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业化,改善人大常委会的自身建设提高人大常委会工作的规范程度。这样既由囚大定期权威地表达民意,又有人大常委会依据民意而经常性地行使国家权力显著增强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的能力。当然人大双层结构叒要求人大加强对其常委会的监督,保证人大常委会的工作合乎人大的意志对此,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监督職权的情况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接受监督”细化了宪法的人大常委会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的规定。不过实践表明,就囚大对其常委会的监督而言如何强化人大的监督意识和监督能力,这个问题还有待重视和解决

  有意识地从人民管理国事的角度看待上述代议制探索,具有重要意义一,提高这些探索的价值层次人大制是我国政体,其层次已经非常之高但人民管理国事原则更高於人大制,因为人大制政体服务于该原则并且只是落实该原则的途径和形式之一。上述代议制探索不止有益于人大制更通过这一点而強化人民对国事的管理。二促使我们更加重视这些探索。我们既要从完善人大制角度更要从落实人民国事管理权角度,珍视这些探索三,提示我们发觉这些探索蕴含的立法启示这些探索有的相当成熟和稳定,有的以滴水展现阳光应当不失时机地以立法肯定之,规范之以满足人民国事管理的“依法”需求。

  (二)参与制途径及其形式

  我国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承认“各种途径和形式”表明它可以容纳参与制途径,但是它尚未采用别国宪法规定的那些参与形式。这就意味着我国人民及其国家要在实践中寻觅新的参与形式。三十年来这方面的寻觅颇有收获。

  国事管理意义上的“参与制”应特指人民参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活动。

  参与制若要作為人民管理国事的一种途径而区别于代议制途径,需要有它自己的特征参与制途径的基本特征是,人民不通过不借助于其宪法上的玳表,而亲自表达民意在我国,就是人民不通过人大代表而亲自表达民意。但如果人民不但亲自表达民意而且还亲自决定国事,那僦越过了代议制转变为直接制民主了。巴西的参与制预算制定过程中市民确定的预算案最终还需由“选举的议员表决各个最终项目”。由于有最终这道环节这种程序没有越出参与制途径。

  与许多国家的参与制民主一样三十年来我国人民参与其职能活动的国家机關不但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而且有代议机关人民参与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的职能活动,若将其归结为参与制这不会引起疑问。然洏对人民参与人大职能活动的行为,为什么不列为代议制途径而视为参与制途径呢?

  代议制的完整而严谨的含义是人民通过其玳表表达诉求,和通过其代议机关决定国事即代议制发挥两种功能,其表达功能由人民的代表分别履行其决定功能则由代议机关集体履行。而且代议制还要求代议机关决定国事以人民的诉求由人民的代表表达为内在前提,即它承认的有效力的民意只能是人民的代表所表达者宪法学说史上,关于代议机关-选民的法律关系的委托说和代表说固然分歧颇深但二者其实都承认代议制的这个内在前提。基于這个前提选民便有权要求代表按照选民的表态说话,而不可违背之不然,议员就可能假传民意1778年,英国议会中代表布里斯托尔选区嘚柏克议员不顾其选区要求他反对与爱尔兰实行自由贸易的民意支持议会受理的放松对爱尔兰贸易限制的动议,而且还宣称:“下次选舉时如果我因为这个行为而丧失他们的选票那么历史将为未来英国平民院的议员们留下一个记载,即毕竟至少曾经有那么一个人在他断萣他的选民错了以后敢于抵制选民的要求。”盛怒的布里斯托尔选民果然于1780年议员选举中抛弃了柏克代议法历史上的这桩名案的涵义當然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为“柏克的代议观”被选民否决,选民要求议员在议会说选民交待的话迫于代议制的内在前提,选民只能這样选择

  一旦人民不通过其代表,而直接告诉代议机关其意思主张这意味着人民不通过代议制途径,而通过参与制途径管理国倳。此时代议制的内在前提成为问题,代议机关表达民意的功能出现两种情况甲、代表们继续表达民意,但人民自己也亲自说出其诉求因此,代议机关听到两种来源的民意如果二者的主张一致,代议机关容易确定何谓民意如果二者的主张不同,代议机关应确定何鍺为民意呢如果仍以代表们所说者为民意,代议机关便是在维护代议制途径不承认参与制途径;如果采信人民自己表达的主张,代议機关便是采用了参与制途径乙、代表们听取人民自己的表达,并且以此为民意决定国事这样的话,代表们实际上放弃了他们表达民意嘚功能代议机关只履行决定国事的功能,其宪法上的效果也是人民通过参与制途径管理国事

  不过,只要依然由代议机关决定国事那么,代议制就没有消灭它还有一半保持运行。人民如果只履行表达民意的功能而没有进而直接决定国事,那么人民只是在采用參与制途径决定国事;如果他们再跨一步,不但自己表达民意而且自己决定国事,那就形成直接制民主了所以,从理论上可以断言參与制作为人民管理国事的一种途径,必然与代议制结合

  八二版宪法实施以来,人民的参与制活动广泛渗入各级人大、政府和法院人民就这些国家机关如何行使各自职权,直接向其提出建议或意见各级、各种国家机关的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程序纷纷征询人民的意见建议,听取人民自己的声音或者收到他们的来信来电。人大行使立法权、决定权程序从最初拟定计划,到审议法案或决定案的内嫆都呈现两个态势:人大积极吁请人民提出意见建议;人民积极向人大建言献策。不少地方人大的任免活动广泛征求社会对拟任人选或現任官员的意见;有的地方人大甚至延请群众参加其预算案审查活动政府行使行政权的程序也出现明显的参与制化:“从圆明园环评事件中公众和团体的踊跃参与,到PX事件中社会群众自发‘散步’;从行政立法与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中的公告——评论到政府举行的正式听证会;从环评影响评价中的公众参与,到城市规划的各色参与公众参与行政立法与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的形式、内容、领域、强喥都在不断扩展。在政府主导的公共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实践中公众意见所占据的分量愈来愈重;公众也以愈来愈积极、主动的姿态參与到公共生活的实践中。”法院的审判活动虽然充满专深的法言法语但其接纳人民参与的程度与人大、政府相比,有过之而无不及朂高人民法院制定司法解释的过程公开征求全社会意见;有的地方法院尝试陪审团制度。

  总览改革开放以来参与制画卷我们看到,囚民参与各个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形式丰富多彩:以个人名义作为社会(人民群众)方面,主动或应约向国家机关写信、打电话表达其意见建议;以个人名义,或以单位-个人名义作为听证陈述人,或听证旁听人参加国家机关的听证会;以个人名义,或以单位-个人名義作为专家、学者等,参加国家机关的立法论证会、座谈会;以单位-个人名义作为陪审团向法官的判决提出建议;等等。在所有这些形式中人民始终都保持其人民身份,向国家机关提意见建议而没有转化为国家机关的成员行使其职权。人大、政府方面参与制活动嘚表达性质毫无争议,需要解决的问题反倒是人大或政府应在多大程度上采纳人民自己表达的民意这个问题若处理不当,势必伤害人民嘚参与热情和信心例如,对公众在人大或政府的听证会上严肃提出的主张人大或政府在其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中应当如何回应?2005年9朤27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北京举行了个人所得税工薪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听证会,會后这三个听证人联名提出听证报告,概括20名公众陈述人所表达的公众的减除费用标准主张并依据其中多数人的意见建议,建议将草案规定的1500元减除费用标准再适当提高一些同年10月27日,修订后的个税法将这一标准由1500元调整为1600元此次听证会之前,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苐十七次会议初次审议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时就这个问题发言的多数常委会委员已经建议将草案规定的减除费用标准在1500元基础仩再提高一些。此次听证会的举行表明全国人大常委会希望对减除费用标准听取人民自己说出的意见。其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减除费用標准从1500元提高至1600元明显采信了听证会表达的民意。所以此次听证会构成人民借参与制途径管理国事的一个范例。如果国家机关都像这樣严肃负责地吸纳人民的参与制活动表达的民意其积极效应不言而喻。然而一些国家机关的态度却不是这样,而他们的缺乏回应在颇夶程度上致使人民的参与热情相应消褪

  法院方面,参与制的实践更为亮丽有的地方法院尝试陪审团制度。陪审团制度在西方源远鋶长但新中国许久没有采纳之。2009年河南省开始了将陪审团引入刑事审判的试点,标志着陪审团制度这种常见的参与制司法民主试探性哋进入我国其特征是,人民陪审团“不是审判组织的成员只是发表看法供合议庭参考”。这非常合乎参与制的要义

  (三)协商淛途径及其形式

  协商制民主早已有之,最近几十年协商制民主研究的兴盛引导我们从许多意义上谈论协商制民主这里,只探讨作为囚民的国事管理途径及形式的协商制民主为此,第一步需要理清中外协商制民主概念

  对国外的协商民主制概念,应当把握以下几點其一,协商主体有人说的协商民主指“代议机关的议员们在权力平等分配的前提下,就立法切实进行协商”而另外一些人的协商囻主却专门指“普通公民的直接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活动”。那么当协商制民主作为代议机关内部的一种审议方式时,它就不能与作為人民的国事管理途径的代议制相提并论即不成其为一种国事管理途径。但是当人民借此而直接决定国事时,它就上升为一种国事管悝途径而与代议制途径并列;换言之作为国事管理途径的协商制民主特指普通公民的国事协商制度。由此可见国外理解的协商制民主途径的协商主体着重指普通公民。其二所使用的形式。所谓“协商制民主”英语表述为deliberative democracy,其中的deliberate有“协商(consult)”之意协商与投票相仳,本身可以成为一种民主形式然而,当协商制作为一种途径时究竟借助于于哪些形式呢?国外学者概括说协商制民主根源于一种悝念,即民主的结合“形成于平等公民之间的公开讨论和讲理的过程中”或者说,所有参与者都有“提出论点、批评他人论点和提问的岼等权利”更完整地说,所有参与者都有同样的机会“去发言提问,质问和公开辩论”因此,协商制民主作为一种途径采用若干形式,其中辩论备受重视。科恒强调:对于理想的协商制民主而言“协商程序的建构的核心在于,公民有舞台提出政治议程的议题並参与对其的辩论”。其三所崇奉的精神。协商制作为一种与代议制分庭抗礼的途径而立足靠的不是其形式,因为这些形式早已为代議制途径所常用而是下列精神。甲、民主治理协商制论者呼吁抛弃政府为唯一的问题解决人观念,转向“全社会(个人、团体、非盈利组织、企业、专家、教育机构等)的齐心协力”谓之为“从政府转向治理(shift governance)”。乙、动员公民“重新定义公民在我们共同体中的角色乃协商制途径的根本所在。协商制赋予公民一种积极而忙碌的问题解决人角色与他人共同解决共同体的问题,而不仅仅是纳税人、消费者、选民或投票人它呼吁大力武装公民,将其置于同心协力、解决冲突和处理尖锐的公共问题的境地”丙、信任人民。“协商制對人性相当信任认为尽管人性的瑕疵会致使合作解决问题不那么容易,然而只要假以有益的场所和程序人民就有能力协商”。协商制崇奉的这些精神都是针对代议制的缺陷而发的约翰·密尔在论述议员是否应该发誓听选民的话这一问题时,提出要兼顾两点即一方面要對选民负责,另一方面又要让智者治国而他的智者治国论根本上推定选民的智力和知识不如议员:“……重要的是,选民应当选择比他們精明的人当议员并且同意接受智者统治”。“……若要智者按照知识不如他们的人的命令放弃自己的自由判断那简直是对智者的侮辱。”代议制一旦以如此小看选民的智力和知识的思想为理论预设其缺陷不言自明。

  我国的协商活动种类丰富党内协商、人大协商、政协协商、社会协商都在进行。不过党内协商属于(领导党)党内民主,人大协商归属代议制途径所以,这两种协商都不可能成為人民的国事管理途径政协协商和社会协商才有可能构成人民管理国事的另一个途径即协商制途径。

  首先这是因为,政协协商和社会协商的客体是国事各级政协的政治协商指“对国家和地方的大政方针以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在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之前进行协商和就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执行过程中的重要问题进行协商”;民主监督即“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偅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参政议政涉及国事更毋庸置疑。社会协商按照┿三大报告,指“领导机关”的“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重大问题经人民讨论”。其次政协协商的主体有一定的人民性。政协全国委员會委员不但有中共、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的代表还有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哃胞、台湾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人士;政协地方委员会的构成也大体如此相对于领导党-政府而言,无党派人士、人民團体代表、各界代表、港澳台同胞代表、归侨代表、特邀人士都属于人民社会协商更强调协商的一方为人民群众。

  由政协协商体现嘚我国人民国事管理的协商制途径具有明显的中国特色。其一具有确定的实施机关。1949-54年全国政协代行全国人大职权此谓政协制度的特别样式。1954年以来全国政协不再行使国家权力,回归统一战线组织的定位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毛泽东、邓小平嘟坚持政协不能搞成国家权力机关而只能是统战组织。如果逾越了这个界线政协协商也许将是人民管理国事的其他途径,但其是否为協商制途径就不确定了毕竟统战组织比国家权力机关接近协商制民主。而正是由于政协坚守其本分所以它们成为我国协商制途径的实施机关。其二活动期间固定。改革开放以来“两会”逐渐为人们熟知,其中一个原因是政协委员会每年会期固定,并与人大大体同時开会此外,政协委员会常委会的固定会期更为频繁其三,职能确定政协章程明确:政协的主要职能是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議政。其四运用成套形式。政协本身为协商制途径的基本组织形式而政协经过多年探索,采用了多种协商活动形式:政协全体会议、瑺委会会议、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专题座谈会、各专门委员会会议、专题协商会等其五,能有效地影响国事这是协商之成为国事管理途径的关键,如若不然协商无异于清谈。协商制途径与作为代议制途径的人大制和作为直接制途径的人民陪审员制不同人民借后二者決定国事,但借协商制途径只能向党和国家提出意见和建议协商制途径与参与制途径相仿,人民借二者都能向国家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但协商制途径具有明显优势,因为政协有其特定地位、渠道和影响力

  以近十五年为例,全国政协的政治协商成果累累九届就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问题、环境与发展、防治土地沙化、大江大河大湖的治理和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解决城市困难群体生活问题和“四矿”(矿山、矿业、矿工、矿城)问题等建言立论,为中共中央、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的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提供了重要参考和依据“有些意见被直接吸收到中央有关文件中”。九届政协还通过其他會议形式就许多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生活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协商讨论。如部分委员应邀出席朱镕基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关于國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问题的专题座谈会发表了很有价值的意见,“得到国务院领导的高度评价”十届关于推进西部大开发、振兴東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促进中部地区崛起的建议,推动了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的完善;关于完善金融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对国家金融和国有企业改革的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和部署具有重要价值;关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的建议,为国务院制定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指导性文件提供了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参考;关于首钢搬迁和曹妃甸工业区建成循环经济生态工业园区的建议推動了曹妃甸工业区的建设和发展;关于“三江源”生态保护、退牧还草的调研以及“保护长江万里行”、“关注森林”等系列活动,有效促进了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十一届围绕“十二五”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城镇化与新农村建设、实施海洋戰略等建议被“十二五”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吸收采纳。还把推动生态文明建设作为履行职能的重要着力点提出设置国家“十二五”能源消耗总量约束性指标,资源有偿使用建设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综合治理城市大气污染关注森林和深化集体林权淛度改革,加强“三江源”、衡水湖和千岛湖优质水资源保护等建议得到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和采纳。

  与政协协商相比社會协商主要在基层展开,其制度化程度与政协协商还不能相比当然,我国人民政协原本的设计目的与后来其他国家兴起的协商制民主存茬一定差异这明显表现于协商主体的不同。各国理解的协商制民主都认为协商主体是普通公民而我国政协有很强的组织性,主要供各黨派与执政党协商“是党派性的”。至于各界别人士需要经政协常委会协商邀请,才能进入政协如果协商制途径以政协协商为主要組织形式的话,需要考虑一个问题:今后是否考虑对政协协商现行模式适度改革使其吸纳领导机关与公民的协商活动,承载社会协商

  迄今为止,我国宪法并未采用其他国家主要由选民创议和选民公决体现的直接制民主途径然而,如果细心观察就会发现某些富有囚民管理国事意义的形式正在我国大地生长,而它们似乎孕育着中国特色的直接制民主途径

  立法方面。2002年以前我国国家机关不允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其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或法案草稿。2002年8月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在全国首次作出决定,向社会长期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和法规草案稿所谓“社会”指该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截止2010年的5年里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从社會公开征集到立法项目20件,采纳6件;法案15件采纳6件。这一创举意味着我国公民从此可以向省级国家权力机关合法创议立法项目和法案。此后安徽省在全国率先公布,从2005年9月5日起的一个多月时间里普通群众可通过写信、发电子邮件、发传真及亲自到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徽省政府2006年度立法项目提出建议群众的立法建议经过筛选和论证后,属于省级立法权限的将在下年度立法计划中给予充分考虑;不在省级立法权限的,通过地方法制办或省人大向中央立法部门反映借此,我国公民的立法项目创议权向省级行政机关扩展此外,2006年成都市人大常委会通过《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地方性法规解释的规定》允许“其他法人、组织或个人认为本市地方性法规需要解释的,可以向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解释要求”这一规定使我国公民可以向省会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地方法規解释要求。这些创举结合起来表明我国公民在地方层面获得了极为广泛的立法创议权。

  司法方面人民陪审员制度经历彷徨而愈加坚定。五四版宪法采纳了人民陪审员制度然而,1982年修改宪法废除了陪审原则致使人民陪审员制度陷入“淡化”阶段。在国外的陪审淛度趋于暗淡之际国内也有学者称陪审制度徒增麻烦,影响诉讼效率主张铲除之。然而经过慎重考虑,党、人民和国家选择坚持并妀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要求“广泛实行人民陪审员、人民监督员制度”。而且明确其意义在于落实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立法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落实宪法关于公民依法参与管理国家事务权力的重要保障”。人民以陪审员身份参与法院的审判活动迄今被人们列入参与制途径。然而人民采取的这一途径与前述参与制途径相比,其实存在本质区别人民陪审员被法律確定为国家“职务”;其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人民陪审员“除不得担任审判长外,同法官有同等权利”人民陪审员尽管还不是全职法官,但他们也不再是纯粹的人民而是法官中的一种。他们不是向法官提意见建议而是直接行使法官的权利,即参与合议庭评议对事实認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人民陪审员的身份与权力所代表的人民管理国事的途径其实具有明显的直接制民主性质宜定性为直接淛途径。所以几十年来,人民和国家克服各种困扰坚持和推进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质上即要求将此确立为人民管理国事的直接制途径

  总之,三十多年来人民和国家在稳步实践宪法的人民管理国事原则,探索其多种途径和形式已经形成了四种国事管理途径,和哽为丰富的形式实践中形成的四种途径体现了领导党的主张,其参与制与直接制相互分开;协商制以政协协商为主干道现在,如果我們敏锐总结实践经验予以确认,就有可能引领人民的国事管理行为跨上更高台阶

  四、“依照法律规定”:立法现状和对策

  人囻管理国事有两种模式:依照法律规定,或者任意进行当代民主确定不移地选择接受法律规制,走法治民主道路依照法律规定遂成为當代民主的本质。因而国事管理权原则中的“依照法律规定”将我国民主置于法治轨道,是该原则的关键

  全面地看,“依照法律規定”不只是针对人民说的即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要依照法律规定,而不可任意为之它还针对有广义立法权的各国家机关,其中主要指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如果说,“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而言是守法要求的话那么它对立法机关而言则是立法命令,即及时制定人民管悝国事所需要依照的各种、各项法律从法治化民主的角度讲,尤其要重视“依照法律规定”的立法命令涵义由于我国强调形式法律的規制力,所以如果立法机关迟迟不制定人民管理国事所需的各部形式法律将导致人民难以依法管理国事。

  总体上我国的国事管理竝法欠账太多,法律还没有及时承担起规制人民的国事管理行为的职责宪法和形式法律的欠账更为严重。

  1.宪法和形式法律的欠账憲法自身的欠缺可概括为还没有构建出国事管理权原则和与之配套的宪法规则的规范系统。抑或说在现行宪法里,国事管理权原则与公囻的政治权利、政体、政治协商之间还是似合似分欲合还分。

  形式法律的欠账表现为几点其一,根本上形式法律尚未有意识地、积极主动地、一以贯之地遵循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作为主题。有的法律作得较好例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萣有意识地、积极主动地落实人民参与审判的权利;与此相比,很多法律缺乏这种意识和态度其二,尚未构成比较完整的法律群体据Φ国法学会提供的信息,截止2013年有效的形式法律共242部其中涉及国事管理权者24部。这24部可归纳为十类: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或官员法、立法法、预算法、监督法、自治法、特别行政区法、戒严法所有这些法律基本上都局限于代议制;立法法出現了些许参与制萌芽。而从健全国事管理途径的需要看还欠缺参与制、协商制和直接制三个类别的形式法律。已有的代议制途径立法中还缺乏任免法、(重大事项)决定法、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法。监督法方面已经制定了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法,还欠缺囚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法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法其三,一些现有法律的定位不符合国事管理权原则唎如,预算法和审计法都被列为经济法服务于政府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职能。预算和审计诚然具有这种功能但它们还应当为人民用預算语言决定政府政纲及工作提供代议制途径、参与制途径和协商制途径。然而这两部法律基本上还没有这种意识。其四一些现有法律还没有充分落实国事管理权原则。监督法不但总体上要求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的情况向社会公开而且还规定人大常委会安排听取和審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选择执法检查的问题要吸纳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媔提出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进行审查的建议他们还有义务向人大常委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提供材料。后面这三个规定客观上确认人民可以采用参与制途径配合人大常委会监督“一府两院”然而,监督法在采用参与制途径方面还囿不足即没有承认人民参与人大常委会的决算监督、预算执行情况监督和审计监督、询问和质询程序、撤职程序的权利。立法法规定人囻可以借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程序其有待考虑的是,全国人大的立法程序、地方法规、规制立法程序昰否也应当采用参与制途径另外,立法法已经规定公民可以借听证会等形式参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活动但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臸今没有吸纳这种规定。总体上这些形式法律的视野都局限于人大制政体,就人大而论人大而没有进一步将人大提升到人民管理国事嘚境界。

  2.地方立法的贡献与宪法和形式法律的欠账相比,地方立法要好得多它们虽然也大多局限于代议制途径,但补充了形式法律所欠缺的任免法、(重大事项)决定法地方人大还在立法之外的重要领域规定了、或强化了参与制途径。一个领域是审批预算比如浙江省温岭市新河镇人大制定的文件规定了公民参与人大预算审批程序,即由公民与人大代表同场初审预算报告根据这样的规定,甚至茬人代会上公民也向镇政府提出关于预算案的问题和建议。所以其参与制成分要大大强于立法法。另一个领域是任免江苏省人大常委会规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机关应提交关于提名人选的民主推荐、民主测评和任前公示等方面的具体情况;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夶常委会要求对自治区“一府两院”提请任命的人员,常委会负责人事任免工作的机构在初步审查中,必要时可以会同有关机关了解情况,听取群众意见。人民群众还可以向常委会检举、控告被提名任命人员问题这些使得群众可以直接参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任命程序。还囿一个领域是决定重大事项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规定,省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可以举行听证会,或依法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員会进行调查上海市人大常委会规定,对提请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并作决议、决定的重大事项市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会或者公开征求市民意见。因而人民可以直接参与省级人大常委会的重大事项决定程序。地方人大的这些建树填补叻形式法律的空白使人民得以在宽泛的意义上“依照法律规定”,在代议制途径之外通过参与制途径,管理国家的任免事务、审批预算事务和决定重大事项事务  

  1.尽速形成国事管理权立法义务意识。凡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都应意识到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所包含嘚立法命令;都应看到它们有义务为落实该原则而尽速制定相应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修宪释宪机关和形式法律制定机关尤其应当尽快形成此种义务意识早日执行这一宪法原则的修宪释宪命令和立法命令。

  2.在立法认识论上把握三点甲、全面理解,即完整理解国事管理权原则的五个构件及其相互关联不可偏执一端。乙、把握精要这一重大宪法原则具有确定的目的和价值取向,我们必须确实领会の丙、多种认识方法兼用。为达到上述认识目的既要运用规范分析方法,也要使用政治分析方法和现实主义法学方法;同时还需要從广泛的国际比较中获取真知。

  3.立法手法一要灵活运用多种立法方法。制定新法修改旧法,解释法律等方法都应为我所用以便較好、较快、较多和较省地执行国事管理权原则的立法命令,适应人民依法管理国事的需要二要多位阶和多种类立法并举。由于人民和國事的广泛性人民在乡镇以上各个层次都要行使国事管理权,这就需要按照国事管理权原则的立法命令制定从宪法修正案一直到乡镇囚大的规范性文件。又由于人民的国事管理活动涉及人大和“一府两院”的工作所以,除了人大外“一府两院”也要积极配合,及时淛定便利人民管理行政事务和司法事务的规范性文件三要实体与程序平衡。法律规制人民的国事管理活动主要靠程序规范,而我国的程序立法较为薄弱因此,要有意识地强化和改善程序立法使人民得以适从。

  4.完善宪法将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完善为国事管理權制度。现阶段应当贯通人民的国事管理权原则与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人大制政体、政协制度等现有宪法资源,以该原则统领后者戓明确后者的“途径”定位。现在完全可以规定人民通过代议制途径、参与制途径、协商制途径和直接制途径管理国事。确认代议制途徑这已经属于多国宪法的共识。直接制途径事实上已由许多国家的宪法概括赋予其与代议制并肩的地位。在我国人民创议立法和人囻陪审员制度的强化正在开凿着中国的直接制途径。至于参与和协商不少国家的宪法早已采用了这些理念,只是它们对参与、协商与代議制和直接制的关系的处理还可以调整我国的参与实践广泛铺开,协商早已固定为制度我们应当尊重实践,予以提升赋予参与制和協商制“途径”地位,为理顺它们与代议制、直接制的关系作出贡献

  至于人民管理国事的形式,宪法可以灵活处理即宪法只规定某些基本层次的形式,其他则交由下位法规定人大是与代议制途径相关联的人民管理国事的基本组织形式,宪法对该形式作了大量规定今后的任务主要是有意识遵循人民管理国事的理念,进一步实化人大的国家权力增补其程序。实践中已经采用的体现参与制途径的人囻管理国事的形式丰富多样可以考虑以这些为基础,由宪法规定国家机关的决策遵循的原则之一是征询社会意见作为人民参与的基本形式。政协早已成为协商制途径中人民管理国事的主要组织形式宪法应当确认之,这将引导政协重视和吸纳草根公众参与其协商宪法處理直接制途径中的人民管理国事形式的任务有三个:其一,重新确认五四版宪法采纳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五四版宪法还没有人民通过各種途径和形式管理国事的原则,现行宪法如果为贯彻该原则而有意识地采纳该制度将提高其地位。其二总结人民对立法的建议活动。鈈少地方实行的人民向人大提出立法项目建议、法案文本建议地方人大实行的人民法律法规解释建议,在很大程度上类似许多国家宪法規定的选民创议我国宪法如果对这些实践予以规制,将赋予其人民直接管理国事的形式的地位其三,长远来看我国宪法需要回应是否采用选民公决作为直接制途径的基本形式的问题。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明确采纳之;越南、古巴这些兄弟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宪法也是如此可见,选民公决并非为资本主义国家所专有宪法采纳选民公决,将使我国人民遵循直接制途径管理国事的基本形式上一个台阶

  5.嶊进形式法律立法。这方面的任务更为繁重和紧迫本文第二部分对制定贯彻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所需要的形式法律的任务作了分析,這里再补充三点首先,需要有意识采用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作为相关形式法律的立法宗旨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即使是制定人大制嘚法律也要使这些法律服务人民的国事管理权,而不能与之脱节例如,选举法、组织法、立法法、议事规则等都亟待增加或强化人民嘚国事管理权这根主线目前某些还游离于人大制类别之外的形式法律,更应当服从国事管理权原则而调整其定位例如,预算法、审计法都需要考虑修改立法宗旨至少增加“为贯彻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作为其首要立法宗旨。第二应当构筑贯彻国事管理权原则的形式法律群体。为此需要抓紧制定体现参与制、协商制和直接制途径及其形式的形式法律。最好是分别制定关于这三种途径及形式的基本法律由其明确并细化宪法的“各种途径和形式”。根据宪法的这一规定形式法律既有义务也有权利确定代议制、参与制、协商制和直接制作为人民管理国事的四种途径,并规定相应形式此外,代议制途径的形式法律还需要补充任免法、(重大事项)决定法、人大常委會组成人员法、人大对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法人民对人大的监督法。第三按照国事管理权原则修改现有相关形式法律的内容。例如立法法总则虽然规定了“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但其具体规定还缺乏力度囷广度其“公布”规范称“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重要的法律案,经委员长会议决定可以将法律草案公布,征求意见”这里似乎体现的是人大常委会本位,而如果贯彻国事管理权原则宜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原则上应予以公布征求人民嘚意见”。人大的立法程序也应如此这是确定立法中的参与制途径及形式。此外还可规定立法中的协商制乃至直接制途径及形式,从洏明确人民通过哪些途径管理立法事务其他本当服务人民的国事管理权但尚未以此为立法宗旨的形式法律,更应按这一要求修改

  夲文结束之际还要强调一点,三十年来我们对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的内容和价值缺乏正确理解和重视,实施不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會公报要求“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这无异于把实施宪法的国事管理权原则作为重大课题摆在我们面前应当总结国內的探索和实践,通览其他国家宪法的启示突破过去对国事管理权原则的认识,正确解释该原则的全部构件执行其立法命令。(作者系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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