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提供了什么依据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须报上级人民法院院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B.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C.县级以上各级人大罢免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提请该级人大常委会批准D.县级以上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须报上级党委批准
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省长和副省长、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镇长和副镇长。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并且有权罢免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或者罢免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制定科技进步法的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是什么?--《中国科技信息》1993年10期
制定科技进步法的宪法依据和政策依据是什么?
【摘要】:科技进步法是一部指导和推动我国新时期科学技术事业发展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和基本法律,是全党和全国人民推进科学技术进步的基本准则,也是制定促进科学技术发展,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基本法律依据。科技进步法的颁布与施行,对推动我国科学繁荣、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对依靠科学技术加速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对实现中华民族的高度文明和全面进多具有十分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为此,我们特请了国家科委政策法规司的同志谈谈有关科技法的情况。
【关键词】:
【正文快照】:
一、制定科技进步法的宪法依据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和最高法律权成的法,也是据以制定其他法律的法律签础。正如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序官中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结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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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对于我国宪法不能作为判决依据这事你怎么看?
@许律师 说的没错,也是官方的标准答案。但我认为,根本原因是我国的体制不允许法院(或其他机构)现实地在裁决中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甚至一些部委的“通知”、“意见”进行否定性评价。所谓“以宪法为依据”,并不是指在个案中运用宪法来确定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比如向受害人赔偿多少钱,或者应当处以多少年有期徒刑),而是要评价政府部门的法规、规章和习惯做法(甚至是立法机关制订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美国司法实践中发生的违宪判决,多数如此,比如下面这个案例:美国联邦法官9月26日作出裁决,美国《爱国者法案》两项条款违宪,因为它们允许当局在没有确切理由的前提下就发布搜查令。美国俄勒冈州联邦地区法院法官安o艾肯裁决认为,《爱国者法案》有关条款允许政府机构毫无根据就对美国公民进行监视和搜查,这样的做法违背了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的精神。2004年,由于美国联邦调查局的指纹识别工作出现错误,美国波特兰市的律师布兰登o梅菲尔德被错误地当成当年西班牙马德里地铁爆炸案嫌疑犯被捕。尽管联邦调查局后来查明真相,并向梅菲尔德提供了200万美元的补偿,但梅菲尔德仍然保留了对《爱国者法案》违宪做法的追究权。当然,违宪审查并不只有美国一种模式。如英国实行立法机关审查,法国、德国实行专门的宪法法院审查。可是,我们目前不仅法院无法进行违宪审查,实际上也没有其他机构会真正去启动审查(当然,理论上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建议)。所以,对法院和律师来说,宪法就纯粹成了一个高贵的摆设。
首先,《宪法》曾经被地方高院的法官在判决中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2001]25号)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1999]鲁民终字第258号《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腾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腾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根据此批复,作出终审判决:据此,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宪法第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2001)法释 25号批复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于 2001年 8月 23日判决:……除此判决外,也有其他宪法被直接援引的例子,根据《中国宪法司法化:案例评析》的统计,约有33个案例。虽然如此,宪法被直接援引仍属于特例。法院能否直接援引宪法,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被允许援引宪法,实在是个太复杂的问题,没有简单的答案。@徐歆皓 提出的观点不无道理,允许直接援引宪法,意味着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大,但以目前全国法官参差不齐的素质,很难说是什么结果,既有可能限制政府的行政行为,也有可能出现一些荒谬的判决。如果读读英美那些违宪案例,就会发现对法官素质的要求非常高。在大陆法国家,还是应该交由统一的机构进行宪法解释。如果感兴趣,可以读读华东政法童之伟教授的《宪法适用应依循宪法本身规定的路径》,文章很长,但梳理、辨析的部分很有价值。
Nothing is more destructive of respect for the government and the law of the land than passing laws which can not be enforced. ——爱因斯坦【世上没有什么比立了法却不能执行更能使政府和法律威信扫地的了】
我感觉最直接的原因就是因为宪法是根本大法,规定的很全面,要是具有可诉性,那么所以人都可以拿宪法来起诉。
宪法顶个球不是在大学吗
宪法首先规定都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对于基本权利被侵害并无直接规定相关法律责任,只能通过其他具体法律部门予以保护,所以我国宪法不能直接作为判决依据
题主可能认为,宪法规定的都是国家根本制度,内容过于抽象、原则,政治性太强,不能直接使用,而必须借助其他的法律把宪法规范和原则的内容具体化才能实现其效力。这种说法可称为宪法的间接效力论。间接效力论否定相关国家机关直接适用宪法的可能性。但是这显然不符合现状,正如有几个答案已经列举的案例可以反驳这一观点。
从一般意义上来说,将宪法的效力区分为直接效力和间接效力没有多少意义,只有将宪法实施区分为宪法遵守与宪法适应,并以此为基础讨论宪法效力才比较能够说明问题。从遵守宪法的意义上来说,宪法对一切宪法关系主体都有直接效力;从使用宪法的意义上说,有的宪法关系主体有权使用宪法,有的则无权,但他们都有义务遵守宪法。大家来看一个案例:
邵宏升诉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案
2005 年3 月12 日下午,邵宏升驾驶车牌为闽D—43011 的皮卡车,在同集路TDK 公司门口路段行使时超车,交警叶雄志对其违章进行了处理并出具罚单。邵宏升上车后,于15 时26 分通过自己的手机向“110”投诉,称叶雄志值勤时满口酒气,并对其处理不公。厦门市公安局督察队于15 时28 分接到“110”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前往现场并调查取证,分别于16 时11 分、20时07 分两次对交警叶雄志用酒精检测仪进行酒精测试,经测试酒精含量均为0,叶雄志的同事亦证实其当日中午并未喝酒。据此,集美交警大队要求对举报人即邵宏升进行严肃处理。2005 年4 月2 日,集美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以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为由,对其作出治安拘留15 日的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并于次日向邵宏升送达了治安管理处罚决定书,邵宏升不服,向厦门市公安局提出复议申请,厦门市公安局于2005 年5 月13 日维持了集美分局的处罚决定,邵宏升不服被告集美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向集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邵宏升诉称,其举报属实,被告却认定原告恶意举报,被告作出治安拘留15日的治安处罚决定的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且滥用职权。请求法院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被告辩称,邵宏升因驾驶违章被交警叶雄志处罚后心存不满,恶意投诉其执勤时满口酒气,现有多项证据表明,叶雄志并未酒后执勤。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据此作出治安拘留15日处罚决定,整个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检举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公民充分地行使这一民主权利,公民在行使检举权时,对其行为应享有充分的豁免权。因此,并不应强求其所检举的情况一定属实,国家机关亦不能仅因检举人所反映情况与事实有所出入便对其科以处罚,否则,公民对政府的信任会丧失殆尽,亦与我国的民主法治建设背道而驰。由此,交警叶雄志是否是酒后执勤不影响对原告行为的定性,亦非本案的争议焦点。而被告集美公安分局据此作出治安处罚决定的《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之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是指无中生有,凭空制造假情况,并进行散布,企图损害他人人格和名誉的行为。其客观方面要求有捏造事实的行为,并加以散布。本案原告邵宏升因超车被认定违章并接受处罚后,通过法定的途径、特定的渠道,用自己的手机实名向“110”指挥中心举报叶雄志酒后执勤。并等待公安机关的处理结果。对此,被告集美公安分局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曾经就此事在社会上广为宣传,实施散布行为,或多次、反复举报,无理纠缠。考察原告的行为,缺乏“ 诽谤他人”的法律事实。故被告集美公安分局认定原告邵宏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主要事实不足。
看了这个案例,大家可以结合@
的答案加以理解:所谓“以宪法为依据”,并不是指在个案中运用宪法来确定侵害人的法律责任(比如向受害人赔偿多少钱,或者应当处以多少年有期徒刑),而是要评价政府部门的法规、规章和习惯做法(甚至是立法机关制订的普通法律)是否符合宪法。
宪法具有弱制裁性,使得宪法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后果“部分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这里的后果主要指不利的法律后果,但不能把后果仅仅理解为直接的惩罚,民法规范中有很多制裁就只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宪法规范的后果,在实际生活中表现为法律、法规、政治行为或行政行为被宣告违宪而失效或被撤销。
所以说,宪法不是非要引用不可的,而在于一种法律思维当中。我国的宪法是法律体系位阶中最高的法律,是不轻易适用的,是最后适用的。要不然制定部门法干嘛。。-------------------------------------------------------------以上多数来自搬运,如有侵权,请告知。
法院不能直接解释宪法
仅有宪法监督,无违宪审查,独立的宪法法院就更不可能了。实际法律意识淡薄,打官司谁不请法官吃饭?部分下位法冻结了宪法赋予的权利平民想申请宪法保护极其困难实际司法活动中,援引宪法的情况还是有的,但司法界差不多都对宪法是一个态度
符合中国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法理逻辑(历史唯物主),不符合以个人自由为逻辑起点的西方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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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什么和什么普通法律是根据宪法制定的是宪法的什么宪法与普通法律的这种关系通常被称为什么的关系
子母法的关系
大家还关注宪法和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方面的差别是什么?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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