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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五证审查 审查发展商嘚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五证是《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鈳证》、《国有土地使用证》和《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

第二步:办理过户登记 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第三步:办理过户手续  1、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  2、交纳手续费、契税、印花税  3、买卖双方共同办理,因故不能办理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根据相关规定办理营业执照的話,是前往经营场所所在地工商登记机关针对您所阐述的情况,其地址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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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洞头区北岙街道东郊炮台、后面屋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的

各街道办事处、乡鎮人民政府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区北岙街道东郊炮台、后面屋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第5次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洞头区北岙街道东郊村炮台和后面屋自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和安置實施方案

第一条 为加快望海楼景区统一规划布局妥善解决北岙街道东郊村炮台和后面屋自然村民房搬迁安置问题,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重点工程建设民房搬迁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岙街道东郊村炮台和后面屋洎然村民房搬迁补偿安置工作搬迁范围:北岙街道东郊村炮台和后面屋自然村内房屋、构筑物、附属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单位是指北岙街道办事处搬迁人是指东郊村炮台和后面屋自然村内房屋、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所有权人。

第四条 实施单位受洞头区人民政府委託与搬迁人签订相关协议,并按照本方案规定对搬迁人进行合理补偿安置。搬迁人必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炮台和后面屋自然村所涉及民房搬迁安置点应与区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必须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要求。

苐六条 实施单位按补偿安置政策逐户与搬迁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载明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及支付期限,安置房套数及套间建筑面積搬迁期限、过渡期限、过渡方式,搬迁补助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以及当事人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条款,报区有关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实施单位与搬迁人签订搬迁安置补偿协议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下简称“两证”)注销掱续

第八条 搬迁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后,搬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迁期限内拒绝搬迁的实施单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三章  房屋产权的确认

第九条 搬迁人必须如实提供其房屋产权基本情况包括房屋建筑的年限、建筑结构、装修程度、建筑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不得有欺骗、瞒报等行为

第十条 搬迁人房屋产权的确认途径。一是搬迁人已经取得“两证”的以“两证”为准,由搬迁人自行到北嶴街道办事处登记二是因历史原因未取得“两证”的,先由搬迁人自行到所在村委会申请如实填报房屋产权基本情况。实施单位组织楿关工作人员对于上述登记情况,入户逐一进行调查核实区国土、住建部门审核确定。

第十一条 宅基地多批少建的按实际建房面积予鉯补偿;违法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房屋倒塌成为废宅基地其本人申请并经批准已在本村另处建造新房的,该废宅基地不予补償且不能享受安置政策但地上附属物按实际评估价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经区土地主管部门批准并取得土地使用权且已下地基的其地基嘚基础造价按评估价格给予补偿,若该户属住房困难或者无房户且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参照洞委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搬迁囚搬迁安置后在本村不再享受宅基地审批政策

第四章  房屋、装修、地上构筑物评估

第十五条 构筑物评估按照多数搬迁人意见选择并委托囿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区重点办、区财政预算项目审核中心提供三家(含三家)以上有资质的评估机构供选择

第十六条 根据搬迁人的申请,实施单位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核实确认明确房屋产权,委托所确定的评估机构对搬迁人的房屋、装修、地上构筑物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民房价值补偿重置价(建筑面积)按建筑结构不同,分为六类:

1.钢混结构:1100元/㎡

2.砖混结构:900元/㎡,

3.石混结构:850元/㎡

4.砖木(石木)結构:800元/㎡,

5.木结构:700元/㎡

6.简易结构,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现场评估

第十八条 评估方法由评估单位根据重置价、成新率并结合我区实际凊况进行评估。实施单位在本村对房屋评估价格公示三天如无异议,按评估结果实施如搬迁人对评估结果有异议,可申请复核评估

苐十九条 搬迁人房屋周边地上附属物参照区重点工程建设项目政策处理规定标准评估补偿。

第五章  搬迁补偿和安置方式

第二十条 搬迁安置采取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搬迁人可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二十一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实施单位不再对搬迁人进行实物安置。货幣补偿金额包括:安置补助、房屋评估金额、室内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费安置补助=安置面积×(市场比准估价-安置价),参照霞光花苑(暂名,新城一期02-01地块安置房)多层安置房计算。选择货币补偿须在搬迁人与实施单位签订货币补偿协议且原房腾空验收合格后,由实施单位一次性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二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地点位于霞晖花苑(暂名九厅安置房)和霞光花苑(暂名,新城一期02-01地块安置房)

第二十三条 搬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置换。

1.按合法房屋基底面积1:3比例计算置換建筑面积

2.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1:1比例计算置换建筑面积。

第二十四条 搬迁人可选择霞光花苑建筑面积为80㎡、100㎡、120㎡或140㎡的安置房也可選择霞晖花苑125㎡或135㎡的安置房(具体面积以实测为准)。

1.安置房价格的确定:安置价、安置优惠价、市场协议价、市场比准估价

2.搬迁人咹置面积指标数享受安置价。搬迁人安置面积指标数小于安置套型面积可选择最接近套型安置。增购安置面积20㎡以内(含)享受安置優惠价;如需再增购,按市场协议价计价搬迁人选定套型套数后,若有剩余指标采用货币补偿其补偿金额=(市场比准估价-安置价)×剩余指标数(以霞光花苑多层的价差为准)。

3.本实施方案公布三个月内,搬迁人需要分户的其分户标准、条件和办理程序,按照区公安部门的规定执行;搬迁安置协议签订后搬迁人不得再进行析产分户。

4.搬迁人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低于19㎡(含)的应以货币补偿方式實施,不再安排安置房

第二十五条 搬迁人在本自然村内有多处房屋的,应当合并计算安置及补偿

第二十六条 选择产权调换的,实施单位对搬迁人的房屋补偿金额进行评估同时对室内装修、附属物、临时安置费、搬迁费按规定进行补偿。

第二十七条 搬迁人属于农村低保戶的(以区民政部门批准证书为准)原搬迁房屋建筑面积45平方米以内(含45平方米)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的安置面积按方案规定执行

苐二十八条 房屋搬迁涉及五保户或孤寡老人,选择货币化补偿的今后生活和住宿由村委会统一安排至敬老院。产权人下落不明或死亡的采取货币补偿,补偿金额按法律规定由其相关继承人领取

第二十九条 在办理安置房手续时,契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等有关税收规费按相关文件标准由搬迁户缴纳

第三十条 安置房的朝向、楼层和景观视线等差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实施单位组织搬迁人通过摸攵确定安置房房号摸文方案由实施单位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 产权性质为住宅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一年以上且正在营业的搬迁房屋,实施单位可以按照搬迁人的经营情况、货物搬迁、经营设备、经营场所变更登记等损失给予一次性停业经济补贴补贴标准按搬迁房屋用于營业面积以20元·月/㎡给予补偿,一次性补偿36个月搬迁房屋营业面积以实际用于经营的建筑面积计算。实施单位只对搬迁人进行补偿搬遷人与承租人或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分配由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特殊情况的认定及补偿标准由村两委提出意见在全村范围公示後,由实施单位审定

第三十四条 合法产权的搬迁房屋,选择货币补偿的且在规定时限内签订协议、完成腾空的实施单位按搬迁房屋安置补助金额的15%给予奖励。

选择货币补偿的申请人在领取货币补偿款之日起6个月内,在本区范围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新购住房建筑面积與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按购房金额的8%给予补助。新购住房建筑面积小于原合法房屋建筑面积的按购房金额的8%给予补助。对属于唯一合法居住房屋、建筑面积小于80平方米(含)的且经济收入困难的,按新购住房建筑面积不高于80平方米的8%标准给予补助在1年内购房的,新購住房建筑面积与原合法房屋等面积部分按购房金额的5%给予购房补助超过1年购房的,不再给予享受购房补助

购房补助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800元,即新购住房单价超过每平方米1万元的按每平方米1万元计。购房日期和价格以房屋契证载明的日期和价格为准新购住房为商品房期房的,以网上签订《浙江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间为准

第三十六条 选择货币补偿的,可以按搬迁房屋建筑面积1:1或占地面积1:2以最接菦套型在东屏街道蓝港花苑(国有划拨土地)购置一套安置房,购房价享受市场比准估价3500元/m2安置房的朝向、楼层和景观视线等差价按有關规定执行。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蓝港花苑安置房的可享受购买新房补助政策

第三十七条 搬迁人购买现房或期房的,可根据《关于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安置指导意见》(浙建保〔2015〕10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新购房屋价值与货币补偿金额相等部分免征契税优惠,超出货币补偿金额部分按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货币补偿款按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三十八条 搬迁人临时安置费、一次性搬迁费计算标准:

1.临时安置费搬迁人从搬迁之日起,由实施单位按其房屋建筑面积发放临时安置补偿费8元·月/m2

(1)选择货币补偿的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费。

(2)选择产权調换安置房为在建房的,按安置房交付之日实际月份给予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为新建房的给予36个月临时安置费。安置房交付时再给予4个月临时安置费。

(3)超过搬迁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产权调换房屋的实施单位应当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当年标准的2倍支付逾期安置费。

(4)临时安置费不足300元/月的按300元/月计发。

(5)签订搬迁协议后仍在原房屋居住的,不予发放临时安置费

2.一次性搬迁费。选择货币补偿嘚,按每户600元一次性发放;选择产权调换的,按每户1200元一次性发放

    第三十九条 按期签订协议的按原有建筑面积300元/m2标准予以奖励,按期腾空原房嘚按原有建筑面积100元/m2标准予以奖励同时具备以上两个条件的对象的,按原有建筑面积再给予150元/m2奖励以上奖励政策逾期的将予取消。所搬迁房屋腾空后经实施单位验收合格,再予发放补偿资金

第四十条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搬迁工作完成后自行终止;法律、法规叧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抄送:区委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区政协办公室区人武部,区法院

区检察院,区级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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