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2016非法抱养怎么落户户口新政

户籍新政:超生、私自收养等8类“黑户”可正常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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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提出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任务目标和具体政策措施。《意见》明确了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等无户口人员依法登记户口的具体政策。 扬子晚报全媒体记者于英杰综合新华社
8类无户口人员可落户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二)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三)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四)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五)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办理户口迁移登记。
(六)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办理户口迁移登记。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七)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我国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国公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八)其他无户口人员。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凡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意见》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意见》规定执行。
[责任编辑:陈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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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落户政策将更灵活 私自收养孩子也能上户
&nbsp&nbsp&nbsp&nbsp外来人口怎么落户?长期困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黑户”问题最终如何解决?《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全面解决这些疑难问题。6月1日,宝鸡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宝鸡已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相对于国家、陕西省户籍制度改革而言,宝鸡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变得更加开放和灵活。&nbsp&nbsp&nbsp&nbsp户籍制度改革以来&nbsp&nbsp&nbsp&nbsp823位无户口人员登记&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宝鸡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由市公安局牵头,规划、民政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起草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1日,《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执行。&nbsp&nbsp&nbsp&nbsp该负责人介绍,宝鸡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共计为823位无户口人员办理登记,其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105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238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126人,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102人,其他原因的252人。2014年解决了陈仓区凤阁岭镇后排村50名儿童户口问题,2015年分两次解决金台区硖石镇162名群众户口问题。&nbsp&nbsp&nbsp&nbsp连续居住一年可落户&nbsp&nbsp&nbsp&nbsp无居住地可办“社区集体户”&nbsp&nbsp&nbsp&nbsp宝鸡市市辖区具有合法产权住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寄住)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nbsp&nbsp&nbsp&nbsp为解决暂无固定住所人员的落户问题,《实施意见》设立了以社区办公场所地址作为公共地址的“社区集体户”;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群众,《实施意见》还规定“凡是证件记载信息明确的,不应要求群众再提供证明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凡历史原因遗留的差错,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纠正”,群众将不再因身份信息有误而东奔西跑开具证明。&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宝鸡市户口登记、迁移业务政策较以前明显放宽,凡在宝鸡生活、工作的人员基本都可以通过相应规定登记常住户口。&nbsp&nbsp&nbsp&nbsp私自收养的孩子&nbsp&nbsp&nbsp&nbsp现可以登记户口&nbsp&nbsp&nbsp&nbsp公安机关积极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创新提出设立乡镇(街道)集体户,解决因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儿童)户口登记问题。并且规范了日以后出生,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以及在宝鸡市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规定,长期困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黑户”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nbsp&nbsp&nbsp&nbsp全市流动人口80万人&nbsp&nbsp&nbsp&nbsp已制发居住证21万张&nbsp&nbsp&nbsp&nbsp宝鸡公安机关推行社区民警“双向积分”警务新模式、“十小警务”工作为契机,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等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建立严格的“日报查、周研判、月汇总”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各县区公安局不断完善居住证受理、审核、发放流程,堵塞工作漏洞,尽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确保每个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及时办理居住证。&nbsp&nbsp&nbsp&nbsp经排查,全市流动人口大约有80万人,符合登记办证人员大约有25万人,出租房屋共有10万户,共登记流动暂住人口22万人,制发居住证21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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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落户政策将更灵活 私自收养孩子也能上户
日 13:31 来源:华商网
&nbsp&nbsp&nbsp&nbsp外来人口怎么落户?长期困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黑户”问题最终如何解决?《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将全面解决这些疑难问题。6月1日,宝鸡市公安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宝鸡已经启动户籍制度改革,相对于国家、陕西省户籍制度改革而言,宝鸡的户籍制度改革实施变得更加开放和灵活。&nbsp&nbsp&nbsp&nbsp户籍制度改革以来&nbsp&nbsp&nbsp&nbsp823位无户口人员登记&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2014年7月,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对全国推进户籍制度改革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要求;日,省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宝鸡市户籍制度改革工作于2015年4月正式启动,由市公安局牵头,规划、民政等多个部门共同参与,起草了《宝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11月1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12月11日,《实施意见》正式印发执行。&nbsp&nbsp&nbsp&nbsp该负责人介绍,宝鸡实施户籍制度改革以来,共计为823位无户口人员办理登记,其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105人,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238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126人,户口迁移证件遗失的102人,其他原因的252人。2014年解决了陈仓区凤阁岭镇后排村50名儿童户口问题,2015年分两次解决金台区硖石镇162名群众户口问题。&nbsp&nbsp&nbsp&nbsp连续居住一年可落户&nbsp&nbsp&nbsp&nbsp无居住地可办“社区集体户”&nbsp&nbsp&nbsp&nbsp宝鸡市市辖区具有合法产权住所、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借)、寄住)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或具有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在县政府驻地镇及其他建制镇镇区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或合法稳定就业并交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员(配偶、父母、未达法定婚龄子女),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nbsp&nbsp&nbsp&nbsp为解决暂无固定住所人员的落户问题,《实施意见》设立了以社区办公场所地址作为公共地址的“社区集体户”;为了简便手续、方便群众,《实施意见》还规定“凡是证件记载信息明确的,不应要求群众再提供证明或相关部门进行核实;凡历史原因遗留的差错,相关责任部门要主动担当,积极纠正”,群众将不再因身份信息有误而东奔西跑开具证明。&nbsp&nbsp&nbsp&nbsp据了解,宝鸡市户口登记、迁移业务政策较以前明显放宽,凡在宝鸡生活、工作的人员基本都可以通过相应规定登记常住户口。&nbsp&nbsp&nbsp&nbsp私自收养的孩子&nbsp&nbsp&nbsp&nbsp现可以登记户口&nbsp&nbsp&nbsp&nbsp公安机关积极协调民政、卫生等部门,创新提出设立乡镇(街道)集体户,解决因历史遗留或私自收养不能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登记证》且不愿送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孤儿、弃婴(儿童)户口登记问题。并且规范了日以后出生,因无法核定新生儿母亲信息不能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新生儿,以及在宝鸡市因各种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规定,长期困扰户口登记管理工作的“黑户”问题将得到彻底解决。&nbsp&nbsp&nbsp&nbsp全市流动人口80万人&nbsp&nbsp&nbsp&nbsp已制发居住证21万张&nbsp&nbsp&nbsp&nbsp宝鸡公安机关推行社区民警“双向积分”警务新模式、“十小警务”工作为契机,将“城中村”、城乡结合部、出租房屋等作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重点,建立严格的“日报查、周研判、月汇总”责任倒查机制。同时,各县区公安局不断完善居住证受理、审核、发放流程,堵塞工作漏洞,尽量满足人民群众的合理需求,确保每个需要办理居住证的流动人口及时办理居住证。&nbsp&nbsp&nbsp&nbsp经排查,全市流动人口大约有80万人,符合登记办证人员大约有25万人,出租房屋共有10万户,共登记流动暂住人口22万人,制发居住证21万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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