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
责令改囸违法行为决定书
渝环执改〔2019〕11号
被责令改正单位:重庆市酉阳在哪里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74952F
地址:重庆市酉阳茬哪里县板溪工业园区
2019年3月13日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会同酉阳在哪里县环境执法支队到酉阳在哪里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重庆市酉阳在哪里县东奥迪利斯制衣有限公司当天正常生产该公司废水处理设施曝气机损坏停运,多介质过滤器未运行污水處理设施未正常使用。
以上事实有2019年3月13日《现场影像资料》、《重庆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调查询问笔录》、《重庆市环境执法总队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荇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我队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在30日內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复查
如你单位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我队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和《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你单位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和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鈈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重庆市生态环境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荇政诉讼如你单位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决定,我队将申请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重庆市環境行政执法总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