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合同中不明确写出薪资待遇可以吗以工资单附件的形式是否合情合理?
按《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须载明劳动报酬所以不明确写出薪资待遇昰违规的。若以工资单作为劳动合同的补充工资单上如果有用人单位盖章则是可以的,否则不行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條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鍺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公司这种强制培训是否合情合理
看《劳动合同法》,你若中途离职要你赔偿已发生的培训费这是合法的。至于是否合情合理你有你观点他有他看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費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違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訓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3、这个前端产品是幹什么的呢我理解为产品的界面是否正确。
4、支持我离开公司的举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