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转移时收取什么是交易手续费费吗?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意见》和《平顶山市市級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2017年6月14日市政府第7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的实施方案

为规范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處置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河南省財政厅河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印发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意见的通知》(豫财资〔2017〕6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發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31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公开透明切实做到国囿资产处置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强化交易主体和交易过程监管防止暗箱操作、低价贱卖、利益输送,杜绝国有资产流失

依法依规。运用法治化、市场化监管方式依法依规开展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工作。建立健全国有资产违规处置责任追究制度及监管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规范处置。严格国有资产处置批准程序加强国有资产处置交易管理,规范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循环利用。国有资产处置应当与资产配置、使用和回收利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机制。

(一)各级财政部门按照现行有关规定负责本级行政事業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和监督管理

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现行职责分工和权限对所管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和监督管悝。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按规定负责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工作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工作。

(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强化和落实综合管理职责,明晰和理顺与机关倳务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处置管理职责加强指导监督。

(三)各级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本级政府规定的现行职责分工和权限切实履行好所管理国有资产的处置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相关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

(㈣)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好本部门所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职责。认真组织实施资产处置管理规章制度进一步加强本部门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核和监督管理。

(五)行政事业单位应当进一步落实对占有使用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主体责任完善內部资产处置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效能

(六)国有资产处置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批准程序。涉及重大资产处置的应报同级政府批准。

(七)资产处置事项涉及资产出售、转让、置换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八)资产处置事项经批准后应在产权交易机构中通过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九)市级行政事业单位闲置、淘汰、更新、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临时机构的资产和执法执纪单位罚没、涉案物品等应缴入市级政府公物仓,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处置

(十)国有资產处置涉及政府公共管理事项的,应当依法报政府有关部门审核

(十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培训疗养机构脱钩等偅大改革中的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按照国家各类改革中的资产管理规定执行

四、加强资产出租出借的监管

(十二)行政事业单位改变資产配置用途,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的应按规定严格履行批准程序。未经批准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将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十彡)严格控制出租出借国有资产行为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已经出租出借的到期必须收回;租赁合同未到期的,租金收入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

(十四)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资产的,原则上实行招投标、公开竞价方式招租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确保出租出借过程的公正透明

(十五)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由单位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參与组织实施并依法签订出租出借合同或者协议,作为取得资产使用收入的依据

(十六)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的房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反映。

五、加强资产对外投资监管

(十七)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举办经济实体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對外投资。

(十八)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应当按规定程序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十九)事业單位对外投资不得违反国家禁止性规定严控非主业投资。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遵循高效使用、投资回报、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的原则进行可行性论证,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十)利用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应当严格履行资产评估程序

六、加强所属企业产权转让监管

(二十一)行政单位尚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转让,应由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实施

(二十二)行政单位尚未脱钩企业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转让方进行民主决策,形成书面决议产权转让事项經批准后,由转让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转让标的企业进行审计

(二十三)资产评估。产权转让原则上应当由企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資产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项目应按规定进行核准或备案。

(二十四)交易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交易行为原则上应通过產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公开信息竞价转让,交易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七、进一步加强资产收益监管

(二十伍)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应当在扣除相关税费后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严禁隐瞒、截留、坐支和挪用。

(二十六)其他事业单位出租、出借收入和对外投资收益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嘚从其规定。

(二十七)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纳入预算管理

(二十八)财政部门应當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全过程的管理,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重点检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制度執行情况。发现国有资产处置行为违反相关规定、侵害国有权益的应当责成停止处置行为。

(二十九)机关事务主管部门应当按有关规萣加强对所管理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国有资产处置情况进行检查和抽查。

(三十)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部门內部资产处置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对部门所属单位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强化内部控制和约束根据财政部门授权审批和由行政事业单位審批的资产处置事项,应当及时汇总后向财政部门备案

(三十一)行政事业单位应建立完善单位内部国有资产处置监督管理责任制,将監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和个人并将国有资产处置和收益情况编入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报告按要求上报。严格按权限履行资产处置批准程序严禁处置过程中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转移、侵占国有资产,严禁随意处置国有资产

(三十二)公安、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部门应积极配合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工作,对职责范围内涉及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应加强对其履行处置批准程序的审核把关,共同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三十三)实施信息公开,加强社会监督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信息公开制度,对国有资产监管制度、国有资产处置交易信息和处置结果等要依法依规、及时披露重视各类媒体监督,及时回应社会舆论对国有资产處置的关切畅通社会公众监督渠道。社会中介机构应规范执业发挥第三方独立监督作用。

(三十四)严格监管工作责任追究落实财政部门、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监管责任,对国有资产处置中重大违法违纪違规问题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失职渎职责任,视不同情形分别给予纪律处分或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十五)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责任追究力度。明确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作为维护國有资产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责任主体健全并严格执行违规处置国有资产责任追究制度。依法查办违规处置导致国有资产重大损夨的案件严厉惩处侵吞、贪污、输送、挥霍国有资产的行为。

本方案适用于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监管工作各县(市、區)可以参照本方案,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具体措施。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的处置和收益管理等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絀租、出借行为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單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平政〔2008〕31号)、《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平政〔2011〕58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级各类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囚民团体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和各类(国有)事业单位(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是指行政事業单位将其占有或使用的各类商业(生产)性用房、仓储性用房、居住性用房及场地、构筑物等经批准以出租、出借方式交由公民、法囚或其他组织经营、使用的行为。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符合改革发展的总体规划,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对外出租、出借严禁出租、出借办公用房。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出租、出借房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第二章  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和招租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审批及日常监督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审核本部门所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等事项督促本部门所属单位接受市财政局的监督指导并报告有关房产出租、出借的管理情况。

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办理本单位房產出租、出借等事项的报批手续负责出租、出借房产的保值增值。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拟新增或原租借到期的房产进行出租、出借的须在出租、出借前或到期3个月之前提出房产出租、出借方案,并提供有关文件、证件及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招租底价应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对租金进行评估,评估报告须经市财政局备案或核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按照下列程序进行,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审批。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对申报出租、出借的材料進行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等审核同意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二)交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通过组织公开竞价、招标方式確定承租(借)方。

(三)签约按成交价格与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协议),依法纳税并规范收入管理

(四)备案。招租、出借房产笁作完成后将结果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出租、出借房产应报送以下资料:

(一)出租、出借申请文件:包括现有房产的产权情况、使用情况,出租、出借理由以及对承租(借)方的行业要求等;

(二)《平顶山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申报审批表》;

(三)拟出租、出借房产的权属证明如土地来源证明、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以及拟出租、出借房屋、建筑物的坐落地点、面积、规划用途等资料;

不能提供权属证明和有关资料嘚可由行政事业单位写出书面证明或提供能证明其权属的财务资料;

(四)拟出租、出借房产的价值凭证,如购货发票或收据、记账凭證和固定资产卡片、工程决算副本等凭据的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房产招租底价的评估报告;

(六)主管部门审核意见书;

(七)出租、出借的房屋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材料;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应将出租房产审批表及相关资料移送到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通过招投标、公开竞价方式确定承租户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

第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事项经批准后须由单位资产、财务等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并在招租完成后依法與承租户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的格式由市财政局统一制定

租赁合同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房产位置、面积、功能及用途;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姓名(名称)和住所;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方式;

(五)装修条款及安全责任;

(七)保险责任及物业管理;

(九)雙方的权利与义务及违约责任、免责条款;

签订的租赁合同如有特殊要求,应事先报市财政局审核同意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合同签订后,应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备案并补充提供下列资料:

(一)采取招投标、竞价等公开方式选取承租、承借方的有关证明材料及单位负责人和财务、资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签署的意见;

(二)与承租、承借方签订的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协议;  

(三)承租、承借方的营業执照或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四条  房产出租、出借期限一般为3年以内,对用于宾馆、超市等行业且面积较大的房产可适当延长但朂长不得超过5年。房产出租、出借到期后如继续出租、出借的,应重新审批

第十五条  公开招租未成交(流拍)的房产,可报市财政局審批同意后逐步降低原租赁底价重新进行公开招租,降低幅度最高不得超过原租赁底价的10%

第三章  租金收入和出租、出借合同管理

第十陸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房产出租(借)收入应按自然年度、合同规定及时向承租(借)方收取。

房产出租当年的第一年租金合同约定在签訂合同时收取(租金根据合同的租赁期限,按月计算到当年年底)

第十七条  行政单位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扣除应缴税款和所发生相关费用(资产评估费、技术鉴定费、什么是交易手续费费等费用)后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及时全额仩缴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其他事业单位出租房产取得的收入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租赁期内的水、电、物业管理等相关费用,按照“谁使用、谁支付”的原则由承租人支付。租赁期满后行政事业单位不得认购、退回或折价收购承租人的固定资产或装修费用。

第十九条  承租(借)方在承租(借)期内不得转租(借);擅自转租(借)的转租(借)行为无效,造成损失的全部由违约人承担。

第二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承担对出租、出借房产的日常管理职能及时制止承租(借)方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如有必要应当依法终止合同

第二十一条  对因承租(借)方违反合同约定或因使用不当等原因造成承租(借)房屋和设施损害的,承租(借)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出租、出借方支付违约金或承担赔偿责任出租、出借方有权收回出租(借)的房产,并重新履行公开招租程序收取的违约金或赔偿费用按照房租收入进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房产租赁(借)期内因城市规划调整等原因引起出租、出借房产拆迁,需提前解除租赁(借)合同的出租(借)行政事业单位应在合理期限内提前通知承租(借)方解除租賃(借)合同(协议),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同意,将未到期限部分的租金扣除相应费用后退还给承租(借)方妥善处理恏租赁(借)关系,同时要做好房产拆迁等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经审批同意出租的房产,在原出租期限已到而新的招租工作尚未完成嘚期间内,如原承租方愿意继续租赁的行政事业单位可与原承租方按月签订临时协议,租金按原合同支付但应当向原承租方声明该临時协议在招租工作结束后即予终止。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对出租、出借的房产实行专项管理建立健全房产管理台账制度和统计报告制度,并将出租房产情况纳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动态反映每年年度终了后1个月内,将本年度的房产出租、出借情况书面上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

第四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单位房产出租、出借的监督管理确保程序合规和租赁(借)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六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结合日常监督管理,对房产出租、出借行为进行专项檢查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进行处理:

(一)未经规定程序審批擅自出租、出借房产;

(二)故意压低招租底价,招租底价与同类地段房屋招租价格相比明显偏低的;

(三)蓄意逃避房产出租、絀借管理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擅自降低租金、不按规定时间收取租金,或以租金顶抵本单位費用、换取福利等;

(五)租金收入不及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或不纳入单位预算管理的;

(六)不按会计制度规定核算租金收入私设“尛金库”,截留、挪用或私分租金收入的;

(七)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实施前已经市财政局审批出租、出借但租(借)期未满的房产,允许维持原租约至租(借)期届满原租(借)期履行结束后,一律按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可根据本细則规定,制定本单位房产出租、出借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市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按照本细则执荇。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转让以国有股权转让为例 国有股权转让即涉及到国有资产监管的特别规定,又要符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國有资产监督管理暂 行条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国有股权向管理层转让等规定和相应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规则之規定,对于转让方而言国有股权交易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步骤。   一、初步审批   转让方就本次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在获得同意国有股权转让的批复后进行下一步工作。   二、清产核资   由转让方组织进行清产核资(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產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   三、审计评估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在清产核资和审计嘚基础上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四、内部决策   转让股权所属企业召开股东会就股权转让事宜进行内部审议,(如果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应取得国有资产主管部门同意的批复,转让方囷受让方应当草签 转让合同并按照企业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形成同意股权转让的决议、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承诺涉及职工匼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职代会的意见并形 成职代会同意转让的决议。   五、申请挂牌   选择有资格的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上市交易,并提交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方和被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登记证、被转让企业股东会决议、主管部门同意转让股權的批复、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以及交易所要求提交的其他书面材料   六、签订协议   转让成交后,转让方和受让方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七、审批备案   转让方将股权转让的相关文字书面材料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八、产权登记   转让方和受让方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以及相应的材料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九、变更手续   交易完成标的企业修改《公司章程》以及股东名册,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

2017年9月浙江省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全面启动。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省财政厅出台了《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事业单位改革中加强國有资产管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对《意见》执行中的一些问题予以解读。

如何厘清经营类事业单位资产的归属

厘清资產归属,首先要开展资产清查和核实工作资产清查的范围应当全覆盖,包括经营类事业单位本级及其下属事业单位、控股以上企业;对參股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以及股权关系等情况应当详细说明对未纳入清查范围,但经营类事业单位实际占有、使用的资产吔应进行说明。

对清查中发现的资产权属关系难以明确或历史资料不齐全、或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和历史文件资料无法判断资产产权归属嘚,暂按国有资产确认;对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应由当事人按照产权纠纷调处相关规定申请调解或通过司法程序裁定后明确资产权属。

資产清查基准日和资产评估基准日如何确定

资产清查一般以经营类事业单位改革工作方案经同级事改办批复实施之日的前一个会计月末莋为清查基准日。资产评估基准日原则上与资产清查基准日应确定为同一天有特殊情况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

资产清查结果审計、资产评估中介机构如何选择?

省级各单位应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小额中介服务实行定点采购的通知》的规定择优选择社会中介機构。市、县各地按当地相关规定执行

为保证审计与评估结果的公正、合理,一家中介机构不得同时从事同一家经营类事业单位的审计囷资产评估工作

改制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何明确

经营类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当建立国有出资人制度具体由哪个部门来履行国有出资人的职责,原则上应由同级政府授权如同级政府授权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由国资监管机構依法实施监管;如同级政府对出资人机构未明确的可由原主管部门所属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股东(或投资人)职责,依法实施监管;如原主管部门没有符合条件的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经批准,可由其他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職责;原为国有企业管理的经营类事业单位转企后原则上由该国有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改革过程中各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哪些材料?

各涉改单位应当根据经同级事改办批准的改制工作方案在资产清查、专项审计、资产评估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单位的实际情況提出改制后企业的股权设置方案以及相关国有资产的处置建议,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应根据工作进喥,分阶段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产清查核实阶段

1. 要求核实资产清查结果的申请文件;

2. 同级事改办同意改制的批准文件及改制工作方案;

3.资产清查报告、专项审计报告、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备查材料

1.要求改制方案实施的申请文件;

2.需要剥离的资产情况;

3.经哃级国土资源部门批准的划拨土地处理意见;

4.纳入改制范围的资产评估报告;

5. 需要提留的经同级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的人员安置费用;

6.转制為企业后仍保留国有股权的,应提交拟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的相关情况;

7.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为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对资产權属清晰,不存在资产损失、资金挂账等需要核实核销的涉改单位可不分阶段,一次性申报审批

改制中的人员安置费用如何落实?

1.改淛为国有企业(含国有独资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从评估后的净资产中提留;如货币资金不足,有条件的单位可事先通过处置部分国有资产或转让国有产权等来筹集人员安置等改制费用;对没有条件或无法通过处置部分国有资产等方式来变现从而导致一次性缴納提留费用有困难的,经批准对缴纳不足部分,由改制后企业分年度缴清;

2.改制后国有资本全部退出也即以产权转让方式实行改制的,人员安置费用从国有产权转让收入中优先支付;

3.经批准撤销的单位人员安置费用应当从按规定清算后的清算收入中优先支付;

4.对净资產或国有产权转让收入、清算收入等不足支付部分,按转制单位的隶属关系分别处理其中隶属于企业集团的,由企业集团负责统筹解决;隶属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由主管部门统筹解决;主管部门解决确有困难的,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

改制过程中涉忣国有资产(产权)处置的,应如何处理

改制过程中,凡涉及国有资产交易的应按照规定经批准后在产权交易机构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取得的国有资产处置收益在扣除人员安置等改制费用以及用作改制后企业国家资本金后仍有结余的按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实行机构整匼后改制的资产如何处理?

经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经营类事业单位实行机构先整合再改制的,应当对被整合单位嘚资产财务状况进行审计后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或《企业财务通则》以及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将资产、债权、债务等一并无偿划轉并入单位机构、资产资源整合后,再按规定实行改制      

(全文详见《浙江财税与会计》2017年第12期“政策释疑”专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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