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的法律制裁违法犯罪教案人的事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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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显文: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立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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弘善抑恶、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在漫长的中国封建社会里,在浩如烟海的中国古代文化典籍中,曾记载了许许多多有关见义勇为的事迹。这些事迹千百年来在我国民间广为流传,妇孺皆知,成为指导人们日常行为规范的准则。历代统治者从维护其封建专制统治的立场出发,顺应民意,也先后制定了许多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令法规,以此来惩恶扬善、弘扬正义,适应社会的发展。但这些法令法规因时代久远和历史的变革,有的早已佚失,有的散见于不同的文献典籍中,十分零乱,迄今尚未见学术界有专文进行研究整理,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史研究中的一件憾事。基于此,笔者试图对这一问题略作探讨,不妥之处祈求教正。中国古代有关见义勇为方面的法律条款很多,概而言之可分为如下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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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见义勇为者的法律保护
&& 自公元前21世纪我国第一个奴隶制政权夏朝建立以来,作为国家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亦随之产生。在此后近四千年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逐渐发展和完善,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礼法合一&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
&&& 翻开中国古代的法律古籍,我们会发现历朝历代的统治者都十分重视对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这与其对法律制度重要性的认识是分不开的。中国古代的法律制度具有两种职能,一种职能是为了维护其专治统治的需要;另一种则是为了惩恶扬善,以保障社会的安定和发展,这也正如《汉书&刑法志》中所言的&法者,治之正,所以禁暴而卫善人也&,禁暴卫善正是体现了法律的后一种职能。从这种思想和认识出发,历代统治者大都制定了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法规,以保障见义勇为、惩治邪恶势力者的切身利益。
&&& 在现存的先秦文献中,最早记载有关见义勇为规定的应首推《易经》。《易经&蒙上九》云;&击蒙,不利为寇,利御寇。&也就是说,凡攻击愚昧无知之人,是寇贼行为,会受到惩罚;对于抵御或制止寇贼劫掠行为的人,应受到法律的支持或保护。显然,《易经》中的这条爻辞含有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因素。在近年来出土的长沙马王堆汉墓帛书中,有《易经&渐&六四》爻辞,其文为:&鸿渐于木,或直其寇,毂,无咎。&据从希斌先生研究解释,&直&,《索隐》&古例以直为值,值者当也。&在此引申为&遭遇&之义。&毂&,《说文》:&毂,从上击下也。&这段爻辞的意思是说&与盗寇相遇,击之无咎&。可见当时的法律已有类似后世刑法中正当防卫的含义,即当自身或社会利益受到侵害时,挺身而出,制止不正当侵害是受法律保护和鼓励的。
先秦时期有关周代的典制文献《周礼》一书中,也有这方面的法律规定。据《周礼&秋官&朝上》记载:&凡盗贼军、乡、邑及家人,杀之无罪。&盗,指盗取人物,贼,泛指杀人。这句话的意思是说当上述两种犯罪行为危及乡邑百姓以及自家人的生命安全时,将其杀死无罪。很明显,这则史料既有正当防卫的含义,也有对见义勇为者法律保护的意思。另据《周礼&地官&调人》记载:&凡杀人而义者,不同国,令勿仇,仇之则死。&我们可以把其看作是国家法律对见义勇为者给予的保护条款,即凡被路见不平、见义勇为者杀死的犯罪分子不允许其家人寻求复仇,若要复仇则依法对其处死。由此可见,西周时期对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还是十分完备和具体的,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也体现了法律追求公平正义的立法精神。
由于封建法典注重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权利,所以在现存的秦代法律文献中,我们经常会见到古人见义勇为的事例。据《睡虎地秦墓竹简&封诊式》所引秦代的爰书&盗马&条记载:&市南街亭求盗才(在)某里曰甲缚诣男子丙,及马一匹,骓牝右剽;缇覆(複)衣,帛里莽缘领褎(袖),及履,告曰:&丙盗此马、衣,今日见亭旁,而捕来诣&。&
自西汉中期以后,封建正统的法律思想占据主导地位,德主刑辅、礼律融合的法律体系日趋形成,关于见义勇为方面的规定也更加详细具体。然而,由于这一时期的法律典籍流传下来的极少,已很难窥其全貌。但从这些零星的记载中我们仍可以找出汉魏南北朝时期对见义勇为者法律保护的痕迹。如汉朝时规定:&无故入人室宅庐舍,上人车船,牵引人欲犯法者,其时格杀之无罪。&1983年,在湖北江陵张家山出土的汉简记载:&捕盗贼、罪人,及以告劾逮捕人,所捕格斗而杀伤之,及穷之而自杀也,杀伤者除,其当购赏者,半购赏之。&这句话的意思是,追捕盗贼或罪犯,如果盗贼拒捕,双方发生格斗,因此而杀伤盗贼、罪犯,或盗贼、罪犯自杀,追捕者免除刑事责任。若法律规定对于追捕者给予奖赏,&半购赏之,&即给予一半的奖励。从该法律条文的立法意图来看,显然有利于保护捕获盗贼之人,而不利于犯罪分子。
晋朝的法典中有盗伤缚守和斗杀伤傍人的条款,由于《晋律》早已佚失,其内容不得而知,笔者推测,应与汉律的精神大体相同。南朝梁武帝时,下诏禁止挟私复仇。据《梁书&武帝纪》记载:&太清元年八月诏:缘边初附诸州郡内百姓,先有负罪流亡,叛逃入北,一皆旷荡,不问往諐,并不得挟以私仇,而相报复。若有犯者,严加裁问。&梁朝禁止罪犯而逃亡,若因私报复,则治以重罪。这里也有对纠举者保护的意思。北周时期,法律规定,&盗贼群攻乡邑及入人家者,杀之无罪,若报仇者,告于法自杀之,不坐。&从这些法律规范来看,都有对见义勇为者进行法律保护的思想。
隋唐时期是我国封建社会法律制度成熟的阶段。隋唐时期的许多法律规定都直接来源于南北朝,对此,陈寅恪先生在《隋唐制度渊源略论稿》一书中早有高论,此不多赘。现存的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唐律疏议》一书中,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更为详细。据《唐律疏议》卷28&被殴击奸盗捕法&条记载:&诸被人殴击折伤以上,若盗及强奸,虽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即奸同籍内,虽和,听从捕格法。&长孙无忌等对此作了疏议:&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折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傍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杀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也就是说,唐律中对于实施犯罪行为的不法之徒不允许其反抗和逃跑,必须束手就擒。若其反抗和逃跑,傍人对其格杀勿论。在《唐律疏议》卷28&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条更是体现了唐律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立法意图:&诸捕罪人而罪人持杖拒捍,其捕者格杀之及走逐而杀(走者,持杖、空手等),迫窘而自杀者,皆勿论。&为了避免滥杀无辜,唐律对于失去抵抗能力而杀死罪犯者也给予了惩罚:&已就拘执及不拒捍而杀,或折伤之,各以断杀伤论;用刃者,从故杀伤法。&可见,唐律中对见义勇者给予了更加宽泛的权利,以利于其维护自身及他人的安全。当然,法律也考虑到了为避难滥杀,不利于司法机关审讯,对于不拒捕而杀之者,要追究其刑事责任,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
宋代法律制度沿续了唐朝对见义勇为的规定。据《宋刑统》卷28记载:&有人殴击他人.折齿、指以上,若盗及强奸,虽非被伤、被盗、被奸家人及所亲,但是旁人,皆得捕系,以送官司。《捕格》法准上条,持杖拒捍,其捕者得格之,持杖及空手而走者,亦得杀之。其拒捕不拒捕,并同上条捕格之法。&
在我国西北少数民族西夏政权制定的法典《天盛改旧新定律令》第3&追赶捕举告盗赏门&中,也有两款是对于见义勇为者保护的内容:其一,规定:&诸人已为盗诈时,畜物主人及喊捕者求别人帮助,于盗人逃后追赶,除先追者外,其他人见其盗追赶者,将盗人射、刺、杖、斫,盗人死伤时,追者不治罪。若盗人自还给,请捕,已入手后,贪人畜物,若以错置无理而杀时,使与第七卷上逃人自还来唤处时,喊捕者被他人杀毁罪状相等判断。所杀盗窃犯应得短期徒刑者,当与杀人从犯相同。其中盗人已捕一部分而一部分未入手,被他人自进时,追赶者□失,使强力而杀伤盗人,当比前有罪状上减一等。&其二,&偷盗物入己手,物主追赶,盗人以强力相向,杀伤物主时,以强盗杀伤人法判断。又他人助赶捕盗以及物主家处他人、住客被盗人杀伤时,当与杀伤物主罪相同。&
宋代以后,许多朝代仍沿袭了以前的规定。如明律规定:&若罪人持杖拒捕,其捕者格杀之。&清朝的法律严格保护追捕盗贼者的人身安全,据《大清律例》卷23&强盗&条记载:&若窃盗临时有拒捕及杀伤人者,皆斩。&&其窃盗事主知觉,弃财逃走,事主追逐,因而拒捕者,自依罪人拒捕律科罪。&&赃犯持杖拒捕,为捕者格杀不问,事主邻佑,俱照律勿论。&
需要指出的是,宋代以后一些封建政权在制定保护见义勇为者的法律条款时增加了一些新的内容,即见义勇为者在同不法分子搏斗时被罪犯伤害,国家拿出一定的资金给予抚恤,以保证伤害者个人及其家属正常的生活需求,鼓励更多的人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如在清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刑部规定:&其犯罪拒捕拿获之人被伤者,另户之人照军伤,头等伤赏银五十两,二等伤四十两,三等伤三十两,四等伤二十两,五等伤十两。&&如营汛防守官兵捕贼受伤者,照绿旗阵伤例分别给赏;若被伤身亡者,亦照绿旗阵亡例分别给与身价银两。&其这些规定,说明清代的法律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的保护已从单纯的人身安全保护扩展到对其生活的保障,这也反映了中国古代关于见义勇为的法律规定更加趋于完善和合理。
&&&&&&&&& &&&&二、对见危不救的惩罚措施
中华民族是一个正直、勇敢的民族,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以及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人道主义精神千百年来已在中华民族心灵深处打上了不可磨灭的烙印。然而,也有一些人,从利己主义立场出发.面对邪恶势力及危害社会安全的现象不是挺身而出,而是无动于衷或缩手缩脚。长此下去,势必会导致邪气上升,正气下降,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针对这种情况,许多朝代都专门制定了法律条文,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的行为给予严惩。
在我们所见到的材料中,对见危不救者的惩罚最早可上溯到秦朝,或许会更早些时候。1975年,在湖北云梦睡虎地发掘了十二座战国未至秦代的墓葬,其中第十一号墓保存子大量的秦代法律竹简。我国考古工作者对其进行分类整理,出版了《睡虎地秦墓竹简》一书。在这部秦代法律文献中,有&篇《法律答问》,其中就记载了对见义不为的法律惩罚措施,法律规定:&贼入甲室,贼伤甲,甲号寇,其四邻、典、老皆出不存,不闻号寇,问当论不当?审不存,不当论;典,老虽不存,当论。&这句话的意思是:有贼入甲家,将甲杀伤,甲向四邻呼救。若四邻、里典、伍老皆外出不在家,没有听到叫喊捉贼的声音,若情况属实,四邻可免于处罚;典、伍虽不在家,仍应治罪。若四邻在家而不前去救助,显然要遭到法律的制裁。又据;&有贼杀伤人冲术,皆旁人不援,百步中此■(野),当赀二甲。&这句话的意思是,有人在大道上杀伤人,道旁的人不加以援救,凡距离在百步之内者,应罚二甲。
汉魏南北朝时期,有关这一阶段的法律文献早已佚失。但在其他的文献中仍有类似的记载。如汉代的《急就篇》中就有:&变斗杀伤捕伍邻。&意思是说,邻居中有打斗之事而杀伤人命,隔壁的伍邻应前去制止而未去,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对于伍邻之人应予论罪。晋朝的法典中有&遭劫不赴救&的条款。程树德先生认为&当时以比附定罪。&晋律对于&遭劫不赴救&的处罚十分严厉。南朝刘宋统治时期,依据&遭劫不赴救&条款,竟然对于盗墓掘冢的行为也比照不救助处罚,据《宋书&沈约自序》记载:&孝武于元嘉中,出镇历阳,沈亮行参军征虏将军事。民有盗发冢者,罪所近村人与符伍遭劫不赴救同坐。亮议曰:寻发冢之事,事止窃盗,徒以侵亡犯死,故同之严科。夫穿掘之侣,必衔以晦其迹;强劫之党,必喧呼以威其事。故凶赫者易应,潜密者难知。且山原为无人之乡,邱垅非恒途所践,至于防救,不得比之邻郭。督实劾名,理与劫异,则符伍之坐居宜降矣。又劫罚之科,虽有同符伍之限,而无远近之断,夫冢无村界,当以比近坐之。若不域之以界,则数步之内与十里之外,便应同罹其责。防民之禁,止非之宪,宜当其律。&
及至唐代,对见危不救、见义不为之人的处罚更加详细具体,在《唐律疏议》中有许多这方面的法律条款。如该书卷28中曾规定:&诺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闻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若&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得助者,勿论。势不得助者,谓隔险难及驰驿之类&。此外,在唐律中还有对于诸如发生火灾、水灾等重大险情应及时通知官府或他人救助的法规。《唐律疏议》卷21记载:&见火起,烧公私廨宇、舍宅、财物者,并须告见在及邻近之人共救。若不告不救,减失火罪二等&,即合徒一年。唐律中的这些法律规范,体现了封建法律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法律功能日趋成熟。
在同时期我国西北少数民族藏族建立的吐蕃政权制定的法典中,对于见危不救行为的处罚则适用耻辱刑,即对于怯懦者给予羞辱的刑罚。据《新唐书&吐蕃传》记载:&败懦者垂狐尾后首示辱,不得列于人。&在敦煌出土的法律文书P、T、1071号《狩猎伤人赔偿律》中也规定:&因而被牦牛伤害致死,对不救者之惩处为:罚银五百两给死者一方。若因未救而致伤,其惩罚为:罚银二百五十两,交与自牦牛身下幸免者。&从该法律文书我们看到,古代藏族对于见危不救的惩罚措施有二:其一是财产处罚,罚银五百两给死者;其二是耻辱刑,为见危不救者挂狐皮,以示其怯懦之意。
宋代法律制度中有关见危不救的法律规范与唐律大体相同。如《宋刑统》卷28&被强盗邻里不救助&条云:&诸邻里被强盗及杀人,告而不救助者,减一等。力势不能赴救者,速告随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论。&在&将吏追捕罪人&条中载:&诸追捕罪人而力不能制,告道路行人,其行人力能助之,而不助者,杖八十。势不利助者勿论。&卷27中有&见火起,应告不告,应救不救&的惩罚措施。
我国少数民族西夏政权制定的法典也有对见危不救处罚的条款,其中规定:&家主中持拿盗窃者时,邻近家主当立即协助救护。若协助救护不及,不往报告时,城内城外一律所属大人、承旨、行巡、检视等徒一年,迁溜、检校、边管、盈能、溜首领、行监知觉,有位人等徒六个月,此外家主徒三个月。又已与盗相遇,赶及不往报告时,有官罚马一,庶人十三杖。&
宋以后至明清,许多朝代的法典中也有类似的规定。元代的法典《大元通制条格》卷19记载:&至元十四年七月,钦奉圣旨立按察司条画内一款节该:守土官常切觉察,毋致盗贼生发,或有贼人起于不意,即时申报上司,并行移邻近官司,并力捕捉。如申报稽迟,并有失察觉,致令滋蔓,结成群党者,纠察。&在至元二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元世祖下圣旨曰:&贼根底民官、军官一处镇压者,贼生发呵,一处拿者,贼根底拿不获呵,罪过他每根前要者。钦此。&大德四年(1300年)九月中书刑部呈:&大都路申,右卫军营见于永清县所辖地面置立,其本县设尉司弓兵即系职掌捕盗,虽是本卫编立牌甲,自行巡捕,止合拘铃军人,终非有司。拟合令永清县于本卫关厢巡捕。本部拟得:古卫关厢如遇火盗生发,既责有司官兵捕限根缉,合依大都路所拟。&上述三条法律条款就有对见危不救施以惩罚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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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小偷有文化真可怕
小偷不是现代社会才有的产物,而是一个非常古老的职业,在很早以前就已经存在了。围绕着小偷这个难登大雅之堂的话题,历朝历代的史书和野史,都有大量的记载,可谓一大奇观。在古代,如果小偷遭遇文人,会演绎出怎样的故事呢?遇到君子,小偷也变成君子小偷,也被称为梁上君子,这个雅号的发明者为东汉名士陈寔。《后汉书》记载,陈寔退休后回到乡里居住。某年大荒,有个衣食无着的乡民夜间潜入陈家,躲在房梁上,伺机偷窃。陈寔发现后,将子孙们聚拢过来,正色训诫他们说:“人不能不自我勉励。做坏事的人不一定本性就坏,只是平时不注重品行修养,慢慢养成了坏习惯。房梁上的这位先生(梁上君子)就是这样的人!”小偷大惊,赶忙跳到地上磕头认罪。打量一番后,陈寔对他说:“看你的长相,也不像个坏人,想必是家里太穷了吧?”于是,送了他两匹绢布,勉励其弃恶从善。这个故事传开后,人们都为陈寔的义行善举所感动。从此,当地再没有发生过盗窃之事。无独有偶,《后汉书》还记载了一个更为动人的故事:一次,有人偷牛,被主人捉到后,偷牛者跪地请求道:“恳请您把我送到官府,我愿意接受法律的任何制裁,只求您不要把这事告诉我们乡的王彦方(王烈的字)。”听到这个消息,王烈立刻派人向失主谢罪,并给小偷送布一匹。对此,大家都觉得奇怪,王烈说:“这小偷怕我知道他的过错,可见他有羞耻之心。有羞恶之心的人,必能弃恶向善。我这么做,就是要激励他改过自新。”王烈确实有先见之明。后来,有个老人丢失了一把宝剑,捡到宝剑的那人,就一直在路旁等候。直到黄昏时分,才等到前来寻剑的老人。老人问其姓名,不曾想,竟是以前的那位偷牛者。这两名小偷,因为遇到了正人君子,从而把自己也变成了君子。听到诗文,小偷也略知一二明朝嘉靖年间,苏州有个家徒四壁的老儒沈文卿,因天冷受冻无法入睡,见一小偷进屋,也懒得声张。就在一无所获的小偷准备离去时,老先生从容道:“劳你白跑一趟,送你一首小诗吧!”说罢即吟其诗:“风寒月黑夜迢迢,辜负劳心走一遭。架上古书三四束,也堪将去教儿曹。”闻此,小偷“含笑而去”。这个“笑”颇值得玩味:是笑老儒穷酸迂腐,还是笑自己运气不佳?这笑是嘲讽、苦涩,还是同情、辛酸?真可谓一笑胜千言,无声胜有声。与老儒沈文卿相比,清朝“扬州八怪”之一的郑板桥,对小偷就不那么客气了。从山东潍县辞官回家后,一个雨夜,难以入睡的郑板桥见有小偷光顾,随即告知:“细雨蒙蒙夜沉沉,梁上君子进我门。腹内诗书有千卷,床头金银无半文。”小偷转身欲走,他又叮嘱:“出门休惊黄尾犬,越墙莫损兰花盆。”感觉到小偷已逃到室外,郑板桥则大声表示歉意:“天寒不及披衣送,趁着月色赶豪门。”听到这两句,小偷不禁“噗哧”一笑。这个笑,当是听懂了板桥先生的幽默诙谐。与这两位戏谑小偷的文士不同,大名鼎鼎的曾国藩却被小偷一顿好骂。曾国藩虽然勤奋好学,但天资并不聪慧。一天夜里,一个小偷来到曾家,从门缝中看到有年轻人正在读书,就躲在屋檐之下,想等对方就寝后,进屋偷点什么。左等右等,那人却总在背诵同一篇文章。半个多时辰后,听他仍背得结结巴巴,等不及的小偷不禁火冒三丈,进屋大骂道:“我听了3遍就会背的文章,你背了一个时辰还没背出来。你这个水准,还读什么书?”骂毕,小偷真的将文章背了一遍,才扬长而去。小偷的这一骂,让曾国藩羞愧难当。从此,他更加发奋,终得以名垂青史。吟诗作词,小偷也文采飞扬以上几位,只能算作略知诗文。小偷中,亦不乏工诗善词者。先说明朝的一个故事。一天,杭州一名私塾先生授完课回家,饥肠辘辘的他,只能将躺在缸底的数十粒细米熬成一瓯稀粥。喝粥时,见鼻中呼出的气息将碗里漂着的几粒米粥吹得上下翻腾,顿时诗性大发:“数粒熬成粥一瓯,鼻风吹起浪悠悠。”吟罢两句,接不下去了。当他捧着粥瓯踱来踱去时,从床底下突然冒出两句:“分明一派西湖景,只欠渔翁一钓钩。”“好句,好句!”夸完后,老先生才意识到家中有不速之客。原来,两手空空的小偷准备离开时,却听到一阵脚步声,于是潜入床下。见室主死活想不出后面两句,忍无可忍的他于是出口相帮。再看一则北宋时的故事。一个元宵夜,宋徽宗率群臣到宣德门城楼上,看到兴高采烈的百姓或观看精美宫灯,或欣赏精彩歌舞。这种繁华热闹、其乐融融的景象,让他喜不自胜。宋徽宗传旨:取出宫廷美酒,每人赏赐一杯。突然,侍卫押来一名女子,说她喝罢御酒,竟偷金杯。闻此,宋徽宗问她是否知道,这一偷窃行为,按律法是要实施杖刑的。没想到女子竟镇定自若,随即口诵一首《鹧鸪天》:“月满蓬壶灿烂灯,与郎携手至端门。贪看鹤阵笙歌举,不觉鸳鸯失却群。天渐晓,感皇恩,传宣赐酒饮杯巡。归家恐被翁姑责,窃取金杯作照凭。”你看,既理据充分,又不经意地将皇恩和孝道蕴含其中。有此慧心妙语,心情大好的宋徽宗,自然乐得做个顺水人情,赐其金杯后,又派卫士将她护送到家中。今日的小偷若看到这些,不知道会作何感想?当然,他们会不会读书,也是一个问题。 宋桂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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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汤在西汉武帝时曾任廷尉、御史大夫,一生主持审判许多重大案件,用法严酷。他小时候即已显露出作法官的潜质。一次他父亲外出,他一人在家,老鼠将肉偷走。他父亲回来,很生气,动手打了他。张汤遂挖掘鼠洞,将老鼠捉拿归案,老鼠偷的肉还没有享用完,&鼠&赃俱获。张汤按正式审判程序,审讯老鼠,记录供词,写成文书,最后定罪判决,处老鼠以磔刑。其父回家看到他写的供辞文书如同出自一个老练的狱吏之手,大为惊讶。以后遂让张汤书写判案文书。
杜周是西汉时有名的酷吏,为人持重少言、内心阴刻。皆任廷尉、御史大夫。汉武帝对他颇为欣赏。什么原因呢?一是因为他逐捕深治,二是他治狱,专以皇帝旨意为准。皇帝所讨厌的人构讼,他就枉法而陷之:皇帝欲开释的人,他就网开一面,找借口释放。有人就此责问他:&君为天下决平,不循三尺法,专以人主意旨为狱,狱者固如是乎?&所谓三尺法指的是写在三尺长竹筒上的法律条文。对这样的责问,杜周一笑置之,振振有词地说:&三尺法,安在哉?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当时为是,何古之法乎?&应该说,杜周道的是实情,说出了封建社会里十分普遍的执法心态和现象。杜周能坦率承认这一点,还有几分可爱之处。&
3、太守断牛
于仲文曾任北周时安国太守。他任太守时,有任、杜两家各失其牛。后来任家得到一头牛,两家都说是自己家的牛,各执一词,州郡长期不能断决。益州有一位官员说:于太守必有主意。于仲文接手此案后。说&此易解耳。&他令两家各把自己的牛群驱至郡衙前,又令人把要认领的牛放出来,结果要认领的牛走入任家的牛群。于仲文先前又令属吏悄悄微伤要认领的牛,借此观察两家的反应,任家见到后心疼不已,而杜家则无所谓。于是于仲文便据此下判将牛断给任家,杜氏服罪而去。&
4、法当有常
狄仁杰是唐朝有名的大臣,仕宦历经高宗、武后两朝。他任大理丞时,一年之中断滞狱一万七千人,时称平恕。有一次,武卫大将权善才误砍昭陵柏树,狄仁杰奏罪当免职。唐有宗勃然作色,下令立诛权善才。狄仁杰又奏权罪不当死,高宗说:&善才陷我不孝,必须杀掉他才解我心头之恨。&左右的人听到这里,都朝狄仁杰使眼色,叫他离开殿廷,狄仁杰却不慌不忙地说:&臣闻逆龙鳞,忤人主,自古以为雄,臣遇以为不然。居桀、纣时则难,尧、舜时则易。臣今幸逢尧、舜,不惧比干之诛。陛下作法,悬之象魏,徒流死罪,俱有等差。岂有犯非极刑,即令赐死?法既无常,则百姓何所措其手足!陛下必欲变法,请从今日为始&。一番说既婉转得体,又顾全了高宗的面子,其态度才缓和下来,善才幸免一死。
5、智破杀人案
向敏中,宋初名臣。明辨有才略。他作太守的时候,有一个过往和尚夜里向一个民家借宿,主人不同意,他只好睡在门外车厢里。半夜时分,有强盗到这户人家行窃,把一个妇女连同财物一起偷了出来。和尚此时没有睡着,看个清楚。他心想主人没有让自己留宿,现在主人丢了财物及妇人,天明以后肯定要拿洒家见官,到那个时候自己虽百口莫辩也,三十六计走为上计。想到这里急急似丧家之犬,忙忙似漏网之鱼,离开倒霉的嫌疑之地。黑灯瞎火,深一脚、浅一脚走在荒草中,一个不慎掉人一口枯井。巧的是那个妇人已被强盗杀死,尸首也被扔在枯井中,和尚连声叫苦。第二天,主人四处寻找,在井中发现了和尚和妇人尸首,不由分说,扭送见官。和尚被屈打成招:&与妇奸,诱与俱亡,恐为人所得,因杀之投井中,暮夜不觉失足,也坠井中,赃在井旁,亡失,不知何人所取。&和尚被问成死罪。一审结案后,送到二审,二审也看不出什么破绽。惟独向敏中始终以赃不获为疑,再三讯问和尚,和尚万念俱灰,只说一句:&小僧或恐前世欠这个妇人的,当以死相报。&最后被向敏中问急了,和尚才说实话。向敏中暗地里让僚属四处查访真凶。一天,一个僚属到一个村头小饭店吃饭,饭店老太太听说他从府中来,问他说:&和尚那个案子怎么样了?&属吏骗她说:&昨天已被打死了。&老太太又说:&那如果抓到真凶怎么办呢?&属吏说:&案子已结,只好将错就错,就是抓到真凶也不能再问了。&老太太说:&那我就可以说了,那个妇人实际上乃是此村少年某甲所杀。&属吏说:&这个少年在什么地方?&老太太指示其舍。属吏约会同僚将少年抓获归案,一经审讯,少年全部承认,赃物也起到了。和尚之冤终于洗雪。向敏中办案才能使一府惊服。
6、换舍止讼
张齐贤是宋初名臣,擅长决狱。真宗时,戚里有分财不均者,更相诉讼。又曾入宫自理真宗前,真宗躬听狱讼,也不能决。张齐贤听说后,说:&是非台府所能决,臣请治之。&张齐贤坐相府,召讼者问曰:&你非以彼分财多,你所分少乎?&皆曰:然。他即把他们的诉讼请求记下,命手下人将他们带回家,两家交换住处,财产不动,甲家住进乙舍,乙家住进甲舍,甲家的财产归乙,乙家财产归甲。两家无词,就此息讼。真宗大悦,说:&朕固知非君莫能定者。
7、额痕为断
张泳,宋初名臣。一次,有个和尚行止不明,有犯罪嫌疑,被张泳下属拘留。张泳看了这个和尚一会,说:&对他刑讯,他可能是个杀人犯。&经过审讯,这个人果然是个假和尚,负案在逃。他杀死一个僧人后,把他的东西据为己有,自己剃发为僧。僚属问张泳何以知其有杀人嫌疑,张泳说:&我见其额上犹有系巾痕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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