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军人退伍一次性退役金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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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2015年中原区退伍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金发放完成
作者:中原区民政局 &&来源:民政局 &&时间: 09:08:23&&浏览
&&& 2015中原区共接收退伍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共计218人,其中义务兵201人,1-4期士官17人,共发放一次性自主就业金2240000元,圆满完成了当年接收安置任务。  根据省、市2016年士兵退伍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我区成立了士兵退伍工作领导小组,责成专人负责,按时接收审核、办理,逐人、逐档、逐附件进行审核。对符合退伍选择一次性自主就业的人员进行登记、办理入户手续、整理核对银行账号,做好上报工作,完成退伍士兵一次性自主就业金准确无误、按时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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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河南山谷创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2013年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_阳光热线问政平台
提问:2013年退役士兵一次性补助金&&编号:114072&&
&&&&退役士兵退役后,都会关心自己的退役一次性补助金。而2013年的一次性补助金一拖再拖,11月份终于可以办手续下发。然而今年的一次性补助金竟然比往年少了高达差不多4万元。给我们的答复竟然是上一份执行文件已经过期。要按照日下发的文件执行。而上一份文件的失效时间竟然是2012年5月。2012年退役士兵经请示市政府仍然按照上一文件执行发放。2013年的退役士兵也不希望被一份迟来的文件放在自己身上做白老鼠。社会越来越好,我相信政策也会越来越好。为什么没有任何公开,透明,会议,通知的前提下就可以减少一个人接近4万的补助金,一个镇区就算10个人。就有接近40万。东莞32个镇区。就有1200多万。没有任何知情的情况下。这笔资金情况,我们怎么能接受。往年补助都是一年比一年高。为什么今年一下将我们打到解放前。修改政策可以。我希望只会越来越好。不要越来越差。
处理状态:已回复
网友:wabinchan&发言时间: 09:5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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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政局回复
&&&&&&&&&&&&& 您的来信,我们已收悉。据了解,您是2008年12月从我市应征入伍,2013年12月退出现役的士兵,服现役满5年。来信就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以下称“补助金”)发放时间和政策变动一事进行投诉。现回复如下:
今年,我们于9月9日收悉《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的通知》(粤府(2014)58号)。省政府《通知》要求:“退役士兵不分城乡户籍,统一按不低于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标准发放补助金。”针对这一重大政策改变,我们对深圳、中山、惠州等多个周边城市进行了调研,并会同军分区组织市属各有关单位和32个镇(街)召开了2次专题会议征求意见,制定了东莞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助金发放标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后于11月13日通知各镇(街)发放补助金。
根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2014年3月31日在东莞市统计调查信息网公布的数据,本市2013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6594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2870元。
我市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补助金发放标准是按照“服役满5年的复员士官,按我市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76倍的标准发放”,即46594元的2.76倍,约12.86万元。与原《东莞市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东府〔2007〕63号)第十二条“复员士官按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发放”的标准持平,即42870元的3倍,约12.86万元。我市新的退役士兵安置方案并没降低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的安置补助标准。
感谢您对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支持。如有疑问,请致电或来访东莞市民政局安置科咨询(电话:7)。
&受理人:市民政局
回复时间: 14:3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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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标题:
关于退伍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发放问题
来信内容:
2012年退伍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什么时候发???
来信时间:
转办部门:
来信回复:
因为部分退役人员没有及时提供开户所需要的身份证和退伍证复印件,退役金发放存折11月3日才统一制作完成。现已将资金发放审批提交财政局,预计11月底发放到位。
问题类型:
回复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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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民政厅&河南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
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豫民文〔号
各省辖市民政局、财政局,有关县(市)民政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民政厅 河南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6日
河南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退役士兵安置改革需要,扶持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规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财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退役金发放管理暂行办法》(参务〔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补助是指由地方各级财政共同负担,专项用于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发放的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全省各级财政、民政部门应密切协作,各负其责,切实做好经费发放管理工作。财政部门负责经济补助经费安排和下达,对经费实施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做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数据统计和上报,负责退役士兵安置方式资格审查,具体经费发放。
第三条 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并经审查档案合格同意接收后,退役时选择自主就业由部队发给退役金的,方可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二章 发放范围及标准
第四条 凡日以后退出现役、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
  第五条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标准为:义务兵每服现役1年补助4500元;士官在此基础上每多服现役1年补助1000元。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当地情况,适当提高补助标准,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负担。
第六条 退役士兵自主就业经济补助所需资金,由省级财政总体负担三分之一,并根据市县财力及兵员情况分类补助。郑州市、济源市、洛阳市、焦作市、三门峡市、鹤壁市为一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000元进行补助;新乡市、安阳市、平顶山市、许昌市、漯河市为二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300元进行补助;驻马店市、南阳市、商丘市、周口市、开封市、濮阳市、信阳市为三类地区,省财政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1600元进行补助。省财政直管县(市)在所在省辖市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按照义务兵服役期内每人每年增加300元进行补助。其余部分和士官补助部分由安置地市县财政负担,市县负担比例由省辖市政府确定。
第七条 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第八条 服现役年限从批准入伍之日起算,到下达退役命令之日止。服现役年限按周年计算后,剩余月数不满6个月的按照半年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第三章 发放程序
第九条 符合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安置地县级以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后30日内,由本人提出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申请,并填写《××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审批表》(样表附后),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在审核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合格后给予发放。并制作填写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花名册,经退役士兵本人签字后存档备案。2011年、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各地要于今年12月31日前发放到位。  
第十条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要在每年6月30日前,将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发放情况上报至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省民政厅每年7月30日前向省财政厅提供下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计划,并按照省经济补助经费标准拟制下年度省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批。各市、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本年度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计划、省经费补助标准、财政承担比例和当地财政预算管理程序报批本地下年度经济补助经费预算方案。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纳入预算,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并加强对补助经费的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经济补助经费坚持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发放到人的管理使用原则,由市县民政部门按照实际开支数编报决算,列入当年退役士兵“安置费”科目下“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经费”项目,逐级审核汇总后上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 XX市XX县(区)XX年度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一次性经济补助发放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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