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比广东艾芘基妮有限公司公司招聘自离过的人吗?

2015年12月份IDPBG自离的人,都开除是不是~,2016年6月份富士康招聘吗?_百度知道账号(邮箱/学号/手机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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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我也要提问
  前段时间,我们公司有一个员工要离职,他提交的辞职申请书时间是4月19日,几天后这个员工就不来公司上班了,他说公司如果招到人,他可以回公司进行一天的工作交接,但是要求公司给他出具离职证明。   因为这个员工没有按正常的流程办理离职手续,按照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不予支付工资。如果他想要离职证明,那至少要回公司交接3天工作。   现在这个员工说如果公司不发工资,不给开离职证明就要去劳动局告我们。   请教各位,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写篇好的总结,我要做打卡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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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楼主提供的案情,处理员工自离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二是协商处理。我是倾向于协商的,现分别分析如下:&&依法依规处理&&处理或分析的过程可以如下:1、依据。有两种依据:(1)法规。处理自离员工的法规有:《劳动法》第4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等。&均说明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
& & 看了楼主提供的案情,处理员工自离时,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严格依法依规办理,二是协商处理。我是倾向于协商的,现分别分析如下:
& & 依法依规处理
& & 处理或分析的过程可以如下:
1、依据。有两种依据:
(1)法规。处理自离员工的法规有:《劳动法》第4条、《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号)、《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的通知》(劳人计[1983]61号、劳人计[1984]39号)、《全民所有制单位技术工人流动暂行规定》(劳人劳[1987]14号)、《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3]83号)、《关于计算连续旷工时间问题的复函》(劳社函〔1998〕5号)等。 &均说明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随意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自离也是旷工的行为。
(2)企规。楼主说公司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就算自离”,以上法规并未对旷工达到多少天以上就算自离,也就是赋予了企业在旷工方面自主管理的权限,所以规定三天以上旷工就算自离不违法。也就是说,可以对该员工做出辞退处理。
2、工资。按照以上法规和企业规定,都是不会计发旷工期间的工资,但应当发放旷工之前的工资,两者要分清楚。
3、证明。不管员工以什么原因离开公司的,按照劳动合同法50条的规定,企业解除了员工的劳动合同,都应当于解除时出具离职证明。
4、补偿。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有五种情况的自离,员工是可以获得补偿的,即: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本案未说明员工离职的原因,如果智慧一点的劳动者,可能会努力去抓企业有否有这样的行为。
5、条件。虽然有如此规定,但企业并不等于就理所当然的可以按照这些规定来处理员工的,还需要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程序。企业旷工、自离等规定需要通过民主程序制订,如果员工不知情即没有证据证明员工知情,也是无效的规定。
(2)通知。员工无故离开公司后,企业应及时EMS或挂号通知员工本人或家属,限期回司上班,愈期则按规定给予辞退或除名。
& & 协商一致处理
& & 如果严格按照法规企规来处理,有可能会留下不少后遗症或漏洞,比如:企规在制订程序不严、企业本身存在一些管理缺失(比如:拖欠工资、未支付加班费、社保未及时购买等),企业虽然可以理直气壮依规处理,但员工也不是省油的灯,惹急了也会想办法咬企业几口的,以上这些漏洞都是下口的地方,如果企业没十足的把握,建议还是与员工协商处理为好,以下几步可以一试。
1、主动协商。员工纠纷要及时处理,越拖越容易把问题搞复杂。可以把员工约来细谈,说明国家及公司的规定,分析员工的行为性质,虽然提了离职申请,但规定是提前一个月,才过几天就不来上班,就是旷工,依企规,旷工达三天就算自离,未进行工作移交,给公司还会造成一定损失,依法可以要求员工承担,如果开具离职证明时写上属“自离旷工”,对今后的职业生涯也有影响,所以,尽力劝来办好离职手续,但不一定非要三天时间来办理,尽快办理,不要故意刁难就好。毕竟员工也答应等招到新人后愿意回来交接工作,该员工可能是找到新工作了,放员工远去,毕竟找一个新工作也不容易,干嘛非要等一个月或三天交接工作呢,急辞急走而且不扣什么,显得公司大度,铁心要离开,为什么要去斤斤计较呢。
2、通知到位。员工无故离开了,EMS或挂号要及时发出,通知其来上班或办离职手续,否则,愈期就会辞退。
3、待遇问题。如果及时前来办好离职手续,公司及时发放以前工资,及时开具离职证明、办好社保转移手续等,同时可以不写被公司辞退或因旷工或自离。
& & 总之,当事双方协商解决是最好的选择,即使仲裁、诉讼,都会多次被仲裁庭、法官劝导“希望你们双方再协商”,即使最终裁决或判决,其实与协商方案也相差无几,还节约司法资源,更避免了与员工闹到法院,即使赢了官司,输的一定是公司,因为在职的员工多数会认为公司“不厚道”而慢慢失去忠心,进而体现在公司责任心、积极性和努力程度上的逐渐低下。
& & 各位卡友,看完后记得到右上角去点“赞”啊,谢谢!
& & 您若有任何HR或其他疑问,请移步:
我想问下牛人,如果公司现在内部管理比较乱,是很小公司,想要制定规章制度该如何写比较好管理?
好牛的分析!学习了!
很实用,谢谢
赞成先协商,协商不成时再按公司规章制度执行会相对人性化些
@雨下之平凡: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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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和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多见于对劳动过程中的权力和利益产生的分歧。双方均认为己方主张占理,随之发生争执,此时可以进行评判和平息双方纠纷的,也就是《劳动法》这部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了。那么,我们先来逐条分析案例中双方的主张是否合法以及能否得到支持。员工方:a.提交离职书面申请为4月19日,随后几天自主离岗。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暂不考虑企业单方面出现违法行为),根据此规定,若该员工为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但若为转正后正式员工,公司若在5月19日之内未准许离职,或员工未在此期限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均需正常工作至5月18日。故需根据员工其所属性质进行判断,自离是否合法。b.现员工主张...
员工和企业之间发生劳动纠纷,多见于对劳动过程中的权力和利益产生的分歧。双方均认为己方主张占理,随之发生争执,此时可以进行评判和平息双方纠纷的,也就是《劳动法》这部法律中的相应条款了。
那么,我们先来逐条分析案例中双方的主张是否合法以及能否得到支持。
a.提交离职书面申请为4月19日,随后几天自主离岗。
根据《劳动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暂不考虑企业单方面出现违法行为),根据此规定,若该员工为试用期员工,仅需提前三天通知公司即可;但若为转正后正式员工,公司若在5月19日之内未准许离职,或员工未在此期限内办理完离职手续的,均需正常工作至5月18日。故需根据员工其所属性质进行判断,自离是否合法。
b.现员工主张企业需给其开具离职证明。
对员工的要求主张是否支持,取决于企业是否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若企业还未解除劳动合同之前,并不能开具离职证明。一旦开具离职证明,默认为企业已经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方:
a.公司的规定,旷工三天算自离。
有两个斟酌点:1.劳动法中并未对旷工天数算自动离职提出规定,所以此处可以以公司规章制度为准,但此规定要形成书面文本的形式,让全体员工享有知情权;2.对于员工是否知晓此规定,需拿出相关员工参与培训,签名确认的纸质档案,以避免员工不承认知道此事的风险。
b.因为员工旷工自离,不予支付工资。
不合法!员工因为旷工,可以不支付旷工当天的工资。但对于员工未旷工前的正常工作活动,应支付其付出劳动活动后,相应获得的工资。
c.公司主张员工若要离职证明,需回公司进行三天的离职交接。
主张不予支持!首先,劳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离职证明,用人单位必须开具。《劳动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其次,对于员工需进行三天的离职交接,劳动法中对于离职交接天数并未有明确规定。若公司提出此主张,可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提交相关公司制度文本和员工知晓签名确认原件。
根据以上情况进行总结:
①若员工为转正正式员工,自动脱岗行为不妥,属于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②因为员工旷工多日,若员工知晓并签字确认过此规定,那么可认为员工已经主动与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故公司应开具离职证明。但需注意,在离职证明中必须写明“员工因违反公司规定,无故旷工多日,双方已于X月X日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存在一定的劳动风险。
③工资不能拖欠或不发,但可以扣除员工旷工的当天工资。
有经历过公司员工仲裁,甚至劳动诉讼的学友们肯定有感受。劳动法虽说是保障劳动双方的法律法规,但涉及双方仲裁和诉讼时,可以比较明显的感受到,劳动仲裁和法院都会较偏向于劳动者一些,毕竟劳动者属于弱势方。针对此类员工自离事件,企业需要做好相关规范工作:
①进行查漏补缺,对相关制度的员工培训以及签字确认做好管理和入档工作。
②对于旷工自离的员工,根据企业规定,旷工三日视为自动离职。秉持着治病救人的心态,要第一时间联系员工询问情况。若员工因特殊情况(如:大病住院),应进行人性化操作,并做好相关后续安排;若员工无原因主动旷工,应告知员工无故旷工将解除劳动合同,并同时用邮局挂号信或EMS快递,根据员工档案上留存的联系地址,向员工发出《返岗通知书》。
③如果员工接到《返岗通知书》后仍不按时到岗,公司再给员工发出《解除通知书》,并将上述寄出的信件单据留存备档。这样员工即使再找借口想返岗或提起仲裁,主张被支持的可能性极低。
④若员工旷工自离给公司带来损失数目较大,公司可主张向员工进行索赔,但需进行举证证明。在主张判决确认之前,不可将离职员工工资以“抵扣”的名义不进行支付,否则有拖欠工资的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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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处理化解呢?企业和员工是一个共同体,为啥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书就不来上班了呢?这里面总有原因的吧?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员工要自离,推测要么是对企业不满,要么是找到了工作,暂且不论为啥自离,我们可先进行自我检讨:一是,人力资源制度流程是否健全,特别是入职离职?按照《劳动法》,我们本身就可与员工约定《履职要求》,如下:“1.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提前三天)。2.员工如果有连续旷工4天,或一个月度内累计旷工7天,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给公司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00元,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员工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3..员工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未移...
员工自离,时有发生。如何有效处理化解呢?
企业和员工是一个共同体,为啥员工提交辞职申请书就不来上班了呢?这里面总有原因的吧?话说,没有无缘无故的爱也没有无缘无故的恨,员工要自离,推测要么是对企业不满,要么是找到了工作,暂且不论为啥自离,我们可先进行自我检讨:
一是,人力资源制度流程是否健全,特别是入职离职?按照《劳动法》,我们本身就可与员工约定《履职要求》,如下:
“1.员工应当严格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员工辞职应当提前30天书面通知公司(试用期提前三天)。
2.员工如果有连续旷工4天,或一个月度内累计旷工7天,或给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元及给公司造成间接经济损失2000元,或提供虚假信息的,视为严重违反公司制度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公司可单方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且员工需要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员工未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解除后未移交或未完全移交工作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这种损失无法计算的,则最低赔偿额为其2个月的平均劳动报酬。
4.其他未尽事宜,均按公司规章制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执行。”
此要求员工在入职时就签订,作为员工档案留存。
有了履职要求,面对此事,我们就好办了,按章办事,作为HR,我们需要的并不是善良,更多的是公平公正,平衡好企业与员工的关系,员工有错我们就应该让员工担负起赔偿的责任,当然一旦涉及到赔偿事宜,我们的心就软了。劳资关系其本质是一种利益的博弈,HR只有做到事前努力预防和避免争议,才可使双方及社会的利益达到最大化。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双方损失就不可避免。
二是,企业里是否有不到位的地方。员工有自离也是正常,若是比较多,也该自省自省,工资不够、福利不好、领导有问题等等,总结出来,不外乎:
企业外部原因
竞争对手之间的人才挖墙脚
就业机会的多少,失业率的高低
企业内部原因(组织原因)
薪酬与福利缺乏竞争性,或公平性
缺乏(组织内部的)职业发展机会
组织成员的融合度不高
缺乏上级的支持
对公司管理或前景、企业文化缺乏信心
与直接上级的关系(缺乏融洽与信任;管理水平低)
招聘时过高配置
工作条件差、或工作的重复性过高、劳动强度过大
工作与生活失去平衡
工作满意度与安全感
其它原因(工作区域、创业、迁居、间歇式就业等)
这就值得我们检讨,这需要我们完善我们能够完善的,做自己力所能及之事。
三是,员工自身问题,俗话说,天下没有不散的宴席,有缘聚在一起,没有缘我们就各别东西。作为HR,我们要在合适的时机做好后续服务工作,主动告知员工离职手续的注意事项,敦促其做好工作交接。并从关怀角度去关注和了解其今后发展,给出适当建议。在做好离职沟通基础上,我们需要对员工以往的合作与付出表示感谢和祝愿。
回归主题,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要离职证明,那就按照实际开具,“该员工从*年*月入职公司,任职*职位,于*年*月自动离职”,可以这样开吗?我想也是可以的,因为这是事实,对吧。当然,其实,这主要是基于我们HR的沟通方式,若我们能够弯下腰,慢声细语,好好沟通,想必员工也会抽出时间来办理工作交接的。
至于工资吗?扣除的扣除,工资还是要结算的,不给工资这是不符合法律法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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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离,是指员工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形。员工自离会给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虽然自离员工单方违约,但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一定用工风险,如果该员工遇到突发事件,用人单位扔无法逃避相关责任。面对员工自离,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笔者给用人单位以下三点建议:&&&一、依法处理自离人员。&&&目前,有关自动离职工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
&&&员工自离,是指员工未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的情况下,不履行劳动合同义务的情形。员工自离会给用人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甚至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虽然自离员工单方违约,但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存续,用人单位仍然存在一定用工风险,如果该员工遇到突发事件,用人单位扔无法逃避相关责任。面对员工自离,用人单位该如何处理呢?,笔者给用人单位以下三点建议:
&&&一、依法处理自离人员。
&&&目前,有关自动离职工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处理擅自离职职工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3年发布)《关于自动离职与旷工除名如何界定的复函》(劳动部1994年发布)、《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动部1995年发布)等,都有专门针对自动离职的规定。用人单位如果有员工自离情况的发生,可以先向自离员工发出限期到岗的通知函,如果自离员工仍未到岗,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出索赔要求,期间要搜集自离员工擅自离岗期间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的有利证据,向该员工送达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与该员工签订了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的,并且该员工出现了违约行为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相关协议追究该员工的违约责任。
&&&二、不能无故扣发员工工资及不开离职证明。
&&&员工自动离职,是该员工违约在先,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工资、不开离职证明,这时候的用人单位就涉嫌违法。《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至于离职证明,是证明劳动者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的凭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离职证明,是法定义务,没有什么充分合理的理由不为劳动者开离职证明,如果因用人单位不开离职证明,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用人单位还要承担赔偿责任。
&&&三、完善企业相关的规章制度。
&&&通过这次员工自离事件,用人单位需要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将员工自动离职行为纳入违反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范畴,为今后处理类似事件提供依据。以此同时,用人单位还需完善员工入职的相关流程和制度,在员工入职时,在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时,有员工联系方式或紧急联系人,以及有效的邮寄地址,并视为公司送达相关文件的联系地址,这样员工自离时,就可以第一时间把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书送达离职员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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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是很正常的事,作为企业必须按照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常处理,同时也必须正确对待。就具体的操作而言,一方面需要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另一方面需要企业严格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地操作(包括事后的相关事宜等)。现根据本人的实际经验,就企业不发离职前的工资,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一事作如下阐述:&&一、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基础&&考量一种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关键是了解其编制、程序和宣贯是否到位、规范。&1、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员工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的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员工愉快地离开,更是关系到企业的名誉、信誉、人性化等管理要素,当然马虎不得了。&2、确定企业离职管理的规范,不仅是其内容的规范、健全、合理,更体...
&&员工离职是很正常的事,作为企业必须按照企业管理制度的规定正常处理,同时也必须正确对待。就具体的操作而言,一方面需要员工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执行,另一方面需要企业严格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的规定规范地操作(包括事后的相关事宜等)。现根据本人的实际经验,就企业不发离职前的工资,不给予开具离职证明一事作如下阐述:
&&一、制定合理的管理制度是基础
&&考量一种管理制度是否合理,关键是了解其编制、程序和宣贯是否到位、规范。
& 1、作为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企业员工是人力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管理的规范与否不仅关系到员工愉快地离开,更是关系到企业的名誉、信誉、人性化等管理要素,当然马虎不得了。
& 2、确定企业离职管理的规范,不仅是其内容的规范、健全、合理,更体现在其管理制度本身的编制程序是否合法、合理,否则就失去了制定制度的意义,更没有实施的价值。
& 3、为了让员工很好地贯彻执行好离职手续,企业必须每年对于全体员工进行必要的培训、学习、宣传、贯彻,即使是老员工,也会由于管理制度的更新而需要重新学习,以便更好地具体落实。
&&二、员工应当努力学习相关知识
& 作为离职的当事人员工,必须通过企业的培训和了解,初步明了离职时自己需要经办的事与规范,否则会造成自身的不利。
&&1、员工在平时的培训过程中,就必须努力学习、了解国家的法律、法规关于离职方面的阐述和规定,这也是做好自身管理、自我保护所必须具备的能力之一。
&&2、在进入企业后,员工必须了解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规定,这其中也包括了员工的离职所需要自己遵守和输的相关手续和规定。
& 3、从道义上讲,如果自己不按照国家、企业的规定,随意地离职就站不住脚,随之的后患会造成自己的麻烦和不利;尽管自己有多么地不满,这也是员工所不希望看到的。
& 三、作为管理者必须做好其本职
& 企业的管理者(人力资源管理部门的经办人),应该严格承担其工作的职责,加强离职人员的管控非常必要的。
& 1、作为人力资源的管理者或执行者,要充分利用平时的点滴时间,进行个别的离职引导、指导,让即将离职的员工全面掌握、执行好离职的规范和要求,避免员工在执行中造成时间、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失。
&&2、要通过每年的各种培训,有必要向员工贯输规范的理念、守则的要求和守法的规定,特别是对即将要离职的员工及时地宣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相关管理制度。
& 3、各部门要上下联动(包括具体分管员工的部门和主管人力资源的部门,都应该努力协作、配合,不仅认真做好员工的稳定工作,更应该做好离职员工的工作,以达到:让员工们高兴入职、满意离职。
& 四、企业停发工资所造成的后果
& 在员工离职时由于其不规范行为,企业势必会采取一些反制措施,这必须做好相应的、严谨的管理措施。
& 1、一旦员工不严格按照相关的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的管理制度执行,作为直接的管理者:或车间、班组或部门,必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前提下,及时通知其认真执行相关制度。
& 2、作为人力资源的管理部门和管理者,必须从企业的根本利益出发,积极配合离职员工的部门做好相关的政策宣传、心理疏导、措施执行工作。
& 3、充分考虑一旦员工拒不接受离职的相关规定和程序要求,企业如何对待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重点是考虑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妥善地处理好离职员工的后续工作,真正让员工服从企业规定和规范。
& 五、不断反思企业的不规范行为
& 在反思的过程中,企业可以从中了解、修正其在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中是否有漏洞,由于员工的不规范而随意地停止员工的工资、不开具离职证明那也是不应该的,并要及时地改正、纠正、完善。
& 1、反思企业在制定企业的离职类管理制度时,是否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来编制、培训和贯彻,一旦发现有不合理的,是否及时给予调整、修正,并做好相关的合法程序,以达到规范化的要求。
& 2、反思企业在平时的培训中,是否让员工全面学习、了解离职的相关手续、方法和步骤,并结合实际来进行现场指导、操作,以达到实际效果;同时经常与相关部门检查、监督员工离职的工作和具体操作情况,对于发现其中的问题,是否及时地解决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等。
& 3、反思作为主管人力资源的管理者,是否在员工不规范地离职后,针对其所采取多种形式来规范企业的行为,并促使企业不造成任何经济损失(包括员工与企业的协商,到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企业的投诉、劳动仲裁和到法院起诉等)。
& 总之,企业中员工的离职是一项非常棘手的问题,此问题处理的好与否,不仅是体现企业的形象、企业文化,更是充分展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者的综合能力和管理素质所在,所以千万马虎不得,并在充分考虑前因后果的情况下妥善处理好才是上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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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看到员工自离的话题,姐姐就立马想起冼律师开过这样的微课,姐姐就懒得去想怎么写这篇打卡了,还是做一个文字搬运工省心一些,于是,姐姐就屁颠屁颠的去狗腿冼律师了。红玫瑰:冼律师,三茅有篇自离的打卡,之前听您讲过这个知识点,感觉不能再全面了,我整理了听课笔记,请问可以引用吗?冼律师:可以,随便用。红玫瑰:哇,冼律师您太帅了!冼律师:你说什么,大声一点,我听不见!红玫瑰:我说您太帅了,听见了吗?冼律师:听见了,我是怕大家没听见。一、&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本节内容出自冼律师微课文字整理)有些劳动者干着干着,人就走了,电话联系,有的接,有的不接,有的连短消息也不回,有的干脆联系不上,跟MH370一样,失联了。对于...
一看到员工自离的话题,姐姐就立马想起冼律师开过这样的微课,姐姐就懒得去想怎么写这篇打卡了,还是做一个文字搬运工省心一些,于是,姐姐就屁颠屁颠的去狗腿冼律师了。
红玫瑰:冼律师,三茅有篇自离的打卡,之前听您讲过这个知识点,感觉不能再全面了,我整理了听课笔记,请问可以引用吗?
冼律师:可以,随便用。
红玫瑰:哇,冼律师您太帅了!
冼律师:你说什么,大声一点,我听不见!
红玫瑰:我说您太帅了,听见了吗?
冼律师:听见了,我是怕大家没听见。
一、&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法律风险及应对技巧
(本节内容出自冼律师微课文字整理)
有些劳动者干着干着,人就走了,电话联系,有的接,有的不接,有的连短消息也不回,有的干脆联系不上,跟MH370一样,失联了。
对于劳动者直接不辞而别的处理,很多单位的做法是在规章制度里规定,算是劳动者自动离职或劳动者自动解除,然后单位后面就不管了,因为单位觉得反正已经自动解除了,就与单位没有关系了。
这种不管了的做法在司法实践中有很大的风险,我们甚至看到有的案件劳动者离开单位十多年后又回来告单位,不少案件就判单位败诉了。
劳动者自离,法院是如何认定的?
法院认为劳动合同不能自动解除。
劳动合同怎么能自动解除呢?劳动合同的解除情形包括劳动者提出解除或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这两种,根本没有自动解除的情形。
关于自动离职,自动离职这个词最早出现在1983年《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其中的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这里出现了自动离职这个字眼。
但是如果按照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来处理的话:
第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二)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也就是说现在的做法是劳动合同的解除或终止需要用人单位送达解除或终止的通知,即使是按自动离职处理,你也要送达自动离职的通知书,如果用人单位直接视为自动离职不管了,如果没有送达通知书,存在法律上的风险,可能会被认定为劳动关系没有解除。
劳动关系如果没有被认定为解除,因为劳动者没有工作,单位可以不发工资。但要为一个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这是很多地方在法律上的一个起码的基本要求。
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应该怎么做?
首先要想办法证明劳动者是自己不辞而别,自己解除合同的,如何证明?
最有效的证据是给劳动者打电话,直接问他,把整个过程录音,如果做得到,在这个录音中,能够听到劳动者自己说不干了、我走了,这点是完全可以证明劳动者不辞而别,自己提出解除合同的。
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因为实践中劳动者原来的手机号码不用了,不接单位的电话或不接单位所在地区号的手机或电话,在这种情况下,只能给劳动者发催告函了,催告他回来上班。
如果基于管理的话,用人单位也要这样去做。
你说一个员工不辞而别,单位就不管了,单位有管理的职责,劳动者有人身的依附性,作为你单位的一个员工,不见了,不来上班,单位不闻不问,这个也是不太恰当的,因此用人单位发催告函,这个会被裁判机关认定为用人单位的管理职责。催告函上一定要写明如果劳动者不按期回来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如果劳动者不回来,用人单位可以按照规章制度当旷工处理。一般劳动者不辞而别的情形,多数都不会回来,不管你怎么催告,劳动者是不会理你的,因此当催告函上的限定日期一过,单位接下来马上发出第二份通知,也就是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这样从管理职责上,首先单位已经催告了,单位有管理,从法律职责上来说,也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而且解除的情形是劳动者违反规章制度解除的,形成一个比较完整的证据链,这样做比较到位,在实践中单位不会存在法律上的风险。
自离扣一个月工资的问题?
不少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了并没有提前30天通知,都是说今天想走就走,单位你不批是吧?好,你不批我也走,这种情况下单位制定了规章制度,或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员工辞工没有提前30天通知单位需要承担一个月工资的赔偿责任,这样的规定或约定是否有效?
主流意见认为是无效的,因为这里说的赔偿一个月的工资,实际上是约定了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那么《劳动合同法》讲得很清楚,违约金只适用于竞业限制或者是服务期二种情形,而本案的这种情况肯定不是这两种情形,所以说约定的违约金是无效的。
也就是说实践中用人单位想在这里去限制劳动者的话,就一定要有证据证明单位具体的损失存在,就是到底损失了多少钱?但是在实践中,要去证明到底存在多少损失是很难的。
如何证明用人单位的损失?
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最好是明确下来什么样的情况下属于用人单位的损失,比如说,乙方没有依法提前30日书面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为乙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应对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该赔偿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此前给甲方造成的尚未处理完毕的经济损失、甲方招录乙方所支付的费用、甲方招录顶替乙方的人员所支出的费用,甲方为乙方支付的培训费用、以及给甲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或间接经济损失等等。
有了这样一个约定,用人单位的举证可能就会比较明确一些,你比如说甲方招录乙方所支付的一切费用。这样的举证是比较有针对性,包括说甲方招录顶替乙方所支出的费用,我招录一个顶替乙方的人,我可能去人才大市场上去找,那么可能会开些发票,那么这些可以看得到的,这也是实践中裁判机关可能会接受的这种证据。
二、员工自离是否可以不发放工资,如果不发放,有什么风险?
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撞一天钟,庙里就要管这一天的斋饭。至少,和尚是这么认识的(当然,这里的和尚不是混三茅那个跟姐姐一样同属红字辈的和尚“红尘醉弥勒”,混三茅的那个和尚专收女徒弟,明显就是个假和尚)。
同样的道理。
做一天员工,干一天活,干一天活,公司就要发这一天的工资。至少,我们HR也要这样认识。
所以,员工自离,楼主的公司就规定了可以不付工资,说实话,这种霸王规定吓坏宝宝了,这么缺乏专业素养的事情,你们怎么干得出来呢?
当然,你们已经干出来了。
那么干出来这样的事情来,有没有风险呢?
那我们就要知道,这个事情,在性质上属于什么东东?
很显然,这种情况下不发工资,属于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法上就规定为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不发工资,风险是什么?
我还是直接上法律条文吧。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50%以上100%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劳动合同的约定或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
所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是:
1、一旦劳动者主张被迫离职的,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2、一旦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可以责令加付赔偿金。
回到楼主的案例本身,风险1是不存在的,因为劳动者已经提出辞职了,也就是公司是有证据证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因劳动者的提出而解除,这种情况下,劳动者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不会获得支持。
风险2也不用担心,大不了劳动者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的,劳动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支付了,公司再支付好了,这时,也不会存在着加付赔偿金的问题。
结论是:虽然不发工资这事做得不地道,但还没什么无法控制的风险。
& & 三、离职证明的性质
&&&&离职证明是我们HR习惯的叫法,劳动合同法中规定为: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或终止劳动合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之所以要求单位必须在离职时为劳动者出具证明书的原因在于:
&&&&1、离职证明是劳动者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的凭证。
&&&&2、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而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
&&&&需要说明的是:单位出具离职证明只是一个程序性的文件,证明对象仅仅是双方的劳动合同已经解除的事实,并没有涉及该解除是否属于合法解除的实质性内容。
& & 四、离职证明的内容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的期限、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但是,我发现,实践中收到的大多数离职证明,都没有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这个是不规范的。
& & 虽然我也不明白,离职证明要写明劳动合同期限干甚啊,有的时候,立法就是让你不明白。谁能告诉我,这是为什么要写明合同期限呢?
& &&五、不出具离职证明的风险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里,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能给劳动者的损害包括:
&&&&1、失业保险待遇损失:
&&&&实务中,如单位不按规定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人社部《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拒不向职工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导致职工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2、自主创业、再就业优惠损失: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或自主创业时,可以享受一定的税收、财政等优惠政策,而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首先是需要通过出具离职证明,证明自己符合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所以,如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造成劳动者无法享受这些优惠政策,损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故这种情况下,单位要承担赔偿责任。
& & 3、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
&&&&离职证明往往是新公司为了规避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而承担连带责任风险要求劳动者提供的文件,因此,一旦劳动者无法提供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新公司不录用劳动者,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要求原单位承担相关的未能就业的工资损失,实践中,这样的判决也是不少的。
& &&六、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单位能否不出具离职证明?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从法律的规定来看,只要双方存在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事实,单位就应该出具离职证明,单位不能以劳动者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为由,拒绝出具离职证明。当然,如果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的,因劳动者未办离职交接,单位可以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
& & 七、结语:
姐的这篇打卡,又是四千多字。哎,弄得姐姐想和男朋友去看场电影的时间都没有,你们看完了打卡,还是给姐姐点个赞吧,管你是左下角、右下角还是左上角、右上角,哪里有大拇指你就点哪里吧,自从你学会了点大拇指,麻麻再也不用担心你的学习了。
对了,刚说到姐姐准备和男朋友去看场电影,你们有没有什么好的男朋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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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向冼律师请教问题
& & 红玫瑰:冼律师,有个问题想向您请教一下,您有时间吗?
& & 冼律师:您好,我现在有事不在,一会再和您联系。
& & 红玫瑰:冼律师,微信没有自动回复,QQ才有。
& & 冼律师:哦,我忘了。
& & 红玫瑰:坊间传闻,向您请教问题需要先发照片,这是妹纸我的照片,您看我长得怎么样?能请教问题吗?
& &&冼律师:你这照片看了让我有种犯罪的冲动啊!
& & 红玫瑰:(内心狂喜)哎呀,我哪有您说的那么好。
& & 冼律师:我说的是故意杀人罪。
& & 红玫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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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HR,我们可能会经常遇到类似案例中的劳动者以申请劳动仲裁来威胁企业已达到自己诉求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HR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能被员工牵着鼻子走路,否则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将面临失控的局面。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种类&&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部分相关条款,劳动合同解除一般分为三大类:第一,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第三,企业单方面解除。本案涉及了一个很关键的名词“自动离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或递交辞职报告后,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劳动合同的接触属于第二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情形,下面我们先看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 & 作为HR,我们可能会经常遇到类似案例中的劳动者以申请劳动仲裁来威胁企业已达到自己诉求的事情,这就要求我们HR必须熟练掌握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不能被员工牵着鼻子走路,否则企业劳动关系管理将面临失控的局面。
一、劳动合同的解除种类
& &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部分相关条款,劳动合同解除一般分为三大类:第一,劳资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第二,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第三,企业单方面解除。本案涉及了一个很关键的名词“自动离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解释,自动离职是指劳动者不向用人单位打招呼,或递交辞职报告后,未经单位领导批准,脱离所在工作岗位和所在单位的行为。很显然本案中劳动合同的接触属于第二种劳动者单方面解除的情形,下面我们先看看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法律条款。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 &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员工自离,公司是否可以不发工资、不开离职证明?
& & 根据以上法律条款,如果该员工不是试用期员工,且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形,那么,该员工的自动离职行为完全是不合法的,用人单位是可以根据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暂扣当月工资,拒开离职证明,并向劳动者主张因其自动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但是这里必须有一个前提,就是公司有相关制度并明确规定劳动者自动离职或未按公司的离职程序办理离职手续,公司有权暂扣当事人当月工资且拒开离职证明直至其正式办理离职手续。此外,如果单位有证据证明员工的自离行为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可以主张该员工赔偿企业经济损失。但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这里是“暂扣”,不是“克扣”,而且有期限限制的,即“直至其正式办理离职手续”。
三、本案该如何处理呢?
(一)协商解决为上策,离职好聚好散。
& & 劳资纠纷的解决,笔者建议首先应以“好聚好散”为原则采取劳资双方协商的方式解决,不到万不得已不要采取仲裁或者起诉方式解决。本案中,该离职员工不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并且提出结算工资,开具离职证明的诉求,公司无论如何是不能被该员工牵着鼻子走的,单位一旦妥协,势必会引起其他员工效仿,公司将无法正常进行管理。所以,建议楼主可以与该员工协商解决,具体如下:
1.讲法律,摆证据,指出其强行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
& &楼主在与该员工面谈时,可以拿出相关法律条文及公司相关管理制度,明确指出其单方面强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及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同时也要表达出公司拒绝其诉求的坚决性。很多即将离职的劳动者提出不合理诉求很大一部分原因就是其对相关法律一知半解,只要楼主拿出相应的法规及证据,该员工极有可能放弃自己的不合理诉求,按单位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2.适当“威胁”,快速处理纠纷。
(1)公司保留追究其自动离职给单位带来经济损失的责任;
& &楼主可以直接告知该员工你的行为公司不仅将依据相关制度暂扣你的工资,拒开离职证明,还将保留追究你这些天擅自离岗给企业带来经济损失的责任。但考虑到你已经无心在公司工作,本着好聚好散的原则,希望你认真完成工作交接,按规定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也不想走到仲裁那一步,你可以自己咨询律师,真到那一步,你会承担更多责任,你自己掂量掂量吧。
(2)公司拒绝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保留追究新单位连带赔偿责任;
& & 员工不按规定离职时间办理离职手续而选择自离,大多都是已找到新单位,急着离职去新单位报到。楼主可以直接质问其自离的原因是否是急着去新单位报到,如果该员工承认,楼主可以以此为“威胁”,说明你的这种自动离职行为,公司是可以拒绝为你办理离职手续的,这就意味着你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然存在,你的新单位也面临着潜在的连带责任,如果我们通知了你的新单位,试问你的新单位还会录用你么?公司只要求你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办理正常离职手续。建议你正确评估自己行为的将带来的得与失,咱们好聚好散,你自己衡量一下吧。
(3)以新单位背景调查为“威胁”,责令其按规定办理;
& &楼主也可以这样与该员工面谈,我知道你离开公司必定是找到了你认为更好的下家公司,我们也无法要求一个员工将自己的职业生涯奉献给一个单位,所以你离开公司找到更适合自己发展的下家单位本来是一件好事情,公司也因该祝福你。但是你却在离职的时候不按规定进行工作交接,与公司闹翻是划不来的,现在大多数公司都会对求职者过往履历,尤其是上家单位进行详细的调查。如果你的下家单位进行背景调查我们也只能如实相告了,你的新单位估计很难聘用你吧。你如果正常办理手续,把你报道时间明确告诉新单位,这样效果反而会更好。
(二)企业需履行法定程序,保留相关证据,做好员工仲裁准备。
& & 如果以上协商无效,员工坚持不按规定办事并诉诸于仲裁委员会,企业也需要做好相应准备,履行相应的法定解除程序,收集相关证据,防止劳动者提起劳动仲裁对企业产生不利。
& & 根据原劳动部办公厅《关于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职工回单位并对逾期不归者按自动离职或旷工处理问题的复函》(劳办发[号)规定,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国发[1982]59号)第18条规定精神,企业对有旷工行为的职工作除名处理,必须符合规定的条件履行相应的程序。因此,企业通知请假、放长假、长期病休职工在规定时间内回单位报道或办理有关手续,应遵循对职工负责的原则,以书面形式直接送达职工本人;本人不在的,交其同住成年亲属签收。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挂号查询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只有在受送达职工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送达方式均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方可公告送达,即张贴公告或通过新闻媒介通知。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在此基础上,企业方可对旷工和违反规定的职工按上述法规作除名处理。能用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而未用,直接采用公告方式送达,视为无效。
& & 所以,一旦协商不成,公司决定解除与该员工劳动关系是必须履行以上法定送达程序,注意收集证据,才能有效规避处理过程中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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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案例中,有几个地方需要梳理下:&&1.“旷工三天就算自离,不予支付工资”工资什么时候因自离就可以不发工资?什么逻辑!工资是员工的工作报酬,只要员工在公司上班一天,也是要发工资的,当然也有公司规定上班一周内若个人原因离职不予发工资,但其实从法律层面是违法的。更不用说作者这种以员工自离就可以不予发放工资的行为,员工只要有实际工作证明,那是一告一个准。&&&2.“想要离职证明,就要回公司交接工作”&&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义务,是员工的权利。如果是正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员工办理社保的单位,若不开具离职证明,其实反而对企业是一种风险,因为离职证明是证明企业与员工无劳动关系的证明,你不开,若有人恶意为之,都可以...
&& 这个案例中,有几个地方需要梳理下:
&& 1.“旷工三天就算自离,不予支付工资”
工资什么时候因自离就可以不发工资?什么逻辑!工资是员工的工作报酬,只要员工在公司上班一天,也是要发工资的,当然也有公司规定上班一周内若个人原因离职不予发工资,但其实从法律层面是违法的。更不用说作者这种以员工自离就可以不予发放工资的行为,员工只要有实际工作证明,那是一告一个准。
&& 2.“想要离职证明,就要回公司交接工作”
&& 给员工开具离职证明是企业的义务,是员工的权利。如果是正常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给员工办理社保的单位,若不开具离职证明,其实反而对企业是一种风险,因为离职证明是证明企业与员工无劳动关系的证明,你不开,若有人恶意为之,都可以让你继续为他购买社保的。
&& 首先做好员工入职前的管控,把好选人关,员工旷工多少也反映了员工态度及素质的问题,招错了人,所以后面就有一系列问题。
&& 再次,理顺人力资源的相关工作流程,规范人力资源工作,并做好风险防范。若公司想要员工正常办理离职,且正常办理离职后才能发放工资,这个是可以的,可以在相关文书中进行明确规定(劳动合同、员工手册、入职登记表等)提前告知员工以及有书面签字确认。
&& 所以,对于自离,也不能不发工资,和不开离职证明,这是最基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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