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证合一后续办理事项”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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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税务服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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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力保护色:&一、“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简介自日起,全省将原由民政部门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的税务登记证,统一改为由民政部门核发的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改革后,社会组织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不再发放。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适用范围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三、“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简要涉税工作流程&四、新设社会组织涉税事项新设立社会组织领取“一证一码”法人登记证书后,登记信息由民政机关发送给税务机关,纳税人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温馨提醒:请纳税人在设立登记时准确填写手机号码,以便于税务部门在确认纳税人设立登记信息后,及时通过12366财税服务短信平台将主管税务机关等涉税信息告知纳税人。后续涉税事项办理指南:(一)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实行登记制,登记事项由增值税纳税人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小规模纳税人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所需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 》(二)发票领用首次领用国税发票,请持《纳税人领用发票票种核定表》(加盖公章)、经办人身份证明、发票专用章印模、法人登记证书,向国税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用。若申请防伪税控发票,须提交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行政许可)。(三)纳税申报纳税人可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也可以选择网上申报等方式。办理国税网上申报,请携带法人登记证书等资料前往电信运营商(电信、移动、联通)营业厅开通VPDN网上申报服务。如遇到操作问题,可联系网上申报系统的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解决,联系电话为400-8990000。办理地税网上申报,请携带法人登记证书到办税服务厅领取注册码,在“浙江地税因特网办税服务系统”网页()进行新用户注册,办理纳税申报。如遇到操作问题,请致电技术服务公司予以解决,联系电话为。需要开通电子缴库手续的,请纳税人携带公章到主管税务机关签订《委托扣税(费)协议书》(地税)或《委托支付税款协议书》(国税)。五、变更社会组织涉税事项“一证一码”社会组织办理变更登记,除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变更由社会组织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申请以外,其他变更信息由民政机关统一采集。社会组织向税务机关提出变更所需资料:(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2份。(加盖单位公章)(2)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六、全省统一涉税咨询电话:12366&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各城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名称地址 联系电话杭州市上城区国家税务局建国南路42号杭州市下城区国家税务局下城区杨六堡路18号杭州市江干区国家税务局太平门直街267号杭州市拱墅区国家税务局上塘路455号杭州市西湖区国家税务局文三路461号杭州市滨江区国家税务局西兴街道春晓路580号钱塘春晓大厦滨江区国家税务局江北高新延伸点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一号楼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国家税务局建国南路276号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国家税务局大江东产业集聚区义蓬街道新镇路46号杭州市地方税务局各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上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江城路701号下城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朝晖路175号施家花园联锦大厦A座江干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太平门直街269号拱墅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湖墅南路308号西湖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文三路539号滨江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滨江区江南大道1328号财税大楼滨江税务分局高新延伸申报点文三路199号创业大厦开发区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江城路701号开发区税务分局下沙延伸申报点下沙开发区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2楼F区大江东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大江东区义蓬街道新镇路148号&杭州市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及各区服务点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杭州市国地税联合办证窗口解放东路18号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一楼杭州市上城区行政服务中心秋涛路242-2号秋涛发展大厦A座杭州市拱墅区行政服务中心湖墅北路珠儿潭巷8号(信义坊广场北面)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西湖区竞舟路228号杭州市西湖区行政服务中心之江分中心杭州市转塘街道象山社区368号(杭新路中国美术学院东大门斜对面)杭州市滨江区行政服务中心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区文化中心一楼杭州市下城区行政服务中心下城区白石巷156号杭州市江干区行政服务中心凤起东路888号杭州市经济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幸福南路1116号和茂大厦二楼G区杭州西湖风景名胜区行政服务中心龙井路3-1号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办事服务中心杭州市大江东产业集聚区江东大道3899号杭州市国家税务局杭州市地方税务局&附:杭州市“三证合一、一证一码”问答1、什么是“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答:“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是指按照“一窗受理、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模式,将原来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以下统称社会组织)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民政部门核发法人登记证书、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民政部门核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简称统一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的登记制度。2、“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适用于哪些单位?本次改革适用于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各类机关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基金会。3、什么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答:根据国务院相关文件要求,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该代码设计为18位,一个主体只能拥有一个统一代码,一个统一代码只能赋予一个主体。主体注销后,该代码将被留存,保留回溯查询功能。4、“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实行后,未换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可以使用到什么时候?答:“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设立过渡期,至日止。在过渡期内未换发的法人登记证书可继续使用,过渡期结束后一律使用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办理相关业务,原来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失效。5、原登记社会组织怎么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答:“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实施后,已设立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时,民政部门将直接换发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法人登记证书。社会组织申请变更(换证)时,应当交回原核发的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6、社会组织如只办理了法人登记证书,没有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是否可以申请换发法人登记证书?答:可以,但需要提交未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的声明,并对真实性负责。7、实施“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后,在办理变更登记或申请换、补、增、减法人登记证书时,申请人的原有证照遗失的,如何处理?答:申请人遗失原核发证、照的,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在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公告报样。8、社会组织的涉税业务信息如何进行变更和更新?答:社会组织成立后,生产经营地、财务负责人、核算方式三项信息发生变化的,由社会组织向税务主管机关申请变更,除此三项信息外发生的变更,均由社会组织向民政部门申请变更。9、“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制度实施前后,社会组织办理注销登记有何变化?答: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后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时,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持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再向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在过渡期内,未换发“三证合一、一证一码”法人登记证书的社会组织办理注销,仍按原程序办理。10、什么是清税证明?答:清税证明是指已实行“三证合一、一证一码”登记模式的社会组织申请注销登记时,向民政部门提交由国税、地税部门出具的所有税务事项均已结清的证明。&“三证合一”后续涉税事项怎么办? 你得知道-云南qq体育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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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证合一”后涉税事项发生哪些新变化
  9月10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出《关于落实&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通知》(税总函〔号)规定,日起,新设立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下称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后,无需再次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在此之前是违法要受到处罚的事情。《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于收到申报的当日办理登记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六十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5〕50号)规定,&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是指将企业登记时依次申请,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工商营业执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发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部门核发税务登记证,改为一次申请、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一个营业执照的登记制度。
  因此,有关涉税也有变化:一是不用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办理涉税事宜时,在完成补充信息采集后,凭加载统一代码的营业执照可代替税务登记证使用。
  二是对于工商登记已采集信息,税务机关不再重复采集;其他必要涉税基础信息,可在企业办理有关涉税事宜时,及时采集,陆续补齐。发生变化的,由企业直接向税务机关申报变更,税务机关及时更新税务系统中的企业信息。
  三是企业办理注销登记,须先向税务主管机关申报清税,填写《清税申报表》。企业可向国税、地税任何一方税务主管机关提出清税申报,税务机关受理后将企业清税申报信息同时传递给另一方税务机关,国税、地税税务主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进行清税,限时办理。清税完毕后一方税务机关及时将本部门的清税结果信息反馈给受理税务机关,由受理税务机关根据国税、地税清税结果向纳税人统一出具《清税证明》,并将信息共享到交换平台。在清税后,经举报等线索发现少报、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将相关信息传至登记机关,纳入&黑名单&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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