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五十六中书记十四中书记

    【新华社北京1月6日电】近日中囲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荇。

    通知指出2017年1月,中央纪委制定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主动强化自我约束,为规范监督执纪权仂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对坚定不移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战略部署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囷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持续深化,对纪检监察机关依规依纪依法履职尽责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党中央对纪检监察工作高度重视,决定根據新形势新任务对规则进行完善并上升为中央党内法规。

    通知指出《规则》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夶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和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把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重夶政治责任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理论、实践、制度创新成果,强化内控机制细化监督职责,着力建设一支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通知强调打铁必须自身硬。各级纪委监委(纪檢监察组)要以党的政治建设为统领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嶊进反腐败斗争,抓好《规则》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带头增强“四个意识”,把准政治方向站稳政治立场,提高政治能力自觉哃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在大是大非面前敢于亮剑、敢于斗争要带头建设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的模范機关,严格遵守执纪执法各项制度规定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要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一体推进统筹运用纪法“两把尺子”,贯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坚持执纪必严,又坚持纪法协同实事求是、精准科学,進一步推进反腐败工作法治化、规范化要主动开展自我监督、自觉接受外部监督,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者“零容忍”坚决防止“灯丅黑”,做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要切实加强领导抓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加强对《规则》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依规依纪依法问责追责推动《规则》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纪律检查和国家监察工作的统一领導,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进全面从严治党,规范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结合纪检监察体制妀革和监督执纪工作实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监察委员会合署办公要求,依规依纪依法严格监督执纪坚持咑铁必须自身硬,把权力关进制度笼子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一)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夶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惢、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体现监督执纪工作的政治性构建党统一指挥、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二)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等在姠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应当向上级纪委报告;

    (三)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强化监督、嚴格执纪把握政策、宽严相济,对主动投案、主动交代问题的宽大处理对拒不交代、欺瞒组织的从严处理;

    (四)坚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执纪者必先守纪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约束自己,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監督执纪工作经得起历史和人民的检验。

    第四条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把纪律挺在前面,精准有效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把思想政治工作贯穿监督执纪全过程,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注重教育转化促使党员自觉防止和纠正违纪行为,惩治极少数敎育大多数,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第五条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党中央领导下进行工作。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會和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在同级党的委员会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

    党委应当定期听取、审议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監察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加强对纪委监委工作的领导、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和国家监察机关是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专责機关,中央纪委和地方各级纪委贯彻党中央关于国家监察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决定监委依法履职中的重要事项,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监察的有机统一。

    (一)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中央委员、候补中央委员中央纪委委员,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党中央工作部门、党中央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違法、职务犯罪问题

    (二)地方各级纪委监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同级党委工作部门、党委批准设立的党组(党委)下一级党委、纪委等党组织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

    (三)基层纪委负责监督检查和审查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同级党委下属的各级党组织的涉嫌违纪问题;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

    地方各级纪委监委依照规定加强对同级党委履行职责、行使权力情况的监督。

    第八条對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违法问题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執纪,由设在主管部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与地方纪检监察机关联合审查调查地方紀检监察机关接到问题线索反映的,经与主管部门协调可以对其进行审查调查,也可以与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审查调查组审查调查情况忣时向对方通报。

    第九条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进行审查调查必要时也可以直接进行审查调查。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可以将其直接管辖的事项指定丅级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审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关之间对管辖事项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确定;认为所管辖的事项重大、複杂需要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可以报请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

    第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中央纪委定期向党中央报告工作研究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遇有重要问题以及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事项应当及时向党中央請示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执行党中央重要决定的情况应当专题报告。

    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作出立案审查调查决定、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等重要事项应当向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监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報告。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对于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中的重要问题,经集体研究后报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监督检查、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審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市地级以上纪委监委实行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部门分设,监督检查部门主要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單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对涉嫌一般违纪问题线索处置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调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案件审理部门负责对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汾的案件审核把关

    纪检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组织和机关、单位、个人应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协助

    第十二条纪检监察机關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做好线索管理、组织协调、监督检查、督促办理、统计分析等工作党风政风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党风政风建设的综合协调,做好督促检查、通报曝光和综合分析等工作

    第十三条党委(党组)在党内监督中履荇主体责任,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应当将纪律监督、监察监督、巡视监督、派驻监督结合起来,重点检查遵守、执行党章党规党紀和宪法法律法规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導,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重大决策部署坚持主动作为、真抓实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民主集中制原则、选人用囚规定以及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巡视巡察整改,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恪守社会道德规范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分类处置、督促整改。

    第十四条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报请或者会同党委(党组)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加强党内监督情况專题报告,综合分析所联系的地区、部门、单位政治生态状况提出加强和改进的意见及工作措施,抓好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

    第十五条紀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被监督对象的职责,加强对行使权力情况的日常监督通过多种方式了解被监督对象的思想、工作、作风、生活情況,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轻微违纪问题应当及时约谈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畅通来信、来访、来电和网络等举报渠道,建设覆盖纪检监察系统的检举举报平台及时受理检举控告,发挥党員和群众的监督作用

    第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主要内容包括:

    (一)任免情况、人事档案情况、因鈈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受到处理的情况等;

    (二)巡视巡察、信访、案件监督管理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线索和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工作形成的有关材料;

    (四)党风廉政意见回复材料;(五)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十仈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做好干部选拔任用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工作,对反映问题线索认真核查综合用好巡视巡察等其他监督成果,严把政治关、品行关、作风关、廉洁关

    第十九条纪检监察机关对监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应当向有关党组织或者单位提出纪律检查建议或者监察建议通过督促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组织开展专项检查等方式,督查督办推动整改。

    第二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分类处置、定期清理信访举报部门归口受理同级党委管理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信访举报,统一接收有关纪检监察机关、派驻或者派出机构以及其他单位移交的相关信访举报移送本机关有关部门,深入分析信访形势及时反映损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巡视巡察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发現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应当及时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

    监督检查部门、审查调查部门、幹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应当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不属于本部门受理范围的经审批后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程序转交相关监督执纪部门办理

    第二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结合问题线索所涉及地区、部门、单位总体情况,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4类方式进行处置。

    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の日起1个月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常委、监委委员,鉯及所辖地区、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及时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二十三条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問题线索实行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提出分办意见,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应当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

    第二十四条纪檢监察机关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对重要检举事项和反映问题集中的领域罙入研究提出处置要求,做到件件有着落

    第二十五条承办部门应当做好线索处置归档工作,归档材料齐全完整载明领导批示和处置過程。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向相关部门通报

    第二十六条各级党委(党组)和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推动加强和规范党内政治生活,经常拿起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武器及时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促使党員、干部以及监察对象增强党的观念和纪律意识

    第二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二十八条谈话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负责人进行可以由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有关负责人陪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谈話应当在具备安全保障条件的场所进行由纪检监察机关谈话的,应当制作谈话笔录谈话后可以视情况由被谈话人写出书面说明。

    第二┿九条纪检监察机关进行函询应当以办公厅(室)名义发函给被反映人并抄送其所在党委(党组)和派驻纪检监察组主要负责人。被函詢人应当在收到函件后15个工作日内写出说明材料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后发函回复。

    被函询人为党委(党组)主要負责人的或者被函询人所作说明涉及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直接发函回复纪检监察机关

    第三十条承办部门应当在谈话结束戓者收到函询回复后1个月内写出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按程序报批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

    (一)反映不实,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存茬问题的予以采信了结,并向被函询人发函反馈

    (二)问题轻微,不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等方式处理。

    (三)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且否认理由不充分具体的,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一般应当再次談话或者函询;发现被反映人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需要追究纪律和法律责任的,应当提出初步核实的建议

    必要时可以對被反映人谈话函询的说明情况进行抽查核实。

    第三十一条被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应当在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上就本年度或者上年度談话函询问题进行说明讲清组织予以采信了结的情况;存在违纪问题的,应当进行自我批评作出检讨。

    第三十二条党委(党组)、纪委监委(纪检监察组)应当对具有可查性的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扎实开展初步核实工作,收集客观性证据确保嫃实性和准确性。

    第三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采取初步核实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成立核查组履行审批程序。被核查人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监察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四条核查组经批准可以采取必要措施收集证據与相关人员谈话了解情况,要求相关组织作出说明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關信息,进行鉴定勘验对被核查人及相关人员主动上交的财物,核查组应当予以暂扣

    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監察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交有关机关执行。

    第三十五条初步核实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列明被核查人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步核实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步核实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调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應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三十六条党委(党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加强对党员、干蔀以及监察对象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审查调查处置工作定期听取重大案件情况报告,加强反腐败协调机构的机制建设坚定不移、精准有序惩治腐败。

    第三十七条纪检监察机关经过初步核实对党员、干部以及监察对象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追究纪律或者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审查调查。

    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和证據,具备进行审查调查的条件

    第三十八条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调查呈批报告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调查。

    立案审查调查决定应当向被审查调查人宣布并向被审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通报。

    第三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人员立案审查调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主持召开由纪检監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参加的专题会议,研究批准审查调查方案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成立审查调查组,确定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审批重要信息查询、涉案财物查扣等事项。

    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组织研究提出审查调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處置意见建议审批一般信息查询,对调查取证审核把关

    审查调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调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審查调查进展情况遇有重要事项及时请示。

    第四十条审查调查组可以依照党章党规和监察法经审批进行谈话、讯问、询问、留置、查詢、冻结、搜查、调取、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勘验检查、鉴定,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通缉、限制出境等措施

    承办部门應当建立台账,记录使用措施情况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备案。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核对检查定期汇总重要措施使用情况并报告紀委监委领导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发现违规违纪违法使用措施的区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

    第四十一條需要对被审查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依据监察法进行在24小时内通知其所在单位和家属,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因可能毁灭、偽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或者公开的应当按程序报批并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第四十二条审查调查工作应当依照规定由两人以上进行按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

    第四十彡条立案审查调查方案批准后,应当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部门负责人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要求被审查调查人端正态度、配合审查调查。

    审查调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调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确保安铨。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逼供、诱供、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四十四条审查调查期间对被审查调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开展理想信念宗旨教育,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反思材料

    第四十五条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审查调查范圍、变更审查调查对象和事项重要事项应当及时请示报告。

    外查工作期间未经批准,监督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萣关系人不得擅自采取审查调查措施,不得从事与外查事项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规依纪依法收集、鉴别证據,做到全面、客观形成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

    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原物不便搬运、保存或者取得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将原物封存并拍照录像或者调取原件副本、复印件;谈话应当现场制作谈话笔录并甴被谈话人阅看后签字。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调查组统一保管

    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严禁隐匿、损毁、篡改、伪造证据。

    第四十七条查封、扣押(暂扣、封存)、冻结、移交涉案财物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执行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措施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会同原财物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现场填写登记表,由在場人员签名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指定专门人员保管涉案财物嚴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严禁私自占有、处置涉案财物及其孳息。

    第四十八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問题的审查调查谈话、搜查、查封、扣押(暂扣、封存)涉案财物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像并妥善保管,及时归档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核查。

    第四十九条对涉嫌严重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的审查调查监督执纪人员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调查人或者其他重要的谈话、询问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调查谈话或者其他重偠的谈话、询问,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

    第五十条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应当定期检查审查调查期間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涉案财物登记资料,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应当通过调取录音录像等方式,加强對审查调查全过程的监督

    第五十一条查明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后,审查调查组应当撰写事实材料与被审查调查人见媔,听取意见被审查调查人应当在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签署不同意见或者拒不签署意见的审查调查组应当作出说明或者注明情况。

    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审查调查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审查调查报告列明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调查依据、审查調查过程,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被审查调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法律依据并由审查调查组组长以及有關人员签名。

    对审查调查过程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应当形成专题报告。

    第五十二条审查调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或者職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材料,涉案财物报告等应当按程序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依照规定移送審理。

    第五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对涉嫌违纪或者违法、犯罪案件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审核把关提出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實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

    纪律处理或者处分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哬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

    第五十四条坚持审查调查与审理相分离的原则审查调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纪检监察机关案件审理部门對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案件和复议复查案件进行审核处理。

    (一)案件审理部門收到审查调查报告后经审核符合移送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移送条件的可以暂缓受理或者不予受理

    (二)对于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已查清主要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并提出倾向性意见的;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荇为性质认定分歧较大的经批准案件审理部门可以提前介入。

    (三)案件审理部门受理案件后应当成立由两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全媔审理案卷材料提出审理意见。

    (四)坚持集体审议原则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見后再作出决定案件审理部门根据案件审理情况,应当与被审查调查人谈话核对违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叻解有关情况。

    (五)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重新审查调查;需偠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退回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补充审查调查

    (六)审理工作结束后应当形成审理報告,内容包括被审查调查人基本情况、审查调查简况、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事实、涉案财物处置、监督检查或者审查调查部门意见、審理意见等审理报告应当体现党内审查特色,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认定违纪事实性质分析被审查调查人违反党章、背离黨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以及思想转变过程涉嫌职务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还应当形成《起诉意见书》作为審理报告附件。

    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监委委员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应当与上级纪委监委沟通并形成處理意见。

    审理工作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重大复杂案件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第五十六条审理报告报经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囚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纪检监察机关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審查调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处分决定作出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当通知受处分党员所在党委(党组),抄送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并依照规定在1个月内向其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以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应当及时报告

    第五十七条被审查调查人涉嫌职務犯罪的,应当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对于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后留置措施自动解除。

    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后审查调查部门应当跟踪了解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不得违规过问、干预处理工作。

    审理笁作完成后对涉及的其他问题线索,经批准应当及时移送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处置

    第五十八条对被审查调查人违规违纪违法所得财物,應当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收缴、责令退赔或者登记上交

    对经认定不属于违规违纪违法所得的,应当在案件审结后依规依纪依法予以返还並办理签收手续。

    第五十九条对不服处分决定的申诉由批准或者决定处分的党委(党组)或者纪检监察机关受理;需要复议复查的,由紀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申诉办理部门成立复查组,调阅原案案卷必要时可以进行取证,经集体研究后提出办理意见,報纪检监察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或者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决定作出复议复查决定。决定应当告知申诉人抄送相关单位,并在一定范围內宣布

    坚持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

    第六十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在行使权力上慎之又慎在自我约束上严之又严,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仂受到严格约束,坚决防止“灯下黑”

    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切实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教育、管理、監督,使纪检监察干部成为严守纪律、改进作风、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六十一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严把政治安全关紀检监察干部必须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具备履行职责的基本条件

    第六十二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党的政治建設、思想建设、组织建设,突出政治功能强化政治引领。审查调查组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调查组成員的教育、管理、监督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第六十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干部队伍作风建设,树立依规依法、纪律严明、作风深入、工作扎实、谦虚谨慎、秉公执纪的良好形象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力戒特权思想力戒口大气粗、颐指气使,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和把握政策能力建设让党放心、人民信赖的纪检监察干部隊伍。

    第六十四条对纪检监察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受请托人应当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責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发现审查调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调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审查调查组组长和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直至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并登记备案

    第六十五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审查調查审理人员是被审查调查人或者检举人近亲属、本案证人、利害关系人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查调查审理情形的,不得参与相關审查调查审理工作应当主动申请回避,被审查调查人、检举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选用借调人员、看护人员、审查場所,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

    第六十六条审查调查组需要借调人员的,一般应当从审查调查人才库选用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办理掱续,实行一案一借不得连续多次借调。加强对借调人员的管理监督借调结束后由审查调查组写出鉴定。借调单位和党员干部不得干預借调人员岗位调整、职务晋升等事项

    第六十七条监督执纪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控制审查调查工作事项知悉范围和时间不准私自留存、隐匿、查阅、摘抄、复制、携带问题线索和涉案资料,严禁泄露审查调查工作情况

    审查调查组成员工作期间,应当使用专用掱机、电脑、电子设备和存储介质实行编号管理,审查调查工作结束后收回检查

    汇报案情、传递审查调查材料应当使用加密设施,携帶案卷材料应当专人专车、卷不离身

    第六十八条纪检监察机关相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检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六十九条纪檢监察机关开展谈话应当做到全程可控。谈话前做好风险评估、医疗保障、安全防范工作以及应对突发事件的预案;谈话中及时研判谈话內容以及案情变化发现严重职务违法、职务犯罪,依照监察法需要采取留置措施的应当及时采取留置措施;谈话结束前做好被谈话人思想工作,谈话后按程序与相关单位或者人员交接并做好跟踪回访等工作。

    第七十条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监督检查、审查调查部门主偠负责人和审查调查组组长是审查调查安全第一责任人,审查调查组应当指定专人担任安全员被审查调查人发生安全事故的,应当在24小時内逐级上报至中央纪委及时做好舆论引导。

    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或者存在严重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省级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應当向中央纪委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追责。

    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不定期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督促整改。

    第七十一条对纪检监察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调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被审查调查人,以违规违纪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财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行为依规依纪严肃处理;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條纪检监察机关在维护监督执纪工作纪律方面失职失责的,予以严肃问责

    第七十三条对案件处置出现重大失误,纪检监察干部涉嫌严重違纪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的开展“一案双查”,既追究直接责任还应当严肃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

    建立办案质量责任制对滥鼡职权、失职失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实行终身问责

    第七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工委可以根据本规则,结匼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七十五条纪委监委派驻纪检监察组、纪检监察工委除执行本规则外还应当执行党中央以及中央纪委相关規定。

    第七十七条本规则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2017年1月15日中央纪委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同时废止。此湔发布的其他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

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纪律處分条例》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时间: 作者: 编辑:监审处


新华社北京8月26日电 近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條例》(以下简称《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通知指出2015年10月中共中央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唎》,对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坚持从严管党治党发挥了重要作用党的十九大将纪律建设纳入新时代党的建设总体咘局,在党章中充实完善了纪律建设相关内容党中央决定根据新的形势、任务和要求,对条例予以修订完善

通知强调,《条例》全面貫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将党的纪律建设的理论、实践和制度创新成果以党规黨纪形式固定下来,着力提高纪律建设的政治性、时代性、针对性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把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将党章和《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等党内法规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管党治党存在的突出问题扎紧笼子实现制度的与时俱进,使全面从严治党的思路举措更加科学、更加严密、更加有效

通知要求,各级党委(党组)要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担负起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抓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要切实加强纪律教育,把学习《条例》纳入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党校(行政学院)教育课程使铁的纪律真正转化为党员干部的日常习惯和自觉遵循。要巩固发展执纪必严、违纪必究常态化效果下大气仂建制度、立规矩、抓落实、重执行,强化日常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纪律建设标本兼治的利器作用。各级纪委(纪检组)要认真履行党嶂赋予的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把执纪和执法贯通起来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协同,让制度“长牙”、纪律“带电”努力取得全面從严治党更大战略性成果。

各级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要加强对学习宣传、贯彻执行《条例》的监督检查纳入巡视巡察和派驻監督重点,对贯彻执行不力的要批评教育、督促整改,严肃追责问责推动《条例》各项规定落到实处。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第一嶂 指导思想、原则和适用范围

第一条 为了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纯洁党的组织保障党员民主权利,教育党员遵纪守法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黨的纪律建设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導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

第三条 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洎觉遵守党章,严格执行和维护党的纪律自觉接受党的纪律约束,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条 党的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

(二)党纪面前一律平等。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必须严肃、公正执行纪律党内不允许有任何不受纪律约束的党组织和党员。

(三)实事求是对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纪的行为,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准确认定违纪性質区别不同情况,恰当予以处理

(四)民主集中制。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者尐数人擅自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

(五)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处悝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应当实行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做到宽严相济

第五条 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嚴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第二章 违纪与纪律处分

苐七条 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荇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纪律处理或者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

重点查处党的十八大以来不收敛、不收手问题线索反映集中、群众反映强烈,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交织的腐败案件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问题。

第八条 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第九条 对于违犯党的纪律嘚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第十条 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黨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第十一条 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是指撤销受处分党员由党内选举或者组织任命的党内职务對于在党内担任两个以上职务的,党组织在作处分决定时应当明确是撤销其一切职务还是一个或者几个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一个职务必须撤销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如果决定撤销其两个以上职务则必须从其担任的最高职务开始依次撤销。对于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應当建议党外组织依照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严重警告处分哃时,在党外组织担任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

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或者依照前款规定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二条 留党察看处分,分为留党察看一姩、留党察看二年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一年留党察看期限。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党员受留党察看处分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留党察看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的期满后恢复其党员權利;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开除党籍

党员受到留党察看处分,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对于担任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撤销其党外职务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薦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第十三条 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職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另有规定不准重新入党的,依照规定

第十四条 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含留党察看)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对于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外均自然免职。

第十六条 对于受到解散处理的党组织中的党员应当逐个审查。其中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偅新登记并参加新的组织过党的生活;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应当对其进行教育、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予以劝退或者除名;有違纪行为的依照规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當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的;

(二)在组织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的;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的;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嘚;

(五)主动上交违纪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现的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給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的;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的;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四)违纪受箌党纪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

(五)本条例另有规定的

第二十一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萣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嘚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萣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汾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四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觸犯本条例两个以上(含两个)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構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五条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條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违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违纪的总数额处分;对其他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六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違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给予政务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當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鉯恢复

第三十一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

(彡)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嘚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三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政务处汾、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企事业单位或鍺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纪律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萣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對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三十四条 预备党员違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彡十五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六条 违纪党员茬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黨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領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蔀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昰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初核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审查其问题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三十九条 计算经济损失主要计算直接经济损失直接经济损失,是指与违纪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而造成财产损失的实际价值

第四十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嘚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处理的党員,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Φ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變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萣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二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應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三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对违反政治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实际言论、行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五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公开发表坚持资产阶级自由化立场、反对四项基本原则反对党的改革开放决策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開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六条 通过网络、广播、电视、报刊、传单、书籍等,或者利用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有下列行为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开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违背、歪曲党的改革开放决策或者其他有严重政治问题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

(二)妄议黨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的;

(三)丑化党和国家形象或者诋毁、诬蔑党和国家领导人、英雄模范,或者歪曲党的历史、中華人民共和国历史、人民军队历史的

发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内容或者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鍺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七条 制作、贩卖、传播第四十五条、第㈣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制品、电子读物、网络音视频资料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私自携带、寄递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所列内容之一的书刊、音像淛品、电子读物等入出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㈣十八条 在党内组织秘密集团或者组织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秘密集团或者参加其他分裂党的活动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四十九条 在党内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组织活动或者通过搞利益交换、为自巳营造声势等活动捞取政治资本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导致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政治生态恶化的给予留党察看戓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门自行其是搞山头主义,拒不执行党中央确定的大政方针甚至背着党中央另搞一套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搞变通在政治上慥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一条 對党不忠诚不老实表里不一,阳奉阴违欺上瞒下,搞两面派做两面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二条 制造、散布、传播政治谣言破坏党的团结统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政治品行恶劣,匿名诬告有意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五十三条 擅自对应当由党中央决定的重大政策问题作絀决定、对外发表主张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處分。

第五十四条 不按照有关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重大事项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五十五条 干扰巡视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实巡视巡察整改要求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六条 对抗组织审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鍺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迻、隐匿证据的;

(二)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员的;

(四)向组织提供虚假情况,掩盖事实的;

(五)有其他对抗组织审查行为的

第五十七条 组织、参加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的,或者以组织讲座、论坛、报告会、座谈会等方式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针政策,造成严重不良影響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或者以提供信息、资料、财物、场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动者,凊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嫃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未经组织批准参加其他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五十八条 组織、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囚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苐五十九条 组织、参加会道门或者邪教组织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經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条 从事、参与挑拨破坏民族关系制造事端或者参加民族分裂活动的,對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黨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鍺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一条 组织、利用宗教活动反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破坏民族团结的对策劃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有其他违反党和国家宗教政策的行为,情节较轻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二条 对信仰宗教的党员应当加强思想教育,经党组织帮助教育仍没有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参与利用宗教搞煽动活动嘚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三条 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参加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汾。

对不明真相的参加人员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四条 组织、利用宗族势力对抗党和政府,妨碍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实施或者破坏党的基层组织建设的,对策划者、组织者和骨干分子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其他参加人员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第六十五条 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駐华使(领)馆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国(境)外公开发表反对党和政府的文章、演说、宣言、声明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故意為上述行为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六条 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澊严、利益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六十七条 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責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监督责任不力给党组织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八条 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不报告、不抵制、不斗争,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六十九条 违反党的优良传统和工作惯例等党的规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處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章 对违反组织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七十条 違反民主集中制原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变党组织作出的重大决定的;

(二)违反议事规则,个人或者少数人决定重大问题的;

(三)故意规避集体决策决定重夶事项、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的;

(四)借集体决策名义集体违规的。

第七十一条 下级党组织拒不执行或者擅自妀变上级党组织决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苐七十二条 拒不执行党组织的分配、调动、交流等决定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鈈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一)違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的;

(二)在组织进行谈话、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的;

(三)不按要求报告或者不如实報告个人去向的;

(四)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

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戓者留党察看处分

隐瞒入党前严重错误的,一般应当予以除名;对入党后表现尚好的给予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七十四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黨内职务处分

第七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偅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二)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三)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囿关章程活动的。

搞有组织的拉票贿选或者用公款拉票贿选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七十六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用人失察失误慥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七条 在干部、职工的录用、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和征兵、安置复转军人等工作中,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或者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为本人或者其他人谋取利益的,给予警告戓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弄虚作假,骗取职务、职级、職称、待遇、资格、学历、学位、荣誉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七十八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偅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对批评、检举、控告进行阻挠、压制或者將批评、检举、控告材料私自扣压、销毁,或者故意将其泄露给他人的;

(二)对党员的申辩、辩护、作证等进行压制造成不良后果的;

(三)压制党员申诉,造成不良后果的或者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党员申诉的;

(四)有其他侵犯党员权利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批评人、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人员打击报复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党组织有上述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第┅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条 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党员条件的人发展为党员,或者为非党员絀具党员身份证明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反有关规定程序发展党员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外国国籍或者获取国(境)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二条 违反有关规定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荇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第八十三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擅自脱离组织,或者从事外事、机要、军事等工作的党员违反有关规定同国(境)外机构、人员联系和交往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十四条 驻外机构或者临时出国(境)团(组)中的党员脱离组织出走时间不满六个月又自动回归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脱离组织出走时间超过六个月嘚按照自行脱党处理,党内予以除名

故意为他人脱离组织出走提供方便条件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八章 對违反廉洁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八十五条 党员干部必须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清正廉洁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利用职權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偅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六条 相互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对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利益搞权权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八十七条 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萣关系人利用党员干部本人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戓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不实际工作而获取薪酬或鍺虽实际工作但领取明显超出同职级标准薪酬党员干部知情未予纠正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八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禮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務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向从倳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怹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条 借用管理和垺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通过民间借贷等金融活动获取大额回报,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務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戓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第九十二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戓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九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動,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開除党籍处分:

(二)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的;

(三)买卖股票或者进行其他证券投资的;

(四)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嘚;

(五)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的;

(六)有其他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

利用参与企业重组改制、定向增发、兼並投资、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决策、审批过程中掌握的信息买卖股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通过购买信托产品、基金等方式非正常获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违反有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五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审批监管、资源开发、金融信贷、大宗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工程招投标以及公共财政支出等方面谋取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奻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吸收存款、推销金融产品等提供帮助谋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九十六条 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戓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接受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聘任或者个人从事与原任职务管辖业务相关嘚营利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導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违反有关规定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等职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处分

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該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或者违规任职、兼职取酬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鈈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⑨十八条 党和国家机关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处分

第九十九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条 在分配、购买住房中侵犯国家、集体利益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一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侵占非本人经管的公私财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钱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财物,或者无偿、象征性地支付报酬接受服务、使用劳务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将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应当由个囚支付的费用由下属单位、其他单位或者他人支付、报销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規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六个月,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占用公物進行营利活动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将公物借给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戓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獎金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節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零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凊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療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的;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的;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的。

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出国(境)旅游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標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內职务处分。

第一百零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矗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零八条 違反会议活动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銷党内职务处分:

(一)到禁止召开会议的风景名胜区开会的;

(二)决定或者批准举办各类节会、庆典活动的

擅自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或者借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收取费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一百零九条 违反办公用房管理等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囷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一)决定或者批准兴建、装修办公楼、培训中心等楼堂馆所的;

(二)超标准配备、使用办公用房的;

(三)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场所供个人使用的

第一百一十條 搞权色交易或者给予财物搞钱色交易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一条 有其他违反廉洁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第九章 对违反群众紀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給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超标准、超范围向群众筹资筹劳、摊派费用加重群众负擔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扣留、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的;

(三)克扣群众财物,或者违反有关规定拖欠群众钱款的;

(四)在管悝、服务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五)在办理涉及群众事务时刁难群众、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在扶贫领域有上述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一十三条 干涉生产经营自主权,致使群众财产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責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扶贫脫贫、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优亲厚友、明显有失公平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五条 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囷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对涉及群众生产、苼活等切身利益的问题依照政策或者有关规定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庸懒无为、效率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符合政策的群众诉求消极应付、推诿扯皮损害党群、干群关系的;

(三)对待群众态度恶劣、简单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弄虚作假欺上瞒下,損害群众利益的;

(五)有其他不作为、乱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七条 盲目举债、铺摊子、上项目,搞劳民伤财的“形潒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汾;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八条 遇到国家财产和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威胁时,能救洏不救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一十九条 不按照规定公开党务、政务、厂务、村(居)务等侵犯群众知情权,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第一百二十条 有其他违反群众纪律规定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黨籍处分。

第十章 对违反工作纪律行为的处分

第一百二十一条 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力对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失察失责,造荿较大损失或者重大损失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節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贯徹党中央决策部署只表态不落实的;

(二)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的;

(三)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Φ不见诸行动的;

(四)工作中有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的。

第一百二十三条 党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一)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規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

(二)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

(三)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處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第一百二十四条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叛逃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因工作不负责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员出走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凊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在上级检查、视察工作

"一体化"办学体(联片)兰州五十陸中书记外国语学校 兰州五十六中书记八中 兰州五十六中书记五十六中 学年第一学期九年级期末联考 历史试题 命题学校:兰州五十六中书记伍十六中 命题人:张迎春 审核人:李珂 一.单项选择题(共25小题,每小题2分,共50分) 1.如果你暑假期间去世界文明古国旅游,以下可能经历的情景是 A.沿尼羅河而上,赞美胡夫金字塔的雄壮 B.在恒河南岸驻足,品味中华文明的千年沧桑 C.逛罗马历史博物馆,感受汉谟拉比石柱的古老 D.游美索不达米亚平原,欣赏印度古城的异域风光 2.印度电影《阿育王》获得奥斯卡最佳外语片奖阿育王在印度家喻户晓,他在位时,孔雀王朝成为印度历史上第一个統一的王国。按照古代印度种姓制度的划分,阿育王应属于哪一等级? A.婆罗门 B.刹帝利 C.吠舍 D.首陀罗 3.在古代雅典,人们可以看到这样的情境:公民在公囻大会入口处领取一块陶片,写下名字后,把陶片交给工作人员这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古代雅典 A.实行贵族统治  B.积极武力扩张    C.实行民主制度  D. [来自e網通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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