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会畜牧地震局长陈建民去向顾建新去向

四会市院立案侦查市畜牧局原局长受贿案一审判决生效
发布时间: 16:03
近日,我院立案侦查的四会市畜牧局原局长顾建新(副主任科员)涉嫌受贿一案,四会市人民法院一审作出判决:被告人顾建新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顾建新没有提出上诉,现判决已生效。中山市动监所到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考察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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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动监所到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考察学习
日期: 15:57
来源:广东农业信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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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推进中山市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工作,8月7日上午,中山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林森馨一行6人到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考察学习。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局长陈家祥、副局长兼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顾建新、副局长欧发荣等领导热情接待了考察组一行。
  在经验交流会上,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兼市动监所所长顾建新详细介绍了四会市畜牧生产动物防疫综合信息监控管理及追溯系统建设情况,四会市动监所兽医股工作人员利用在线系统全面演示了动物防疫信息网上登记、动态监管、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等操作流程。交流会后,考察组在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兼市动监所所长顾建新带领下来到四会市肉联厂进行实地考察,并现场观摩了动物及动物产品机打检疫票证的操作过程。
  此次考察学习,促进了中山市动监所与四会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业务交流,学习吸收了兄弟单位好的经验和做法,有利于加快推进我中山动物检疫证明电子出证系统建设工作。顾建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 崇法判决书查询系统
顾建新受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四会市人民法院&&&&&&&& &&&&浏览:25次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6)粤1284刑初265号
公诉机关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建X,男,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局长。户籍地址:广东省四会市。因本案于日到案,同年4月1日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苏力、叶鸿汉,广东圣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以四检刑诉〔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建X犯受贿罪,于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树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建X及其辩护人苏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四会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顾建X在任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兼四会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的畜牧监控系统及“瘦肉精”检测卡等政府采购项目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为时任广州市瑞森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魏某投资经营的相关企业顺利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魏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顾建X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利用其担任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兼四会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的职务便利,在政府采购项目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人民币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其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
被告人顾建X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构成的罪名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本案已过刑事追诉时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以及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本案被告人顾建X涉嫌受贿10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以及第八十九条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被告人顾建X涉嫌于2011年4月份受贿,其犯罪之日起至日止已经过了五年时间。这五年时间里人民检察院未能及时对被告人顾建X的犯罪行为立案侦查并移送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至今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就已超过法定五年追诉期限。而被告人顾建X一直以来也不存在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情况,也并无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因此,本案已过刑事追诉时效,依法应宣告被告人顾建X无罪。
二、被告人顾建X主动到人民检察院交代其个人经济问题,即使构成犯罪也属于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自被告人顾建X受贿10万元至今,一直没有人察觉或依法控告被告人顾建X的犯罪行为。被告人顾建X身为公务人员,明知道主动交代其犯罪行为会失去包括公职在内的很多重要的东西,甚至整个人生都会发生重大改变,但是被告人顾建X仍然主动到人民检察院交代其个人经济问题,可见其已经是真心认识到自身错误并且坚决反省改正。被告人顾建X主观上已经没有恶性,客观上也不再具备社会危害性,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告人顾建X无罪。即使人民法院仍然认为被告人顾建X构成犯罪,也恳请对其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顾建X在任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兼四会市动物防疫监督所所长期间,利用其负责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相关的畜牧防疫系统及“瘦肉精”检测卡等政府采购项目的职务之便,于2011年为时任广州瑞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魏某投资经营的相关企业顺利中标提供帮助,并收受魏某送予的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顾建X在向四会市人民检察院自首后,退清涉案款项人民币10万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立案决定书:证明本案于日经四会市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2)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顾建X于日主动到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交代犯罪事实的情况。
(3)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收据:证明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扣押了顾建X退出的涉案款项人民币10万元。
(4)被告人顾建X的户籍资料、任职材料:证明被告人顾建X的身份信息情况及历年任职情况。
(5)2010年四会市动物防疫体系乡镇兽医站扩建项目简介,立项审批表,实施方案,验收小组通知,仪器、设备描述、概算表等相关材料:证明2010年四会市动物防疫体系乡镇兽医站扩建项目的具体情况。
(6)政府采购委托协议、广东华伦招标有限公司文件审批确认表、项目购买文件登记表、用户需求书、开标一览表、评标报告、中标候选单位推荐报告、中标通知书及公告:证明广州市宇晨实验室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在四会市2010年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中的中标情况。
(7)广州瑞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动物防疫器材资料以及检定证书,广州市宇晨实验室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的技术规格差异表、工商登记资料,制造商家授权书:证明瑞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宇晨有限公司为瑞森牌动物疫病快速诊断设备的合法销售商。
(8)对账通知书、银行进账单、支票存根、四会市级建设项目资金支付申请书以及记账凭证:证明2010年四会市动物防疫体系乡镇兽医站扩建项目资金支付情况。
(9)顾某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明日魏某账户通过网银转账的方式把10万元转入顾某的农业银行账户。
(10)黎二女银行流水明细清单:证明日顾某账户通过网银转账方式把10万元转入黎二女的农业银行账户。
2、证人证言
(1)证人顾某的证言(摘录):为了和顾建X合伙投资与温氏公司合作经营鸡场,2009年9月份我自己亲自到四会市农业银行开了账号为62×××13的四会市农业银行账户。开户之后我就把卡和密码交给了顾建X保管和使用,银行交易密码我也告诉了顾建X,我自己则从来没有使用过该卡或者操作过该卡的网上银行业务。今年的3月上旬,顾建X到我经营的四会市翡翠山河楼下的品格衣柜店交还该卡,他还交代我说卡里曾有过10万元左右的出入,如果有人问起就说这10万元是我和广州老板投资开鸡场的合作款,那位广州老板我不认识,没有见过面,也没有跟他通过电话,因为我跟他关系较好,我就答应了。他把卡交还我以后,我自己有到银行营业点查询了该卡银行流水,发现顾建X将接收的10万元转到了他母亲黎二女的农行账户里。
(2)证人钟某的证言(摘录):瑞森公司一开始的法人代表为魏某,股东为魏某和梁某能。自2015年9月份开始,法定代表人由魏某变更为梁某能,股权变成分布到公司老员工和核心成员,魏某仍旧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而莱曼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钟某,注册资本实际都是魏某出资的。除了上述两家公司,魏某还投资了广州市宇晨实验室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万兴环保装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这几家公司的工作人员都是交叉使用的。在我担任法人代表的莱曼公司曾经于2014年年底在四会市中过一个标,是梁某能去负责参标的事项,采购单位是四会市畜牧局,金额大概是60多万元,主要是采购动物防疫预警的软件和硬件,当时好像是由我来签订合同,具体以合同为准。后来也是我负责安排人员到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开展设备安装维修工作。我本人没有向四会有关公职人员送过好处。据我所知,瑞森公司和莱曼公司在四会开展业务过程中,也没有以公司名义给过相关政府部门好处。
(3)证人梁某能的证言(摘录):魏某于2007年独资成立瑞森公司,到2015年因筹备上市对公司股权结构进行调整,我个人占了20%左右的股权,其他员工也持有公司的股份,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我本人。瑞森公司、莱曼公司(瑞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万兴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魏某,人、财、权都是魏某控制的。至于宇晨公司和锦元公司我则不清楚,以魏某说法为准。瑞森公司自2009年开始就与四会市畜牧兽医局有业务往来了,主要是出售瘦肉精检测卡。莱曼公司在2015年年初中标了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公开招投标的动物防疫监控体系、监督管理系统及统计预警系统。我是负责技术那方面的业务,平时多与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的顾建X、聂文安、周志东联系。一般四会市畜牧兽医局会采用公开招投标或政府协议采购的方式来采购项目。在公开招投标前,聂文安或周志东会跟我联系,把他们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的想法和要求跟我说,让我出方案和报价预算,他们再根据实际进行修改。据我所知,瑞森公司没有以业务拓展费的名义向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相关公职人员送过钱,我们股东层也从来没有讨论过这方面的议题。至于魏某或瑞森公司其他股东有否以个人名义或公司名义送过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廖某的证言(摘录):大概在2006年左右魏某借我的身份证开设宇晨公司,公司成立后他告诉我由我担任宇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的架构、员工情况以及日常运作我一概不清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魏某,其他公司的相关业务和运作我一律不知。
(5)证人魏某的证言(摘录):顾建X时任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其在招投标过程中具有一定的话语权。我是在2009年省里召开分派瘦肉精检测卡产品的会议上认识了顾建X并向他介绍了公司的情况。与顾建X熟悉以后我就有意表示今后四会市的畜牧招投标项目中希望能够得到他的关照,一定会对他的帮助表示“感谢”,顾建X也很清楚我的想法。2011年4月的一天,顾建X打电话约我到四会吃饭。在吃饭的过程中,顾建X主动提出自己手头比较紧,问我方便不方便周转,他说需要10万元,我就答应了。当场顾建X就留了一个农业银行账户给我,要我直接把钱转账到这个账户上。过了几天,我就通过网银汇款10万元到顾建X给我的账户上,那时候我才知道收款账户的户名为顾某。为了能够在四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的招投标业务中得到顾建X的关照,我打算把这10万元作为业务开拓费送给顾建X,转账后向其表达了这笔钱不用还的意思。其后,有了新的投标项目,顾建X会及时告知我信息,让我提前做好准备,同时他在投标的过程中对专家评分产生影响。从2011年至今,我曾多次投标过四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的公开招投标项目,并多次中标。另外,我还参与过四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的政府议价项目。直至2015年11月或12月的一天,顾建X打电话给我说有急事让我到四会。见面以后,我上了顾建X当时开的一辆白色小车,他对我说:“如果日后检察机关问起你曾经转账给我10万元钱这件事,你就说这10万元是你跟顾某合伙在四会市投资建养鸡场的出资款,跟我没有任何关系。”他说完我就跟他说我知道怎么做。侦查员向我出示了账户为62×××27的工商银行流水,其中一笔业务时间为日,金额10万元,是我当时通过我名下工商银行卡转账10万元至顾建X所指定的顾某名下的农行账户。2007年我个人独资注册成立了瑞森公司,注册资金50万,我本人为法定代表人。到了2015年我打算将公司上市,公司变更后注册资本为526.3158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某能(瑞森公司的员工)。瑞森公司变更为股份公司以后,股东中只有广州市浚通投资合伙企业实际出资25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5%,我个人实际出资501.3158万元,其余股东均未实际出资,瑞森股份公司实际控制人依然是我本人。除了瑞森股份公司以外,我实际投资并控制广州市莱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为瑞森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市宇晨实验室设备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万兴环保装饰净化工程有限公司、广州锦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四家公司。其中莱曼公司和宇晨公司都没有相关的办公人员以及场所,办公人员都在瑞森公司抽取,钟某(莱曼公司法人代表)和廖某(宇晨公司法人代表)都是瑞森公司的员工。瑞森公司现有4名财务,分别是曾婵芳(负责瑞森公司财务资料)、彭帝花(负责莱曼公司的账务资料及发票开具)、钟月凤(负责收单及瑞森公司的发票开具)、梁燕萍(负责万兴公司、锦元公司的财务资料及发票开具)。
2009年左右,省里召开分派瘦肉精检测卡产品的会议,我作为广州瑞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认识了顾建X,得知他时任四会市动监所所长,为了以后能与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建立业务上的往来,于是就向其介绍本公司的基本情况,后来联系多了就熟悉了。在认识顾建X以后,我也曾向其表达了希望能在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的招投标项目中能对我多多关照,并表示会对他表示“感谢”的,顾建X也明白我的想法并答应了。在日中午,顾建X打电话约我到四会吃饭,当时就我们两个人。在吃饭过程中,顾建X主动提出手头较紧,问我方便不方便周转,说需要10万元,我说没问题。吃完饭过了几天,我就通过网银汇款10万元到顾建X给我的账户上,办理汇款时我才知道收款账户户名为顾某。我没有问过顾建X收到10万元后怎么用这笔钱。从那以后,我们公司先后多次获得了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的政府采购项目和协议采购项目,具体获得的项目情况以四会市畜牧兽医局负责的政府招投标项目公告和相关协议采购记录为准。
3、被告人顾建X的供述(摘录):
我于2011年4月任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期间,收取了广州市瑞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某送的人民币10万元。当时我打电话约魏某在四会吃饭,过程中我向魏某询问是否方便给我10万元周转,他答应了然后我就给了他一个我同村兄弟顾某名下的农业银行账户,让他直接把钱转账到此账户上。在魏某通过网银转账到该账户以后,我再操作顾某该账户以网银转账方式把这10万元转到我母亲黎二女名下在四会市农业银行开设的银行账户上。在随后的多次投标,我利用了职务之便,为广州瑞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开展的政府公开招投标项目中提供帮助,使瑞森公司顺利中标。四会市自2007年开始实施小区改扩建项目补贴资金申领工作,我作为办公室的负责人,负责收集养殖户递交资料,参会讨论核定名单和参加验收小组工作。2011年起我作为畜牧兽医局副局长分管这一项目的实施,主要工作是向具体负责开展该项工作的股室下达任务、向上级领导汇报该项工作的落实情况、与四会市发改局沟通衔接、参与名单的核定等。四会市畜牧兽医局于2009年成立初期有收过四会市养猪协会所赞助的3台空调,因为其办公地点占用了我们50平方的办公室,养猪协会有独立的账目。四会市自2009年开始实施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具备供精资质的单位只有两家(四会市三乐原种猪场和四会市永盛良种繁育场),供精点基本都是设在兽医站或兽药技术服务门店,由四会市畜牧兽医局的畜牧股具体负责开展业务,养殖户到供精点按每份省指导价购买猪精签名,每半年结算一次,将原始资料报至各畜牧兽医站汇总,然后畜牧兽医站再报送至畜牧兽医局进行审核,审核后送财政局审批拨款至上述两家供精单位。上述两家公司都有领取过生猪良种补贴和小区改扩建项目补贴。我(或家庭成员)与杨乐(或家庭成员)(代办证照的中介服务公司昊天公司负责人)、顾建辉(或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存在经济往来或债券债务关系)。而我堂弟顾建辉曾担任过四会市欣然养猪专业合作社的理事,负责人是廖国安。廖国安于2015年5月左右向我借了1万元至今未还,除此以外没有任何的经济往来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了。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建X无视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1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采纳。本案中,从被告人犯罪之日起至本案立案侦查之日止,期间未超过五年的刑事追诉时效,故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已过刑事追诉时效,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被告人顾建X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顾建X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于法有据,予以采纳。被告人顾建X已积极退出全部赃款,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顾建X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清。)
二、被告人顾建X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10万元(暂扣四会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学全
审 判 员  郑珊珊
人民陪审员  赵慧虹
二〇一六年十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李其泽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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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 2013年广东生猪良种补贴会议在广州召开
2013年广东生猪良种补贴会议在广州召开
作者:康大夫来源:互联网 时间: 14:21点击:次
核心提示:近日,2013年广东生猪良种补贴在广州召开,详情见下文。
  10月21日上午, 2013年全省生猪良种补贴工作会议在广州燕岭大厦召开。广东省农业厅副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郑惠典、广东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罗展光、广东省畜牧兽医局畜牧处处长罗道栩、广东省畜牧技术推广总站站长吴秋豪、广东省农业厅财审处副处长郑志雄,以及全省26个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县的畜牧兽医(农业)局主要负责人,供精单位代表共计80余人参加了此次会议。
  会议由省畜牧兽医局副局长罗展光主持。罗道栩处长首先通报了2012年度全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实施情况,对2013年度的项目实施方案做了细致讲解,针对本年度项目实施时间紧、任务重的局面,罗处长提出全省要按照&稳中求进&的原则,把提进度、防漏洞、保质量作为今年的工作重点,特别是新项目县要加强学习、打好基础、加快实施,不能影响全省项目实施进度。四会市畜牧兽医局副局长顾建新则按照会议安排,向与会代表详细介绍了四会市近年来做好项目实施的经验和做法,尤其是在建立完整供精网络、公开招标确定供精单位、加强检测保障精液质量等方面,得到大家的普通认同。郑志雄副处长在随后讲话中,简明扼要地列举了当前农业专项资金使用所出现的几类不规范情况,要求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提高规范意识,使项目资金发挥最大的效能。
  最后省农业厅副厅长、省畜牧兽医局局长郑惠典就充分认识生猪良种补贴政策的重要意义和全面落实好生猪良种补贴政策作了重要讲话。郑惠典同志在讲话中,既充分肯定了我省生猪良种补贴项目取得的成绩,也指出了我省项目执行工作存在的不足,要求各项目县要从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规范项目实施程序、严格项目资金管理、抓好种猪精液质量、加强相互交流学习等五个方面,全面推进我省2013年项目实施工作,尤其是在记录台账和资金管理方面要提高认识、做足工作、规范执行。最后郑惠典要求,我省要抓紧行动、抓好落实,把生猪良种补贴这项一项顺民心、接地气的好项目、好政策实施好、执行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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