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与员工无实质性人员工资算什么费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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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与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工资赔偿
案例:张小姐2009年2月进入A公司,工作1年未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1月,公司人事部门便口头通知解除劳动关系。2010年2月,张小姐委托律师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关键问题:在法院庭审中,A公司确认双方确实是解除劳动关系,但认为张小姐是自己离职,属于合法解除,因此,A公司不愿意赔偿经济补偿金。至于未签合同,公司已经通知过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因为张小姐自身原因,导致未签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上述事实。本案中,公司是否需要支付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呢?并且由此看出,公司在录取员工时要注意哪些?根据本案材料,案件已经进入法院阶段,针对张小姐的两项诉讼请求,A公司均未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未提供有力证据证明自己的答辩理由。法院肯定是要判决A公司支付张小姐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及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法律依据:本案的核心只有一个问题,就是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案件中,A公司在举证这一环节上做的是完全失败,认为事实上自己做的很有道理,很符合人情世故,其以为自己只要完全否认员工的要求和在庭审过程中叙述的事实即可,法官就会明白事实真相,会支持自己的反驳理由,其实不然。本案中第一个诉讼请求集中在A公司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合法。A公司称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其认为根据法律上一般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张小姐无法拿出其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之类的书面证据,在这样情况下,认为公司就可以要求法院不支持张小姐的诉讼请求。A公司这样理解法律其实是完全错误的。因为在解除劳动关系的这个法律事实查明问题上,举证规则有些特别。本案的争议前提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这一事实双方均不否认,那么接下来谁举证解除劳动关系的责任已经不再由张小姐这个原告负责了。因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在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因此,张小姐是否是自己主动离职的,是不承担举证责任,反而应该由A公司负责举证。但A公司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张小姐是自己离职的事实,因此,公司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法院根据该证据规则认公司与张小姐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判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中第二个诉讼请求的核心是查明未签劳动合同的原因。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的案件事实是张小姐与A公司长达一年之久未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双方均无异议,到这一步,张小姐举证任务已经完成。而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只有在“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不需要支付双倍工资差额。但在本案的案件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出A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张小姐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和其已履行了诚实磋商的义务的事实,故法院应判令公司支付张小姐双倍工资差额。最后,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导致双倍工资赔偿这一法律问题上,我们建议用人单位对入职后迟迟不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一般应与其部门领导沟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如果企业需要该员工,也要保留好与员工磋商签订劳动合同的证据,如谈话记录签字、劳动合同收条之类的书面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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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公司与员工无实质性工资算什么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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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岗前培训期间 用人单位须发放工资
主持人:叶根琴
浙江泽鼎律师事务所 主任 叶水荣 日,王某应聘到某服装贸易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两个月。入职后第一个月,王某接受了岗前培训,岗前培训考核通过后且试用期结束方可成为正式员工。一个月后,到了该公司发放工资的日子,公司却告知——由于王某一个月以来都没有从事实质性的工作,而是进行岗前培训进行自身技能的提升,没有为公司创造任何经济效益,因此岗前培训的这个月是没有工资的。王某认为自己进行岗前培训是公司要求的,是公司安排的事务,且劳动合同一个月以前就已经签订了,岗前培训是属于自己完成公司交办的任务,当然应该算作是工作的一部分,公司应当发放工资。交涉多次公司仍拒不发放工资,王某便向区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定该公司向其支付第一个月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参加岗前培训,目的是让职工学习工作技能以符合上岗条件,在上岗后能更快、更好地创造生产、经营效益,毫无疑问是属于用人单位安排给职工的工作任务。此外,用人单位发放工资给职工,是基于劳动合同的约定,并不能因为劳动者没有为单位创造实际经济效益就拒绝发放劳动报酬。这种说法本身就是错误的。《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该规定明确了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并不以劳动者为单位创造经济效益为条件,只要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就应当支付给劳动者工资。职工根据用人单位的安排参加岗前培训,也是在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下,履行劳动义务的一种方式。 此外,王某与该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已经约定,岗前培训属于试用期,就应当按照试用期的规定给王某发放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终,劳动仲裁委员会支持了王某的诉求,裁定该服装贸易公司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给王某岗前培训期间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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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员工拒签工资表,公司可否拒发工资&
稿件来源:中国劳动保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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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给我钱,我连表达抗议的权力都没有吗?”在某家居用品公司的人力资源部办公室,林先生和人力资源部经理陈女士爆发了激烈的争吵。
林先生入职这家公司已经3年了,公司一直是用银行转账的方式给员工发工资。不过,在工资到账后,员工都要在一份工资表上签字。最近,林先生发现自己的月工资数额变少了,便向上级提出质疑。他得到的答复是,因为他所负责的产品品牌今年订货量不如去年,所以公司酌情减少了他的工资。林先生很不服气,认为这不是自己的责任,而且劳动合同中也没规定订货量下降要降工资,所以要求恢复原来的工资水平。在被公司拒绝后,林先生一气之下不在工资表上签字。结果,到了下一个月,公司连工资都不给他发了。陈经理还通知他:“什么时候签工资表,什么时候发工资。”于是,林先生和陈经理争辩起来。最终双方不欢而散。
不久后,林先生以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提出辞职,并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支付自己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
在仲裁庭上,公司虽然一再辩称未及时支付工资的原因在于林先生不遵守公司管理规定,但还是败诉了。仲裁员认为,虽然我国法律规定,在一定情形下,用人单位可以扣除劳动者部分工资,但并不包括“劳动者不签工资表”这一情形。且公司一直是通过银行转账,无论林先生是否签字,都不会影响公司按时支付工资,也不影响公司对发放工资情况举证。即使双方对工资数额有争议,公司也应先发放无争议的部分工资。公司以此为借口拒绝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属于无故拖欠,林先生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完全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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