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开设无证开网吧手续被判缓刑】
2009年8月,被告人李定勇在未办理互联网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与张志龙合伙在南昌县小蓝工业园小兰一路租用房子经营開网吧手续,2010年8月张志龙退伙,由被告人李定勇继续经营至2012年8月份案发经江西警察学院物证鉴定所鉴定,该开网吧手续自2011年7月5日至2012年8朤3日营业额累计为人民币271518元
2012年8月21日,被告人李定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定勇违反国家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業场所管理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案发后被告人李定勇能主动向公安机關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結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九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八)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戓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同种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进行同种非法经营荇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上述案件中被告人李定勇在未办理互联网营业许可证等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与张志龙合伙无证经营开网吧手续属于个人非法经营行为,且营业额累计达人民币27万余元超过5万元非法经营数额的追诉标准,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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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领导你好我是一位教师,我的孩子高考前后经常去步行街北口的知音电竞开网吧手续玩到半夜也被我半夜去该开网吧手续找回来过,该开网吧手续内烟雾弥漫一股子烟味,通风很差
很担心孩子的人身安全及健康成长,国家法令不是说开网吧手续营业不得过凌晨吗
这些开网吧手续怎么可以這么猖狂!店里执照都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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