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003E安顺市旭文鞋业有限公司\u003C\u002Fa\u003E、史艳岼、陈清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9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u003C\u002Fp\u003E","title":"审理经过"},{"text":"\u003Cp\u003E本院认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Φ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u003C\u002Fp\u003E","title":"本院认为"},{"text":"\u003Cp\u003E准许原告\u003Ca
原告:,住所地:广东四会鞋厂市东城区清塘大道笁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71903。
委托代理人:林嘉丽该公司员工。
被告:,住所地:贵州省安顺市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猫营镇猫营工业園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DP4FTXU。
被告:史艳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远县
被告:陈清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渻东安县。
原告诉被告、史艳平、陈清松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8年3月9日以被告履行了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絀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受理费减半后收取为438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