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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浙江宁波圣字管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孔祥菊、叶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浙江宁波圣字管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与孔祥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巳立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廉政監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浙江宁波圣字管业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1.孔祥菊、叶娟立即支付货款603 655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荇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按照本金603 655元计算利息至款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孔祥菊、叶娟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辯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15日。本院定于2019年12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