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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及改革
&2003年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在国家进一步深化改革,市场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作用不断加强,社会就业总量性和结构性矛盾十分突出的情况下进行的。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遇到了许多新困难,主要包括:现行安置法律法规与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不相适应的矛盾,政府安排工作的规定与市场就业机制的矛盾,自谋职业由地方政府给予经济补助的规定与地方实际财力的矛盾,城乡有别的退役士兵安置办法与户籍制度改革的矛盾,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及择业期望与社会需求的矛盾。2003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积极调整安置政策,地方各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法规政策,适应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全面推进安排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积极推进安置改革,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克服安置任务重、难度大的困难,基本完成了年度安置任务,保障了绝大多数退役士兵的权益。
2003年,退役士兵安置自谋职业优惠政策逐步配套完善。自谋职业是解决安置难,保障退役士兵权益的有效途径,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更为促进改革发展提供动力。民政部会同教育、公安、财政、人事、劳动保障、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工商总局等8个部门,几经修改,研究制定了《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目前,《意见》已由民政等9部门会签上报国务院办公厅,将由国务院办公厅批转下发。《意见》共有7方面14条,涉及优惠政策资格界定、就业服务和社会保障、普通高等教育和成人教育、从事个体经济、税收、贷款、户籍等。《意见》填补了1998年《兵役法》提出自谋职业办法以来,国家没有具体优惠政策的空白,体现了国家对退役士兵这个特殊群体的重视和关怀,鼓励了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解决了地方政府难以解决的问题,对促进退役士兵就业和提高素质也有非常积极的作用。
2003年,民政部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安置办法,取得了突破性进展。目前,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都开展了自谋职业工作。其中,浙江全省和江苏、广东、福建、北京、天津、四川、重庆的部分地区已实现了计划安置模式向市场安置模式的初步转变。据统计,全国开展自谋职业的县市已从2001年的15个发展到1000多个,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人数约占全国城镇安置总量的20%多。各地自谋职业办法已由县市制定逐步向省级规范,全国已有浙江、辽宁、天津、黑龙江、内蒙古、安徽、河北、湖北、河南、山东、广西、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青海等20个省出台或上报省人民政府有关自谋职业安置办法的规定。在筹集经费方面,有的将补助经费列入预算,有的采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或社会筹集等办法,广辟来源,保证了自谋职业工作的顺利开展。据统计,2003年地方各级政府共发放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9亿多元。另外,2003年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工作更加完善。对确实难以接收人员的单位,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从实践效果看,既确保了国防义务的均衡负担和安置任务的完成,也解决了一些用人单位的实际困难,缓解了政府财力不足的问题,已为各方所接受。为规范这项工作,湖南、贵州、辽宁等15个省出台了有偿转移的规范性文件,确保有偿转移工作健康发展。
各地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2003年,各地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不断深入,自谋职业范围扩大,各种模式逐渐成熟。由于各地在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化程度、政府财政状况等条件的不同,因此,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产生了以下不同的改革模式
●江苏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实践
2003年,江苏省不断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大力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全面推行安置就业和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就业办法。2003年,自谋职业安置率已由2001年的15.5%上升至43.5%,已有9个省辖市自谋职业安置率超过了50%,其中最高的无锡市已达到80%;全省累计安排自谋职业补助金3.55亿元。
完善政策措施。2003年,江苏省通过大胆探索,不断完善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政策措施。江苏省已确定的近期目标是:逐步建立和完善市场与计划双重特征的,鼓励自谋职业为主、政府安置就业为辅的过渡性退役士兵安置保障方式,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全省各地围绕上述目标,解放思想,大胆探索,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完善了各项安置改革政策措施,并取得显著成效。如泰州市将安置对象分为重点对象和一般对象。重点对象指转业士官、进藏兵、荣立三等功以上及特困家庭的退役士兵,由政府负责安置就业;一般对象指城镇退伍义务兵,主要以自谋职业为主,双向选择为辅。淮安市采取了自谋职业不固定申请期限的办法,凡安置后认为所在单位不理想的,在一定期限内可重新选择自谋职业,缓解了安置后隐性失业的矛盾。为了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连云港市人民政府批准印发了连云港市民政局等8个单位《关于鼓励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无锡市将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档案移交劳动部门托管时,为其代交一年养老保险金,使其军龄与工龄能连续计算,解决其后顾之忧。县级姜堰市在出台了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的基础上,又公布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积分奖励新办法。凡申请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在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的同时,对在部队立功、奖励、伤残的参照安置积分标准:二等功20分、三等功10分、二等伤残25分、三等伤残10分、优秀士兵(官)2分、嘉奖1分,按每个分值50元再进行奖励,从而提高了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的积极性。该市名城镇退役士兵中,自谋职业率达81%;2003年又有127名退役士兵申请自谋职业,占城镇应安置数的91.4%。
拓宽资金筹措。2003年,江苏省为了解决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筹措问题,又下发文件规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经济补助金标准,由各市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责多渠道筹措解决,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自谋职业。同时规定,对接收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单位,经当地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保障、人事部门批准,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倍以上标准缴纳安置任务有偿转移资金。各地也从实际出发,把建立安置保障金制度作为安置改革的重点工作来抓,安置保障金坚持通过当地财政拨款、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等途径建立。镇江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镇江市市区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暂行办法》规定,退役士兵安置保障资金,其主要来源:一是政府财政拨款;二是市区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缴纳的安置保障金;三是计划安置有偿转移资金,拓宽了资金筹措的渠道。据统计,2003年全省各级政府安排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经济补助金已达16213万元,为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提供了必要的经费保障。
●广东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实践
2003年,广东省全面推进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取得明显成效。全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2001年为24%,2002年为45%,2003年为66.4%,至今为止没有发生一起因自谋职业造成的上访事件。
创新社会氛围。2003年,广东省民政部门采取多种形式,做了大量工作,在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安置对象和社会各界中,形成了四种共识:一是广东省改革开放早、市场经济发育早、用工制度改革措施出台前,自主择业大气候已经形成,安置改革势在必行;二是当地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多种经济成分竞相并发,城乡经济比较繁荣,干事创业环境进一步优化,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有广阔的空间和发展机会;三是当地经济基础较好,一次性补偿鼓励自谋职业有一定的物质条件;四是改革开放以来,已有许多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在各行各业涌现一批成功人士,自谋职业大有作为。
创新政策措施。2003年,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我省城镇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通知》,《通知》提出了全面建立以自谋职业为主渠道,以职业技能培训、学历教育和扶持就业服务为主要内容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安置体制改革目标;确定了实行“重点安置,全面推进自谋职业”的安置改革政策;明确了全面推进自谋职业,大力推进安置任务有偿转移,实行自谋职业优惠政策等改革内容。特别是关于六项配套的优惠措施:一是发放一次性安置补助金。城镇退伍义务兵、服役满一、二期的城镇复员士官,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工资收入的100%至150%发放;转业士官按150%至200%发放。其中城镇复员士官、转业士官从服满义务兵年限后第一年算起,每多服役一年,增加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一个月工资收入的补助。对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可适当增加补助费。二是免费培训。把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和教育培训规划,政府资助每一个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一次职业技能培训。至2003年11月底,全省有60%的自谋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参加了一次职业技能培训。三是多方面减免税费。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照当地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自主择业转业干部再就业扶持政策,可在全省范围内享受税费、场地和岗位援助等优惠政策。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直接向有关部门申请减免税、减免收费、小额担保贷款,优先核发营业证照,按规定减免营业税,在1年内免收各项行政性收费等。四是优先录用。各单位、各部门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聘)用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通过社会公开招聘进入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其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不予收回。五是优先入学。在报考各类高等本、专科专业时,视不同情况予以增加分数,优先招录等照顾。六是解决家属子女户口、入学等问题。各单位应按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各项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允许其配偶和子女按现行户籍管理政策在城镇落户并解决其子女入学问题。
创新资金渠道。2003年,广东省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要建立地方财政支付为主,其他形式为辅的多渠道多形式的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金保障机制。主要包括三个部分:一是省市县三级财政保障机制,这是主渠道。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一次性安置补助所需资金列入当地财政预算。2003年,广东省共筹集安置配套资金1.39亿多元,其中财政拨款占92%。二是自谋职业安置补助金自然增长机制。要求各地按照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人均年工资100%至150%的幅度,重新核定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标准,规范了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的缴收、管理和发放实施办法。三是建立了城镇群众统筹机制。改革群众统筹办法,实行向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及城镇居民定额筹集资金;实行企业单位筹资办法,按照纳税单位上缴税金为其基数增收1%至1.5%税费的办法收取安置任务有偿转移金,并通过税务、财政、工商或街道、社区等部门、单位收取,既减轻了财政压力,又解决了经济欠发达地区筹集改革资金任务的困难。
●云南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实践
2003年,云南省按照“政府领导,部门协作,社会支持,民政主办”的安置工作思路,全面推进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制定优惠政策。2003年,云南省针对自谋职业的法规不健全,政策不配套的问题,及时出台了一系列安置法规和政策。一是出台了《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促进办法》,明确规定了自谋职业的范围、标准、落户、培训、资金保障、办理程序、优惠政策等,为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提供了有力的法规保障。二是与工商、税务、卫生、城建、劳动等8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自谋职业退役士兵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了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可享受的11项优惠政策。三是与云南省教育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对退役士兵报考我省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实行优待的通知》,规定所有退役士兵都可以免试进入中等职业学校;报考省内高等院校的退役士兵,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服役期间个人荣立一等功、二等功、三等功的,可在高考原始分上分别加20分、15分、10分,在学校学习期间参照贫困学生的学费收费标准给予适当减免,并按照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户口所在县(区)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等。这些为退役士兵提高综合素质,培养就业技能创造了条件。四是针对安置改革资金普遍不足问题,民政厅与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经费问题的通知》,明确了退役士兵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金由省承担三分之一(1人补1万元),地(州、市)、县(市、区)承担三分之二的规定,建立起了财政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安置改革中最突出的资金投入不足的难题。
抓紧学习培训。2003年,云南省把提高退役士兵综合素质和就业竞争能力的培训作为一项基础性工作来抓好、抓实,抓出成效。针对退役士兵素质偏低,省财政除承担自谋职业补助金外,还安排了600多万元的培训专项经费下拨地州市。民政部门组织力量认真编写了《退役士兵学习培训手册》,该书涵盖了安置政策、就业形势、劳动保障法规以及计算机操作、保安、修理、营销、种植、养殖等专业技能知识,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是退役士兵提高素质、增强就业竞争能力的工具书。云南省民政部门主要抓住两个方面工作:一方面,通过积极与驻滇解放军、武警部队协商,使军地双方达成培训协议,把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直接从军营、警营抓起。民政部门会同劳动部门,以《退役士兵学习培训手册》等职业技能书籍为培训教材,组织云南省技工学校等专业技术学校的师资力量,通过函授和定期面授的形式进行教学,学习期满后,由劳动部门对每个专业的学员进行统一考试,经考试合格后,颁发由国家统一认定的《职业资格证书》。通过这个办法,既让广大士兵在服役期间就学到了专业技能,培养了军地两用人才,也使他们在退役后能有一技之长。另一方面,着力抓好当年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工作,规定各级安置部门要对城镇退役士兵进行一次免费的技能培训。2003年,全省16个地州市分别集中开办了退役士兵岗前培训班,对当年的城镇退役士兵全部进行了职业技能培训。临沧地区凤庆县是一个财政收不抵支的边疆县,近两年来,他们在财政十分紧张的情况下,高度重视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退伍后跟踪服务工作,从2002年开始,每年都拨出20万元经费作为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专款,不分城镇农村,对退役士兵一律实行免费培训。2002年,他们对全县130多名退役士兵进行了种植、养殖技术培训,并以此扶持了一批种植、养殖专业户和技术能手,目前这部分退役士兵已成为当地科技致富的带头人。2003年,该县又组织当年的退役士兵进行沼气技术的开发使用培训,并为每名参加学习的退役士兵配发了1600元的沼气设备。同时,他们还组织退役士兵培训后进行劳务输出,目前已为深圳、昆明等地输送退役士兵200多人,由于退役士兵有较好的组织纪律和较高的职业技术素质,深受用工单位欢迎。初步走出了一条技能培训、扶持就业的路子。
●四川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实践
四川省是兵员征集和退役安置的大省,安置任务重、安置难的问题十分突出。2003年,四川从实际情况出发,转变观念,改革创新,为了走出退役士兵“安排工作没岗位、自谋职业缺经费”的两难困境,加大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力度,全面推行了安置就业与自谋职业相结合的安置办法,保证了年度安置任务的基本完成。
积极筹措经费。四川省采取财政负担、安置任务有偿转移、社会化方式3种渠道筹集安置经费,为自谋职业的推行提供了物质保障。在具体操作中,全省各地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一是财政全部负担。根据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实际人数和所需经费,由当地财政列入预算,如数核拨。二是实行安置任务有偿转移,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凡是按计划接收人员有困难的单位,都可以实行有偿转移。有偿转移标准为3—5万元。三是社会化方式筹集,不足部分由当地财政解决。四是基本上由社会化方式筹集。一般以县(市、区)为单位,面向有工资收入的在职职工和个体工商户,按每人每年基本工资总额的0.5—1%、个体工商户每户每年30—50元的标准收缴。目前,全省统一规定的自谋职业补助标准,退伍义务兵为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4倍,转业士官为安置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5倍。由于地区差别较大,在执行过程中,各地根据当地实际并结合退役士兵服役年限、立功受奖等情况,制定了具体标准,补助经费最高的地区,义务兵18000元左右,转业士官30000元以上。
落实优惠政策。政府和安置部门一方面抓紧认真执行现有政策规定,注重协调有关部门,保证国家有关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在税收、工商登记、就业培训和就业中介服务等方面,给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实实在在的优惠和优待。另一方面,结合本地实际研究提出了一些新的优惠措施。如:将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确定为再就业扶持对象,直接办理《再就业优惠证》,享受下岗失业职工再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通过社区促进就业,定期向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发布就业趋势分析和预测,提供就业政策咨询等;在当地现有的比较规范的劳动力市场中,开设退役士兵专门窗口,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就业中介服务,等等。此外,为增强退役士兵就业竞争能力,各地普遍加强了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以中央财政补助的培训经费为基础,结合当地财政预算经费,对城镇退役士兵免费进行了一次职业技能培训。
● 贵州省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探索实践
稳步推进改革。贵州省属西部地区贫困省份,在目前经济还很困难,且安置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的情况下,如果退役士兵自谋职业比例过大,财政难以承受。此外,省内外资企业、私营企业数量少,待业人员多,自谋职业难度大。因此,在贵州安置改革不设想一步到位,提出的是“重点突破,以点带面,整体推进”的改革思路。2002年推出了20个自谋职业改革试点县(区、市),2003年进一步将安置改革试点县(区、市)增加到30个,其中23个县(区、市)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率达到50%以上。
推行“阳光工程”。2003年,贵州省为提高目前安置就业透明度,杜绝现实安置工作中的不正之风,真正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抓紧抓实四个方面工作:一是是把好安置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各县(区、市)征兵办当年的征集数量及所占指标的性质进行审查,防止非安置对象进入安置范围。二是对自谋职业坚持自愿的原则,由本人提出申请,安置部门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三是严格实行文化考试和档案考核相结合的“双考”制度。考试考核由安置部门会同纪检监察、人事、劳动、人武部等部门组织,考前定岗定位,根据综合成绩名次对退役士兵进行择优安置。四是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即对转业士官、荣立二等功、二等和三等伤残军人、女兵等重点安置对象不参加竞争上岗,实行指令性安置。五是坚持做到“五公开、一监督”(即安置政策公开、安置对象公开、安置任务公开、考试考核成绩公开、接收单位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增强了整个安置工作进程的透明度。由于“阳光工程”以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安置纪律严肃执行,整个安置改革工作得到了社会各界和退役士兵的理解与支持,对现役军人及其家长也起到了极大的激励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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