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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朝芝诉威信县r-m-z-f行政赔偿案_镇雄吧_百度贴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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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朝芝诉威信县r-m-z-f行政赔偿案收藏
现实生活中,因承包土地经营权发生的纠纷很多,许多当事人往往把握不住本质,找不到解决问题的门路。更多的纠纷是当事人找到村委会、经管站、土管所、综治办、司法所、法庭、政府等部门后,但因部门之间互相推诿扯皮,导致当事人权利很难得到维护。镇雄县泼机法律服务所每年接到类似的案子不少,为使广大朋友对承包土地方面的法律有所了解,泼机法律事务所选编了下面这个关于承包土地经营权的典型行政案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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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赔偿裁定书
(2011)云高行终字第3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朝芝,女,日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 (系杨之全之妻)。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秀娥,女,日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系杨之全之女)。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秀华,男,日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 (系杨之全之子)。 上诉人(一审原告)杨秀平,男,日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系杨之全之子)。 四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光勇,云南百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信县人民政府。 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爱民路16号。 法定代表人吕磊,代理县长。 委托代理人赵祖辉,威信县人民政府副县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宗吉松,威信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威信县林业局。 住所地:威信县扎西镇长征路280号。 法定代表人钟俊,局长。 委托代理人杨仕江,威信县林业局副局长。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喻永伦,威信县林业局职工。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第三人杨支才,男,日生,汉族,云南省威信县人,农民。
上诉人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以下简称万朝芝等四人)诉威信县人民政府、威信县林业局行政赔偿一案,因不服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日作出的(2010)昭中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杨秀华及本案四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翁光勇,被上诉人威信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赵祖辉、宗吉松,被上诉人威信县林业局的委托代理人杨仕江、喻永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日,杨支全与马家乡人民政府(现马家村委会)签订林业承包合同,承包了红沙湾、拱背湾2343亩集体林造林基地,并经过公证。杨支全承包的林地一直由第三人杨支才种植、管理,杨支才于日,从马家村民委员会拍卖得该林场的林权。2008年5月,林业部门在对杨支才承包的红沙湾、拱背湾林地林木进行调查勘界,认为此林地有争议。高田乡政府在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将争议林木暂确权给杨支才。之后,杨支才申请对红沙湾、拱背湾林地林木进行登记。经过三榜张榜公示,在无人提出异议的情况下,2009年11月,威信县人民政府及威信县林业局向杨支才填发了编号为B号《林权证》。2009年12月,万朝芝等四人以上述颁证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昭通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该林权证。复议过程中,威信县人民政府于日通过张贴公告和威信县人民政府网站公告注销了上述《林权证》。日,马家村委会向威信县林业局申请采伐红沙湾林场的林木。县林业局进行林业勘察后认为该林木符合砍伐条件,并对采伐申请进行审查,并报市林业局请示。后市林业局批复同意采伐。随后,威信县林业局于日向高田乡马家村林场颁发了(2008)威林采字第894号、895号、896号、897号,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万朝芝等四人认为被告威信人民政府和威信县林业局的颁证行为支持和助长了第三人杨支才的恶意侵权,其共同行为已给万朝芝等造成严重损失,遂提出行政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威信县林业局颁发给高田乡马家村的《林木采伐许可证》的程序合法,符合当地林业经济发展规划,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威信县林业局颁发采伐证的行为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万朝芝等四人要求威信县人民政府、威信县林业局和第三人连带赔偿其经济损失及承担诉讼费的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三)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赔偿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由万朝芝等四人承担。
上诉人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上诉称:其在一审已对被告和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提出了反驳意见,而不是一审判决所述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相互矛盾、错误。一方面认定杨支全与马家乡人民政府签订林业承包合同;另一方面又认定该片林地一直由第三人杨支才种植、管理,并在2007年由其与马家村民委员会签订林场拍卖合同。2008年5月,高田乡政府在没有调处的情况下就将上诉人继承的林权确权给他人。原判认定经过“三榜”公告无异议后颁发《林权证》也没有相应事实依据。上诉人在2007年杨支才有侵权行为时就提出了本案林权为上诉人所有,并一直上访要求处理。威信县林业局颁发采伐许可证的行为,是导致被上诉人侵权的主要原因。威信县人民政府、威信县林业局在第三人砍伐了大部分林木的过程中才作出了具体行政行为,欲图将违法行为合法化。以上足以说明被上诉人作出的《采伐许可证》和《林权证》是在程序严重违法的情况下作出的侵权行政行为,依法应承担国家赔偿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威信县人民政府答辩称:县政府作出的《林权证》发放行为不存在程序违法。在杨支才提出登记申请后,林业部门对红沙湾、拱背湾两片林地林木进行了调查堪界,并对申请登记的林地林木权属、面积、四至界线等情况在当地村委会进行了张榜公布。在无人提出过异议的情况下,县政府和县林业局才向杨支才填发了《林权证》。上诉人向昭通市政府申请复议时,县政府才发现该证林地林木权属存在争议,后及时收回并公告注销了该《林权证》。县政府作出的《林权证》发放行为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在发放不久,县政府就及时注销收回了杨支才持有的《林权证》。县政府发放《林权证》并非对当事人的民事权利进行裁决处置。威信县林业局发放给有关单位和个人采伐许可证进行采伐的时间是在2008年,而县政府发放《林权证》的行为发生在2009年。县政府发放《林权证》的行为与上诉人所谓的林木财产损失无因果关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威信县林业局答辩称:县林业局在接到高田乡马家林场的采伐申请后,经过调查设计认为符合采伐条件,才依法向高田乡马家林场先后颁发了四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上诉人称县林业局向杨支才颁发过许可证的事实不能成立。编号为B号的《林权证》已被威信县人民政府依法注销,并没有给上诉人造成任何损失。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少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作出公正的判决。
第三人杨支才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日,威信县马家乡人民政府(现为马家村民委员会)与杨支全签订了《林业承包合同书》。在该合同书中约定了需补栽、补造林木。但在合同书约定的期限内未栽种任何树木。日,马家乡政府决定与杨支才签订了《营造速生丰产林合同书》,将上述荒山发包给其造林经营,后又于2007年将马家林场拍卖给其林权。在其承包经营管理期间,其多次向林业部门申请过间伐。因此,一审法院认定林地由其种植管理是客观真实的事实。其在经营管理林木、林地期间,聘请护林人员长期管理,但因存在盗伐和管理不善的原因,马家村委会才决定拍卖给杨支才。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二审审理查明:威信县林业局于日向高田乡马家村林场颁发了(2008)威林采字第894号、895号、896号、897号4份《林木采伐许可证》。2009年11月,威信县人民政府向杨支才填发了编号为B号《林权证》,但县政府又于日注销了上述《林权证》。日,上诉人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向威信县人民政府、威信县林业局提出行政赔偿申请。经威信县林业局审查后认为,万朝芝等四人不具有向县人民政府和林业局申请赔偿的主体资格,也不存在申请行政赔偿的法定事由。威信县林业局于日针对万朝芝等四人的行政赔偿申请作出《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不予受理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提出的行政赔偿申请。日,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向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赔偿诉讼,请求判决威信县人民政府、威信县林业局及第三人连带赔偿其财产损失4900000元(肆佰玖拾万元)。上述事实有《林权证》、四份《林木采伐许可证》、《不予受理行政赔偿申请通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和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日实施)第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针对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赔偿诉讼,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也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要以行政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并且提出侵权赔偿的具体行政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本案上诉人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是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但其提出的威信县人民政府、威信县林业局颁发《林权证》和《林木采伐许可证》的具体行政行为未被依法确认违法。虽威信县人民政府已注销了上述《林权证》,但仍不能确定颁发《林权证》的行为已被依法确认违法。上诉人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加害行为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为已被确认为违法”的法定起诉条件。因此,上诉人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单独提出行政赔偿诉讼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受理并判决驳回原告赔偿请求属适用法律错误,应予以撤销。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昭中行初字第5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一审原告)万朝芝、杨秀娥、杨秀华、杨秀平单独提出的行政赔偿起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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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建设局关于举行《威信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公告
根据威信县建设局发布的《关于举行〈威信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公告(第1号)》的要求,现将《威信县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听证会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的时间与地点
听证会定于日(星期二)下午2:50分在县建设局四楼会议室举行。
二、听证会有关参会人员名单
(一)听证主持人
陶思茂 威信县建设局局长
(二)听证人(决策发言人)
陈 方 威信县建设局副局长
钟永奇 威信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
周 强 威信县建设局规划所所长
杨玉荣 威信县拆迁办主任
袁 毅 威信县建设局房管所所长
(三)听证监察人
周映东 威信县纪委第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局长
宗吉松 威信县人民政府法制局局长
(四)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
杨云碧 威信县审计局副局长
熊腾洋 威信县财政局副局长
郭帮才 县人大代表
杨应辉 县政协委员
马金云 威信县财政局行政政法股股长
吴 靖 威信县扎西镇海子社区主任
刘志刚 威信县扎西镇麒麟社区主任
邓友德 威信县扎西镇龙井社区主任
张新田 威信县扎西镇鱼洞社区主任
赵 勇 威信县扎西镇桂花办事处主任
刘明强 威信县扎西镇巷子办事处主任
舒辅强 威信县扎西镇观音办事处主任
王安奎 威信县扎西镇石龙办事处主任
陶余轩 威信县扎西镇田坝办事处主任
陈兴勇 麒麟社区居民
张建书 麒麟社区居民
刘智铨 龙井社区居民
马 宁 龙井社区居民
黄德波 巷子办事处居民
三、其他事项
(一)请听证参会人员作好准备,按时参会(提前20分钟进入会场)。
(二)听证会除邀请参会的新闻媒体外,允许其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威信县建设局
二00九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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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六次集中学习
4月4日,县政府办党支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六次集中学习,县政府办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了学习。
首先,县政府办党支部书记、主任张永领学了《海南省琼中县财政局局长用公款宴请个人朋友》、《广东省珠海金融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借召开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之机用公款大吃大喝》、《陕西省白河县县委书记违规借用越野车》、《江苏省无锡市无锡新区鸿山街道组织80余名干部赴厦门召开务虚会》、《湖北赤壁市地税局两节期间乱发物资补助》、《江西上饶县清水乡前汪村利用村委会新办公场所搬迁之机大摆宴席》等六起中纪委通报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典型案例,介绍了贵州瓮安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造成的后果、应吸取的经验教训。
县法制局局长宗吉松通报了县委督导组4月3日对我支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检查情况。
针对督导组反馈的情况,张永要求参学人员在下步工作中要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写好心得体会,认真总结活动成果,同时要求副科级以上的领导干部要亲自上一次党课,让每名党员都参与到活动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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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信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成立威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通知
威政办发〔2010〕3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各办、局:
为切实加强全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县人民政府决定成立威信县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现将领导小组成员名单通知如下:
组 长:王维强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常务副组长:李朝伟 县政府副县长
副 组 长:陶 义 县政府办公室主任
杨正洪 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张 俊 县卫生局局长
冯天学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局长
刘华宇 县财政局局长
成 员:吴太辉 县委宣传部副部长
宗吉松 县政府法制局局长
谭清霖 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
王凤先 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熊腾洋 县财政局副局长
胡 俊 县编办专职副主任
季大恒 县教育局副局长
李 敏 县民政局副局长
刘 剑 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王 卫 县卫生局副局长
毛雨秋 县审计局副局长
罗联军 县统计局副局长
王德勤 县经贸局副局长
姜伟五 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副局长
艾 强 县残联理事长
白书先 县总工会副主席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研究深化全县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组织推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统筹协调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县发展和改革局,由杨正洪兼任办公室主任,张俊兼任办公室副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职责: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政策、措施的建议;督查落实领导小组会议议定事项;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领导小组人员调整由各成员单位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领导小组属于临时议事协调机构,任务完成后自行撤销。
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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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政府办党支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五次集中学习
4月1日,县政府办党支部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第五次集中学习,政府办党支部全体党员参加了学习。
学习会上,政府办副主任胡祖军领学了《认真学习党章 严格遵守党章》,任兴勇、宗吉松、曹昌敏就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开展以来自身体会做了交流发言。
会议最后,张永对活动开展以来所做的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下一步活动开展作了明确安排:一是要求党支的各个领导干部要认真对照活动的要求做好读书笔记和心得体会;二是要加强对征集到的意见建议的整理,做好梳理工作,能马上整改的立刻整改;三是要筹备好第六次集中学习的工作;四是要按照县委群教办的要求做好各项工作,加强档案资料的整理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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