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叫国家相关规定关于开展年终总结表彰的综合类表彰

长春市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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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是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对本地或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有和承担领导责任的制度。为贯彻执行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规定》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实施办法》,强化党政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维护一方稳定、确保一方平安的重大政治责任,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落实,根据中央和省委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
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及其领导班子、领导干部、领导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二、责任主体及主要责任
市委、市政府是长春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是本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市直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责任如下:
(一)党委和政府的责任。市、县(市)区两级党政领导班子对本地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负总责、负全责,党政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同志是直接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分管工作范围内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责任。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1.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综治协调、各部门齐抓共管、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格局。
2.坚持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保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顺利开展。
3.定期召开党委常委会议、政府常务会议,听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情况汇报,对事关全局的重点工作进行专题部署和统筹协调。
4.对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治安的重大问题,及时研究调度、督导督办;对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案(事)件,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主动应对、妥善处置。
(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责任。根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总体部署,结合本部门本单位职能及分工落实职责任务。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负责同志及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参照党委和政府负责同志承担相应责任。
1.组织、领导、推动本部门本单位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部署要求。
2.认真抓好本部门本单位及本行业、本系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业务工作同规划、同部署、同检查、同落实。
3.主动预防化解社会矛盾、防控公共安全风险,及时排查和研究解决本行业、本系统影响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的各类隐患和问题。
4.加大指导推动力度,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本行业、本系统的基层基础建设和基层平安建设。
5.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市综治委和上级部门报告重特大案(事)件情况,并牵头或会同有关县(市)区、开发区和部门予以依法处理。
(三)市综治委及其办公室的责任。市综治委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市综治办作为市综治委的常设办事机构承担日常事务协调处理工作。
1.领导、组织、统筹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综治委成员单位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部署,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2.制定年度全市综治工作要点,细化量化各地各部门各单位的目标管理责任,协调和推动解决涉及多个部门或单位的重大社会治安问题。
3.开展督导检查,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
4.及时分析、通报社会治安形势,研究提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5.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落实的相关工作。
三、督促检查
(一)目标管理。每年年初,市综治委代表市委、市政府与各县(市)区、开发区及市综治委成员单位签订综治工作责任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市综治办每年结合年度全市综治工作要点,对综治工作责任状进行修改和补充,明确工作重点和具体目标要求,健全和完善督促检查、定量考核、评价奖惩制度,推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责任。
(二)述职报告。市、县(市)区两级党委常委会应当将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的情况,作为向同级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报告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党政领导班子和有关领导干部应当将履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情况作为年度述职报告的重要内容。市综治委成员单位每年应当对本单位本系统部署和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的有关情况进行总结,对下一年度的工作作出安排,并报市综治委。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每年应当向市综治委报告工作。市综治委每年应当向省综治委报告工作。
述职采取书面述职、会议述职等形式。市综治委可视情安排成员单位和县(市)区、开发区综治委在会议上述职或报告工作。
(三)督查督办。市委、市政府应当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督促检查范围,适时组织开展专项督促检查。市综治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专门督查督办制度,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领导批示交办重要事项办理情况,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情况,以及治安秩序长期混乱、工作措施不落实、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和单位,采取跟踪督查、联合督查、明察暗访等形式进行督查督办,推动工作落实,查明发生问题的原因和存在的漏洞,提出限期整改和领导责任追究建议。
(四)考核评价。市委、市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制度机制,制定完善考核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明确考核评价内容、方法、程序。市综治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考核评价的组织实施工作,并建立健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绩档案,把群众安全感满意度、平安建设重点工作推进落实、是否发生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重特大案(事)件等情况录入实绩档案。
市委、市政府应当把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年度综治工作考核评价结果纳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与业绩评定、职务晋升、奖励惩处等挂钩。市委组织部在考察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分管领导干部实绩、进行提拔使用和晋职晋级时,应当了解和掌握相关领导干部抓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的情况。
四、表彰奖励
(一)评选表彰。对真抓实干、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绩突出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嘉奖。对受到嘉奖的领导干部,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本人档案。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由市综治委、市人社局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开展。
(二)政策待遇。对受到表彰的全国、全省、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分管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嘉奖。对受到表彰的全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应当落实市级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待遇。对连续三次以上受到表彰的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由市综治委以适当形式予以表扬。
五、责任督导和追究
(一)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各部门各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
1.不重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相关工作措施落实不力,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基层基础工作薄弱,治安秩序严重混乱的;
2.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3.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刑事案件、群体性事件、公共安全事件的;
4.本地区本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平安建设)考核评价不合格、不达标的;
5.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和突出公共安全、治安问题等,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者出现反弹的;
6.市委、市政府及市综治委认为需要查究的其他事项。
(二)责任督导和追究方式。对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责任督导和追究的方式包括:通报、约谈、挂牌督办、实施一票否决权制、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因违纪违法应当承担责任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通报。对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由市综治办以书面形式通报,必要时由市综治委进行通报,引导其分析发生问题的主要原因,研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市综治委应当制定和实施社会治安重点地区认定标准和程序办法,建立完善定期通报制度,组织有关成员单位对偏远农村、城乡接合部、城中村、中小旅馆、娱乐场所等社会治安重点地区以及“黑拐枪”“盗抢骗”“黄赌毒”等突出治安问题,开展滚动排查、常态整治。
2.约谈。对受到通报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由市综治办主任对其主要领导干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分管领导干部和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约谈,必要时由市综治委主任、副主任约谈,帮助分析原因,督促限期整改。
3.挂牌督办。对受到约谈后仍未按期达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但尚不够实施一票否决权制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由市综治办进行挂牌督办,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派驻工作组对挂牌督办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进行检查督办。
对受到挂牌督办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半年内取消该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该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主管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
4.实施一票否决。对受到挂牌督办后仍未按期完成整改目标,或者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且危害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重大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由市综治委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商有关部门研究决定实行一票否决权制。
对受到一票否决权制处理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在一年内,取消该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评选综合性荣誉称号的资格;取消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分管领导干部评先受奖、晋职晋级的资格,并按照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备案。
对中央、省直驻地方单位需要实行一票否决权制的,由市综治委向其主管单位和省综治委提出书面建议。
5.实行问责。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的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干部,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应当采取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方式问责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需追究党政纪责任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政纪案件调查处理程序办理;需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程序办理。
(三)从重或从轻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
1.从重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进行责任追究:
(1)干扰、阻碍调查和责任追究的;
(2)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瞒报漏报重大情况的;
(3)对检举人、控告人打击报复的;
(4)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情形。
2.从轻进行责任追究的情形。县(市)区、开发区和市直部门、单位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具有本实施细则所列责任督导和追究情形,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进行责任追究:
(1)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挽回影响的;
(2)积极配合调查,并且主动承担责任的;
(3)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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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2016金坛区综合类课程实施表彰公布
2015――2016金坛区综合类课程实施表彰公布
拟稿人:&&&&来源:&&&&点击数:75&&&&发布时间:
各学校:  
&&& 综合类课程集中调研是为了促进区域综合类课程常态化、效益化实施的重要举措,我中心已组织进行了八年四届,较好促进了区域综合类课程的实施。同时,为了促进综合类课程进一步更好的实施,在学校评选和推荐的基础上,结合调研,我们评选出区域优秀学校和优秀管理者,现将金坛区2015――2016综合类课程实施优秀学校、优秀管理工作者、先进个人名单公布如下。(具体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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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批转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意见的通知
国发[1996]36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国务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 国务院同意国家经贸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随着人口的增加和经济的发展,我国资源相对不足的矛盾将日益突出。必须坚持资源开发与节约并举,把节约放在首位。生产、建设、流通、消费等各个领域,都必须节约和合理利用各种资源,千方百计减少资源的占用与消耗。
  开展资源综合利用,是我国一项重大的技术经济政策,也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一项长远的战略方针,对于节约资源,改善环境,提高经济效益,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转变,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坚持“因地制宜、鼓励利用、多种途径、讲求实效、重点突破、逐步推广”的方针,遵循资源综合利用与企业发展相结合,与污染防治相结合,经济效益与环境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积极推动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工作,努力提高资源的综合利用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健康发展。
  关于进一步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的意见国务院:《国务院批转国家经委〈关于开展资源综合利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发〔号)下发以来,在国家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下,我国资源综合利用取得一定的成绩。但资源消耗高、利用率低,废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程度低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为适应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一、资源综合利用的范围资源综合利用主要包括:在矿产资源开采过程中对共生、伴生矿进行综合开发与合理利用;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废水(液)、废气、余热、余压等进行回收和合理利用;对社会生产和消费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废旧物资进行回收和再生利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并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二、实行优惠政策,鼓励和扶持企业积极开展资源综合利用享受优惠政策的范围,按照《资源综合利用目录》执行。国家现行的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主要体现在以下文件:《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字〔号)、《关于继续对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0号)、《关于继续对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等实行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6〕21号)、《关于印发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资源综合利用、仓储设施”税目税率注释的通知》(国税发〔号)等。国家将进一步研究、制订有关资源综合利用的价格、投资、财政、信贷等其他优惠政策。企业从有关优惠政策中获得的减免税(费)款,要专项用于资源综合利用。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对企业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应重点扶持,优先立项,银行根据信贷政策,在安排贷款上给予积极支持。要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三、加强资源的综合开发和合理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一)在矿产资源勘查和开采中,对具有开发利用价值的共生、伴生矿必须统一规划,综合勘探、评价、开采、利用。地质勘查部门在地质勘探报告中应有资源综合利用章(节);矿山设计部门在确定主采矿种开采方案的同时,应提出可行的共生、伴生矿回收利用方案。
  (二)建设项目中的资源综合利用工程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凡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项目,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均应有资源综合利用内容,无资源综合利用内容的,有关部门不予审批。
  (三)企业对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物应积极开展综合利用,不具备利用条件的,应支持其他单位开展综合利用,并对利用废物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装运补助费。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与利用废物的企业之间应当签定长期的供需合同,并严格履行合同。对未经加工或废弃堆存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不得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费用;对经过加工的工业固体废物,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可根据加工成本和质量,按照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大于提供可利用废物的企业利益的原则,向利用废物的企业收取一定费用。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从建筑设计标准、施工规范和要求等方面积极支持企业利用废物生产新型建筑墙体材料的推广工作。在距粉煤灰、煤矸石堆存场地20公里范围内不准新建、扩建实心粘土砖厂;凡有条件的,已建的实心粘土砖厂等建材企业,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煤矸石;筑路、筑坝、筑港工程,必须掺用一定比例的粉煤灰。
  (五)各工业主管部门应制订本行业的用水标准定额和节水规划,采取循环用水和一水多用,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水资源短缺地区,要严格限制高耗水工业的发展,对新建高耗水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有用水专项论证。
  四、采取措施,支持综合利用电厂生产电力、热力凡利用余热、余压、城市垃圾和煤矸石、煤泥等低热值燃料及煤层气生产电力、热力的企业(以下简称综合利用电厂),其单机容量在500千瓦以上,符合并网调度条件的,电力部门都应允许并网,签订并网协议,对并网的机组免交小火电上网配套费,并在核定的上网电量内优先购买。
  综合利用电厂的上网电价,原则上按同网同质同价的原则确定,有条件的可实行峰谷电价;因成本过高等特殊情况不能执行同网同质同价原则的,可以实行个别定价,由综合利用电厂商电网经营企业提出方案,按国家有关规定报省级以上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电网购入综合利用电厂电量所发生的购电费用可计入成本,作为电网销售电价调整的基础。综合利用电厂与电网互供电量在同一计量点的,可以实行电量按月互抵结算。综合利用电厂所发电力,不纳入国家分配计划,可以在内部调剂使用,电力部门不得扣减电网供应给该企业的电力电量计划指标。
  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下(含12万千瓦)的综合利用电厂,不参加电网调峰;装机容量在12万千瓦以上的综合利用电厂,可安排一定的调峰容量,允许高峰满发,但低谷时发电负荷不得低于发电设备额定功率的85%.五、严格管理,搞好废旧物资的回收和再生利用企业应建立废旧物资回收利用和修旧利废制度,对本企业不能利用的废旧物资,应积极向废旧物资回收企业交售。废旧物资回收企业要改进收购办法,积极组织收购,有条件的,应实行分类加工。
  凡经营回收和加工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必须经所在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并发给统一印制的审核证明后,向公安部门申报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方可从事指定经营品种范围内的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均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禁止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回收和加工业务,各地人民政府要立即取缔现有个体经营者从事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回收和加工业务。公安机关要对经营回收废旧物资的企业依法加强监督。
  严禁将报废汽车和明令淘汰的机电设备转移到农村和乡镇企业使用。凡国家规定不允许经营回收报废汽车的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回收报废汽车。车辆运行监督管理部门要对机动车辆的轮胎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督促车辆使用单位适时翻新旧轮胎。
  六、加快立法步伐,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推动资源综合利用工作(一)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制定一些地方性的法规,促进资源综合利用的规范化、法制化。
  (二)企业开展资源综合利用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地方标准组织生产。对没有上述标准的产品,必须制订企业标准。
  (三)逐步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基本资料统计制度。企业应定期向有关主管部门报送有关资源综合利用方面的统计资料。
  (四)加强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申报审核工作。有关部门要加强项目审核管理,落实国家优惠政策,防止骗取税收优惠。
  (五)建立资源综合利用奖罚制度。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的给予处罚。对企业有下列情形的,给予通报批评,并限期整改:1有条件利用废物而不利用的,或者不利用又不支持其他企业利用的;2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废物综合利用合同的以及随意中断供应关系的;3不按规定报送有关资料的;4违反规定收费或变相收费的。
  七、依靠科技进步,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技术水平实行有利于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开发和推广的技术经济政策,不定期发布国家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导向目录。重大的资源综合利用科研与技术开发课题要纳入国家或地方的科技攻关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对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成熟技术应积极安排示范工程,逐步实现产业化;适当引进一批适合我国国情的资源综合利用先进技术,组织科技力量消化吸收和创新;培育和发展技术市场,开展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促进科技成果的转让和推广应用。
  本意见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可根据本意见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意见,如无不妥,请批转各地区、各部门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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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凉山州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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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四川省凉山州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复审和面试公告
  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公务员局《2014年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简章》规定,现将我州2014年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资格复审和面试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资格复审
  1、资格复审时间、地点
  时间:<FONT color=#ff年12月3日,8:30-12:00和14:30-17:30。
  地点:州委一会议室(西昌市三岔口南路88号州委大院内)。
  2、资格复审所需材料
  (1)《从优秀村干部和服务基层项目人员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报名登记表》(贴上照片)。其中服务基层项目人员所在县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要签署在“所在乡镇(街道)党(工)委意见”一栏,“县(市、区)公务员主管部门意见”一栏由报考县委组织部审核盖章。
  (2)准考证(准考证丢失的可在四川人事考试网打印)。
  (3)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户口本原件。
  (4)学历(学位)证书。
  (5)近期证件照(2寸)2张。
  (6)优秀村干部需提供所在县市委组织部开具的担任建制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3年以上的任职证明材料(要求写明具体任职起始时间)。
  (7)截止日已满38周岁的村(社区)党组织书记、村委会(社区居委会)主任须提供获得按国家相关规定开展的综合类表彰文件(证书)。
  (8)服务基层项目人员需提供所在服务地项目主管部门开具的服务期满和考核合格证明材料(要求写明服务期起止时间)。
  (9)服务地组织人社部门出具的未被正式录用为在编在岗公务员、事业人员的证明材料。
  (10)2014年服务期满的特岗教师已转为正式教师的,需提供所在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和人社局出具的同意报考材料。
  二、面试
  1、面试时间、地点
  日(具体时间和地点见面试通知书)。
  2、面试所需材料
  资格复审合格人员,凭本人准考证、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三、注意事项
  1、资格复审合格者即进入面试,由州委组织部现场发放面试通知书。资格复审不合格者,取消面试资格,由州委组织部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递补仅进行一次。递补人员进入面试前需进行资格复审。
  2、若考生自愿放弃资格复审或面试资格,须于12月2日前向州委组织部提交(书面)自愿放弃资格申请书,以便及时按笔试成绩从高到低依次确定递补人员。
  3、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或面试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资格。
  4、服务基层项目人员务必慎重考虑选择。一旦被录用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取消录用资格,同时取消其三年内报考各类资格。
  5、资格复审和面试当天提供(携带)材料不齐(不全)的考生,取消资格。
  6、在资格复审及面试过程中,如发现考生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一经查实,立即取消面试、录用资格。对伪造、变造有关证件、材料、信息,骗取考试资格人员,将按《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7、考生须本人到场进行资格复审,不得委托他人代审。
  咨询电话:凉山州委组织部公务员科
  传 真:
  中共凉山州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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