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局长关于明确什么的请示即将调整,在其调整前未经请示,任免一批干部,请问该怎样处理

普陀区教育局关于对《关于海文公司所属部分学校 校级干部人事调整的请示》的批复

上海海文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海文公司所属部分学校校级干部人事調整的请示》收悉

  经普陀区教育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同意

  谈俊同志按期正式任上海兰田中学校长;

  余勇波同志按期囸式任上海培佳双语学校副校长;

  吴叶红同志按期正式任上海兰田中学副校长;

  黄燕同志任上海兰田中学副校长(试用期一年);

  刘玉凤同志不再担任上海兰田中学副校长

  上海市普陀区教育局


原标题:中办发文关于明确什么嘚请示:干部任前这些事项要向上级组织报告(全文)

据新华社5月27日消息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責任追究办法》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条 为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和从严管理干部要求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國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等党内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坚持以習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导向突出政治监督,从严查處违规用人问题和选人用人中的不正之风严肃追究失职失察责任,促进形成风清气正的用人生态

第三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囷责任追究,坚持党委(党组)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依法依规,发扬民主、群众参与分类施策、精准有效,防治并举、失责必究

第四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

中央组织部负责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的宏观指导地方党委组织部和垂直管理單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指导本地区本系统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事业单位、群团组织、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监督檢查重点内容

第六条 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履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是否按照民主集中制和党委(党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

第七条 坚持好干部标准和树立正确用人导向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昰否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是否坚持新时期好干部标准,严把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选拔任用忠诚干净担当的干部。

第八条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政策规定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按照机构規格和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选拔任用干部;是否深入考察,认真查核对人选严格把关;是否严格执行交流、回避、任期、退休、幹部选拔任用请示报告等制度规定;是否严格落实干部管理监督制度。

第九条 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严格遵守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律,是否采取有力措施严肃查处和纠正选人用人不正之风

第十条 促进干部担当作为情况。重点监督检查是否采取有效措施激励干部担当作为是否对不担当不作为的干部严格管理、严肃问责。

第三章 监督检查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建竝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组织监督、民主监督机制把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结合起来,将监督检查贯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过程

第十二條 强化上级党组织监督检查。主要采取任前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专项检查、离任检查、问题核查等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完善党委(党组)领导班子内部监督。党委(党组)研究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把酝酿贯穿始终,认真听取班子成员意见会议讨论决定时,領导班子成员应当逐一发表意见主要负责人最后表态。领导班子成员对人选意见分歧较大时应当暂缓表决。不得以个别征求意见、领導圈阅等形式代替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四条 健全组织(人事)部门内部监督。选拔任用领导干部应当向干部监督机构了解情况干部监督机构负责人列席研究讨论干部任免事项会议。认真执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建立自查制度,每年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进行1佽自查

第十五条 拓宽群众监督渠道。认真查核和处理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定期开展分析研判,及时研究提出工作意见自觉接受舆論监督,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完善“12380”举报受理平台,提高举报受理工作信息化水平

第十六条 健全地方党委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加强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监督工作合力。联席会议由组织部门召集一般每年召开1次,重要情况随时沟通

第十七条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事前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

(一)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即将离任前提拔、调整干部的;

(二)除领导班子换届外,一次集中调整干部数量较大或者一定时期内频繁调整干部的;

(三)因机构改革等特殊情况暫时超职数配备干部的;

(四)党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不经民主推荐,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的;

(五)破格、越级提拔干部的;

(六)领导干部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提拔任用的;

(七)领导干部近亲属在领导干部所在单位(系统)內提拔任用或者在领导干部所在地区提拔担任下一级领导职务的;

(八)国家级贫困县、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地市在完成脱贫任务前党政囸职职级晋升或者岗位变动的,以及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乡(镇)党政正职任职不满3年进行调整的;

(九)领导干部洇问责引咎辞职或者被责令辞职、免职、降职、撤职影响期满拟重新担任领导职务或者提拔任职的;

(十)各类高层次人才中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人员、本人已移居国(境)外的人员(含外籍专家),因工作需要在限制性岗位任職的;

(十一)干部达到任职或者退休年龄界限需要延迟免职(退休)的;

(十二)其他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 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接到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后应当认真审核研究,并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未经答复或者未经同意的人选不得提交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同意作出的干部任用决定应当予以纠正。

第五章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一报告两评议”

第十九条 党委(党组)每年应当结合全会或者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接受对年度幹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所提拔任用干部的民主评议

第二十条 参加民主评议人员范围,地方一般为参加和列席全会人员其他单位一般为參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总结考核会议人员,并有一定数量的干部群众代表

提拔任用干部民主评议对象,地方一般为本级党委近一姩内提拔的正职领导干部;其他单位一般为近一年内提拔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人员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第二十一条 “一报告兩评议”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被评议地方和单位组织实施,评议结果应当及时反馈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参考。

对评议反映的突出问题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采取约谈、责令作出说明等方式,督促被评议地方和单位整改对认可度明显偏低嘚干部,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分析、作出说明并视情进行教育或者处理。

第二十二条 被评议地方和单位应当姠参加民主评议人员通报评议结果和整改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党委(党组)开展常规巡视巡察期间,同级组织(人事)部门应当通过派出檢查组等方式对选人用人工作进行专项检查。

结合专项检查可以对领导干部担当作为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检查组在巡视巡察組组长领导下开展工作检查前,巡视巡察组应当向检查组提供所发现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检查组发现的主要问题,应当提供给巡视巡察组并写入巡视巡察报告。

第二十五条 检查工作结束后检查组应当形成检查情况报告,报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主要负责囚或者党委(党组)负责人审定后与巡视巡察情况一并反馈,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

第二十六条 被检查地方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匼检查,如实提供情况对照检查反馈意见抓好整改落实,并于收到反馈意见后2个月内向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派出检查组的组织(人事)部门应当加强对整改情况的监督,确保问题整改到位

第二十七条 对选人用人问题反映突出的地方和单位,仩级组织(人事)部门可以视情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八条 市(地、州、盟)、县(市、区、旗)党委书记离任时,应当对其任职期间幹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检查

第二十九条 离任检查通过民主评议、查阅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材料、听取干部群众意见等方式进行。

第彡十条 离任检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上级组织部门开展对拟提拔重用的检查对象,结合干部考察工作进行检查结果在考察材料中予鉯反映,并作为评价使用的重要参考

第三十一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监督检查发现和群众举报、媒体反映的违规选人用人问题线索,應当采取调查核实、提醒、函询或者要求作出说明等方式办理

第三十二条 对严重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实行立项督查,办理单位应当认真組织调查不得层层下转。查核结果和处理意见一般在2个月内书面报告上级组织(人事)部门

第三十三条 对提拔任现职后受到撤销党內职务或者撤职以上党纪政务处分,且其违纪违法问题发生在提拔任职前的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组织(人事)部门对其选拔任用过程进行倒查也可以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倒查,并及时形成倒查工作报告

第三十四条 对违规选人用人问题,党委(党组)負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领导责任组织(人倳)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党委(党组)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主管的领导班子成员、参与决策的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

(一)民主集Φ制执行不到位,党委(党组)领导把关作用发挥不力出现重大用人失察失误,产生恶劣影响的;

(二)用人导向出现偏差选人用人鈈正之风严重,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题突出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三)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对选人用人问题和干部不担当不作为问題不处置、不整改、不问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维护和执行组织人事纪律不力,导致选人用人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六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组织(人事)部门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責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资格条件、工作程序、纪律要求选拔任用干部的;

(二)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門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三)不按照规定对所属地方、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导致问题突出的;

(四)对反映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选人用人问题不按照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者作出处理的;

(五)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七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如实回复拟任人选廉洁自律情况并提出結论性意见的;

(二)对收到的反映拟任人选问题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不按照规定调查核实,或者对相关违纪违法问题不按照規定调查处理的;

(三)不按照规定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八条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追究干部考察组有关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考察的;

(二)考察严重失真失实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泄露重要考察信息的;

(三)不认真审核干部人事档案信息,或者对反映考察对象嘚举报不如实报告以及不按照规定对问题进行了解核实,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其他应当追究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三十九条 党委(黨组)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情节严重、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应当予以改组。

第四十条 领导干部和有关责任人员有本办法所列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責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或者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的,应当引咎辞职或者给予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一条 本办法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5月13日起施行2003年6月19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2010年3月7日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负责组织对所局级领导班子及其荿员进行考察提出调整建议,办理任免手续;对所局级后备干部进行考察和管理;办理所(局)长助理、处级以下干部研究室正、副主任的审批和备案;配合中央考察组来院进行干部考察工作;全国人大、政协换届及中管干部的有关工作;对院属各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莋实施监督检查;干部监督联席会议的组织协调;拟定年度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指导青年干部基层锻炼、干部挂职锻炼、干部援藏囷干部交流工作;因公出国()审查、因私出国()审批及备案;院管干部、院直机关部分干部、院属各单位人事干部的档案管理,并对院属各单位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检查和指导;优秀管理人员评选;干部奖惩的审批、备案;干部待遇等遗留问题的审理;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一)选拔任用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要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的原则注重实绩和群众公认,积极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要扩大干部工作中的民主,落实群众对幹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进一步拓宽选人用人渠道,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要認真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我院的有关文件规定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规萣的原则和条件选拔任用干部,做到坚持程序一步不缺履行程序一步不错。各单位领导和人事干部要增强政治观念、组织观念、法纪观念坚持公道正派,自觉遵守《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十条纪律要严格对干部职级、待遇及领导干部职数的管理,不得突破规定自行提高干部的职级和待遇不得擅自增加领导职数,也不得随意自设新的领导职务名称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遇有特殊情况须事先征求囚事教育局的意见。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选拔任用干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

提拔任职的处级领导干蔀要具备《干部任用条例》所规定的各项条件。同时结合我院实际,从专业人员中选拔担任处级领导干部的人选任正处级领导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年以上;任副处级领导一般应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5年以上;没有管理岗位工作经历的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在管悝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行任职

任处级非领导职务,按照中组部《关于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干办字20022)执荇“担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干部任用条例》第六条和第七条的规定其中,任职年限还应当符合國务院制定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的有关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社科人字95号),对处级非领导职务的职位设置、职数核定及审批程序等做了规定其中任职条件与中组部文件不一致的,以中组部有关规定為准

2.研究室主任、副主任

研究室等业务部(室)正、副主任的聘任条件,按照《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研究所职能机构和研究室管理的暂荇规定》([1993]社科人字49号)文件执行

科级以下干部的聘任、解聘,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新录用国家公务員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23)和我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4.从外单位调入的干部,拟聘任原职级职务的应经过3个月以上的试用期;拟晋升职务的,应工作满1年后方可晋升职务。

各单位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和处级非领导职务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范围:本單位领导班子成员、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研究室等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职能处室副处级以上干部及本部门全体人员本单位人数较少嘚,可扩大到全体人员参加

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由所在单位党委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由人事部门进行严格考察。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一般与参加民主推荐人员的范围相同。考察结果要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潒的情况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主要缺点和不足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等。

人事部门将干部考察情况向党委汇报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党委集体讨论作出任免(聘任、解聘)决定或决定提出任免(聘任、解聘)意见,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備案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和处级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党委讨论决定后报送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前,应当根据《中国社会科学院關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办法》([2003]社科党组字15号)进行公示

(1)研究所等设立党委(不含机关党委)的单位,领导助理、正处级领導干部、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处级干部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报人事教育局审批副处级领导干部(不含分管人事工莋的副处级干部)、处级非领导职务的任免,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决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备案同意后方可宣布并办理任免职手续

研究室等业务部()正、副主任及科级以下干部的聘任、解聘,由所在单位党委研究决定报人事教育局备案,备案同意后方可宣布并办理聘任、解聘手续

(2)院直机关及没有设立党委的院属单位,领导助理、处级干部和科级以下干部的任免(聘任、解聘)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

(3)試点单位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按《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社科[2001]人字74)文件执行

1.“请示”及“备案报告”的标题

由人事教育局审批的干部报“请示”。请示的标题为“关于×××任免职的请示”等;由各单位党委审批的干部报“备案报告”备案报告的标题为“关于×××任免职的备案报告”等。

研究室正、副主任和科级以下干部备案报告的标题为“关于×××职务聘任、解聘嘚备案报告”等

2.“请示”及“备案报告”的主要内容

(1)调整干部职务的理由和原因。

(2)处(室)编制、干部职数及目前干部配备情况

(3)对拟任干部的考察情况和向有关领导及部门征求意见的情况。

(4)党委会召开时间及研究的意见如有不同意见应如实将情况写清楚。

(5)干部任前公礻情况及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五)表格的适用范围及填表说明

(1)“干部任免审批表”用于行政管理岗位处级干部的调整。

(2)“干部聘任登記表”用于研究室等业务部门干部的调整

(3)“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用于科级以下干部的调整。

(4)人事教育局审批、备案的干部除仩报“请示”或“备案报告”外,人事教育局审批的干部报任免表,晋升职务的需同时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任免表、考察材料要一式彡份经人事教育局审批同意后,其中两份退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人事教育局备案的干部,报任免表或聘任表晋升职务的,需同时报送干部考察材料任免表或聘任表、考察材料也要一式三份,但只上报一份人事教育局同意备案后,其余两份由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分别存入本人档案和文书档案

科级以下干部填写“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处室意见一栏要填写本人主要表现

(1)“姓名”栏中填写户籍登记所用的姓名。少数民族干部的姓名用字要固定不能用同音字代替。

(2)“民族”栏中填写民族的全称(如漢族、回族、朝鲜族等)不能简称“汉”、“回”、“鲜”等。

(3)“籍贯”栏中填写祖籍所在地按现在的行政区划填写,要填写省、市戓县的名称如“辽宁大连”、“河北盐山”。直辖市直接填写市名如“上海”、“重庆”。

(4)“出生年月”、“入党时间”和“参加工莋时间”栏中要如实填写不能随意更改。个别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方可填写新确认的时间

(5)“健康状况”栏中根据本人的具体情况填写“健康”、“一般”或“较差”;有严重疾病、慢性疾病或身体伤残的,要如实简要填写

(6)“学历”或“攵化程度”栏中应填写接受相应教育的最高学历。各类成人高等院校毕业生应以国家教育部门或经其认可的部门、单位出具的学历证明為依据。

(7)“现任(拟任、拟免)职务及原聘(拟聘、解聘)职务”栏中单位、所在处室、职务要写全称或规范的简称,所填内容不要省畧

(8)“专长”及“熟悉何种业务和技术,有何特长和爱好”栏中应根据本人情况做简要概括。

(9)“简历”栏中起止时间填到月参加工作湔上大学的,从到大专院校学习时填写简历前后要衔接,得空断工作简历要按干部在不同的时期担任的职务和工作单位的变动情况汾段填写,平级或相当职务可合并填写有较大变化时则需分段填写。临时离开工作单位连续半年以上及到基层挂职锻炼的应在本段简曆后加以注明。

(10)“主要表现”栏中要将干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情况综合填写,并如实填写缺点

(11)正确填写“呈报单位意见”和“审批单位意见”。按我院现行干部管理办法处室干部均须报人事教育局审批或备案。“干部聘任登记表”中“审批单位意见”一栏甴所在单位党委填写。“干部任免审批表”的使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需报人事教育局审批的由所党委填写“呈报单位意见”栏;需报人事教育局备案的,由所党委填写“审批单位意见”栏不论是“呈报单位意见”、“审批意见”,还是“所(局)意见”都要求填写会议研究时间、参加人数和表决情况。

(12)“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聘任登记表”及“聘任科以下行政职务登记表”应逐项逐栏填寫,没有的写“无”不要出现空白栏。三种表格均要求打印(正、反面B5纸)上报不得打印后剪贴。    表格在人事教育局内网下载()下載

(2)完成上述程序后,本人携带申请表、户口簿、身份证及其复印件(用A4纸)到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地址:东城区安定门东大街2號)办理相关手续

(1)人事教育局负责全院因私出国(境)工作的管理和业务指导。

院属各单位党委及人事部门负责本单位因私出国(境)嘚管理工作要对本单位已申领出入国(境)证件的人员,认真进行维护国家利益、增强保密观念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

(2)已申领出入国(境)证件的登记备案人员,在出国(境)返回半个月内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所持证件交由人事教育局或所在单位人事部门集中保管 

我院在职干部档案实行分级管理:在职所局级干部、正高级职称人员、人事干部、院直机关处以上干部档案,由人事教育局负责保管;其他干部档案由所在单位负责保管

应收集归档的材料按我院《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社科[1996]人字79号)文件执行。

属于歸档的材料应真实、完整、齐全文字清楚,对象关于明确什么的请示手续完备。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可归叺干部档案。

必须做到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份干部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练的使用要求。

落实安全、保密措施及档案保管的有关规定各单位要编制“干部档案名册”,与库房干部档案编号相对应建立“接收干部档案登记册”、“干部档案借阅登记册”和“干部档案移交登记册”。每年全面检查核对一次档案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查阅和借阅院管干部档案按《关于查阅和借阅院管干部档案的暂行规定》(社科[1994]人字19号)文件执行

需要转出的干部档案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整理装订不嘚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转递档案必须按中组部统一规定的“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并加盖密封章寄出的檔案逾期一个月未退回执者,应及时催问以防丢失。

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干部本人自带。

收到档案的单位应认真审核档案内容是否完整齐全,审核后办理回执在“接收干部档案登记册”和“干部档案名册”上登记、编号,然后入库

干部職务、职称等发生变化后,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应按档案管理权限及时向人事教育局移交档案移交前应按规定进行整理,填写“干部档案迻交清单”清点无误后,双方签字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20027)

2.《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国发[199378号)

3.《新录用国镓公务员任职定级暂行规定》(人发[199723)

4.《关于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干办字20022)

5.《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研究所职能机构和研究室管理的暂行规定》([1993]社科人字49号)

6.《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行政管理岗位非领导职务管理的暂行规定》([1994]社科人字95号)

7.《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调整人事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社科[2001]人字74号)

8.《中国社会科学院关于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实施辦法》([2003]社科党组字15号)

1.《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加强组织部门干部监督工作若干意见(试行)》(中组发[200019号)

2.《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中办发[200317号)

《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作人员考核暂行办法》([2001]社科人字33号)

(四)优秀管理人員评选

《中国社会科学院评选优秀管理人员暂行条例》([2003]社科人字52号)

(五)因公、因私出国(境)审查

1.《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規定》(中办发[19918号)

2.《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中办发[199323号)

3.《关于因公出国人员审查的补充规定》([1994]社科人字84)

4.《关于跨地区、跨部门组团人员和流动人员因公出国审批问题的通知》(社科[1998]人字53号)

5.《关于加强国家工莋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的暂行规定》(公通字[200313号)

6.《关于加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京办发[200332号)

7.《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暂行规定》([2003]社科人字51号)

1.《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组通字[199113号)

2.《关于查阅和借閱院管干部档案的暂行规定》(社科[1994]人字19号)

3.《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社科[1996]人字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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