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我县调整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补助用请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
日前县民政局联合县财政局下发通知,调整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嘚补助用请退伍军人的抚恤补助标准及一至四级残疾军人护理费标准
此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涉及的孤老、解放和建国后在乡复员军人分別从每人每月1215元、1165元、1115元提高到1250元、1200元、1129元;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补助用请退伍军人从每人每月899元提高到989元。自费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并已領取基本养老金的部分优抚对象的抚恤和生活补助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
同时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护理费标准进行了调整,各项补助及护理费发放时间将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惠及全县在乡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的补助用请退伍军人等优抚对象381人。通讯员 陈丐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