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支部书记改选请示改选办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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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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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
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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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党的基层组织,是指工厂、商店、学校、机关、街道、合作社、农场、乡、镇、村和其他基层单位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包括基层委员会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第三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或所辖党组织驻地分散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代表的选举
第七条 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能反映本选举单位的意见,代表党员的意志。代表的名额一般为100名至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其具体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代表名额的分配根据党员人数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20%。
第九条 代表候选人由选举单位组织全体党员酝酿提名,根据多数人的意见确定,提交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条 上届党的委员会成立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代表的产生程序和资格进行审查。代表的产生不符合规定程序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代表不具备资格的,应责成原选举单位撤换。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应向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情况。经审查通过后的代表,获得正式资格。
第三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和班子结构合理的原则提名。
第十二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20%。
第十三条 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四条 党的基层委员会和经批准设立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根据所辖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提请大会主席团讨论通过,由大会主席团提交各代表团(组)酝酿讨论,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补选。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党的基层组织设立的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全体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七条 经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的常委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按照比应选人数多1至2人的差额提出,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
第十八条 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选出的书记、副书记,经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第四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九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第二十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进行选举,由上届支部书记主持。召开党员代表大会进行选举,由大会主席团主持。大会主席团成员由上届党的委员会或各代表团(组)从代表中提名,经全体代表酝酿讨论,提交代表大会预备会议表决通过。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常委、书记、副书记,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由大会主席团指定一名新选出的委员主持;召开党员大会的,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或大会主席团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选举的监票人由全体党员或各代表团(组)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或代表中推选,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委员会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常委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四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五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六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七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八条 实行差额预选时,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半数的,方可列为候选人。
第二十九条 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五章 监督和处分
第三十条 本条例由上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监督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条例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选举单位应根据本条例制定选举工作细则,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基层组织的选举,由中央军委根据本条例的精神制定相应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的基层组织选举工作的规定、办法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本条例执行。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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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中共中央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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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改进党和国家机关党的工作,充分发挥机关基层党组织(以下简称机关党组织)的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机关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机关党组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紧紧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部门的工作任务和特点,加强党的思想、组织和作风建设,加强党内监督,坚持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思想政治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促进本部门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三条 机关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对包括行政负责人在内的每个党员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机关党组织在上级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下工作,同时接受本部门党组的指导。  第二章 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机关党员10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员不足10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的基层委员会由党员大会或者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地级以上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4年;县级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3年。  第六条 机关党员50人以上的,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员不足50人的,因工作需要,经上级党组织批准,也可以设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第七条 机关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成立党的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的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党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增选副书记1人。党的支部委员会和不设支部委员会的支部书记、副书记,每届任期2年。  第八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书记、副书记通过选举产生,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书记一般应由本部门党员行政负责人兼任,也可以由同级党员干部专任。党员人数和直属单位较多的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设专职副书记。专职书记、副书记在任期内调动,应事先征得上级机关党组织的同意。  第九条 设立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的部门,一般应设立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不设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部门,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中应设立纪律检查委员。  第十条 机关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本着精干、高效和有利于加强党的工作的原则,设置办事机构,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  机关党组织的活动经费,列入行政经费预算。  第三章 党组织的职责  第十一条 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含不设党的基层委员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支持和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本单位所担负的任务。  (二)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决议,学习科学、文化和业务知识。  (三)对党员进行严格管理,督促党员履行义务,保障党员的权利不受侵犯。  (四)对党员进行监督,严格执行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坚决同腐败现象作斗争。  (五)做好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推进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了解、反映群众的意见,维护群众的正当权益,帮助群众解决实际困难。  (六)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教育、培养和考察,做好发展党员工作。  (七)协助党组(党委)管理机关党组织和群众组织的干部;配合干部人事部门对机关行政领导干部进行考核和民主评议;对机关行政干部的任免、调动和奖惩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领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支持这些组织依照各自的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九)按照党组织的隶属关系,领导直属单位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三)协助机关党的基层委员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  第四章 党员的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三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党员进行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和党的基本知识教育,组织、引导党员努力学习和掌握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知识、科学文化知识、法律知识和各种业务知识,使党员不断增强党性,提高素质。  第十四条 严格党的组织生活,增强党内生活的原则性,健全党内生活制度。按期召开民主生活会,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经常分析党内思想状况,加强党员思想教育。认真开展民主评议党员工作,表彰优秀党员,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五条 严格按照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和有关规定发展党员。  第五章 党内监督  第十六条 机关党内监督的目的是:保证党员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  第十七条 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与党中央保持一致,维护党中央的权威。  (二)能否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的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完成党组织分配的工作任务。  (三)能否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民主科学决策。  (四)能否坚持实事求是,认真调查研究,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五)能否尽职尽责,努力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  (六)能否坚持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以及有关规定,做好干部工作。  (七)能否廉洁自律,模范遵纪守法,严格按照制度办事,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八)能否坚持原则,敢于同各种错误倾向和违纪违法行为作斗争。  第十八条 机关党组织实施监督的主要方法是:  (一)定期检查党员参加组织生活的情况,并向全体党员通报;党员领导干部参加所在党的支部组织生活的情况,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二)督促定期开好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会前,收集党员、群众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意见,如实转告本人或者在会上报告;会后,监督党员领导干部根据党内外群众提出的主要意见进行整改,并将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情况和生活会上反映出的主要问题,如实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三)不是部门党组(党委)成员的机关党组织专职书记或者副书记,列席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党组(党委)以及行政负责人召开的有关会议。  (四)了解并掌握机关党员以及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及时向本部门党组(党委)反映。对于群众意见较大的党员干部,要及时谈话提醒。揭露和按照有关规定查处党组织和党员的违纪行为。  (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机关党员干部大会,听取本部门行政负责人通报主要工作情况。  (六)做好群众来信来访工作。  (七)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反映本部门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作风和工作情况。  第六章 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九条 机关党组织要围绕党和国家的重要工作部署以及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针对机关工作人员思想情况,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二十条 机关党组织在思想政治工作方面的职责是:  (一)加强机关以及直属单位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二)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针对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状况,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三)指导机关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根据各自的特点开展思想政治工作。  (四)定期向部门党组(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汇报机关思想政治工作情况,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机关党组织应对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教育,形势和任务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帮助机关工作人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增强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转变工作作风,更好地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  第二十二条 思想政治工作要联系实际,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思想政治工作要区别不同对象,采取多种方式,增强工作实效。党员行政领导干部要重视并带头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第七章 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配备,一般占机关工作人员总数的1―2%;机关工作人员较少或者直属单位和人员较多的部门,可以适当增加比例。机关专职党务工作人员的编制,列入机关行政编制。兼职的党务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地做好党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机关党务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党性强,作风正,有一定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党务工作知识,熟悉本部门的业务工作情况,得到群众信任,工作能力较强,具有敬业、奉献精神。  第二十五条 对机关党务工作人员进行培训,全面提高他们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培训要理论联系实际,讲求实效。  第二十六条 本着有利于优化结构、增强活力、相对稳定、合理流动的原则,有组织、有计划地安排党务工作人员与行政、业务工作人员之间的双向交流。  第八章 对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工作的领导和指导  第二十七条 在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属机关分别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领导直属机关党的工作。同时,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在上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领导直属机关党的纪律检查工作。  省、自治区所辖的市和直辖市的区根据工作需要,也可以设立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八条 部门党组指导机关党组织工作的主要方法是:  (一)把机关党的工作列入党组工作议程,定期讨论、研究,提出指导性意见,发挥机关党组织在完成本部门各项任务中的协助和监督作用。  (二)通过机关党组织了解机关工作人员的思想情况,以及对重要决策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方面的反映和意见。支持机关党组织对党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进行监督。  (三)加强机关党组织领导班子和党务工作人员队伍建设。按照有关规定,解决机关党组织的工作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等问题。  (四)党组成员以身作则,支持并积极参加机关党的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方党委、机关工委和部门党组(党委)要建立机关党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机关党的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做好机关党的工作。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适用于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人民团体机关的党组织。  第三十一条 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中央国家机关工作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的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条例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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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党总支部选举办法
基层党总支部选举办法
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中共昆明市xxxx总支部委员会选举办法(草案)(20xx年7月2日中共昆明市xxxx总支部委员会党员大会通过)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xx复[20xx]23号批复,制定本选举办法。二、新一届机关党总支委员会由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举程序的确定由区联社党总支负责。总支书记由总支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三、大会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候选人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机关党总支委员实行差额选举,差额比例不低于20%。四、中国共产党xxxx总支委员会应选委员名额为5名,6名候选人的差额为1名。五、党总支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由上届党总支委员会提出,经广大党员充分酝酿,提出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并经xx区级机关党工委批准,提交大会进行选举。六、党总支委员的正式选举,采用浅红色选票。选举时,参加会议的实到会党员人数超过应到会党员人数的五分之四方可进行选举。收回的选票数等于或少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有效;收回的选票数多于发出的选票数,选举无效,应重新进行选举。选举时,候选人得到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的半数,始得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举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直到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果最后几名候选人得票相等不能确定谁当选时,在票数相等的候选人中重新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如果得票超过半数的候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名额可以在得票未超过半数的候选人中重新选举产生。如仍未取足名额,则不再进行选举。七、党员填写选票时对所列候选人,同意的在其姓名相应的符号栏内划“ο”,不同意的划“×”,弃权的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请在候选人后面的空格内写上自己所要选的人的名字,并在其姓名相应的符号栏内划“ο”。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超过应选人数的无效。八、大会宣布选举结果时,党总支委员会委员按姓氏笔画为序排列,并报告所得票数。九、会场设票箱1个。投票顺序:首先监、计票人投票;接着主席台人员和党员依次投票。十、选举设监票人2名(一般不少于2名),计票人2名(一般不少于2名)。监票人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名,经大会通过。已提名作为党总支委员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计票人,监票人对选举的全过程进行监督。计票人在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十一、大会不设流动票箱。请假的党员不参加投票。十二、本选举办法经党员大会通过后生效。中共xx总支委员会20xx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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