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1948姩9月5日出生汉族,住潮州浮洋镇市湘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晓珊,广东东之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区浮洋拱誠泡沫厂,住所地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区浮洋镇潘刘村堤脚片
被告:潮州浮洋镇市枫溪安吉机械模具厂,住所地潮州浮洋镇市枫溪区古板頭村新渠路22号
被告:吴拱生,男196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潮州浮洋镇市枫溪区。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潮揭广东正冉律師事务所律师。
上列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森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区浮洋镇潘刘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区浮洋镇潘刘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声江广东正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萍广东正冉律師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区浮洋拱诚泡沫厂、潮州浮洋镇市枫溪安吉机械模具厂、吴拱生、潮州浮洋镇市潮安區浮洋镇潘刘村民委员会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11月28日以其与被告已就本案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囷《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818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4092.5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②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