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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2)海中法民三初字第210号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壮宪,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宏海,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东平,广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海口问道网吧。
  投资人林哲。
  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问道网吧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杨宏海、郑东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是在我国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大富翁8》系列电子游戏是由原告开发完成并享有著作权的经典电子游戏作品。该系列电子游戏自1989年11月问世以来,在20余年的时间里影响人群以亿计数,可称得上是中国有史以来最为成功的电子游戏系列。《大富翁8》是该电子游戏系列中的重要作品之一。原告经调查发现,被告未经原告许可,长期在其经营的海口市盐灶路44-46号海口文道文化网络休闲会所内公开使用、复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原告的《大富翁8》游戏软件。日,原告委托海口琼州公证处对被告上述侵犯原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公证。被侵权的《大富翁8》游戏软件是原告投入大量研发资金开发的成果,被告的侵权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0条、第48条、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规定,请求法院: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原告享有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的《大富翁8》游戏软件;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万元人民币;3、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公证费、律师费、交通住宿费)合计人民币4000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提供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大富翁8》游戏著作权权属证明公证书[即北京市海诚公证处(2011)京海诚内经证字第00226号《公证书》]、《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游戏著作权声明,证明原告对涉诉游戏软件享有著作权;
  证据二:游戏侵权行为公证书(即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1)琼州证字第7677号《公证书》),证明被告侵犯原告涉诉游戏软件著作权;
  证据三:《委托代理协议》、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1)琼州证字第7677号《公证书》公证费发票(金额1000元),证明原告维权合理支出;
  证据四:涉诉游戏正版光盘,证明游戏销售价格。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因被告未答辩亦未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被告放弃抗辩及质证的权利,本院确认原告提交的证据为有效证据。
  经审理查明:涉案游戏软件《大富翁8》的著作权人是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和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登记号:。权利范围:全部权利;权利取得方式:原始取得;首次发表日期:日。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于日出具了该游戏的著作权声明,同意原告作为双方著作权代表人和诉讼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双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包括游戏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及网络传播权等,并开展宣传与商务开发活动。原告有权代表大宇资讯股份有限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根据原告提出的保全证据申请,指派公证员邱运光、工作人员吴清磊随同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勇登前往位于海口市盐灶路44—46号三楼的“问道文化网络休闲会所”,对涉案游戏软件的操作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根据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出具的(2011)琼州证字第7677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记载,原告委托代理人王勇登以消费者的身份在该网吧办理上机手续后,公证员邱运光在现场监督王勇登在该电脑上进行操作,其中与本案涉案游戏软件相关的保全证据操作为:1、开启计算机,新建用于粘贴拷屏文件的word文档,点击桌面上“单机游戏”图标,进入相应操作界面,对操作过程中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新建的word文档中,后将word文档存入新购买并格式化的优盘内;2、点击操作界面中的“大富翁8”图标进入游戏,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有关界面及游戏过程中的有关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前述word文档后存入前述优盘内。3、全部游戏结束后,点击计算机操作界面右下角的“功能菜单”,对弹出的操作界面进行拷屏,并将拷屏文件粘贴于前述word文档后存入前述优盘内。保全证据结束后,现场保全所得拷屏文件经该公证处刻录保存至光盘内,该公证处确认:打印所得文件内容及光盘内的拷屏文件内容均与保全现场计算机屏幕显示内容相符。
  另查明:海南省海口市琼州公证处(2011)琼州证字第7677号《公证书》涉及对以计算机拷屏的方式保全有关游戏操作界面的游戏软件有《仙剑奇侠传三》、《大富翁8》。原告就该保全证据公证行为支付公证费1000元。被告系经工商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为林哲,投资额人民币20万元。
  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是指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是作品的一种形式,计算机游戏软件属于众多作品形式中的一种,依法受我国《著作权法》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保护。涉案游戏软件为原告所研发,并经国家版权局颁发了《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因此,原告依法享有涉案游戏软件的著作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复制、使用计算机软件,否则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本案中,被告未经原告的许可,在其经营的网吧里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涉案游戏软件的使用服务,其行为侵犯了原告对该游戏软件著作权,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从其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涉案游戏软件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关于原告请求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原告只提供了其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公证费1000元的票据,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和被告违法所得。鉴于被告的侵权获利、原告因侵权所受损失的数额均难以确定,本院综合考虑原告享有的游戏软件的权利类型、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和主观过错程度、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以及原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含维权费用)。对原告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十一)项、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海口问道网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使用《大富翁8》的游戏软件,并从经营的网吧电脑中删除《大富翁8》游戏程序;
  二、限被告海口问道网吧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500元;
  三、驳回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海口问道网吧未按本判决限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软星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负担171元,由被告海口问道网吧负担22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廖端明
审 判 员  庹 军
审 判 员  潘 娜
二○一二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韩青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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