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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南和县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2016年南和县政府工作报告(摘要)
3月1日,在南和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上,县委副书记、县长李胜敏作《政府工作报告》,总结了“十二五”时期的成绩,公布了“十三五”时期的目标。
一、“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回顾
——县域经济综合实力:
&2015年,全县生产总值达到52.7亿元,年均增长14.9%,五年翻了一番;
固定资产投资60.6亿元,年均增长18.7%,是2010年的2.4倍;
全部财政收入4.48亿元,年均增长24%,是2010的近3倍;
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完成22452元、11030元,年均分别增长13%、16.1%;
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9.8亿元,年均增长13.5%。
金融机构存、贷款余额分别达到91.3亿元、49.9亿元,年均增长19.4%、26.3%。
主要经济指标总量、质量、均量“三量”齐升,年均增速创历史最好水平。
——产业结构调整:
①工业主导地位日渐凸显。
三次产业比重由37.8:29.2:33调整为35.7:28.9:35.4。
五年实施市级以上重点项目37个;
启动了邢东新区&南和园建设。
经济开发区投资12.8亿元,入驻企业125家。
形成了装备制造、农产品深加工、高端建材、宠物食品四大产业集群。
②农业基础地位更加稳固。
五年流转土地20万亩,稳居全市第一。
蔬菜、林苗、中药材分别达到了14万亩、17万亩和1.5万亩,形成三大特色产业。
农业总产值32.9亿元,是2010年的近2倍。
新扩建农业产业化重点项目25个。
先后被评为全国蔬菜产业重点县、最具农业投资价值县和品牌农业示范县。
③新兴产业支撑地位明显增强。
重型汽车市场、邢州农产品批发市场建成投运。
与中国农大共建的农业嘉年华项目顺利开园,
永联科技、明盾玻璃、安佑饲料等高新技术企业顺利入驻投产。
成功签约了香港胜记仓华北商谷项目,新兴产业加速崛起。
——城乡面貌变化
投资100多亿元,高标准打造了“十横十一纵”县城路网和一批景观街道。
新改建兴业路、中兴大街等城乡道路91条148公里。
在全市第一个成功创建了国家级园林城,建成了省级卫生城、文明城,获省人居环境进步奖。
精心打造了连接市区的中兴大街、宋璟大街景观大道。
新建公园游园15个……
——城乡统筹
高标准打造了省美丽乡村重点村11个;
贾宋新村等6个省级新民居联建点、郝桥综合贸易市场建设顺利;
和阳镇获评全国文明村镇;
南韩村获评省美丽乡村。……
——社会事业发展。
民生累计支出44.7亿元,是“十一五”的3.5倍
&二、“十三五”时期的主要目标和任务
——“十三五”时期,全县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思想是: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及省委八届十二次全会、市委八届八次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高举发展、团结、奋斗的旗帜,坚持“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坚持“协同发展、转型升级、创新聚变、赶超跨越”的主基调,坚守发展、生态和民生三条底线,按照“一核五区”战略布局,抢抓京津冀协同发展和邢台“一城五星”、邢东新区建设战略机遇,坚定不移走改革、开放、创新、法治和生态发展之路,建设经济强县、美丽南和,确保南和如期全面高标准实现小康社会各项目标。
——“十三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目标:
“一个全面建成、两个翻番、三个高于、五个明显提升”。即:到2020年如期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生产总值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较2010年翻一番以上。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速度高于全市平均水平;发展迈入中高端,质量效益提升幅度高于周边地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年均增长12%以上;环境治理大见效,空气质量明显高于以往,保持全市前五名。县域经济综合实力明显提升,退出全省后三十弱;城镇化水平和质量明显提升,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60%;基本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基本实现均等化;产业层次和水平明显提升,主导产业带动力强劲;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安居乐业环境优良。
——实现“十三五”发展目标,重点抓好六大任务:
一是走创新发展之路,汇聚经济发展新动能。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建设创新型南和。
二是走转型发展之路,打造现代产业新体系。坚持传统产业、新兴产业双轮驱动,推进发展质效双提升。
三是走协调发展之路,彰显城乡统筹新容貌。优化城乡发展结构,形成良性互动、融合发展的新局面。
四是走绿色发展之路,建设绿美生态新家园。坚持绿色富县、绿色惠民,加快推动生态建设与兴业、富民、强县同频共振。
五是走开放发展之路,打造活力迸发新南和。把改革作为解决问题的“关键一招”,在破除制约发展体制机制上求突破。
六是走共享发展之路,共享经济发展新成果。坚持“共建共享”,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民生问题。
&三、2016年主要工作
2016年是“十三五”开局之年。全年主要奋斗目标是:生产总值、全部财政收入和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同比均增长10%,公共财政预算收入同比增长9%,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同比增长12%,固定资产投资同比增长20%,县域经济综合实力全省排名前进三个位次以上。
——围绕上述目标,重点做好七方面工作:
一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创新,增强发展动力和活力。将改革思维、创新理念贯穿于一切工作中,着力破解突出矛盾和难点问题,拓展发展空间,厚植发展优势。
二是坚定不移地融入邢东新区战略,提升五大平台建设水平。邢东新区规划面积370平方公里,其中南和产城区板块167平方公里,占到45%。必须抢抓机遇,把产城区建设作为加快发展的重要载体,全力打造经济开发区、现代物流园区、顺水河生态区、县城主城区和现代农业园区五大平台。
三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工业突破,强化发展支撑力。以重大产业项目突破年为契机,把“速度情结、换挡焦虑”转化为又好又快发展的务实之举,将优势置换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
四是坚定不移地推进现代农业,积蓄农业发展驱动力。围绕特色种植、农产品深加工和农业三产,做强特色,做优融合,致富百姓。
五是坚定不移地推进城乡建设,提升发展承载力。积极争取省级新型城镇化综合试点,实施县城建设三年攻坚计划,打造城乡统筹新标杆。
六是坚定不移地推进三产提升,增强发展竞争力。持续拓展开放广度和深度,主动服务京津邢石,以商贸物流辐射带动、休闲观光吸引消费、文化推介拓展空间,打造发展新引擎。
七是坚定不移地推进民生改善,凝聚发展向心力。按照“保基本、兜底线”要求,着力提升公共服务总体水平,让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四、狠抓工作落实
事业成败关键在干部,核心是抓落实,落实是政府的生命。政府一班人必须认真落实思想作风整顿年、工作落实年部署,全面强化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以更高的效率、更严的标准、更实的措施履职尽责,把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一要激情创业,在聚合力、克难关、争一流中抓落实。
二要精准施政,在促改革、办实事、补短板中抓落实。
三要创优环境,在转作风、提效能、优服务中抓落实。
四要从严治政,在建机制、抓长效、守法纪中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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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南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信息来源:河北邢台市南和县国土资源局&&发布日期: 9:09:25
&&&&&&&&&&&&&&&&&&&&&&&&&&&&&&政字〔2014〕&号
南和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南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积极履职尽责,全面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 &南和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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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和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
第一条&为规范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程序,明确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和有关单位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依据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试行)》(邢处非联发〔2008〕4号)、《邢台市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操作流程》(邢处非发〔2014〕1号)和《南和县人民政府联席会议制度》(政字〔2014〕74号)等有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操作流程。
第二条&本操作流程所称非法集资是指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非法集资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未向社会公开宣传,在亲友或者单位内部针对特定对象吸收资金的,不属于非法集资。但是,在向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吸收资金的过程中,明知亲友或者单位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而予以放任的,或者以吸收资金为目的,将社会人员吸收为单位内部人员,并向其吸收资金的,应认定为非法集资。
第三条&非法集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二)以转让林权并共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三)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四)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五)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六)不具有募集基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构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七)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八)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九)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非法吸收资金的;
(十一)其他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属地管理原则。涉案地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把好责任关,负责做好对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工作,定期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负责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日常监管工作,畅通信息举报渠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二)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原则。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警、早处置,从源头上防止非法集资活动的蔓延。
(三)依法查处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权限,积极联合公安部门依法查处非法集资活动,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依法处置。
(四)协作配合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互通信息、资源共享,形成处置合力。
(五)积极稳妥原则。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特别是处置善后工作,应做好群体性事件的预防和妥善处置,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县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适用本流程。
第六条&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协助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县联席会议负责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县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
第七条&县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一)基本职责
1、对非法集资案件处置提供法律政策、处置预案、善后处置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的指导。
2、建立健全本单位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责任制度。
3、完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和行业技术标准。
4、做好本行业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
5、调查核实日常工作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
6、对需要认定的非法集资案件性质进行行业认定。
7、按照县联席会议部署,配合牵头责任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查处取缔和债权债务的清理清退等工作。
8、县联席会议布置的其他工作。
(二)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县联席会议办公室下设协调监测组和打击处置组。协调监测组,设在县政府办,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做好全县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工作,协调指导各成员单位做好非法集资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工作,负责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打击处置组,设在县委政法委,主要负责协调做好非法集资案件的侦查、立案、诉讼、处置和维稳工作。
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负责做好对本辖区非法集资活动排查工作,定期开展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活动。负责辖区内处置非法集资日常监管工作,并畅通信息举报渠道。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县委宣传部:负责处置非法集资的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和新闻媒体涉及打击非法集资宣传的管理;对证据确凿、危害严重的非法集资案件依法予以报道,营造打击非法集资违法犯罪活动的舆论氛围。
县委政法委:负责打击非法集资案件的协调督办;协调督促有关地方和部门开展收集因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的不稳定问题和矛盾化解工作;指导督促有关乡镇(管委会)和部门配合处置由此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县监察局:负责对参与、支持非法集资活动的涉案单位和公职人员的查处工作等。
县公安局:受理单位或个人举报、报案、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及时依法立案侦查;对非法集资活动单位或个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依法查询、冻结、扣押涉案资产,最大限度挽回经济损失;负责维护非法集资活动引发群体性事件现场秩序,协助县政府做好维护稳定工作。
县法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审判、执行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处置非法集资案件的宣传工作;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县检察院:负责非法集资案件涉案犯罪人员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积极参与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需要协调的事项;为打击非法集资活动提供法律咨询和指导等工作。
县法制办:负责本县涉及非法集资处置相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县应急办:负责指导相关部门编制涉及非法集资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审核应急预案;协调指导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体制、机制、法制建设;指导各乡镇(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应急体系和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等工作;协助处置非法集资突发公共事件。
县委农工委:联合农口部门,制定完善处理非法集资行业管理制度;配合制定宣传教育规划,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协同农口部门对涉嫌农业类非法集资进查处,参与案件排查、信息反馈等工作,参与县处置非法集资县联席会议组织的案件性质认定工作等。
人行南和县支行:参与查处可能引起金融稳定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协调金融机构对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进行监测、预警,组织金融机构参与宣传工作;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县银监办:协助做好县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参与县联席会议组织的案件性质认定工作;组织金融机构参与宣传工作。负责协调金融机构对有关非法集资案件的调查、取证和查处工作。
县工商局:加强对媒体广告发布情况的监测和检查,依法查处涉及非法集资活动的违法广告;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的投资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的监管和排查;依照有关部门的认定意见,依法参与有关非法集资活动的查处。
县城管局:负责对城区范围内违规集资广告投放的清理及处置工作,协同工商局对城区内涉及非法集资的广告进行监管。
县发改局:负责监管和查处创业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私募股权基金涉嫌非法集资活动。
县财政局:负责财政系统内非法集资活动的前期调查和认定工作,负责提供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相关经费保障,完成县政府交办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的有关事项。
县国税局、地税局:协助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税收缴纳方面的有关线索,及时查处涉嫌非法集资企业违反税法行为,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企业的税务监督等工作。
县审计局:根据行业审计监测,掌握和提供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线索;配合公安机关和行业主(监)管部门,及时审查评价涉嫌非法集资企业会计资料并对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提供判断依据。
县工信局:负责制定本系统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担保类公司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商务局:负责查处商务系统业务监管、主管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负责监管和排查典当行、拍卖行涉嫌非法集资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信访局:负责受理涉嫌非法集资的信访工作,积极做好接待、劝导和转交工作。
县住建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对房地产领域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农业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林业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林业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畜牧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畜牧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农机局:负责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农机类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社:负责制定本行业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供销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教育局:负责制定本系统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教育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卫生局:负责制定本系统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卫生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县民政局:负责制定本系统处置非法集资管理制度、标准、实施细则;负责监管和排查民政系统范围内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并提出处置意见。
第八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人民政府及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要联合相关部门全面落实本辖区内发生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排查及处置责任。
(一)建立健全辖区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机制、处置机制和工作责任制;
(二)将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的责任具体落实到个人,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和办法;
(三)负责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监测预警和风险排查;
(四)组织本辖区防范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
(五)负责预防和处置因非法集资而引起的群体性事件;
(六)建立联络员制度,加强与县联席会议的定期沟通联系,按案件信息统计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报送县联席会议。
第九条&根据行业主(监)管部门一线把关原则,行业主(监)管部门作为处置行业内部非法集资工作的主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非法集资处置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和案件风险处置方案,实施资金清退等善后和维稳工作。
第十条&根据工作需要,联席会议可邀请成员单位以外的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共同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监测预警实行政府主导,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处置非法集资监测预警机制,通过单位或个人举报、新闻监督、日常监管等方式,监测预警本行业、本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各类信息。
第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信息采集登记制度,对各类涉嫌非法集资活动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及时上报县联席会议。
(一)重视单位或个人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举报,向社会公众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等举报方式和渠道,认真受理来信、来访、来电,及时做好登记等工作。
(二)建立审读制度,定期不定期对报刊杂志、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公共媒体发布的广告、宣传等经济活动信息进行监测、跟踪和分析,从中发现、识别和判断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信息和线索,根据需要及时通报新闻单位进行正确舆论引导。
(三)在行业(辖区)履职过程中发现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的,应做好工作记录,收集和保全相关证据。
(四)认真处理县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上级机关、相关单位通报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
第十三条&县联席会议在监测预警工作中应充分发挥组织、协调和服务职能,督导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形成“条块结合、上下衔接、左右联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网络,切实防止监管真空和管理缺位。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直接处理单位或个人反映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按规定程序办理,及时向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和有关行业主(监)管部门通报。
第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切实加强对具有非法集资特征的银行储蓄和结算账户(含企业账户、个人账户、银行卡账户,以下简称银行账户)管理,做好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的监测预警工作。
涉嫌非法集资银行账户特征为:一定时期内,一定数量的群众分散向该账户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短期内募集大量资金后,集中转出或定期向汇款人返还一定(固定)数额的收益。
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在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及账户管理有关规定基础上,建立银行账户可疑资金交易监控机制,重点监控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返还收益的账户。加强各基层营业网点开户情况监控,对集中开立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的,对其开户合理性要进行监测分析。
第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日常经营中,发现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银行账户,应及时向人民银行、县联席会议、公安机关上报可疑交易书面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同一银行账户短期内有多笔小额资金频繁存入或汇入,特别是一定数量个人集中向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进行存款,资金归结后由该账户集中转出的;
(二)同一银行账户或几个账户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向不同人群汇款、划款(代发工资,代收煤水电费用等除外),其汇(划)出金额相同或成倍数,具有支付利息特征的;
(三)某一基层网点短期内集中开立大量储蓄账户或银行卡账户,账户内存入等额或成倍数资金,并集中划入某一银行账户的;
(四)企业或个人账户短期内大额资金流入流出频繁,交易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存在异常,经分析认为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的。
第十七条宣传部门以及工商管理部门应采取有效措施,禁止各类媒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布含有或者涉及下列内容的广告:
(一)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的非金融单位和个人以支付或变相支付利息、红利或者给予定期分配实物等融资活动;
(二)房地产领域的房屋售后包租、反租销售活动;
(三)内部职工股、原始股、投资基金以及其他未经过证监会核准,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活动;
(四)未经批准,非法经营证券业务的活动;
(五)地方政府直接向公众发行债券的活动;
(六)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发行的福利彩票、体育彩票之外的彩票发行活动;
(七)以购买商品或者发展会员为名义获利的活动;
(八)其他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社会募集活动。
&&& 第十八条&各类媒体以及信息发布平台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拒绝登载非法集资广告,引导公众克服非法牟取暴利、非法获取利益等错误观念,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培养正确的投资理念。
第十九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和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日常宣传教育,从本辖区、行业入手,建立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工作机制,制定宣传教育方案,搞好宣传教育工作,增强社会公众法律意识和识别能力,自觉远离和抵制非法集资活动。
第二十条&案件受理实行属地管理,由县联席会议协调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具体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及行业主(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案件受理登记制度,确定专职人员负责受理工作,区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性质的举报线索,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监)管部门作出终结受理结论,并向举报人回复;
(二)对管理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线索,由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联合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受理核查,并将核查情况上报县联席会议;
(三)对案情复杂或超出部门管理权限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监)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处置建议报县联席会议;
(四)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监)管部门立即移送公安机关,同时将案件情况上报县联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对跨行业、跨辖区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的受理工作,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协调。
(一)对不属于非法集资活动的,由县联席会议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或行业主(监)管部门提交的涉嫌非法集资线索情况报告和意见作出终结受理结论。
(二)对涉嫌非法集资活动的,县联席会议按程序和工作原则确定主办乡镇联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统一建立案件档案,并负责督查督办案件办理情况,汇总有关处置进展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上报县联席会议。
(三)对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将案件侦查情况随时通报县联席会议。
(四)对应由外地政府负责处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县联席会议办公室研究决定移送案件的,由县联席会议负责组织具体移送工作。
第二十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或各行业主(监)管部门发现线索或接到举(通)报后,应立即受理,抓紧核查,同时将相关事项及调查情况反馈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案件调查取证由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协调组织,行业主(监)管部门主办,各有关单位依据工作职责和实际需要,及时主动配合开展涉嫌非法集资案件调查取证。
第二十五条&对案情单一、主(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由公安机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在职权范围内直接开展调查工作,同时将调查结果反馈县联席会议办公室。
第二十六条&对案情复杂、涉及面广、调查难度大的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经上报县联席会议同意并确定主办单位,成立联合调查组,开展联合调查取证。
第二十七条&联合调查取证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成立调查组。主要由金融监管、公安、工商、税务及相关行业主(监)管部门参加。
(二)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包括调查方式、调查内容、调查重点和人员安排等。调查方案由主办部门制定。
(三)实施调查取证。做好涉案单位或个人涉嫌非法集资证据资料的收集、保全工作,对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可依法先行登记保存。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现场笔录等。
(四)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结束后形成调查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由涉案单位主(监)管部门向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报告。对涉嫌犯罪的,将有关调查材料、案卷等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二十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行业执法调查和专项调查两种方式。行业执法调查以行业主(监)管部门和工商、税务机关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调查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专项调查以公安机关、工商部门、审计部门、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配合,主要对涉嫌单位或个人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调查和核实。
第二十九条&调查取证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涉嫌单位或个人基本情况;
(二)涉嫌单位和个人通过广告宣传、召开推介会等方式向公众宣传或者以其他方式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承诺定期返本或返还一定红利、利息等回报的情况,及集资方式、数量、范围和人数;
(三)经营方式、经营范围、合同兑付、纳税情况;
(四)高管人员及家庭成员构成、主要社会关系;
(五)涉嫌单位或个人的资金运作情况;
(六)涉嫌单位或个人的主要关联企业情况;
(七)其他违法违规问题等。
调查中对涉嫌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盈利水平、市场发展前景进行分析评价,为定性及处置工作提供参考。
第三十条&在案件调查取证期间,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应协同公安、工商、审计、人民银行、银监等相关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进行动态监控,防止抽逃、转移、藏匿资金以及主要涉案人员潜逃,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依法采取必要的管控措施。
&第三十一条&调查取证工作一般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案情复杂的,经县联席会议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三十二条&立案侦查由公安机关主办,行业主(监)管部门配合。各乡镇人民政府和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案件立案侦查的配合,提高办案效率和质量。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根据举报、报案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线索,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立案侦查,并及时向县联席会议报告。
第三十四条&县联席会议接到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案件情况的报告后,按处置工作原则指定主办部门,负责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并由主办部门牵头制定应急预案,做好取缔和善后工作,确保社会稳定,应急预案报县联席会议及办公室。
第三十五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及规定,落实专职部门和专人负责协助公安机关对非法集资中涉嫌犯罪涉案款项的查询、冻结工作。
第三十六条&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按照查询、冻结相关法规和程序要求,全面、准确、清楚地进行查询、冻结并反馈结果。参与查询、冻结的银行工作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向被查询、冻结单位或个人通风报信,帮助隐匿或转移存款。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调取的银行资料应按照查询机关的要求,注明查询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三十七条&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需行业主(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配合,或需检察院、法院提供业务支持的,可直接协商有关部门或报请县联席会议予以协调。
第三十八条&非法集资案件行政性质认定不是法定和必须的处置工作前置条件。
第三十九条&凡法律赋予职能的行业主(监)管部门按程序移送的案件,性质明确的,公安、司法机关可直接依法办理,无需再做行政性质认定。
第四十条&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受理的案件,只要符合《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的,直接依法办(审)理。
第四十一条&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但因现行法律法规界定不清而难以定性的,由行业主(监)管部门予以认定;行业主(监)管部门无法作出认定的,应基于专业角度,根据证据材料作出是否符合行业技术标准的行政认定意见,在该意见的基础上,由县联席会议成员协商作出认定。
第四十二条&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负责本辖区非法集资案件的维护社会稳定工作。
第四十三条&对情节较轻、社会影响较小、非法集资组织者有清退能力和清退意愿,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的案件,经县政府同意,由公安机关责令集资组织者立即停止非法集资活动,指导、督促其限期完成集资款的清理和清退;公安机关未立案侦查的案件,县联席会议确定主(监)管部门负责上述工作。
第四十四条&对案情较为复杂、社会影响较大、非法集资组织者无法清退的案件,县政府责令行业主(监)管部门牵头成立专案组,负责清退和善后工作;无行业主(监)管部门的,由县政府指定有关部门负责。
第四十五条&非法集资案件处置善后的一般程序为:
(一)成立专案组;
(二)制定处置方案;
(三)公告取缔;
(四)债权债务的申报、登记和确认;
(五)资产负债审计和资产评估;
(六)资产清收、保全和实物资产的变现;
(七)集资款项清退。
第四十六条&专案组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包括: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处置原则、纪律要求和突发事件处置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专案组在县政府授权下,负责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工作。
第四十八条&专案组负责组织办理债权债务和非法集资参与人的申报、登记、确认工作,由专案组依法确定非法集资案件集资总额、已返还额、资金余额,每一非法集资参与者出资总额、已返还金额和资金余额,包括本金(初始出资)、利息(利润或收益)、滚存入本金的利息,以及剔除利息的本金等。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由出资具名人负责。
第四十九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确认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告债权债务申报事宜。
(二)接受债权债务的申报。申报人持本人合法有效证件、集资合同、收款收据以及其它有关资料办理债权债务申报手续。
(三)专案组对债权人身份、集资数额等资料进行甄别确认,并逐笔登记集资数额。
第五十条&专案组应对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全过程进行询问并做出询问笔录,并由公安机关及非法集资参与者签注确认。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须同时填写《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一式三份,分别由专案组、公安机关及非法集资参与人留存。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申报登记债权债务需提供以下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一)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本人及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并附代理委托书原件;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已死亡的,应当提供经公证的继承证明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非法集资参与资金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包括合同(协议)和有效收据(公安机关需对留存的所有复印材料进行核对并出具意见,签注是否与原件一致)。
(三)非法集资参与人及代理人用于领取返还款项所开立的存折、银行卡等个人账户信息资料。
(四)尚未立案的非法集资线索的调查取证工作由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办理。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就涉嫌非法集资事实进行进一步侦查取证、着手风险处置准备的案件,非法集资参与人登记工作由专案组(或受权专业机构,下同)负责受理,并与公安侦查环节合并进行。
第五十一条&非法集资活动参与资金鉴定确认程序:
(一)查证取得银行往来资金流向。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案件侦查、审理的需要,要求银行机构协助提供非法集资人犯罪期间的资金往来凭据,并依此作为鉴定确认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数额的依据。
(二)核对确认。专案组凭上述材料及其他侦查取证材料,与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及代理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完整性及真实性核对,确认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的参与资金总额、已返还金额(包括通过返还本利、代理费奖励等方式返还的资金)及参与资金余额。
(三)填制清退凭证。专案组依据确认报告以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个体为单位填制《非法集资登记回执》,由办理此案的公安机关在回执上加盖骑缝章;
(四)换领清退凭证。专案组通知非法集资活动参与人或代理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及《非法集资参与资金登记表》,换领《非法集资登记回执》。回执将作为非法集资参与资金按比例清退的凭证。
(五)拟订资金清退方案。专案组依据公安、司法机关实际追缴控制的全部涉案资产变现资金及经确认的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余额,拟订资金清退方案。
第五十二条&专案组应做好集资群众的接待和宣传解释工作。接访和宣传解释工作由信访部门牵头,专案组负责拟定统一的信访答复和宣传解释口径,专案组成员单位配合。
第五十三条&专案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指定或聘请中介机构对非法集资单位或个人的资金来源和用途进行审计,对资产、负债进行评估,形成审计报告和资产评估报告。经报请县政府同意,专案组可将涉嫌非法集资案件风险处置工作单独或若干案件打包委托专业资产管理机构办理,提出工作要求和质量标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资金核对确认、涉案资产评估变现、拟订资金清退草案,以及依据审判结果组织参与资金清退等工作。
第五十四条&专案组依法通过清收债权、保全资产,以及将公安机关查封、扣押的涉案资产进行公开拍卖等方式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第五十五条&集资款的清退,应根据清理后剩余的资金和实物资产变现的资金,按非法集资参与人出资资金余额即本金部分的一定比例予以清退,对利息不予清退;对一人名下的数人出资,将清退资金给付出资具名人;对非法集资受益者,不清退本金,并追缴非法受益资金。
非法集资参与人本金受到损失的,由集资参与人自行承担。非法集资参与人不得要求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机关承担。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各类金融机构和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
第五十六条&清退集资款工作可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协调有关开户银行签订委托清退集资款协议,明确集资款清退工作的操作流程;
(二)解封、归并清退资金;
(三)实施清退。
第五十七条&对跨县市的非法集资案件,公司注册地不在本县的,相关责任乡镇或部门应上报县联席会议,由县联席会议上报市处非办,积极配合并负责做好相关工作,保证处置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十八条&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非法集资组织者和参与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第五十九条&在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中,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应高度重视维护社会稳定工作,采取必要措施,落实风险防控部门和人员,有效防范和处置群体性事件。
第六十条&在处置非法集资案件过程中,要制定科学的处置非法集资活动应急预案,如发生突发事件,应根据其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启动相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六十一条&处置工作完成后,专案组应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形成处置结案报告报送县联席会议。处置报告主要包括:案件线索、被处置对象基本情况、调查取证及性质认定情况、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处置工作中所采取措施以及处理结果等。
第六十二条&县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顺水河生态新区管委会及各行业主(监)管部门负责做好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信息的统计和报送工作。由县联席会议办公室整理后向县联席会议报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和信息统计情况。
第六十三条&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各项工作制度,对于失密泄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纪律,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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