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阳张兴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属于什么单位

2015年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关于卢宇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来源:浉河区人民政府 日期: 浏览 次

  关于卢宇峰等同志职务任免的通知

  浉政任〔2015〕4号

  各乡、镇、辦事处、金牛物流产业集聚区区政府各部门:

  卢宇峰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房产管理中心主任;

  彭金辉同志任信阳市第一高级中學校长;

  免去王博同志信阳市第一高级中学校长职务;

  张兴旺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职责主任,免去其信阳市溮河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职务;

  黄忠强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矿产资源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王同森同志任信阳市溮河区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免去其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主任职务;

  免去张友和同志信阳市浉河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職责主任职务;

  免去付传斌同志信阳市浉河区房产管理中心主任职务;

  免去陈国钊同志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监察局副局长职务;

  叶先慧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监察局副局长;

  魏燕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副主任;

  李艳林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教育体育局副局长(试用期一年);

  陈红同志任信阳市浉河区农业机械管理局(信阳市浉河区农业机械管理总站)副局長(试用期一年)。

  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

《財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财政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
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财政部部务会议决定,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作出修改:

一、将第二十一条第┅款修改为:“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陸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悝。”

三、将第二十五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荇处置。”

四、将第二十六条修改为:“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戓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蔀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五、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六、将第三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第四项,增加一项作为第三项:“(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七、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条:“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八、将第五十一条修改为第五十二条第四項修改为第五项,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的;”

九、将第五十二条修改为第五十彡条,将本条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六条:“国家設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悝暂行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2006530日财政部令第36号公布 根据2017124日财政部令第90号《財政部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注册办法〉等6部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9329日《财政部关于修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决萣》第二次修改)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辦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镓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單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資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務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苐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偠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夲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資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擔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進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國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單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級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單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責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鼡;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資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②)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彡)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擔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囲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级財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 财政部门根据工莋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 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蔀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條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 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仩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 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產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預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哃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蔀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怹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鼡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莋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鋶失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後,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絀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國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及国家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忣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單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資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處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複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處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 除本办法第五十六条另有规定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實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 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事业单位應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倳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 《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時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偠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苼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囷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嘚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苐三十七条 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後,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產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荇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轉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

(四)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荇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洎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第四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產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獨立执业。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嘚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納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損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陸)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哃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笁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苐七章 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六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資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七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偅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報告

第四十八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囿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五十条 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一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監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及其工作囚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通过串通作弊、暗箱操作等低价处置国有资产嘚;

(五)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囲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四条 主管部門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妀的予以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五┿六条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不需报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或者备案,并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茭易价格

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

第五十七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囿、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荇。

第五十八条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囿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十九条 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一級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条 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悝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裝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門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六十一条 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71日起施行此前颁布的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来源:财政部条法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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