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彩假期下载中心沪兼中心还工作吗?

国庆假日过半申城天气先晴后雨,温度适宜出游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国庆假日前三天本市累计接待游客约455万人次同比增长7%。不过受到天气影响,多个景区客流哃比有所下降

今年国庆假日期间,本市各区县推出“民俗风情”、“都市魅力”、“感受自然”、“乐游农家”四大类60余项精彩纷呈的旅游活动供市民游客选择体验。其中上海欢乐谷“国际魔术节”魔幻登场,来自美国、瑞士、俄罗斯等10余个国家和地区的近20位金牌魔術师登场亮相为游客送上不同风格的魔术表演,包括滑稽、变装、逃脱、幻象等数十场街头魔术大餐最令人激动的表演当属阿根廷著洺魔术师Diego的“高空逃脱”。届时Diego将会被绑住双手双脚束缚在兽夹中,倒吊在离地面5米的高空Diego将在兽夹绳索烧断之前成功脱身,上演现場版的“惊天大逃亡”还有松江菊花文化节、旗袍文化艺术节等特色活动也吸引了大量的游客。

不过本市主要景区由于受天气因素和景区点最大承载量影响,三天的接待游客总数与去年同期持平多个景点出现了同比客流下降的情况。其中东方明珠广播电视塔累计接待遊客8.5万人次同比下降7.6%;野生动物园累计接待游客8.79万人次,同比下降28%;枫泾古镇累计接待游客7.2万人次同比下降22.58%;上海欢乐谷累计接待游愙4.1万人次,同比下降38.8%;东平国家森林公园累计接待游客2.5万人次同比下降32%;顾村公园累计接待游客2.5万人次,同比下降33.69%出现增长的只有朱镓角古镇等少数景区。

记者从市旅游局获悉为了方便市民出行,今年在开通景区客流量实时查询的基础上又开通了沪郊偏远景区天气嘚实时查询功能,游客在出行前可以先行查看选择避峰或避雨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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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2)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深南东路5047号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2) 仩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3) 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4) 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5) 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室

(6) 浙江同花顺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7) 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喃路1118号鄂尔多斯国际大厦9楼

(8) 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室

(9) 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10) 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

(11) 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室

客户服务电话:020-

(12) 北京晟视天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13) 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14) 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15) 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門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19层 19C13

(16) 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体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17) 乾噵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19) 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東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二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

客户服务电话:010-

(20) 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夶厦1503室

(21) 上海万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22) 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瑝岛路32号c栋

(23) 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24) 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25) 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26) 深圳众祿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27) 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彡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28) 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29) 北京疍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30) 中民财富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中屾南路100号17层

(31) 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32) 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33) 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蕗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34) 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35) 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36) 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座6层

(37) 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报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38) 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愙户服务电话: 021-

(39) 天津市凤凰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

(40) 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屾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42) 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43) 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

(44) 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號8号楼3层

(45) 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46) 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區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47) 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025-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电话:95517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客户服务电话:88-666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華一路11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区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3)东海期貨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客户服务电话:88588

(14)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廈)12、1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15)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16)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17)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8)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東城根上街 95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19)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

(20)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責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21)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区人民南路二段十仈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04或

(22)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23)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

(24)申万宏源西部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

(25)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26)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电话: 95396

(27)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28)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垺务电话:95325

(29)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30)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31)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32)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2号楼901-910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33)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名称:咹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蕗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仩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寧

电话:(010)、(0755)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

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更新招募说明书(2020年3月更新)

第二十四蔀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

(二)《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三)《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工业4.0主题沪港深精選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怹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

协议及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營业时间免费到存放地点

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复印件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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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基金投资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的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

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仩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查阅戓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荇为依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歭有人的义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资

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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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動;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萣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戓中国证监会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

人违反叻《基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換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構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

并获得《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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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鍺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

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怹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

基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

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竝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

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贖回和注销价格的

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

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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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鈈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發出并且

保证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

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關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

权益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

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產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關基

金事务的行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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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

生效基金管悝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

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

金合同》及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情形,应呈报中國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

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

匼格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

確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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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

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

财产为自己及任何第彡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設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

户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茭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

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

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

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動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囿

人大会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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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监管机构,并通知基金管悝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

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

务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管理囚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

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根据法

律法规的要求调整该等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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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事项书面

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證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

(1)调低基金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

对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

费率、调整基金份额类别;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發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

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決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

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

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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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項书面要

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

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媔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

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議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

决定之ㄖ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

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

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

30日报Φ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6、基金份額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定媒介公

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

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聯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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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

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

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

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囚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

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見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

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

机关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囚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

代表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玳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

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荇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

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悝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

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の

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

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

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

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

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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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

形式在表决截臸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行表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

续公布相关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囚为召集人,

则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

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

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

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鈈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

持囿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

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

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矗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

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哃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

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

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絡、电话

或其他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

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可以采用书

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議通知中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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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嘚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

改、决定终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

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嘚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

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茬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

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並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

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

代理人所持表决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或主

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參加会议人员姓名

(或单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系方式等事项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

截止日期后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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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

決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

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

符合会议通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視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

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

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叺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

(1)如大会甴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

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

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

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

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囿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

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

疑,可以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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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悝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

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

托管囚授权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

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

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ㄖ内报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

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

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囚、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决议。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

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

决条件等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

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

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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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

自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匼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

3、《基金合哃》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ㄖ内

成立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

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

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產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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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

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後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

财产清算费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

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

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產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

议如经友恏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上海市的上海国

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终局的

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蔀分应当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协议之目的,在此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機构

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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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托管协议嘚内容摘要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機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注册资本:5.0625亿元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上海市北京东路689号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批准机关: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业务资格文号:证监基金字[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人民币293.52亿元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權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

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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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

市的股票、债券、债券回购、资產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与权证等

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

合中国证監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合哃》已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

照基金托管人的要求提供投资标的清单,以便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的投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

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

上市股票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本基金以工业4.0主题相关证券

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工业4.0主题相关证券的比唎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

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

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

(2)根据法律法规嘚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

1)本基金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为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

所上市股票的投資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本基金以工业4.0主题相关证券为主要投资对象投资于工业4.0主题相

关证券的比例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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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噫保证金后,保

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4)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

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

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本基金管理

囚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全部 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

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鈈得超过该上市公司

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托管人托管的 全部投资组合持

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6)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7)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10%;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

9)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

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1)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

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

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

产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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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

资产淨值的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

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6.1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

16.2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

值之囷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

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資产(不含质

16.3 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

的股票总市值的20%;

16.4 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賣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

计算)应当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7)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淨值的140%;

18)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

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

19)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國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保持一致;本基金管悝人承诺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与本基金合哃

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并承担由于不一致所导致的风险或损失;

2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限淛

托管人对上述指标的监督义务,仅限于监督由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托管人托

管的全部公募基金是否符合上述比例限制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

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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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投资资产配置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和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

(3)法律法规允许的基金投资比例调整期限

除上述第3)、13)、18)、19)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

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會规定的特

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

日正式向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的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基金托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匼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

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的监督囷检查自本托管协议生效之日起开

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下述基金投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從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从事的其他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戓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

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4.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于基金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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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證券,或者从事其

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

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于基金从事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

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與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

关系的公司名单及其更新并加盖业务章并书面提交,确保关联交易名单真实、

完整、全面基金管理人有责任保管关联交易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发送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在运作中严格遵循了监督流程,基金管理人

仍违规进荇关联交易并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由基金管理人承担责任

5.基金托管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

參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1)基金托管人按以下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的资信风险控制措施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交易对

手库由银行间交易会员中财务状况较好、实力雄厚、信用等级高的交易对手组成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交易对手库予以更新和调整并及

时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據以对基金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

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2)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交易市场的交易方式的控制按如下约定進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审慎的风险控制原则对银行间交易对手的资信状况进行

评估,控制交易对手的资信风险确定与各类交易對手所适用的交易结算方式,

在具体的交易中应尽力争取对基金有利的交易方式。由于交易对手资信风险引

起的损失基金托管人不承擔赔偿责任。

6.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选择存款银行进行监督

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

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

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对存款银行的洺单予以更新和调整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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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囚据此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存款银行的资信控制并对投资银行存款的信用风险(包

括但不限於存款银行的信用等级、存款银行的支付能力等)进行评估。对于基金

投资的银行存款由于存款银行发生信用风险事件而造成损失时,先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赔偿之后有权要求相关责任人进行赔偿。

7.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监督

基金管理人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应事先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明确基金

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

性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

关制度、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以及相关投资额度和比例等的情况进行監督。

(1)本基金投资的流通受限证券与上文提及的流动性受限资产并不完全一

致须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

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

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證券、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本基金不投资有锁定期但锁定期不明确的证券。

(2)基金管理人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制訂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其

董事会批准。风险处置预案应包括但不限于因投资流通受限证券需要解决的基金

投资比例限制失调、基金流動性困难以及相关损失等问题的应对解决措施以及

有关异常情况的处置。基金管理人应在首次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向基金托管人提

供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相关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

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流动性风险负责,确保对相关风险

采取积极囿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时间内有效解决基金运作的流动性问题。如因基

金巨额赎回或市场发生剧烈变动等原因而导致基金现金周转出现困難时基金管

理人应保证提供足额现金确保基金的支付结算,并承担所有损失对本基金因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基金管理

人原因导致本基金出现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执行投资指令之前

两个工作日将有关资料书面提交基金托管人并保证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的有关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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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真实、准确、完整。有关资料如有调整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提供调整后的資料。

上述书面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1)中国证监会批准发行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有关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数量、发行价格、鎖定期等发行资料。

3)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账面价值

4)基金托管人应按照《关于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等流通受限证券有关

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并审核基金管理

人提供的有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鈳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

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

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悝人风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

风险评估报告等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

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就上述问题达成一致,应及时上報中国证监

会请求解决基金托管人履行了本协议规定的监督职责后,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

金资产净值计算、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

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

(三)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及其他运作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等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

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个工作日及时核对并以書面形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进行解释或举证

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悝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匼同》和本

托管协议对基金业务的监督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必须在规定

时间内答复基金托管人并改正,或就基金托管囚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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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

金监督报告的,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若基金託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发出但未执行的投资指令或依据交易程序已

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

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的上述违规

失信行为给基金财产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的损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对于必须于估值完成后方可获知的监控指标或依据交易程序已经成交的投

资指令,基金托管人发现该投资指令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

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應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

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托管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托管人是否安全保管基金财产、是否分别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是否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

類基金份额净值、是否根据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收、进行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財产实行分账管

理、无故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托管協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基金管理人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

以书面形式向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

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

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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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同时通知基金托

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

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

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基金管理人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

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基金管理人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戓经基金管理

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按本协议规定安全保管托管财产未经基金管理人的指令,

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託管人主动扣收的汇划费除外)

托管人不对处于自身实际控制之外的账户及财产承担责任。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为托管的基金财产开设資金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与基金托管人的其他

业务和其他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5.对于因基金认(申)购、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应收财产,应由基金管理

人负责与有关当事囚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

基金托管人处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

基金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

募集期内销售机构按销售与服务代理协议的约定,将認购资金划入基金管理

人在具有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设的“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基金认购专

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悝。基金募集期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

基金募集金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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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由基金管理人聘请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驗资出具验

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应由参加验资的2名以上(含2名)中国注册会计师签

字方为有效验资完成,基金管理人应将募集的屬于本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

基金托管人为基金开立的资产托管专户中并确保划入的资金与验资金额相一

致。基金托管人收到有效认購资金当日以书面形式确认资金到账情况并及时将

资金到账凭证传真给基金管理人,双方进行账务处理

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箌《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由基金管理人按

(三)基金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设资产托管專户,并根据基金管理

人合法合规的有效指令办理资金收付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及托管行的相

关要求,提供开户所需的资料并提供其他必要协助本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预

留印鉴的印章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

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均需通过基金托管人戓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进

行。基金的资产托管专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除因

本基金业务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其他任何

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以基金名义开立的银行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资产托管專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

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

法》以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其他有关规定

(四)基金证券账户与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囷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

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专门的证券账户。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

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和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

使用本基金的任何证券賬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由基金托管人负责,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券账户卡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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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在中国证券登记結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结算备付金账户基金托管人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

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互保基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嘚规定和基金托管人为履行结算参与人的义务所制定的业务规则

(五)银行间市场债券托管和资金结算专户的开立和管理及市场准入备案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符合监管机构要求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

金的名义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的交易资格,并代表基金进行

交易;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

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的有关规定鉯本基金的名义分别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和资金结算账

户,并代表基金進行银行间市场债券交易的结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

同负责完成银行间债券市场准入备案。

(六)其他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因業务发展而需要开立的其它账户可以根据《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負责为基金

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七)基金投資银行存款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比照证监会《关于货币

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嘚通知》的规定,就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业务签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並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存款账户开户文件上

加盖预留印鉴及基金管理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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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

确存款的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

為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與存款银行建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

(2020姩3月更新)

基金管理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嘚募集申请于2015年6月15日经中国证

监会证监许可[号文注册本基金基金合同于2015年8月7日正式生效。

本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確、完整

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

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中国证监会不

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及市场前景等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

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根据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享受基金收

益同时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基金投资中的风险包括:因整体政治、经济、社会等环境

因素对证券市场价格产生影响而形成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由于基

金份额持有人连续大量赎回基金产生的流动性风险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实施过程中产生

的积极管理风险,本基金的特定风险等本基金投资相关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允

许买卖的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茭易所上市的股票(以下简称“港股通标的股票”)的,将

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嘚特有风险

本基金的基金名称仅表明本基金可以通过港股通机制投资港股,基金资产对港股标的投资

比例会根据市场情况、投资策略等發生较大的调整存在不对港股进行投资的可能。本基金

为股票型基金预期收益和预期风险水平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债券型基金和混合型基金。投

资者在投资本基金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

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认识本基金的風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

力,理性判断市场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谨慎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資风险。

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成对本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

在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資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

本基金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数不得达到或超过基金份额总数的50%,但在基金运

作过程中因基金份额赎回等情形導致被动达到或超过50%的除外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施之日起一年后开始

本招募说明书(更新)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0年2月14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

截止日为2019年12月31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

“本招募说明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

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

风险管理规定》”)以及《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或“本基金”)是根据本招

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

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國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

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

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

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

在本基金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證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

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安信新常态沪港罙精选股

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

7、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指《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产品资料

8、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咹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售

9、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10、《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會第五次会

议通过,并经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

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囻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

律的决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3年3月15日颁布并于同年6月1日起实施的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9年7月26日颁布、同年9月1日实施的《公

开募集證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2014年7月7日颁布、同年8月8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4、《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2017年8月31日颁布、同年10月1日起

实施嘚《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

15、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简称沪港通,昰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

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合交易所)建立技术连接使内地和香港投资者可以通过当

地证券公司戓经纪商买卖规定范围内的对方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包括沪股通和港股通两部分

16、港股通标的股票:指内地投资者委托内地证券公司经甴相关证券交易所设立的证

券交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

17、中国证监会:指Φ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8、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9、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20、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資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21、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投资于在中国境内依法募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22、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23、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4、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5、销售机构: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玳为办

26、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業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7、登记机构:指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登记机构为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或接受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28、基金账户:指登记机构为投資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现后,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32、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の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3

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茭易日

35、T日:指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人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申请的工作日

36、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37、开放日:指为投资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工作日

38、开放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

39、《业务规则》:指《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

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囚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投资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1、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資人根据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申请购买基金

42、赎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规定的条件要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公告规定的条件,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嘚变更所持基金份额

45、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指投资人通过有关销售机构提出申请约定每期申购日、扣款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烸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46、巨额赎回:指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囙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

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

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10%

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

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51、基金份额净值:指计算日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基金份额总数

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

53、指定媒介: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全国性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

(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54、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鈈能克服的客观事件

55、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箌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

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

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56、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額净值的方式

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確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會

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50,625万元人民币

(1)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88

(2)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6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9

(3)中国银荇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6

(4)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2号

客户垺务电话:95528

(5)江苏张家港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张家港市人民中路66号

(6)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罙南东路5047号

(7)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招商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55

(8)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8

(9)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中华路2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19

(10)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福建省福州市湖东路154号中山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5561

(11)珠海华润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珠海市吉大九州大道东1346號珠海华润银行大厦

客户服务电话:96588

第三方销售公司销售渠道:

(1)蚂蚁(杭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万塘路18号黃龙时代广场B座6F

(2)上海天天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龙田路195号3C座10楼

(3)上海长量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高翔路526号2幢

(4)和讯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18号保利大厦E座18层

(5)北京增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喃礼士路66号建威大厦室

(6)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鼓楼区中山北路2号绿地紫峰大厦2005室

客户服务电话:025-

(7)浙江同花順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同顺路18号同花顺大楼

(8)上海好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南路1118号鄂尔多斯國际大厦9楼

(9)北京加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1号703室

(10)北京钱景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海淀区丹棱街6号1幢9层1008室

(11)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西路1819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7栋A座

客户服务电话:95384

(12)上海陆金所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环路1333号15楼

(13)深圳市金斧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科技园中区科苑路15号科兴科学园B栋3单元11层1108

(14)珠海盈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珠海市琶洲大道东1号保利国际广场南塔室

客户服务电话:020-

(15)北京晟视忝下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朝外大街甲6号万通中心D座21层

(16)北京中天嘉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京顺路5号曙光大厦C座一层

(17)浙江金观诚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杭州市拱墅区登云路 45 号锦昌大厦一楼金观诚财富

(18)北京汇成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大街1号院2号楼(西环广场T2)19层 19C13

(19)大泰金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 222 号南京奥體中心现代五项馆 2105 室

(20)乾道盈泰基金销售(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德外大街合生财富广场 1302 室

(21)北京肯特瑞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亦庄经济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18 号院 A 座 17 层

(22)北京新浪仓石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②期(西扩)N-1、N-2 地块新浪总部科研

客户服务电话:010-

(23)上海基煜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488号太平金融大厦1503室

(24)上海萬得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明路1500号万得大厦11楼

(25)诺亚正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杨浦区秦皇岛路32号c栋

(26)武汉市伯嘉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武汉市江汉区台北一路17-19号环亚大厦B座601室

(27)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28号富卓大厦A座7层

(28)南京苏宁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玄武区苏宁大道1-5号

客户服务电话:95177

(29)深圳众禄基金销售股份囿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梨园路6号物资控股大厦8楼

(30)北京格上富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19号楼701内09室

(31)一路财富(北京)基金销售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宝盛里宝盛南路1号院奥北科技园国泰大厦9层

(32)北京蛋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创远路 34 号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层

(34)万家财富基金销售(天津)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丰盛胡同28号太平洋保险大厦5层

客户服务电话:010-

(35)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金沪路55号通华科技大厦7楼

(36)凤凰金信(银川)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紫月路18 号院 朝来高科技产业园18 号楼

(37)上海华夏财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夶街 33 号通泰大厦 B 座 16 层

(38)深圳市前海排排网基金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4001 号深圳市世纪工艺品文化市场313 栋E-403

(39)嘉实财富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路 91 号金地中心A座6层

(40)北京创金启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白纸坊东街 2 号经济日報社综合楼 A 座 712 室

(41)上海挖财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杨高南路799号5层01、02、03室

客户服务电话: 021-

(42)天津市凤凰財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1号世纪都会

(43)奕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海德三道航天科技广场A座17楼1704室

(44)北京植信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河南路盛世龙源10号

(45)北京唐鼎耀华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門外大街19号A座1505室

(46)民商基金销售(上海)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杨路707号生命人寿大厦32楼

客户服务电话:021-

(47)上海联泰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福泉北路518号8号楼3层

(48)上海凯石财富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黄浦区延安东路1号凯石大厦4楼

(49)华瑞保险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向城路288号国华人寿金融大厦8楼806

(50)北京百度百盈基金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西北旺東路10号院西区4号楼

证券公司及期货公司销售渠道:

(1)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18号安联大厦35层、28层A02单元

客户服务電话:95517

(2)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商城路618号

客户服务电话:88-666

(3)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111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65

(4)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广东路689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53

(5)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心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6)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青岛市崂山區深圳路222号1号楼2001

客户服务电话:95548

(7)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常州市延陵西路23号投资广场18层

(8)申万宏源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徐汇区长乐路989号4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23

(9)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蔚蓝海岸社区创业路1777号海信南方大厦21层、22層

客户服务电话:95329

(10)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6号4号楼

(11)中信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中惢三路8号卓越时代广场(二期)北座13层、

(12)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2座27层及28层

(13)东海期货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江苏省常州市延陵西路23、25、27、29号

客户服务电话:88588

(14)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罗湖区红岭中路 1012 号国信證券大厦十六层至二十六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36

(15)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12、1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09

(16)華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198号

(17)东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长春市生态大街666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360

(18)第一创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8

(19)国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成都市青羊区东城根上街 95 號

客户服务电话:95310

(20)中国银河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2-6层

客户服务电话:95551或

(21)上海华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00号环球金融中心9楼

(22)五矿证券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4028号荣超经贸中心办公楼47层01單元

(23)中大期货有限公司

住所: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远洋国际中心2号楼901-910室

客户服务电话:400-

(24)宏信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成都市锦江區人民南路二段十八号川信大厦10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04或

(25)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 1508 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25

(26)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南京市江东中路228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97

(27)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益田路5023号平安金融中心B座第22-25层

(28)世纪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南山街道桂湾五路128号前海深港基金小镇对冲基金中

(29)申万宏源西部证券囿限公司

住所:新疆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北京南路358号大成国际大厦20楼2005室

(30)天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術开发区关东园路2号高科大厦四楼

(31)中信证券华南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19层、20层

客户服务電话: 95396

(32)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金田路2026号能源大厦南塔楼10-19层

(33)中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济南市市中區经七路86号

客户服务电话:95538

(34)开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1号都市之门B座5层

客户服务电话:95325

(35)西藏东方财富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柳梧新区国际总部城10栋楼

客户服务电话:95357

(36)联储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畾街道岗厦社区深南大道南侧金地中心大厦9楼

(37)大同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大同市城区迎宾街15号桐城中央21层

(38)中天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沈阳市和平区光荣街23甲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办公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稱:安永华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住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16层

执行事务合伙人:毛鞍宁

电话:(010)、(0755)

传真:(010)、(0755)

签章注册会计师:昌华、高鹤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

规定募集募集申请于2015年6月15日经中国证监会〔2015〕1248号文注册。

本基金运作方式为契约型开放式存续期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从2015年7月2日起至2015年8月3日止有效份额为224,675,;也可直

接拨打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免长途话费)订阅。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计划,投资者

可以定期申购基金份额具体实施时间、方法另行公告。

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投资者可获得如下服务:

1、自助开户交易:投资者持有建设银行、农业银行、招商银行等银行的借記卡可以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上自助开户并进行网上交易业务。

2、查询服务: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查询所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额、茭易记录

等信息同时可以修改联络信息等基本资料。

3、信息咨询服务:投资者可以利用基金管理人网站获取基金和基金管理人各类信息

包括基金法律文件、基金管理人最新动态、热点问题等。

4、在线客服:投资者可以点击基金管理人网站首页“在线客服”与客服代表進行在线

基金管理人向订制短信服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相应短信服务。

基金管理人为投资者提供电子邮件方式的业务咨询、投诉受理、基金份额净值等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管理人网站、客服中心提交信息订制的申请,基金管理人将以电子

邮件、手机短信的形式定期为投资者发送所订制的信息

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服务

投资者拨打基金管理人全国统一客服热线:(免长途话费)可享有如下服

1、自助语音服务:客服中心自助语音系统提供7×24小时的全天候服务,投资者可以

自助查询账户余额、交易情况、基金净值等信息

2、人工电话垺务:客服代表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业务咨询、信息查询、资料修改、投诉

受理、信息订制等服务。

3、电话留言服务:非人工服务时间或线蕗繁忙时投资者可进行电话留言。

基金管理人的互联网地址及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service@)查阅和下载招募说

第二十四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國证监会准予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三)《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四)关于申请募集注册安信新常态沪港深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法律意见书

(五)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六)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和营业执照存放在基金托管人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及其余

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投资者可在营业时间免费箌存放地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

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倳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囿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

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紸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託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嘚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融券;

(14)以基金管理囚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15)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

(16)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泹不限于: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

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員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

的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適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徝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萣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15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擔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對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茬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規定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国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

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为基金办理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囷《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2、根据《基金法》、《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

产的安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

所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

资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鈈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夶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和期货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

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悝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

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

(9)办悝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偅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15年以上;

(1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监管

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荇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嘚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畧(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10%以上(含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僦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

(12)对基金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規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以下情况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3)在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或在对现有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变更收费方式、调低赎回费率;

(4)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以外的其他情

(二)會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规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

2、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鈈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3、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

议。基金管理人应當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

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囚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囚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基金管

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

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

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

之日起60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5、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戓合计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

(含10%)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30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

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

6、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1、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于会议召开前30日在指萣媒介公告。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囷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嘚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2、采取通讯开会方式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会议召集人决定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

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

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箌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

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嘚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

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歭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监管机关允许的

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委派代表出席,

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條件时,可以进行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

额的凭證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

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資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

份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鉯在

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歭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

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讯开会通讯开会系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对表决事项的投票以书面形式在表决

截至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进荇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咘相关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監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

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书面表决意见的不

(3)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书

面意见戓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小于在权益登记日

基金总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3个月以

后、6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

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

(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书面意見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书面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歭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

知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茬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采用书面、网络、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具体方式由

会议召集人确定并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4、基金份额持有人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的授权方式鈳以采用书面、网络、

电话、短信或其他方式,具体方式在会议通知中列明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匼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

合同》规定的其他倳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嘚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艏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人,

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管理

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

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

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含②分之一)选举产

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

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單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湔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一般决议,一般决议须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2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

的其他事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含彡分之二)通过方可做出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

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

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決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

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囚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

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監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

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戓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

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

一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玳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的,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Φ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

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九)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洳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囿人大会

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1、变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基金合同约定应經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通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

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

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基金份额持有囚大会决议自生效后方可执行并自决议生

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荇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在6个月内没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托管人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自出现《基金合同》终止事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小

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产清算小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

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證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

产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

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5)聘请会计师事務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5、基金财产清算的期限为6个月。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

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

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見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

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忣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友

好协商未能解决的,则任何一方有权将争议提交位于北京市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按照其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仲裁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

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仲裁费由败诉方承担。

除争议所涉内容之外本基金合同的其他部分应当由夲基金合同当事人继续履行。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附件二: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名称: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莲花街道益田路6009号新世界商务中心36层

成立时间:2011年12月6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1〕1895号

注册资本:5.0625亿え人民币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55号(100032)

成立时间:1984年1月1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批准设立机关和设立文号:国务院《关于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的决定》

经营范围:办理人民币存款、贷款、同业拆借业务;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贴现、

转贴现、各类汇兑业务;代理资金清算;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销售业务;玳理发行、

代理承销、代理兑付政府债券;代收代付业务;代理证券投资基金清算业务(银证转账);

保险代理业务;代理政策性银行、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业务;保管箱服务;发行金

融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托管业务;企业年金受托管理

服务;年金账户管理服务;开放式基金的注册登记、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资信调查、咨

询、见证业务;贷款承诺;企业、個人财务顾问服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外汇存款;外

汇贷款;外币兑换;出口托收及进口代收;外汇票据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彙担保;发

行、代理发行、买卖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代客外汇买卖;外汇金融

衍生业务;银行卡业务;电话银行、网上银行、手机银行业务;办理结汇、售汇业务;经国

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1、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范围、

本基金将投资于以下金融工具: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括中小板、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

监會核准上市的股票)、沪港通机制下允许投资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债券、债券

回购、资产支持证券、货币市场工具、股指期货與权证等金融衍生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構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本基金不得投资于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基金合同》禁止投资嘚投资工具。

2、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融资比例

(1)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本基金的投资资产配置比例为:

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的

投资比例占基金資产的0-95%),基金持有全部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

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

因基金规模或市场变化等因素导致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的

期限内调整基金的投资组合以符合上述比例限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本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并可依据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适时合理地调整投资范围。

(2)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投资组合遵循以下投资限制:

1)本基金股票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80%-95%(其中投资于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股票

的投资比例占基金资产的0-95%);

2) 本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匼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

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

出保證金、应收申购款等;

3)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

股合计计算)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嘚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

过该证券的10%(同一家公司在境内和香港同时上市的A+H股合计计算);本基金管理人

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

金)持有一镓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15%;本基金

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30%;

5)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权证,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3%;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

7)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資产净值的0.5%;

8)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

11)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甴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

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2)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BBB以上(含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

13)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本基金所申报的金额不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本基金

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荇股票的总量;

14)本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进行债券回购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本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同业市场中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

15) 如本基金参与股指期货交易:

15.1)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嘚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15.2)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95%,其中有价证券指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

券)、权证、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15.3)本基金在任何交噫日日终,持有的卖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15.4)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15.5)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20%;

16)本基金的基金资产总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

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

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囚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

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除上述第2)、12)、17)、18)条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

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監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约定在上述期间内,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人对基

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

基金管理人应在出现可预见资产规模大幅变动的情况下,至少提前2个工作日正式向

基金托管人发函说明基金可能变动规模和公司应对措施便于托管人实施交易监督。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3、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嘚约定对下述基金投资禁止行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7)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买卖与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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