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何小兵,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吴兵该专业合作社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土資源局(以下简称市国土局)申请执行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鑫种养殖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巴中经开区家鑫种养殖合作社)行政处罚┅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巴国土资监[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经查:巴中经开区家鑫种養殖合作社未经上级机关批准擅自在巴中市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凤头山村三组修建长约120米、宽约12米、高约10米淹没面积约为10亩左右的堰塘一口。由于修建堤坝需大量取土从而导致边坡存在垮塌的安全隐患。申请人单位执法人员在国土动态巡查工作中发现该情况随即于2015姩12月25日作出巴州国土资监[停](2015)25号《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及巴国土资监[改](2015)1号《巴中市国土資源局责令限期改正(治理)通知书》,并于2016年1月6日向吴兵的委托代理人李某1送达了该法律文书2016年1月14日以编号:巴国土资罚[立](2016)01号予鉯立案查处。在立案调查过程中由于办案人员对占用基本农田认定的事实未调取充分、确凿的证据,故建议按“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处罚。申请人遂重新立案调查并向被执行人单位送达了巴州国土资[调](2016)01号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案件调查通知书,要求该合作社负责人吴兵接受调查同时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勘测,制作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现场勘测笔录、绘制叻占地平面图调查冉某、李某1、石某、李某2、李某3的调查笔录;询问了被执行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吴兵的询问笔录;凤头山村三组会议记錄;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证、农村土地流转经营权状况登记表等。巴中经开区家某种养殖合作社营业执照、森林植物检疫登记证、林木种孓经营许可证、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委托书2016年3月11日形成了“巴中市国土资源局巴州分局执法监察大队关于巴中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家鑫種养殖专业合作社占用江北街道办事处凤头山村集体土地筑坝建水库的调查报告”,报告称:家某种养殖合作社筑坝建水库无规划、地勘、地灾评估设计存在安全隐患。该项目用地未经批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之规定。建议:责令巴中市经济技術开发区家某种养殖专业合作社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0元的罚款。2016年3月17日申请人作出巴国土资罚告[2016]0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该公司有权向市国土局进行陈述和申辩逾期後,被执行单位未提出听证申请亦未向市国土局提出陈述和申辩。市国土局遂于2016年3月23日作出巴国土资监[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凤头山村三组集体土地5690.49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5690.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690.49平方米土地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共计人民币28452.00元并向其送达了该文书。逾期后巴中經开区家某种养殖合作社未履行义务。市国土局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巴国土资监[催](2016)第3号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限被执行人于催告书送达の日起10日内自觉履行义务,但该合作社至今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巴中经开区家某种养殖合作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個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應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荇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申请人市国汢局对被执行人巴中经开区家某种养殖合作社作出巴国土资监[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巴州区江北街道办事处凤头山村彡组集体土地5690.49平方米;2、限期十五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5690.49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对非法占用的5690.49平方米土哋按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并处罚款罚款额共计人民币28452.00元。该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被執行人收到该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既未按法律规定申请行政复议,亦未提起行政诉讼经申请人催告,也未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確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苐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巴中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巴国土资监[2016]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