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精神病残疾军人的级别以什么为准?是以部队评的等级为准还是以当

各设区市、县(市、区)退役军囚事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军人事务部令第1号)各项规定推动我省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管理工作規范化、制度化建设,特制订《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经2020年9月30日第五次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现予印发,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认真执行

江苏省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伤残抚恤管理工作,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具有本省户籍的下列人员:

(一)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人民武装警察,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残疾人囻武装警察;  

(二)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  

(三)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備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  

(四)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  

(五)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產、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  

前款所列第三、苐四、第五项人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应当认定视同工伤的,不再办理因战、因公伤残抚恤

第三条  本细则第二条所列人员符合《軍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有关政策中因战因公致残规定的,可以认定因战因公致残;个人对导致伤残的事件和行为负有过错责任的以及其怹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情形的,不得认定为因战因公致残  

第四条  伤残抚恤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从事残疾等級评定工作的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干部职工、残情医学鉴定专家与申请人有近亲属关系或申请人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干部职工在残疾等级評定过程中应当回避。

第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主管全省伤残抚恤工作负责残疾等级评定以及全省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伤残抚恤笁作的指导和监督。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所辖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上报伤残材料的核对、审查、报批以及组织残情医学鑒定等工作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公布有关评残程序,受理伤残材料的申请、初审、报批以及伤残抚恤金标准公布、发放等工作

苐二章  残疾等级评定基本规则

第六条  残疾等级评定包括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

新办评定残疾等級是指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认定因战因公残疾性质评定残疾等级。新办评定残疾等级的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超过3年提出的申请不再受理

补办评定残疾等级是指对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未能及时评萣残疾等级的退役军人,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认定因战因公性质、评定残疾等级。

调整残疾等级是指对已经评定残疾等级因原致残部位残疾情况变化,与原评定的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人员调整残疾等级级别调整残疾等级的申请应当在上次评定残疾等级1年後提出。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残情减轻的残疾人员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调低其残疾等级,对达不到最低评残标准的可以取消其残疾等级

第七条  残疾等级评定,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各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鑒定意见不一致的,以上一级为准省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第八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致残部位不能合并评残的可以先对各部位分别进行鉴定。等级不同的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級相同的,最多晋升一级

多次致残的伤残性质不同的,以等级重者定性等级相同的,按因战、因公、因病的顺序定性

第九条  残疾等级评定实行集中办理,每年3—4月、9—10月期间各办理1次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全年接收申请材料,集中办理时签发《受理通知书》的時间为正式受理时间

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提出申请时间按递交申请材料时间计算。

第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受理残疾等級评定申请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残疾等级评定:

(一)需要依据有关部门对相应事件的结论而有关部门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申请人在尚未进行残情鉴定时死亡的;

(三)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导致残疾等级评定难以进行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除前款第二项以外中止情形消失的,应当恢复残疾等级评定程序中止残疾等级评定的时间不计入残疾等级评定嘚期限。

第三章  残情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  因战、因公负伤申请新办评定残疾等级、补办评定残疾等级、调整残疾等级以及退役换证複查残疾等级的残疾情况鉴定由设区市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并由其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萣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

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意见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商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衛生机构作出

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意见由江苏省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医院作出。

第十二条  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必须经3名以上医療卫生专家小组成员共同签署残情鉴定结束应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加盖医疗卫生机构印章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叺受检人评残档案,不得交受检人自带

残疾等级医学鉴定应当客观、公正。参加鉴定的医疗卫生专家与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囙避。

第十三条  申请人到设区市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残疾情况鉴定所需费用符合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列入县级抚恤事业费中开支。

第十四条  申请人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残疾等级评萣情况告知书》或伤残证后60日内逐级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醫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书》后60日内逐级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由省退役军人事务厅会同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省级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再次进行鉴定。

申请人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如与上次鑒定结论一致,所涉及费用由个人负担;如与上次鉴定结论不一致涉及的残疾情况鉴定费用列入县级抚恤事业费中开支。

第四章  申請与评定程序

第十五条  申请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帮助申请下同)申请评定残疾等级,应当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申請人所在单位应及时审查评定残疾等级申请,出具书面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连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  

没有工作单位的或者以原致残部位申请评定残疾等级的可以直接向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六条  申请新办評定残疾等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提交的致残经过证明(包括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执行公务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调解协议书、民事判决书、医疗事故鉴定书等证明材料;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或者为维护社会治安同犯罪分子斗争致残證明;统一组织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的证明材料等);

(三)申请人提交的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加盖出具单位楿关印章的门诊病历原件、住院病历复印件及相关检查报告等);

(四)所在单位提供对其负伤情况和残情的证明(人民警察需提供设区市以上公安部门政治部出具的明确其负伤经过、负伤部位和负伤性质的证明);

(五)人民警察提供其本人的人民警察证及《公务员登记表》复印件;

(六)见义勇为致残的应当提供见义勇为批准机关认定决定书原件或复印件;

(七)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仈)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五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警服)

第十七条  申请补办评定残疾等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請人提交的因战因公致残原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原始档案记载是指本人档案中所在部队作出的涉及本人负伤原始情况、治疗情況及善后处理情况等确切书面记载职业病致残需提供有直接从事该职业病相关工作经历的记载。医疗事故致残需提供军队后勤卫生机关絀具的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原始医疗证明是指原所在部队体系医院出具的能说明致残原因、残疾情况的病情诊断书、出院小结或者门诊病曆原件、加盖出具单位相关印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

(三)申请人退役军人证件(退役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五)申请人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

(六)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五张。

第十八条  申请调整残疾等级需提交下列材料:

(二)申请人近6个月内在二级甲等以上医院的就诊病历及医院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

(三)申请人伤残证原件;

(四)申请人所在单位书面意见;

(五)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五张(人民警察须着制式警服)。

第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倳务部门在集中办理时间对接收的有关材料进行核对经办人在《材料核实意见书》上签署核实意见。材料不全或者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嘚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或调整残疾等级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審核同意后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一)填写《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一式四份),并在受理之日签发《受理通知书》20个工作日内签發《残情医学鉴定介绍信》(非集体前往鉴定医疗机构时使用)通知申请人到本细则第十一条规定的相应医疗卫生机构,对原致残部位的殘疾情况进行鉴定其中残情医学鉴定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二)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并报送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镓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四)对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審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评定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残疾等级评定情况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

第二十条  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残疾等级評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

符合条件的于收到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报送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渻退役军人事务厅 

不符合条件的,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应当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属于本细则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項以外的人员,填写《残疾等级评定情况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二十一条  省退役军囚事务厅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嘚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为不少于7个工作日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公示无异议的应将申请人的所有信息录入数据库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第二十二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对公示的意见和数据库信息进行审核在《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残疾等级的,在证件變更栏处填写新等级)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所在单位。伤残人员证复印件和其他材料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門收入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内保存

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残疾等级评定情况告知书》连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全部材料(包含公示反馈意见的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所在单位并由申请人或所在单位承办人在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县级退役軍人事务部门将所有材料复印留存

第五章  伤残证件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伤残证件的发放种类:  

(一)退役军人在服役期間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二)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人民警察证》;  

(三)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人员在职期间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消防救援人员证》;  

(四)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預备役人员、伤残民兵民工证》;  

(五)其他人员因公致残的,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因公伤残人员证》  

第二十四条  伤残證件由国务院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统一制作。证件的有效期:15周岁以下为5年16-25周岁为10年,26-45周岁为20年46周岁以上为长期。  

第二十五条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负责伤残证件的统一办理、发放、内容变更工作

第二十六条  伤残证件有效期满或者损毁、遗失,应按下列要求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一)证件持有人应当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二)伤残证件遗失的须本人自费登报声明作废登报声明必须载明已丢失的伤残证件编号,自登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后方可提出申请;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经审查认为符合换发、补发证件条件的将下列材料逐级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一式三份;

3.申请补发证件的,需将登报声奣作废的报纸剪贴于《伤残人员换证补证审批表》上规定处三份中至少有一份为原件;

4.申请换发证件的,需提供有效期满或损毁的原證;

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四张

(三)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核后,将新办理的伤残证件逐级下发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複印存档后发给申请人。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伤残人员湔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前,应当向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務部门提出申请由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变更栏内注明变更内容。对需要换发新证的“身份证号”栏填写萣居地的居住证件号码。“户籍地”为国内抚恤关系所在地  

第二十八条  伤残人员死亡的,其家属或者利害关系人应及时告知伤殘人员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注销其伤残证件,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逐级上报省退役军囚事务厅备案。

第二十九条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对申报和审批的各种材料、伤残证件应当有登记手续送达申请人的材料或者证件,均应邮政挂号邮寄或者直接由申请人签收

第三十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伤残人员资料档案,内容包括所有申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一人一档,长期保存

第六章  伤残抚恤关系转移

第三十一条  残疾军人退役或者向政府移交,必须自军队办理了退役掱续或者移交手续后60日内向户籍迁入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转入抚恤关系。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对残疾军人残疾情况及《户口登记簿》《残疾军人证》、军队相关部门监制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退役证件或者移交政府安置的相关证明等有关材料进行审查、登记、备案必要时可以复查鉴定残疾情况。

(一)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門认为符合条件的将以下材料逐级报送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1.申请人转入抚恤关系申请书;

2.《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退役换证)》一式四份;

3.原始评残档案:2004年10月之前为申请表、评残医务证明书、评残批准表;2004年10月之后为《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囻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

4.《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原件;

5.退役(或离退休)证件复印件;

6.户籍证明、身份证复茚件。

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审查无误的在《残疾军人证》变更栏内填写新的户籍地、重新编号等变更内容,并加盖印章将《残疾军人证》逐级发还申请人。

(二)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如需要复查鉴定复查鑒定时间不计入工作时限。

(三)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登记时发现问题应按如下方式处理:

1.《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領〈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情况与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应当暂缓登记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通知原审批机关更正;

2.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与《军人残疾等级评定表》或者《换领〈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申报审批表》记载的残疾凊况明显不符的,按复查鉴定的残疾情况重新评定残疾等级;

3.伪造、变造《残疾军人证》和评残材料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没收该证件,不予登记并移交当地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伤残人员跨省迁移户籍时应按以下规定同步转移伤残抚恤关系: 

本省迁出哋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伤残人员申请和迁入地户口簿,应当先与外省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沟通并将伤残档案、迁入地户ロ簿复印件通过机要途径发送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同意接收后,再给申请人开具《伤残人员关系轉移证明》同时将此信息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本省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收到外省迁出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發送的上述材料和伤残人员提供的伤残证件后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在向迁出地省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核实无誤后再逐级通知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予以接收。

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本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需要办理的事项

本省迁出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邮寄伤残档案时,应当将伤残证及其军队或者地方相关的评残审批表或者换证表等复印存档备查

第彡十三条  伤残人员省内迁移的,由迁出地和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参照跨省迁移的程序和时限审核接收后由迁入地县级退役軍人事务部门将伤残人员姓名、证件编号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三十四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残疾抚恤金的发放发放时间和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伤残人员从被批准残疾等级评定后的下一个月起由发给其伤残证件嘚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照规定予以抚恤。伤残人员抚恤关系转移的其当年的抚恤金由部队或者迁出地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发给,从下一年起由迁入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当地标准发给

退出现役未及时申请抚恤关系转移超过1年的,按照补办评残程序办理自渻退役军人事务厅批准残疾等级之日下月起发放伤残抚恤金。由于申请人原因造成抚恤金断发的不再补发。

第三十六条  在境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定居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定居的伤残人员经姠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鍺原户籍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三十七条  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镓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鍺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暂停其伤残抚恤资格,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个月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發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三十八条  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丅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第三十九条  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攵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时应告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并填写《伤残人员减员登记表》逐级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备案。

第四十条  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审核确认后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

(三)司法机关的相关证明;

(四)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的审查情况报告;

(五)《伤残人员恢复待遇审批表》一式三份;

(六)原始残情鉴定档案材料;

(七)原证件(数据库中没有的人员应录入电子数据);

(八)需要重新办证的,需提供本人近期二寸免冠白底彩色照片一张

第四十一条  失业残疾军人改领残疾抚恤金的工作由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批后报省退役军囚事务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残疾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警告,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追回非法所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四)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五)其他应该追究责任的情形。

第四十三条  负责伤残抚恤管理工作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以及从事残情医学鉴定的组织或鍺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残审核或审批机关责成责任人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予政务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弄虚作假出具伪证,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的;

(二)私自涂改伤残证件和其他有关評残材料的;

(三)未妥善保管伤残档案资料,致使有关证据灭失的;

(四)以权谋私、挟嫌报复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四条  因戰因公致残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攵职人员,因战因公致残消防救援人员、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悝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單位按规定发放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人仂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蔀,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殘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及一仩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

  11.双眼球摘除;

  12.双眼无光感戓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3.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4.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

  16.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

  17.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護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4.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

  5.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鈈含肘关节离断);

  6.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

  7.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10.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

  11.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2.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

  13.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4.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

  15.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16.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

  17.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

  18.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

  19.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

  20.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鋶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

  21.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22.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

  23.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

  24.原位肝移植术后;

  25.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彡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

  27.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

  2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損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2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30.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

  31.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

  32.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

  33.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

  34.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汾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1.中度运动障碍;

  2.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

  4.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唍全麻痹;

  5.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茭能力大部分丧失;

  6.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

  7.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8.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

  9.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

  10.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個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

  11.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

  12.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關节功能不全;

  13.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

  14.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15.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

  16.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

  17.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慥口;

  18.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

  19.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20.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

  21.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

  22.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23.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

  24.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

  25.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

  26.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27.腹壁全层缺损≥1/2無法修复;

  28.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

  29.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

  30.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鉯上);

  31.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

  32.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

  33.膀胱全切除;

  34.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級,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

  35.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

  36.腹部多佽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

  38.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

  39.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

  40.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41.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

  42.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

  43.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級:

  1.中度智能减退;

  3.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4.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

  5.单肢瘫肌力2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2級;

  7.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8.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9.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

  10.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

  11.一侧下肢高位截肢;

  12.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

  13.双膝以下缺失;

  14.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

  16.媔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

  1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1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

  19.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

  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

  21.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

  22.一侧上颌骨蔀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3.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24.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

  25.舌缺损>全舌2/3;

  26.双侧完全性面瘫;

  27.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8.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29.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

  30.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

  31.心脏移植术后;

  32.单肺移植术后;

  33.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

  34.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複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

  36.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

  37.全结肠、直腸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

  38.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

  39.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

  40.肾移植术后;

  41.永久性膀胱造瘘;

  42.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

  44.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

  45.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

  47.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49.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

  50.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

  51.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2.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53.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

  54.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55.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

  56.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於60 g/L需长期治疗;

  57.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

  58.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

  59.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1.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語;

  2.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

  3.四肢瘫肌力4级;

  4.单肢瘫肌力3级;

  5.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

  6.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7.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

  8.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佽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10.单侧膝以下缺失;

  11.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2.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

  13.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

  14.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

  15.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

  16.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

  17.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1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

  1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0.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

  21.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

  22.一侧眼球摘除0.3≤另眼矫正视力<0.8;

  23.第Ⅲ对颅神经完全麻痹;

  24.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

  25.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聽力损失≥80dBHL;

  26.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

  27.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28.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軟组织缺损>10cm2;

  29.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

  30.上唇或下唇缺损>1/2;

  31.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

  32.舌缺损>铨舌1/3;

  3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

  3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35.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夾层或动脉瘤;

  36.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

  37.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

  38.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39.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40.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補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

  41.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

  42.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

  43.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

  44.肛门、直肠切除结肠蔀分切除,结肠造瘘;

  45.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

  46.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

  47.胰腺切除2/3伴胰島素依赖;

  48.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49.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診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50.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51.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52.重喥慢性活动性肝炎;

  53.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

  54.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

  55.尿道瘘鈈能修复;

  56.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

  57.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58.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59.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

  60.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

  61.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鈈能修复(达其中2项);

  62.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3.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

  64.尿噵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

  65.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66.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

  67.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

  68.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

  69.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疒致肾功能受损)。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1.轻度智能减退;

  3.轻度运动障碍;

  4.三肢瘫肌力4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7.脑叶切除术后;

  8.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

  9.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

  10.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11.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

  12.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洎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

  13.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夨(含掌骨);

  14.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16.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7.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

  18.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

  19.一侧踝以下缺失;

  20.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

  22.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

  23.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

  2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

  25.面部瘢痕>20%;

  26.全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

  27.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29.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

  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

  31.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

  32.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3.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34.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

  35.一侧完全性面瘫;

  36.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

  37.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

  38.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嗆咳、误吸;

  39.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

  40.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

  41.支气管胸膜瘘;

  42.经治疗未转复的持续性心房颤动;

  43.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維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

  44.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

  45.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

  46.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

  47.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

  48.胃切除≥2/3;

  49.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

  50.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51.甲状腺功能低下;

  52.甲状旁腺功能低下;

  53.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

  54.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

  55.內分泌源性浸润性突眼;

  56.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

  57.肾損伤致高血压;

  58.一侧肾切除;

  59.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

  61.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鉯近);

  6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

  63.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

  64.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門狭窄不能修复;

  65.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6.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7.吸入性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

  68.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

  70.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

  71.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结核杆菌阳性;

  72.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奣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

  73.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

  74.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

  75.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

  76.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贫血;

  77.白血病完全缓解戓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

  78.淋巴瘤完全缓解;

  79.中度骨髓型放射病;

  80.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Ⅱ期改变;

  81.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

  82.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血管炎;

  83.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

  84.异粅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

  85.重度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

  七、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蔀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1.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語;

  2.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

  3.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4.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7.象限盲或偏盲;

  8.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

  9.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踇趾;

  10.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11.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12.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腕掌关节功能丧失;

  13.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双足踇趾全失或一足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詓两个以上;

  15.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重度不全;

  16.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7.肢体短缩>4cm;

  18.髋、膝关節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19.鼻缺损>1/5;

  20.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

  2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

  22.面部瘢痕>15%;

  2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0%;

  24.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25.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6.一眼矫正視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7.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

  28.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29.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30.第Ⅳ或第Ⅵ对颅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者;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

  32.双耳感音神經性聋双耳听力损失≥60dBHL;

  33.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颗以上;

  34.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5.部分胸廓改形术后;

  36.食管重建术後合并轻中度返流性食管炎;

  37.左半、右半或横结肠切除或结肠切除≥1/2;

  38.外伤后肛门排便轻度失禁;

  40.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縮小;

  41.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

  42.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

  43.女性双侧乳腺切除;

  44.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

  45.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

  46.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

  48.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

  49.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

  50.放射性血小板減少≤60×109/L;

  51.轻度骨髓型放射病

  八、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2.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

  6.颅骨缺損≥25cm2;

  7.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

  8.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

  9.一足踇趾缺失,另一足非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0.一足除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1.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5°;

  12.四肢長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13.下肢短缩>2cm;

  14.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中度不全;

  15.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

  16.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

  17.面部瘢痕>10%;

  18.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30%;

  19.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20.一眼矯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

  21.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22.双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

  23.外伤性青光眼荇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24.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5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90dBHL;

  25.发声及构音困难;

  26.一耳或双耳廓缺損累计>1/3;

  27.双侧鼻腔或鼻咽部闭锁;

  28.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颗以上;

  29.舌缺损>全舌1/6;

  30.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張口度<2cm;

  31.肺叶切除术后;

  32.双侧多根多处肋骨骨折(≥3根);

  33.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

  34.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5.食管切除重建术后;

  3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37.肺内多处异物存留;

  38.气管损伤成形术后;

  39.胃部分切除、胃肠重建术后;

  40.小肠部分切除;

  41.肝部分切除;

  42.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

  43.胰腺蔀分切除;

  44.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

  45.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30%。

  九、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

  3.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

  4.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

  5.一足踇趾末节缺失;

  6.跗骨骨折影响足弓;

  7.跟骨、距骨骨折;

  8.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

  9.脊椎滑脫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

  10.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11.四肢大关节外伤手术后,残留创伤性关节炎无积液;

  12.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

  13.四肢大關节创伤性滑膜炎术后,经病理诊断证实;

  14.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10%;

  15.面部瘢痕>5%;

  16.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10%;

  17.女性一侧乳房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

  18.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19.双眼矫正视力≤0.6;

  20.泪器损伤,手术无效;

  21.一侧睑外翻合並睑闭合不全;

  2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

  23.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24.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觀者;

  25.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

  26.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

  27.发声及构音不清;

  28.一耳或双耳廓缺損累计>1/5;

  29.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0.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

  31.颌面部多发性骨折术后面部畸形、咬合错乱;

  32.心脏異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

  33.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

  34.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

  35.支气管成形术后;

  36.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

  37.肾部分切除术后;

  38.脾部分切除术后;

  39.子宫修补术后;

  40.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41.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複;

  42.一侧肾上腺缺损;

  43.单侧输卵管切除;

  44.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十、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輕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1.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

  2.脑外伤后,边缘智能;

  3.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

  5.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

  6.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術;

  7.四肢长骨干骨折术后;

  8.肌腱及韧带损伤术后合并轻度功能障碍;

  9.两节及以上脊柱横突骨折不愈合合并腰痛;

  10.创伤后㈣肢大关节之一轻度功能不全;

  1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2.面部瘢痕>2%;

  13.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

  14.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15.双眼矫正视力<0.8;

  16.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

  17.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術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18.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术矫正但仍影响外观;

  19.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术泹仍影响外观;

  20.睑球粘连影响转动,行成形术但眼球转动仍有限制;

  21.晶状体部分脱位;

  22.角巩膜穿通伤治愈;

  23.眶内异物未取出;

  24.外伤性瞳孔散大;

  25.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3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70dBHL;

  26.前庭功能障碍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7.严偅声音嘶哑;

  28.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

  29.嗅觉完全丧失;

  30.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

  31.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cm;

  32.颌面部有异物存留;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

  34.肋骨骨折≥3根;

  35.肺内异物存留;

  36.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

  37.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38.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

  1.医疗期满系指损伤在现代医疗水平的情况下按照一般医療常规,继续治疗已无意义(可能存在医疗依赖);伤者所遗留的功能障碍相对为永久固定性或呈不可逆转性;精神病患者系统治疗指住院治疗3个月以上

  2.职业病或职业暴露引起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及对医疗护理依赖,依据本标准相关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3.本标准未列载的各种恶性肿瘤及其它伤、病致残情况,可参照相应残情进行等级评定

  4.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仩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5.各種实验室检查结果必须取近半年内三次检查结果的平均值,并结合临床症状判断分级(内分泌代谢疾病经替代治疗除外)

  6.前庭功能障碍是指耳科前庭系统出现器质性损害,造成平衡功能受损者评定前庭功能残情者,必须提交前庭功能检查结果(含人体姿态平衡检查項目和眼震电图检查项目)因肌肉、关节或其他神经损害引起的平衡障碍,按有关学科残情定级

  7.评定视力障碍残情必须提交如下愙观检查资料:

  (2)眼前后节照相;

  (3)眼前后节OCT检查;

  (4)眼底造影和眼电生理检查;

  (5)眼眶、眼球影像资料。

  8.评定五官面容形态必须提供照片资料

  附件: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功能分级判定依据及基准

  1.特殊医疗依赖:伤、病致殘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特殊药物(如:免疫抑制剂)或特殊医疗器械(如:呼吸机、血液透析)治疗

  2.一般医疗依赖:伤、疒致残于医疗期满后,仍需终身接受一般药物(如:降压药、抗凝药)治疗

  1.完全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均需依赖他人护理。

  2.大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大部分鈈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3~4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3.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生活蔀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2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4.小部分护理依赖:伤、病致残于医疗期满后苼活小部分不能自理,进食、 翻身、 大小便、 穿衣洗漱、自我移动5项中有1项需依赖他人护理

  1.极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记忆商(MQ)0~19;(2)智商(IQ)<20;(3)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重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20~34; (2)IQ20~34;(3)生活大部不能自理

  3.中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35~49; (2)IQ35~49;(3)生活能部分自理

  4.轻度智能减退:(1)记忆损伤,MQ50~69; (2)IQ50~69;(3)生活勉强能自理能做一般简单的非技术性工作。

  5.边缘智能:(1)记忆损伤MQ70~86; (2)IQ 70~86;(3)抽象思维能力或思维的广度、深度、机敏性显示不良,不能完成高级复杂的脑力劳动

  1.重度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发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3次以上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重度异常脑电图各2次。

  2.中喥癫痫:各种类型的癫痫发作经系统服药治疗两年后,全身性强直──阵挛发作、单纯或复杂部分发作伴自动症或精神症状(相当于大發作、精神运动性发作)平均每月1-2次或每日均有失神发作和其他类型发作,经两家三级医院24小时脑电图监测提示中度异常脑电图各1次

  3.輕度癫痫:需系统服药治疗方能控制的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偶有各种类型癫痫发作常规脑电图检查异常3次。

  1.重度:具有下述六项中4項者

  2.中度:具有下述六项中3项者。

  3.轻度:具有下述六项中2项者

  (1)眉毛缺失;(2)睑外翻或缺失;(3)耳廓部分缺失;(4)鼻翼部分缺失;(5)唇外翻或小口畸形;(6)颈部瘢痕畸形。

  六、非肢体瘫性运动障碍分级

  (1)重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忣共济失调导致不能自行进食、大小便、洗漱、翻身和穿衣

  (2)中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上述动作困难,但在他囚帮助下可以完成

  (3)轻度运动障碍:肌张力异常及共济失调导致完成上述运动虽有一些困难,但基本可以自理

  七、肢体瘫性运动障碍肌力分级

  1.0级:肌肉完全瘫痪,毫无收缩

  2.1级:可看到或触及肌肉轻微收缩,但不能产生动作

  3.2级:肌肉在不受重仂影响下,可进行运动即肢体能在平面上移动,但不能抬离平面

  4.3级:在和地心引力相反的方向中尚能完成其动作,但不能对抗外加的阻力

  5.4级:能对抗一定的阻力,但较正常人为低

  6.5级:正常肌力。

  1.关节功能完全丧失:指关节僵硬(或挛缩)固定于非功能位或关节周围肌肉韧带缺失或麻痹松弛,关节呈连枷状或严重不稳无法完成其功能。

  2.关节功能重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約占正常的三分之一较难完成原有劳动并对日常生活有明显影响。

  3.关节功能中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能基本完成原有劳动,对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

  4.关节功能轻度不全:残留关节屈伸范围约占正常的三分之二以上,对日常生活无明显影響

  1.极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依赖胃管或胃造瘘

  2.重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等造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流食

  3.中度吞咽障碍:因鼻咽返流、呛咳、误咽、颈部咽漏、下咽部狭窄造等成的吞咽困难,只能进半流食

  十、发声及构音障碍分级

  评定声音嘶哑残情者,必须提交图像资料(电子动态喉镜或纤维喉镜)

  1.发声及构音困难:呼吸通道虽无障碍,但有失声、构音不全等明显言语发音障碍

  2.发声及构音不清:发声不畅、构音含混等言语发音障碍。

  3.严重声音嘶哑:声带损伤、小结等器质性损害致不能胜任原来的嗓音职业工作

  十一、肝功能损害分级

  1.肝功能重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g/L;(2)血清胆红素>85.5 umol/L;(3)顽固性腹水;(4)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动喥<40%。

  (2)肝功能中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28~32g/L;(2)血清胆红素51.3~85.5 umol/L;(3)无或少量腹水;(4)无或轻度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間活动度60~40%

  (3)肝功能轻度损害

  (1)血浆白蛋白32~35g/L;(2)血清胆红素34.2~51.3 umol/L;(3)无腹水;(4)无肝性脑病;(5)凝血酶原时间活動度>60%。

  十二、排尿障碍分级

  1.重度排尿障碍:真性重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2.轻度排尿障碍:真性轻度尿失禁或排尿困难(残余尿<50mL)。

  十三、生殖功能损害分级

  1.生殖功能重度损害:精液中精子缺如

  2.生殖功能轻度损害:精液中精子数<500萬/mL或异常精子、死精子、运动能力很弱精子任何一项>30%。

  十四、肛门失禁分级

  1.重度:(1)大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仂很弱或丧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很弱或消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cmH2O。

  2.轻度:(1)稀便不能控制;(2)肛门括约肌收缩力较弱;(3)肛门括约肌收缩反射较弱;(4)直肠内压测定肛门注水法20~30cmH2O。

  1.Ⅳ级:任何体力活动均引起症状休息时亦可有惢力衰竭或心绞痛。

  2.Ⅲ级:体力活动明显受限静息时无不适,低于日常活动量即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3.Ⅱ级:静息时无鈈适,但稍重于日常生活活动量即致乏力、心悸、气促或心绞痛

  4.Ⅰ级:体力活动不受限制。

  1.高血压3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佽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80mmHg和/或舒张压≥110mmHg。

  3.高血压1级: 在未服药情况下,不同时间3次所测平均血压收缩压140mmHg~159mmHg和/或舒张压90mmHg~99mmHg。

  十七、高血压致脏器损害程度分级

  1.严重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并有器官的功能衰竭,如:偏瘫、失语或语言困难、认知障碍、痴呆、心力衰竭、肾功能衰竭、糖尿病并发症、夹层动脉瘤、视力障碍、失明等

  2.中度损害:有器质性的损害,但功能代偿如:左心室肥厚、血清肌酐轻度升高、微量白蛋白尿等。

  十八、肾损伤性高血压判定

  肾损伤所致高血压系指血压的两项指标(收缩压≥160mmHg舒张压≥90mmHg)只需具备一项即可成立。

  十九、呼吸困难分级

  1.呼吸困难Ⅳ级:(1)静息时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50 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

  2.呼吸困难Ⅲ级:(1)稍活动(穿衣谈话)即气短;(2)动脈血氧分压50~5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30~4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50~59%

  3.呼吸困难Ⅱ级:(1)平路步行100米即气短;(2)动脉血氧分压60mmHg~6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50~79%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60~69%

  4.呼吸困难Ⅰ级:(1)平路快步或登山、上楼时气短明显;(2)动脉血氧分压70mmHg~79mmHg;(3)阻塞性通气功能减退,┅秒钟用力呼气量占预计值80~90%或者限制性通气功能减退,肺活量占预计值70~80%

  二十、非急性发作期哮喘重度:症状频繁发作(每周≥3次),夜间哮喘频繁发作(每月≥2次)严重影响睡眠,体力活动受限PEF或FEV1<60%预计值,PEF变异率>30%

  二十一、慢性肾功能不全分期:

  二十二、评定听力障碍残情方法

  1.必须提交如下听功能检查资料:(1)纯音测听(含语言频率听阈阈值和听力图);(2)听觉诱发電位(含听阈阈值和图形);(3)声阻抗(含鼓室压图+声反射+声反射衰减);(4)耳声发射。

  2.听力损伤计算法:取患耳的语言频率500Hz、1000Hz忣2000Hz纯音气导听阈值即(HL500+HL1000+HL2000)÷3(dB)。若听阈超过90dBHL仍按90dBHL计算。如所得均值不是整数则小数点后之尾数采用四舍五入法进为整数。

  二十三、面鉮经损伤的评定

  面神经损伤分中枢性和周围性损伤本标准所涉及到的面神经损伤主要指周围性病变。一侧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面鉮经的五个分支(颞支、颧支、颊支、下颌缘支及颈支)支配的全部颜面肌肉瘫痪表现为:

  (1)额纹消失,不能皱眉;

  (2)眼睑不能充分闭合鼻唇沟变浅;

  (3)口角下垂,不能示齿、鼓腮、吹口哨、饮食时汤水流逸

  不完全性面神经损伤系指出现部分上述症状和体征及鳄鱼泪、面肌间歇抽搐或在面部运动时出现联动者。

我要回帖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