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对北京现役军人子女入学学有什么政策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地方规章类]【1】
&&&&【提要】内蒙古法律知识军人 :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地方规章类]【1】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第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一)父母(抚养人)。&&&&(二)配偶。&&&&(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第八条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自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发。&&&&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定期抚恤金。&&&&第十条 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自其死亡次月停发。&&&&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二)立二等功的,增发30%。&&&&(三)立三等功的,增发15%。&&&&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
特别声明: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全文】
2016年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全文】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下面是的详细内容。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抚恤优待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国家对军人的抚恤优待,维护抚恤优待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军人抚恤优待》、《烈士褒扬》,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人(以下简称现役军人)、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以及复员军人、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是本办法的抚恤优待对象,依照本办法的享受抚恤优待。
  第三条 军人的抚恤优待,实行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方针,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保障抚恤优待对象的生活不低于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全社会应当关怀、尊重抚恤优待对象,开展各种形式的拥军优属活动。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军人抚恤优待事业提供捐助。
  第四条 军人抚恤优待所需经费,除中央财政负担的以外,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分级负担。军人抚恤优待经费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军人抚恤优待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烈士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病故证明书》(以下统称《证明书》)。
  《证明书》持有人由其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协商确定,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发证机关;协商不成的,按照下列顺序确定:
  (一)父母(抚养人)。
  (二)配偶。
  (三)子女(有多个子女的,发给长子女)。
  (四)兄弟姐妹(有多个兄弟姐妹的,发给其中的长者)。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证明书》。
  第七条 一次性抚恤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由《证明书》持有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方式发放:
  (一)有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二)无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的,发给未满18周岁的兄弟姐妹和已满18周岁但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为两人以上且对分配数额协商一致的,按照协商确定的数额发放;协商不成的,按照人数等额发放。
  无前款规定遗属的,不发给一次性抚恤金。
  第八条 符合《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条件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享受国家规定标准的定期抚恤金。定期抚恤金由遗属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放。
  申请享受定期抚恤金的遗属应当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核实,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发给《定期抚恤金领取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定期抚恤金领取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一印制。
  第九条 定期抚恤金自军人死亡被批准为烈士、确认为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当月起计发。
  遗属有二人以上且户籍不在一地的,由遗属各自户籍所在地的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分别发给定期抚恤金。
  第十条 在乡复员军人死亡的,一次性发给12个月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原享受的定期定量生活补助自其死亡次月停发。
  第十一条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到指定机构进行配置,所需安装配置费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配置假肢的残疾军人往返路费以及轮椅、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的运费,由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第十二条 义务兵服现役期间,其家庭由入伍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每年发给家庭优待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不低于当地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的1.5倍,所需经费列入旗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其家庭在应当享受的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一)获得荣誉称号、荣立一等功的,增发50%。
  (二)立二等功的,增发30%。
  (三)立三等功的,增发15%。
  年度内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前款规定的最高等级增发一次性优待奖励金。
  第十三条 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其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的医疗费用,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工作的由工作单位解决,所在单位无力解决或者没有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旗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从抚恤优待对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
  退出现役的七级至十级残疾军人旧伤复发以外的门诊费用,享受定期抚恤金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活补助的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的门诊费用,按照不低于其年度残疾抚恤金、定期抚恤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用总额10%的标准给予补助。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抚恤优待对象的医疗费用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支付,自治区人民政府、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给予补助。
  第十四条 抚恤优待对象到医疗机构就医时,凭有关证件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依照自治区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招聘职工,在同等条件下对现役军人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配偶应当优先录用。
  第十六条 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含直接参与铀矿开采军队退役人员)、部分烈士子女(含建国前错杀后被平反人员子女)、60周岁以上农村牧区籍退役士兵等抚恤优待对象承租、购买住房依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享受优先、优惠待遇。居住农村的抚恤优待对象住房有困难的,由旗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帮助解决。
  第十七条 对于依靠定期抚恤补助生活仍有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应当优先纳入城乡社会救助保障范围。
  第十八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兴办优抚医院、光荣院,治疗或者集中供养孤老和生活不能自理的抚恤优待对象。
  各类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优先接收抚恤优待对象。
  第十九条 每年&八一&建军节、春节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统筹安排,对家庭生活困难的抚恤优待对象进行慰问。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抚恤优待对象享受抚恤优待存在异议的,有权向当地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投诉或者举报。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或者举报的问题应当依法调查核实,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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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已影响人2016年内蒙古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2016年内蒙古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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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内蒙古随军家属安置新政策,军人家属就业安置办法》是有华当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如有错误请及时反馈:
  由于最新规定尚未出台,以下内容有小编根据历年政策整理而来:  军人家属随军政策建立于1963年,1991年作了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该政策是国务院、中央军委根据军事职业特点,给予军人的一项特殊政策,对稳定部队、增强军事职业吸引力和促进部队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军人在边疆保家卫国,那军属随行安置政策是怎样的呢,我们来了解一下吧。  内蒙古自治区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内蒙古军区司令部 内蒙古军区政治部)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和社会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的优待,实现随军家属充分就业,促进全区部队建设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国发[2013]4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军人随军家属(以下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内蒙古地区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第三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应依法履行接收安置随军家属就业的义务。  第四条&各盟市、各部门和单位应高度重视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将其纳入党管武装考核内容,纳入再就业实施工程,纳入双拥模范城评选条&件。  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自治区财政预算。  第五条&自治区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  第六条&各盟市相应成立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军分区(警备区)应当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制定具体安置细则,并协同抓好工作落实。  第七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主管部门;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双拥办)是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的组织协调机构;编制、教育、公安、民政、财政、卫生计生、食品药品监管、国资、税务、工商等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  第八条&各级军队政治机关在每年第四季度收集下年度待安置随军家属名单,报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部队所提供人员情况等,编制年度随军家属就业安置计划。  第九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荣立二等功或战时荣立三等功以上奖励军人随军家属、在三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8年或二类(含)以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累计满10年的随军家属需要安置就业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安置。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随军家属不予安置就业:  (一)不符合随军条&件或未经批准的。  (二)已达到退休年龄的。  (三)档案原始材料不全、虚假的。  (四)不符合随调条&件或已调入驻地工作的。  (五)本人放弃安置就业或有其他不符合条&件情况的。  第十一条&对未就业随军家属,各级人民政府应发放一定的基本生活补贴。具体发放办法和标准由各级军队政治机关与驻地人民政府研究制定。  第十二条&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基本生活补贴发放等情况应在部队各级政工网站公示,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专栏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个月。各级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监督举报电话。  第十三条&驻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情况,办理随调、转任等手续。  第十四条&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参照本人职务和职位类别,在编制和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调任、转任有关规定办理随军家属接收安置手续。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五条&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由驻地人民政府督导所属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定向招聘。对符合事业单位招聘条&件的人员,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接收单位明确人员后,应当在6个月内办理接收手续。  第十六条&随军前在中央和地方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参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进行安置。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有用工需求的企业安置随军家属就业。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按照劳动用工公开招聘的制度要求,以及企业用工管理规定,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通过组织公开考试,按一定比例优先聘用随军家属。企业每年招录新职工时,符合招录基本条&件的随军家属,一般应按年度招录新职工总量的5%以上进行安置;数量低于5%时,按实际数量招录安置;比例计算不足1名时至少招录1名随军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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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教育
&&&& [基本情况]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学校校数、教职工、专任教师情况
学校数(所)
教职工数(人)
专任教师数(人)
一、高等教育
 (一)研究生培养机构(不计校数)
&&&& 1、普通高校
&&&& 2、科研机构
 (二)普通高等学校
&&&& 1、本科院校
&&&& 2、专科院校
&&&&&&&&& 其中:职业技术学院
&&&& 3、其他机构(点)(不计校数)
&&&&&&&&& 其中:独立学院&
 (三)成人高等学校
 (四)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二、中等教育
 (一)高中阶段教育
&&&&& 1、高中
&&&&&&&&& 普通高中
&&&&&&&&& 成人高中
&&&&& 2、中等职业教育
&&&&&&&&& 普通中专
&&&&&&&&& 成人中专
&&&&&&&&& 职业高中
&&&&&&&&& 技工学校
&&&&&&&&& 其他机构(教学点)(不计校数)
 (二)初中阶段教育
&&&&& 1、普通初中
&&&&& 2、职业初中
&&&&& 3、成人初中
三、初等教育
 (一)普通小学
 (二)成人小学
&&&&&&&& 其中:扫盲班
四、工读学校
五、特殊教育
六、学前教育
注:、普通高中的教职工数中包含普通初中的教职工数。
&&&&&&& 2、技工学校数据为年数据。
&&&&&&& 3、“()”内数据均不计校数。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学历教育学生情况
毕业生数(人)
招生数(人)
在校生数(人)
一、高等教育
&& (一)研究生
&&&&&&&& 博& 士
&&&&&&&& 硕& 士
&& (二)普通本专科
&&&&&&&& 本& 科
&&&&&&&& 专& 科
&& (三)成人本专科
&&&&&&&& 本& 科
&&&&&&&& 专& 科
&& (四)其他各类高等学历教育
&&&&& 1、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
&&&&& 2、网络本专科生
&&&&&&&& 本& 科
&&&&&&&& 专& 科
&&&&& 3、学历文凭考试
&&&&& 4、自学考试
&&&&& 5、其他
二、中等教育
&& (一)高中阶段教育
&&&&& 1、高中
&&&&&&&&& 普通高中
&&&&&&&&& 成人高中
&&&&& 2、中等职业教育
&&&&&&&&& 普通中专
&&&&&&&&& 成人中专
&&&&&&&&& 职业高中
&&&&&&&&& 技工学校
&& (二)初中阶段教育
&&&&& 1、普通初中
&&&&& 2、职业初中
&&&&& 3、成人初中
三、初等教育
&& (一)普通小学
&& (二)成人小学
&&&&&&&& 其中:扫盲班
四、工读学校
五、特殊教育
六、学前教育
注:特殊教育学生数中包括普通中小学随班就读的学生。下同。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学生情况
毕(结)业生数(人)
注册生数(人)
一、高等教育
&& (一)研究生课程进修班
&& (二)自考助学班
&& (三)普通预科生
&& (四)进修及培训
&&&&&&& 其中:资格证书培训
&&&&&&&&&&&&& 岗位证书培训
二、中等职业教育
&&& 其中:资格证书培训
&&&&&&&& 岗位证书培训
&& (一)中等职业学校
&&&&&&&& 其中:资格证书培训
&&&&&&&&&&&&&& 岗位证书培训
&& (二)职业技术培训机构
&&&&&&&& 其中:资格证书培训
&&&&&&&&&&&&&& 岗位证书培训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各级民办教育基本情况
学校数(所)
毕业生数(人)
招生数(人)
在校生数(人)
教职工数(人)
专任教师数(人)
一、高等教育
&&&&&&& (一)普通高等教育
&&&&&& 1、普通高校
&&&&&&&&&&&&&&&&&&&&&&&&&& 本科学生
&&&&&&&&&&&&&&&&&&&&&&&&&& 专科学生
&&&&&&&&&&&&&& 2、独立学院
&& (二)成人高校
&& (三)民办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
二、中等教育机构
&& (一)高中阶段教育
&&&&&&& 其中:普通高中
&&&&&&&&&&&&& 中等职业学校
&& (二)初中阶段教育
&&&&&&& 其中:普通初中
&&&&&&&&&&&&& 职业初中
&&&&&&& (三)职业技术培训机构
三、普通小学
四、幼儿园
注:“()”内数据不计校数。
  〔年度工作方针〕  2004年,全区教育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教育部2004年度工作要点》和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的总体要求,以抓好“两基”攻坚、改革发展农村牧区教育和建设研究型大学为重点,进一步落实农村牧区教育在教育工作中“重中之重”的地位,进一步增强高等学校的科技创新能力,深化各类教育改革,调整布局结构,不断增强教育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的主动性和适应性,为实施“科教兴区”战略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党风廉政建设〕  2004年初,召开全区教育系统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部署了教育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强化党风廉政建设和纠风工作责任制,自治区教育厅主要领导多次强调廉洁自律工作,提出廉洁自律要求。中央和自治区召开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后,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召集呼和浩特地区高校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厅属二级单位和各处室负责人,传达中央会议精神,并对逐级认真学习贯彻中央会议精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重申了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意见》和自治区教育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重要性,进一步明确了领导班子成员党风廉政建设所承担的责任。召开机关干部大会,传达学习了自治区纪委《关于严明纪律坚决制止四股歪风的通知》精神和中央及自治区党委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实行了新任领导班子成员集体廉政谈话制度。
  〔行风建设和治理教育乱收费〕  2004年,自治区教育厅召开了两次部门联席会议,制定了《2004年全区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实施意见》。以治理教育乱收费为主要内容,制定了《关于加强教育系统纠风工作的意见》和《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2004年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实施意见》,对全区教育系统深入开展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继续开展收费检查工作。在各级教育部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部际联席会议《关于开展全国治理教育乱收费专项检查的通知》,自治区教育厅、纠风办、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对全区部分地区学校收费、收费公示、经费投入保障等情况进行了抽查,严肃查处了一批违规乱收费案件,有效遏制了教育乱收费现象。进一步加强财务审计工作,对内蒙古大学等8所高校及直属单位2003年度财务预算执行及收费管理使用情况依法进行了审计,并就发现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加大了对自治区各类招生、考试、录取工作的监督和对违纪考生的查处力度,与自治区纠风办共同调查处理了普通高考考生违规更改民族成分事件。2004年,共处理普通高考违纪考生152人,成人高考违纪考生566人,自学考试违纪考生6478人,维护了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了公正、公平、公开、择优录取原则的落实。
  〔教育法制建设〕  以依法行政、依法治教为重点强化执法监督,认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制订了工作方案,举办了专题讲座,完成了自治区教育厅行政审批项目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保留行政许可事项12项,对现行的158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14个规范性文件提出了修改和废止意见。开展了创建“依法治校示范校”活动。对全区20万中小学教师进行了继续教育法制专题培训和考试。组织完成了自治区实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国家语言文字法》办法的立法调研和草案起草工作。
  〔师资队伍建设〕  按照教育部的要求,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开展新一轮中小学教师培训工作的实施意见》。开展了新课程教师培训者自治区级培训,90个旗县(市、区)的4000多名中小学教师、教研员参加了培训。启动了二期“义教工程”师资培训项目,培训小学英语、计算机和其他新课程各学科教师1700多人。成立了自治区中小学继续教育中心,加强了对中小学继续教育的指导。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师德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具体措施和教师行为禁止性规定。成立了自治区师德论坛领导小组,举办了以“光荣的人民教师”为主题的全国师德论坛内蒙古分论坛。与美国英语学会联合举办了第15期130人参加的中小学英语教师培训班。开展了联合国儿基会近600人参加的教师培训活动。继续实施并扩展了“英特尔未来教育”项目,共完成了7000人的培训任务。草拟了《自治区中小学校长考核办法》,与已出台的选任办法和培训意见一并成为中小学校长管理工作的配套政策。进一步加强了对中小学校长的培训工作,2004年,培训中小学校长786人。
  〔人事制度改革〕  盟市、旗县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进展顺利。2004年,全区有8个盟市、50个旗县出台了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方案。高等学校已全部推行了人事制度改革。基本完成了全区各级各类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举办了庆祝教师节表彰大会,评选表彰了全国和自治区模范教师、优秀教师、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242人。
  〔教育对口支援工作〕  2004年,自治区教育厅和北京市教委共同组织召开了京蒙高校对口支援协作座谈会,两市区又有7所高职院校建立了对口支援协作关系。经会商,北京市教委调整了原18个县区的对口支援关系,重新确立了北京市18个区县对口支援自治区“两基”攻坚旗县的协作关系,拟定了《两市区“两基”攻坚对口支援实施方案》。
  〔民办教育〕  2004年,自治区教育厅召开了民办教育工作座谈会,提出了相关鼓励支持政策。向自治区人大提交了《关于制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Q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R办法的立项报告》和《实施办法(草案)》,重新修订了《民办学校设置标准与审批办法》和《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加强了对民办学校的规范化管理。结合贯彻自治区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制定了《关于大力发展民办教育的意见》。继续支持5所学历文凭试点院校与普通高校联合开展学历教育,积极支持有条件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报建立高等职业学校。
  〔电子政务建设〕  自治区教育厅把电子政务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予以高度重视。年内,相继建设了内蒙古语言文字网、高职高专教育网和教育学会网。争取教育部的支持,筹措资金,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建设了与盟市链接的视频会议系统和机关局域网。举办了电子政务和“文档一体化”管理培训班,进一步完善了同上级部门的网上链接,实行了部分文件的网上传输。
  〔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会同自治区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在全区开展国家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的通知》,正式启动了全区公务员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印发了《关于在全区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活动的意见》,正式启动语言文字示范校创建活动。
  〔信访、提案建议办理、督查督办工作〕  自治区教育厅成立了集中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专项治理领导小组,继续坚持领导信访接待日制度,全年处理群众来信522件,接待来访群众79批、208人次,基本上做到了事事有回音,件件有着落,并妥善接待和处理了几起重大信访案件。办理人大、政协提案建议99件,督查督办件132件,办结率为100%。
  〔“两基”攻坚和巩固提高工作〕  贯彻全国农村教育和“两基”攻坚工作会议精神,筹备召开了全区农村牧区教育暨“两基”攻坚工作会议,制定下发了《内蒙古自治区“两基”攻坚总体规划》等八个配套文件,全面部署了农村牧区教育和“两基”攻坚工作。自治区政府与有关盟市、旗县政府签订了“两基”攻坚、二期“危改工程”责任书,并与国家三部委签订了责任书,进一步强化了各级政府的领导责任。为了推动“两基”攻坚,自治区教育厅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联系未达标旗县,对计划提前达标的旗县在资金和项目上予以倾斜,对拟达标旗县进行了前期和中期督促检查。经过上下努力,特别是达标旗县的艰苦奋斗,全区又有新巴尔虎左旗、突泉县、喀喇沁旗、正镶白旗、察右中旗等5个旗县通过了自治区“两基”达标验收。2004年,全区“两基”达标旗县(市区)已达到84个,“普九”人口覆盖率达到78.42%。制定了全区“两基”巩固提高督导复查工作规划,完成了对土左旗等8个旗县的督导复查。
  〔各项重大工程建设〕  2004年,争取到国家“两基”攻坚资金5.2亿元,危改资金3.2亿元,远程教育网络示范工程3700万元。自治区“两基”攻坚配套资金1.4亿元,危改配套资金9000万元。在自治区基础教育史上,这是国家投资最多的时期。在国家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多方自筹,全区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已开工项目学校达131所,占计划项目的107%,危改工程计划改扩建校舍80万平方米的任务也全部开工。2004年,完成了2570所农村牧区中小学“校校通”建设项目,累计完成了8030所农村牧区中小学现代远程教育网络工程的建设任务,占全区中小学总数的73%。结合各项工程的实施,继续推进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调减中小学校点1617所,明显提高了办学效益。进一步加大了实施“扶困助学工程”的力度,出台了在城镇中小学实行“一费制”的政策,在全区75个农村牧区旗县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接受特殊教育的学生中实施了“两免一补”政策,使130.7万贫困学生受到资助,占这类学生总数的80%,资助金额达1亿多元。这项政策的出台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得到国家2100万元专项经费的奖励。从2004年起,自治区决定每年划出1亿元转移支付资金,逐步解决拖欠教师工资问题。
  〔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义务教育〕  2004年,自治区教育厅下发了《关于认真解决好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通知》。要求各城市学校克服困难,努力解决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本着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入学,收费标准与当地学生一样,学校不得收取借读费、赞助费等费用。组织开展了全区进城务工就业农牧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情况专项督导检查,进一步推动了进城务工农民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开展。
  〔高中教育、幼儿教育和特殊教育〕  各地认真落实全区普通高中教育工作现场经验交流会精神,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普通高中的发展步伐。2004年,自治区级示范性普通高中由去年的16所增加到21所,全区普通高中在校生达到42.01万人,比上年增加了5.6万人,招生人数为16.58万人,比上年增加1.66万人,已经超过“十五”计划15万人的指标。幼儿教育与特殊教育进一步加强。制定了自治区年幼儿教育发展规划。为500名家庭贫困的视障儿童提供了17.5万元助学金,开展了视障儿童教师的培训工作。
  〔课程改革和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  2004年,自治区教育厅组织召开了全区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经验交流会,总结交流了实验区课改工作经验,全区课改实验旗县由55个扩展到91个。召开了中考评价制度改革研讨会,提出了课改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为全面推进自治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奠定了基础。中央8号文件下发后,及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工作的决定》,会同有关部门召开了中小学思想道德建设工作座谈会,举办了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专题培训班,在中小学普遍开展了诚信教育和树立民族魂教育活动。全年,完成全国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项目24个,为每个场所各配备了60万元设备,中小学生校外教育基地建设进一步加强。扎扎实实推进“33211工程”的实施,各级各类学校的体育、卫生、艺术和国防教育工作取得较大进展。在全区开展了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的专项整治行动,开展了学校安全专项检查暨年度基础教育工作综合评估,促进了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的落实。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
  〔综述〕  2004年,自治区召开了全区职业教育工作会议,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关于加快职业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提出了全区职业教育改革发展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全面部署了今后一个时期全区职业教育工作。继续落实自治区政府批转的《关于全区中等专业学校管理体制改革和布局结构调整的意见》,指导盟市进行中等职业学校布局结构调整工作,中等职业学校比上年减少26所,基本完成了“十五”规划的目标。2004年,各类中等职业学校招生7.96万人,比上年增长8.87个百分点。
  〔重点学校和专业建设〕  组织了新一轮国家级重点中职学校的评定申报和自治区重点学校的评估认定工作。2004年,国家级重点学校达到23所,自治区重点学校达到38所。结合国家实施的“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技能型紧缺人才培训计划”,加强职业学校重点专业建设,首批确定了环境保护、生态建设、乳品工程、电力工程等20个重点专业并进行集中投入和建设。指导中等职业学校与高等学校、行业部门和企业开展联合办学,组织有关学校赴南方考察,签订就业协议,打开了职业学校毕业生到发达地区就业的渠道。举办了呼和浩特地区职业教育成果展示暨校企合作“订单培养”洽谈会,扩大了“订单培养”的规模。
  〔成人教育和职业培训〕  经过布局调整,独立设置的成人高校由“九五”末的12所调整为目前的6所,成人高等教育在校生由5.2万人增加到6.8万人。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年培训各类人员80万人次,农牧民文化和实用技术培训年均200多万人次,约有6万人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目前,全区有各类民办学校953所,在校人数达到19.3万人,其他教育机构96所,在学人数0.93万人。已经建成一批办学条件较好、在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民办学校。
  〔高等教育发展〕  通过合并和资源重组,2004年,全区新组建了4所高等职业学校,至此,高等学校达到31所,在校生达到20万人,比上年增加近4万人,招生录取率首次突破7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到16.2%。适应高教事业发展的需要,努力拓展高校办学空间,加大改善办学条件的力度。2004年,自治区高校新增土地533公顷,开工校舍建设面积达40多万平方米,是近几年高等院校基建规模最大的一年。
  〔教育教学改革〕  在稳步扩大高校办学规模的同时,注重深化高等教育内部结构改革,不断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全区高校新增本科专业52个(其中有21个待教育部审批),增设了85个应用性较强的高职专业。进一步加大对高职高专教育教学及人才培养工作的指导力度,组织召开了全区高职高专院校人才培养工作座谈会,开通了自治区高职高专教育网站,成立了自治区高职高专教育研究会。内蒙古大学动物学等2个学科被评为国家级重点学科。内蒙古农业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列入全国英语教学改革试点范围。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内蒙古工业大学3所学校4个教学改革项目完成并通过教育部验收。指导和支持内蒙古大学、内蒙古师范大学接受了教育部本科教学水平评估,获得了教育部专家组的一致好评。
  〔高校党建和思想政治工作〕  2004年,以自治区党委名义召开了两次全区高校党建工作会议,组织开展了高校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及大学思想政治状况两次大型调研,出台了《加强和改进在大学生中发展党员工作的意见》、《关于学习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的通知》、《关于加强全区高校马克思主义理论课和思想品德课教材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组织修订了《当代世界经济与政治》等“两课”教材。成立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专业委员会,加强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重新修订了高校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目标和指标体系。落实维护高校稳定工作责任制,采取有力措施,积极化解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全区高校连续15年保持了稳定。
  〔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为推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与中国人民银行呼和浩特中心支行联合组织了区外考察,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生源地财政贴息助学贷款管理办法》。自治区政府批转了自治区教育厅等四部门制定的贯彻国务院51号文件的实施意见,调整充实了领导小组,组建了管理机构,按新机制进一步推动了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开展。
  〔招生、就业工作〕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招生政策的调整,普通高校招生、成人高校招生及时调整了考务管理办法,成人高校招生在全国率先进行了网上报名试点。各类招生考试加大了评卷管理力度,自学考试部分公共课首次实现了招生考试机构直接组织管理的集中阅卷。2004年,全区共有186743人报考普通高校,计划招生114538人,实际录取136479人。有81645人报考成人高校,实际录取63190人。进一步加强了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指导,调整、完善就业政策,毕业生就业政策框架初步形成。在毕业生人数大幅度增加的情况下,高校毕业生初次就业率达到67.26%,较上年提高了13个百分点。
  〔高校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  2004年,教育部与自治区共建内蒙古农业大学乳品生物工程与技术重点实验室通过建设论证,教育部人文研究基地内蒙古大学蒙古学研究中心通过了教育部专家组的评估。年内,又有10个高校实验室被认定为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同时,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各类科研项目490项,经费7200万元,比上年增加了700多万元。积极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争取,将自治区高校日元贷款项目列入了2005年正式贷款项目。对外交流与协作进一步加强。实施《西部地区人才培养特别项目协议书》,自治区有50人被国家留学基金委批准公派出国留学。旨在加强高校与发达国家科技协作与交流、引进国外科技人才联合开展科技公关的“春晖计划”有了新的进展,有13项科研项目获得国家资助。
  〔学校建设〕  认真贯彻落实“优先重点”发展民族教育的方针,加大投入,努力改善民族学校办学条件。2004年,有53所民族中小学列入“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项目,安排薄弱民族初中改造专款200万元,为6个盟市10多所民族中学购置了教学仪器设备。完成了“国门学校建设工程”12所项目学校的建设任务,4所民族高中进入自治区级示范学校行列。
  〔民族师资培养和教材建设〕  2004年,共培训小学数学、蒙古语文、汉语、初中英语教师2000多人。制定了《全日制义务教育阶段蒙古语文课程标准(实验稿)》,组织审查了147种中小学蒙古文教材和教辅用书,完成了蒙古语教育教学资源库开发建设的前期论证工作。
  〔招生工作〕&   圆满完成了区内高校民族预科生、八省区对等招生、国家部属院校和内地高校民族预科、民族班招生计划。2004年,全区蒙古语授课学生高考升学率达73.59%(其中本科升学率44.07%),较2003年提高了10个百分点。
撰稿 张 波    ??审稿 郭明伦 秦政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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