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聘期在管理岗的聘期内可以转专业技术岗吗?急!急!

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否转为公务员! 如题,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否转为公务员!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公务员需要参加每年的招聘考试,经过笔试、面试合格者会被录取上岗。
如有疑问,欢迎向中公教育企业知道提问。 你们单位编制有多余的,那么你去参加公务员考试,通过了就可以转为公务员事业单位即将转正在岗位选择上应该选专业技术岗位还是管理岗位? 事业单位工作职业规划应该如何走,本人文科生,目前见习期文书。转正要面临岗位选择,求职业规划指导。谢谢。 按投票排序 文书肯定是转向管理岗了;如果你有特别喜欢的专业技术,其实技术岗更舒服一些。 如果专业岗位是你大学专业,那就专业岗。不然就管理岗。当然具体还是要看什么专业什么岗位。没有绝对好的岗位,只有你自己在岗位上不断提升自己。每个岗位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干法,多创新多学习。 已有帐号? 无法登录? 社交帐号登录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您现在的位置:&&>>&&>>&&>>&正文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顶&热&&&&&★★★ 【字体: 】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作者:佚名&&&&校内公文来源:本站原创&&&&点击数:1450&&&&更新时间:&&&& 关于事业单位岗位管理有关问题的意见 &&& 为做好全市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省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宜提出如下意见。 事业单位岗位聘用仍执行三年一聘期(此轮聘期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在聘期内如有空岗,各单位可按聘用政策动态聘用。 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原则上以机构编制部门核准的人员编制为基数。个别超编人员较多的单位,经批准,可以实有人数为基数进行核定。 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今后将严格按照国家、省的相关政策做好各类岗位设置工作,不再执行原市里制定的结构比例控制标准。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发生变化外,单位的主体岗位类别、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以及具体岗位职数一般不做调整。 领导管理岗位的设置,按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单位领导职数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确定。 专业技术岗位的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1:3:6。其中,市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2:4:4,县、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1:3:6,乡、镇、社区属事业单位总体控制目标不超过0.5:3:6.5。 工勤技能岗位设置,须是已开设的技术工种。工勤技能岗位的二级、三级岗位,按照不超过工勤技能岗位总数的5%、25%设置;四级、五级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不受结构比例限制。 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市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等因素,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有关规定和行业指导意见确定。专业技术辅系列岗位的等级设置应低于主系列岗位,在不超过主体系列的前提下,可参与内部分级竞聘;对同一等级人数低于3人(不含3人)的,不设置较高级别岗位,原则上按最低等级进行聘用。 (一)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二级岗位的任职条件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专业技术三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及省级优秀中青年专家、省级领军人才梯队、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龙江学者特聘教授。 2、国家“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国家“十二五”科技支撑国家级重大科技项目技术负责人、国家基金委员会科技创新团队负责人、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科学技术奖、省长特别奖、省科学技术一等奖和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项目主持人、以及文学、艺术、体育等各行业国家级大奖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五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国务院和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2、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在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社会科学领域取得一定的成就和突破,为我市科技发展、社会进步做出贡献,创造出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业内公认的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带头人或省级领军人才梯队后备带头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通过绿色通道引进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有在下一级岗位任职经历,单位急需、紧缺的专业技术人才。 (四)专业技术六级岗位的任职除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获市政府特殊津贴专家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三年的人员。 2、市级重点学科(专业)后备带头人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五年的人员。 3、单位业务骨干中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七年的人员。 4、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且近三年内在下一级岗位考核均在称职以上,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满十年的人员。 (五)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岗位的任职须分别在九级、十级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十一级专业技术岗位须在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上受聘三年以上。 六、关于专业技术岗位直接聘用管理问题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参加本单位组织的岗位竞聘,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可不占核定的岗位数额。 &1、获得以市委、市政府名义表彰奖励的模范称号或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表彰的模范称号的; &2、获得市科技进步一等奖、省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国家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排名前3位); &3、享受国务院、省政府或市政府特殊津贴的(含省特级教师); &4、省领军人才梯队、市级重点学科(专业)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的; &5、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三年的; &6、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上述荣获称号的获得时间,原则上应在近三年之内,并且所获荣誉应与竞聘岗位一致或相近。 七、关于工勤技能岗位聘用问题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参加技术工人岗位聘用,须具备下列条件: 1、2008年12月31日之前取得技能考核证书的,须同时取得原人事部门发放的《岗位证书》、原劳动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单位发放的《聘任证书》的; 2、2009年1月1日后取得原劳动部门或人社部门发放的《职业资格证书》的; 3、对同时具备《岗位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对待。但要求技术等级证书的工种要与所从事的工种相符,不符的暂不予聘用,须参加改职考试。 4、申报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通过技师技术等级考评;申报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作满五年,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等级考核;申报五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并通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二)参照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条件的政策,调整我市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条件。 将我市工勤技能岗位工龄直聘的条件男满35年、女满25年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可按技师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调整为工龄满28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23年并取得技师资格证书的,可按技师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工作年限满20年或从事本工种工作15年并取得高级技术等级资格证书的,可按高级工兑现技术等级(职务)工资。 (三)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其它直聘条件。 对在上一轮聘期内获得地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称号并保持荣誉的,在地市级以上工人技术竞赛中取得名次的,在技术革新、技术发明中取得成果并有地市级以上成果证书的(要求与本工种相一致),可不占核定的工勤岗位限额。 (四)关于转岗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人员转岗聘用的,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原则上不再新增“工代技”、“工代干”人员,并按管理权限事先经市级人社部门同意。在有空岗的情况下,允许被聘管理岗位的工人身份人员转聘到工勤岗位,原则上仍先从初级工聘用,按规定逐级聘用;对将达到退休年龄不足一个聘期三年的人员,允许这部分人直聘到相应等级岗位,但最高不超过高级工级别。到办理退休时,可享受相应最高工资待遇。 对因工作需要必须转岗的,须由个人申请、主管部门出具转岗书面报告,经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后再予办理。 八、关于两类岗位同时聘用问题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管理岗和专业技术岗位上同时聘用。管理岗位人员因工作需要确需同时聘用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占管理岗位核定职数。 &九、关于引进人才人员聘用问题 我市引进的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仍按特设岗位管理,聘用不受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等级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对引进的中级职称以下或新毕业的大学生,5年内晋升专业技术职称和聘用可不受岗位总量、结构比例限制,5年后按普通专业技术人员管理。 &十、关于政工系列职称聘用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全部纳入管理岗位。对原已兑现专业技术岗位工资待遇人员,现聘管理岗位工资低于原聘专业技术岗位工资的,可保留原岗位层级最低等级工资待遇。 十一、关于市批参公人员转事业岗位聘用问题 对市批参公单位人员,从2014年起,执行机关行政工资转事业工资暂设5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将现有人员分开管理,自主选择工资待遇形式,以现有全员编制为基数按照相关政策比例核定三类岗位职数,将自愿申请执行事业工资人员纳入受聘范围。 今后每年按照行业岗位设置和结构比例指导意见,核定各类、各级岗位数并核算出各学校各级教师岗位空岗数,作为当年教师职称评审申报数额。中小学校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仍按上轮确定的标准执行。 原已聘用未能重新聘用原岗位的人员,应聘用到下一级岗位,可不占下一级岗位设置数额,此轮聘期保留原岗位工资待遇。今后,在岗位数额出现空缺时,可按照省人社厅提出的“退二晋一”的办法聘用,逐步过渡到按规定岗位数额聘用。 (一)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岗位设置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单位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人社部门核准。 (二)各有关单位根据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制定出具体的岗位设置实施意见。岗位设置意见须广泛听取职工的意见,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后,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实施。实施意见内容包括:岗位类别、岗位数量、岗位职责、聘用条件、岗位说明书,上岗程序和方法等。 (三)各有关单位在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工作中,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切实加强对岗位聘用工作的组织领导。对岗位聘用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及时上报、及时解决。对在岗位聘用工作中弄虚作假、虚报瞒报、激化矛盾造成恶劣影响的,不予确认岗位等级、不予兑现工资待遇。情节严重的,对相关领导和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并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二一五年五月八日 校内公文录入:逯庆&&&&责任编辑:admin& 上一个校内公文: 下一个校内公文: 【】【】【】【】【】 相关校内公文 没有相关校内公文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能否转成管理岗。_百度知道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能否转成管理岗。 1、能转2、管理岗的工资待遇略低于同等资历的专技人员,一般管理九级(科员级)与助理级专技岗工资待遇相当,但管理岗受单位级别限制较多,举例来说,区属委办局下属事业单位一般级别是副科级或正股级,一般管理八级岗位只有一个,该级别与专技十级(中级职称最低档)工资水平相当,因此只有主要负责人才能拿到中级专技岗的最低工资,而股级单位允许有10%的副高级专技岗,工资待遇相当于管理六级(副处级),因此一般来说,专技岗工资略高。绩效标准不同,专技岗最多允许拿100%的绩效工资,管理岗一般是150%-180%,但也有单位是大锅饭,这个优势就不明显了。另外岗位设置后,以岗定薪,人员性质可以在专技和行政岗之间调整,因此不是一锤子买卖。 其他类似问题 为您推荐: 提问者采纳 因此,这是分开算的,就看你是否适合作管理。所谓管理岗就是从事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岗可以转成管理岗,专业技术岗位的单于要高一些(同级别的话)。在专业技术岗位的年限不能计入管理岗位工作年限,按实际计算的,或者说单位是否愿意让你从事管理工作,单位会对管理岗位的人员的管理技能有要求。一般来讲。 其他1条回答 无所谓了,现在都差不多,就保险而言你说的基本属于工龄这个概念吧,就看你交的基数了 您可能关注的推广 事业单位的相关知识 等待您来回答 下载知道APP 随时随地咨询 出门在外也不愁一、行政许可(2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 行政许可办 劳动关系科 职业资格证书核发 《劳动法》第六十九条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湘价费字[号文件 行政许可办 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二、非行政许可审批(3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公务员录用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湖南省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第九条 公务员管理科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核准 非行政许可审批 原国家人事部 省人事厅文件 湘价费[2003]74号,工本费8元,中级评审费30元。 行政许可办 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机构资格审批 非行政许可审批 劳社部发[1999]14号第七条 医疗保险科 三、行政处罚(58项)   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 (4)《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 (5)《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   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 (1)《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 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   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   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 (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按期办理备案手续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 《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 警告、罚款   对拒绝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检查就业证、擅自变更用人单位、擅自更换职业、擅自延长就业期限的外国人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 收回就业证,提请公安机关取消其居留资格   外国人和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 收回就业证和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并罚款   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   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台港澳人员就业证 《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 (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 (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 (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   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   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 警告、罚款   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 (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 (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   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   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   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 《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 《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节、第九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 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 责令停办、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 警告、罚款   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 责令停办、罚款   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   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警告、罚款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警告、罚款 四、行政确认(3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 工伤保险科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项第二款 (2)《湖南省建立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第五项 养老保险科 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 (1)《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 五、行政强制(2项)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收取滞纳金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 划拨社会保险费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六、其它行政行为(20项) 收费依据和标准 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 《关于建立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金制度的通知》(湘劳社政字[2004]36号) 劳动关系科 集体合同审查 《劳动合同法》,《集体合同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2号),《湖南省集体合同规定》(省人民政府令193号) 劳动关系科 军队转业干部安置 中发[2001]3号文件 中发[2007]8号文件 军转安置科 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审核拨付 《常德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金扶持实施办法》 就业专项资金分配 《湖南省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分配暂行办法》 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 社会保险费补助审核 《关于实行国有困难企业&4050&下岗职工社会保险费补助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办职业培训机构督导评估 实施公务员制度单位人员异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公务员管理科 政府综合奖励及个人记二、三等功审批 《公务员奖励规定(试行)》第七条 公务员管理科 外国专家奖励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 引进国外技术、管理专家项目审批 《国家引进国外智力成果示范推广基地和国家引进国外智力示范单位管理办法》、 《湖南省引进国外智力工作&十一五&规划》 聘请外国文教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国家外专局《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办理规定》、《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出国(境)培训 国家外专局《关于派遣团组和人员赴外国培训的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审批 国人部发(2006)58号 湘人部发(号 国人部发(号 湘人发(号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丧葬、怃恤、遗属 生活困难补助费审批 湘人发(号 湘民办发(2007)40号 湘人发(2009)94号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龄认定 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 工资福利科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 岗位考核(考试)确认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考核(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函[号) 按《关于人事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价费[号)收费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市、县政府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 实施方案核准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试行办法〉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45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招募&三支一扶&高校毕业生 《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的意见》(中办发[2005]18号) 《关于组织开展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从事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6号)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科 市人社局服务大厅窗口职能 参保登记助保贷款 受理社区和个人呈报的助保申请办理城镇居民首次参保登记 续保缴费打单 打印个人缴费单 续保缴费打单 打印个人缴费单 办理政策性补贴退款,受理涉军人员资格审核、补缴测算,特殊问题处理 办理续保缴费登账 办理POS机刷卡缴费 办理财政补贴退款,办理重复缴费退款、基金转出付款,在职(退休)丧抚费支付 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增减异动、信息修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位人员异动、查询单打印,办理参保单位缴费测算;在职死亡继承,办理新增参保单位建户 办理参保单位个人增减异动、信息修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单位人员异动、查询单打印,办理参保单位缴费测算;在职死亡继承,办理新增参保单位建 个账窗口业务审核 待计窗口业务审核 受理离退休人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申请 受理单位或个人退休待遇核算,退休人员信息修改 受理退休人员建模、退休人员关系转移 窗口业务审核 受理所有窗口业务的初次审核 受理所有窗口业务的审核 医疗保险处 负责医疗保险费、生育保险费测算 医保卡挂失、补发 1. 医保卡挂失、补发工作2. 新增参保人员医保卡、医疗保险手册发放工作3.受理参保职工个人账户查询 人员异动申报 1. 参保单位及个人增减异动经办2. 医保关系转入、转出办理3. 缴费基数申报 人员异动申报 1. 负责城镇职工人员异动办理2. 离休干部配偶的参保缴费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 1.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医保新增参保办理2. 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测算、单据打印 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续保 1.改制企业军转干部参保申报2. 改制企业军转干部缴费测算、单据打印3. 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拨 医疗费用结算 1. 打印现金缴款单2. 开具收款收据 医疗费用审核 1. 异地就医咨询、申报、审核、结算2. 当日门急诊医疗费审核、结算 医疗费用支付 1. 个人账户提现、继承转账支付2. 医疗、生育保险费转账支付 定点医疗结构费用支付 1. 特殊人员医疗费转账支付2. 定点医疗机构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互助住院、门诊费用支付 离休人员医疗费用审核 1. 审核特殊人员医疗费用2. 打印特殊人员医疗费结算单据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1. 审核生育保险待遇2. 打印生育保险费结算单据 受理单位新参保登记 五险统一征缴单打印 社会保险费缴纳 收款收据领取 领取社会保险基金收据 基金分账初审 社会保险费分账初审 基金分账复审 社会保险费分账复审 失业保险人员异动 失业保险参保异动办理;领取失业金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迁办理。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备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指纹签到。 机关社保处 机关社保(在职) 在职人员异动及政策咨询查询业务 失业保险待遇申请 参保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备案;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登记、指纹签到。 考试院(东院) 人事考试报名及证书发放 市人力资源中心(东院)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和个人委托人事代理 单位招聘、个人求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单位招聘、个人求职和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 收费、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鉴证 计算机及其他人才培训 工商保险处 事故调查与待遇科 1、参保单位工伤事故备案;2、受委托进行工伤认定;3、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申领; 4、工伤职工伤残待遇申领;5、工伤职工工亡待遇申领。 老工伤管理科 1、市直改制企业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的调整或申请; 2、老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的申领; 3、老工伤人员资格确认。 医疗审核科 1、工伤医疗(康复)费用审核;2、工伤保险特检特治批准;3、工伤康复批准;4、工伤职工转诊转院治疗批准;5、工伤资格旧伤复发治疗核准;6、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核定。 先行支付科(征缴办) 1、参保登记缴费;2、参保人员异动;3、参保单位变更登记;4、参保单位注销登记; 5、参保人员信息修改;6、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申请受理; 7、建筑施工企业参保登记。 各科室联系电话 办公室工作电话: 公务员科工作电话: 外专科工作电话: 军转科工作电话: 专技科工作电话: 事业单位管理科工作电话: 工资福利科工作电话: 就业科工作电话: 职业能力建设科工作电话: 劳动关系科工作电话: 养老保险科工作电话: 医疗生育保险科工作电话: 工伤保险科工作电话: 基金监督科工作电话: 市绩效办工作电话: 行政许可办工作电话: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由工勤转聘到管理岗位或专业技术岗位应符合的条件发布日期:访问次数: 信息来源:常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字号:[   ⑴相应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有空缺,且不能突破专业技术岗位各等级内部结构比例;⑵转聘人员必须符合相关岗位资格条件,包括学历、职称、职业资格等,且近三年年度考核在称职以上;⑶实行竞聘上岗,竞聘结果在单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单位一把手在材料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⑷须经政府人社部门办理转聘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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