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政发财税 2011 82号年82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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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度-词条-相关词数)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桂政发〔2011〕43号)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四部门《关于推进小型煤矿机械化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号)精神,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结合我区实际,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区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一、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一)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煤炭工业转型升级、提高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重要举措。党中央、国务院以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高度重视煤炭工业的安全与发展,明确要求煤矿要依靠科技进步,实行机械化开采,走规模化、现代化发展之路。各产煤市、县(区、市)和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促进煤炭工业加快转型升级,从根本上改变我区煤矿规模小、工艺落后、技术装备条件差、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低的状况,实现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性好转。
  (二)在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正确领导和亲切关怀下,在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共同努力下,我区以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为代表的小煤矿机械化改造取得了历史性突破,得到了国务院领导同志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监局的充分肯定。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在资源赋存条件差、地质构造复杂、煤层薄的环境条件下,因地制宜、探索创新,积极推进煤矿科技进步,开展以采掘机械化为核心的技术改造,不仅提高了煤炭开采效率、回采率,增加了经济效益;而且提高了煤矿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改善了生产作业条件,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双提高,走出了一条持续、健康、科学发展的道路。实践证明,在我区中小煤矿推进机械化开采是切实可行的。
  二、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三)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安全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及安监总煤行〔号文件精神,通过政策引导、资金扶持、技术服务等措施,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提高装备水平,改善生产作业条件,提升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促进煤炭工业安全发展。
  (四)基本原则。
  1.企业为主,政府支持,社会参与。煤矿企业是机械化改造的主要受益者,是推进机械化改造的主体。煤矿企业要在机械化改造过程中,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采掘运支护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有效措施,支持煤矿企业加快机械化改造。鼓励社会参与煤矿机械化改造。
  2.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指导。综合考虑各煤矿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难点,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分类指导,做到一矿一策,一井一策,不搞一刀切。
  3.统筹规划,科学论证,分步实施。将煤矿机械化改造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工艺,制定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五)工作目标。
  2011年起对全区合法煤矿实施以下内容的机械化改造:
  采煤: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鼓励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
  掘进: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运输: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2011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全面铺开。
  ――2012年全区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3年全区全部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三、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要措施
  (六)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顺利推进,自治区成立以自治区分管副主席为组长的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工信委、财政厅、人社厅、国土资源厅、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广西煤监局、广西电网公司等单位相关负责同志为成员;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委,负责全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七)明确责任分工。各产煤市、县(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政策措施,引导煤矿企业积极推进机械化改造。支持煤矿企业实施信息化和安全质量标准化的配套改造。工信部门是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结合继续推进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提高煤炭行业准入条件,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改(扩)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对采用炮采工艺的矿井不再批准其扩能改造。发展改革部门对不采用机械化开采的新建煤矿不予核准(审批)。煤矿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坚持重心下移、关口前移,深入煤矿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指导,发现问题及时督促帮助整改提高,为煤矿机械化改造创造有利条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优化配置,促进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电力供应部门配合煤矿企业做好煤矿专用电力线路改造,着力完善矿井外部电力保障措施,满足机械化开采用电负荷需要。自治区相关部门对申请实施机械化改造扩能的矿井,在确保安全、环保等基本条件的前提下,缩短审批时间,适当放宽矿井服务年限等审批条件。
  (八)优化资源配置。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九)加大投入支持。“十二五”期间,自治区通过整合资金渠道,增加投入,安排5亿元设立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贴息贷款等方式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有关部门要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采取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鼓励多元融资。支持煤矿企业矿井实施股份制改造,采取招商引资、收购、参股、控股以及煤、电、铝企业之间合资合作等方式拓宽煤矿企业融资渠道,形成以政府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其它投入为补充的多元化煤矿融资机制。鼓励和支持有实力的煤矿企业对小煤矿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解决小煤矿技术力量弱和资金缺乏的难题。同时煤矿企业要提足用好安全费用和维简费,保投入、保工期,全力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十一)加强技术培训推广。组织有关培训机构深入煤矿企业举办培训班,通过开展技术咨询,组织外出跟班学习培训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鼓励煤矿企业进行校企合作,解决人才不足的问题。
  附件: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实施方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八月九日
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决定,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各产煤市、县(市、区)及煤矿企业要综合考虑各煤矿的资源条件、开采条件、管理水平和从业人员素质等因素,找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难点,分类指导,做到一矿一策,一井一策,不搞一刀切。以推行采煤、掘进和运输机械化为重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选用先进、适用、成熟的采掘运支护技术,坚决淘汰落后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同时将煤矿机械化改造纳入当地煤炭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在充分调研、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探索创新,确定适合自身条件的开采方法工艺,制定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规划及实施方案,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确保煤矿机械化改造实现预定目标。
  二、目标任务
  2011年起对全区合法煤矿实施以下内容的机械化改造:
  采煤:实现机械落煤、装煤、运煤,鼓励实现高档普采或综合机械化采煤。
  掘进:实现机械装载(自溜和有特殊规定的除外),煤巷、半煤巷实现机械化掘进,鼓励在岩石巷道采用机械化掘进。
  运输:运输长度超过1500米的平巷、垂深超过50米的斜巷,必须采用机械运送人员;采区实现带式(或刮板)输送机运煤,减少串车运输;逐步实现辅助运输机械化。
  ――2011年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全面铺开。
  ――2012年全区基本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3年全区全部完成煤矿机械化改造。
  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必须退出。
  三、工作步骤
  (一)铺开阶段(2011年底前)。
  1.召开现场会,动员部署加快推进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2011年8月底前,自治区在百色召开加快推进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现场会,组织各产煤市、县(市、区)负责同志和煤矿企业法人代表学习借鉴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的成功经验,统一思想,动员部署全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2.深入调查研究,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各产煤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本辖区煤矿企业在充分研究矿井提升、运输、通风、供电、供排水系统、煤层赋存条件和井巷条件等详细资料的基础上,聘请有资质的设计部门编制项目申请报告,于日前报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
  如有需要,自治区可组织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及其他相关技术人员分赴有关煤矿企业逐矿指导,协助编制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申请报告。
  3.集中联合审批。2011年11月,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集中联合审批。
  (二)推进阶段(2012年1月―2012年12月)。
  经核准的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由县级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告并督促煤矿企业组织实施,及时协调解决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中遇到的问题。各产煤市和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煤矿机械化改造进展情况进行督查,指导煤矿企业推进机械化改造。煤矿企业要按照自行制定的煤矿机械化改造方案时间安排,稳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2012年1月,自治区召开煤矿机械化改造经验交流会议。总结煤矿机械化改造铺开后所取得的成效,研究需要解决的问题,深入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三)验收阶段(2013年3月前)。
  对完成机械化改造的煤矿矿井,由煤矿企业向县级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县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市级人民政府提出初审意见,市级人民政府需在7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意见。
  在接到复核意见后,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需在7个工作日内组织有关人员按照验收标准进行验收。经验收不合格的煤矿矿井,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督促限期整改。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技术推广。要切实抓好“百色经验”的推广,鼓励百色矿务局、右江矿务局加强与区内其它煤矿企业的技术合作、经验交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所需人才的引进和培训工作力度,通过开展校企合作、技术咨询等提高煤矿企业管理水平,为煤矿机械化改造提供人才支撑。工信、安监、煤监等部门要积极组织有关科研院所深入煤矿企业召开技术推介会和讲座,介绍当今国内外先进适用的煤矿技术,开阔煤矿企业干部职工的视野,帮助煤矿企业算清开展机械化改造的经济账、安全账,提高煤矿企业对机械化改造的认识。
  (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设立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十二五”期间安排5亿元,由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工信委根据年度投入计划分别按4∶3∶3的比例筹集。对列入自治区机械化改造计划的煤矿矿井,自治区按不超过煤矿企业改造矿井实际购买主要机械设备支出10%的比例给予补助。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安排一定财政资金扶持支持煤矿机械化改造。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要组织符合国家支持方向的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有关项目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对我区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支持。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以企业资产、土地担保等形式,加大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的信贷支持力度。
  (三)加大煤矿资源整合力度。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煤炭资源地质勘查,加大资源整合力度,在其它条件同等的情况下优先将资源配给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企业。对不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或具备条件而未进行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不再办理采矿权扩大矿区范围申请审批和采矿许可证延期申请审批手续,不再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对资源储量不能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但能进行资源整合的煤矿,鼓励其对周边资源进行整合,扩大资源保有量,以满足机械化开采条件;对资源储量暂时不能满足服务年限要求、又可以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在后续资源储量有保障的条件下,可先行实施改造再补充后续煤炭资源。
  (四)严厉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强化各级人民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人民政府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的责任,对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突出的地区,有关部门要与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加强部门之间,市、县之间联合执法,查清并斩断非法生产材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彻底堵住非法违法开采煤炭的源头。对打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政府和部门的责任。健全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举报奖励制度,对媒体和群众举报的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要及时逐一查处,并兑现奖励。对存在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的企业,要向社会公开曝光。
  五、工作要求
  (一)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负责协调指导督促各产煤市、县(区、市)加快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
  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道喜 自治区副主席
  副组长:李新元 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
      束 华 自治区工信委主任
      陈鸿起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局长
      黄文标 广西煤监局局长
  成 员:高 旭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潘 峰 自治区工信委副主任
      曾纪芬 自治区财政厅副厅长
      于祖毅 自治区人社厅副厅长
      田凤鸣 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副厅长
      叶建进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局副局长
      赖炳瑞 广西煤监局副局长
      黄家林 广西电网公司副总经理
  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工信委,负责煤矿机械化改造项目开采设计的审查,负责牵头制定《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项目竣工验收标准》,组织对煤矿企业机械化改造项目的竣工验收,以及全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的日常工作。
  各产煤市、县(市、区)也要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推进本辖区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
  (二)加强监督检查指导。各产煤市、县(市、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对煤矿机械化改造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煤矿机械化改造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进一步完善部门协调联动工作机制,在工作指导、督促检查、监管执法、政策制定以及打击非法违法开采煤炭行为等方面,形成齐抓共管合力。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奖惩分明的绩效考核制度,将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责任落实到产煤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负责组织督查和绩效考核。
  (三)及时总结汇报。各产煤市、县(市、区)和自治区有关部门要及时将所承担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报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推进煤矿机械化改造工作指导小组办公室要及时对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同时要通过多种形式及时向煤矿企业宣传煤矿机械化改造中技术革新、技术攻关的先进典型和先进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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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和推行《壮文方案》(修订案)的通知 桂政发〔1982〕57号 日  
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国家行政机关所挂牌子同时使用壮汉两种文字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政办〔1984〕41号 日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宗教事务处、区建委、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落实宗教团体房产政策的意见 桂政发〔1986〕5号 日  
4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区建委关于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试行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号 日  
5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林业基金制度的通知 桂政发〔1990〕83号 日  
6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建委、财政厅关于集中和调剂使用部分城市维护建设税的报告的通知 桂政办〔1991〕64号 日  
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环保局、林业厅、公安厅、工商局关于加强金花茶资源保护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1992〕61号 日  
8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2〕79号 日  
9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民族语言文字工作的通知 桂政发〔1992〕81号 日  
10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自治区文化厅关于重申做好地方文献资料征集工作意见的通知 桂政发〔1993〕4号 日  
11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区属普通高校办学自主权若干问题的通知 桂政发〔1993〕14号 日  
12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延长部分高级专家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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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国发〔1988〕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并发出了《关于各部门配合税务机关加强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89〕2号)。这些《决定》和《通知》都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重大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重要决策,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聚焦命中&& 转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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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桂政发[1989]29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全文】【】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的决定
 (1989年2月24日 桂政发〔1989〕29号)
  最近,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国发〔1988〕89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税务局《关于清理整顿和严格控制减税免税的意见》(国办发〔1989〕1号),并发出了《》(国办发〔1989〕2号)。这些《决定》和《通知》都是贯彻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税收秩序、全面深化改革方针的重大措施,也是进一步加强税收工作的重要决策,我们必须坚决贯彻落实。现结合我区实际,作如下决定:
统一认识,坚持税收法规的统一性和严肃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和《通知》的核心是整顿税收秩序,加强税收管理,坚持以法治税。国家税法必须统一,税权不能分散。各地、市、县和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正确理解国务院对税收工作一系列指示的重要意义,增强全局观念和法制观念,严格执行国家税法,自觉维护国家税法的统一性。各级政府要召开专门会议,领导要亲自宣讲国务院的指示精神,要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等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有关税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把税法宣传列为普法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强公民依法纳税观念,提高公民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使整个社会形成人人遵守税法,人人维护税法的良好社会风气。要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贯彻国务院对税收工作指示的具体措施,切实落实好《决定》、《通知》规定的各项任务,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精神与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的精神是一致的,要继续贯彻执行。
继续认真清理整顿减免税。各地、各部门都要按照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的《决定》、《通知》精神,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桂政发〔1988〕82号文件的要求,继续抓紧清理整顿减免税工作。凡是违反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规定而自行制定的税收政策,越权批准的减免税,以及搞流转税承包的,都要坚决纠正过来,尚未停止执行的应立即停止执行,并将清理纠正情况,于今年三月底以前专题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今后,凡处理减免税的问题,必须严格按照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的权限办理,不得越权行事。在权限范围内审批减免税,要实行首长负责制,一支笔审批,不能个人随意开减免税口子。各地、各部门制定的涉及税收的文件,都必须事前和税务部门协商,征得税务部门同意再报同级政府审批。凡违反规定擅自制定税收政策和越权批准减免税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财政决算时一律不予认帐。凡搞流转税承包仍不纠正的,一律停止减免税审批;以流转税作承包返还给企业的,在办理财政决算时不予承认。税务机关对越权减免税有权拒绝执行,并要及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各级税务机关要加强减免税工作的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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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篇引用的法规中央和地方法规规章(2篇)  政府办文件
关于印发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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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已经自治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 &&&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
重点任务分工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桂政发〔2011〕31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河政发〔2011〕83号)和《河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池市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方案》(河政办发〔2012〕239号)精神,充分汲取2008年四川汶川8.0级地震、2011年东日本海域9.0级地震抗震救灾的经验和教训,紧密围绕县委、县人民政府实施&五大工程&建设,依据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制定本方案(列在分工项目首位的为牵头单位)。
一、工作任务和分工
(一)贯彻落实适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的抗震设防要求
1.将地震局列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成员单位。增强重大工程选址科学性,为重大建设项目科学选址提供服务,为快速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提供优质服务。(县发改局、县政务服务中心等,2012年底前完成)
2.切实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严格贯彻落实新修订实施的《广西防震减灾条例》,严格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建设工程抗震设防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1〕131号),《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办法的通知》(河政发〔2011〕82号),县地震局要进驻县政务服务中心开展&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行政许可,切实把&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纳入建设工程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确保全县所有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住建局,发改局,政务服务中心,县地震、工信、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工作的政策支持
3.继续开展学校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御能力。继续实施全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结合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学前教育推进工程,进一步提高幼儿园(校)校舍抗御地震破坏的能力,使校舍逐步达到国家规定的抗震设防标准。(县教育局、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等,2015年底前完成)
4.开展医院、剧院、商场、宾馆、酒店、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和防震加固。研究出台县级医院、剧院、商场、宾馆、酒店、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抗震性能鉴定和防震加固的政策文件;明确医院、剧院、商场、宾馆、酒店、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和防震加固,落实抗震加固措施。(县府办、县卫生、住建、商务、文体、交通运输、旅游、地震、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15年底前完成)
5.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要按照《河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池市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河政发〔2011〕82号)要求,落实经费启动水电广场和体育广场III类标准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项目建设。把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纳入城市发展和土地利用规划,落实地震应急避难场所项目,明确建设资金来源,设立明显的应急避难标志牌和指示牌,确定应急避难场所。(县府办、县应急办、地震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市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文体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2012年底前完成)
(三)逐步提升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6.将地震部门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并明确工作职责。在农村危房改造工作中必须科学选址,地震部门负责判定建设场地是否处在断裂带上,确定抗震设防参数,确保改造后的农村民居达到抗震设防要求。(县府办、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地震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12年底前完成)
7.出台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将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出台支持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建设经费支持标准、支持比例等,为农村民居防震保安工程提供有力的财政保障。(县府办、县发改、住建、财政、农业、地震等部门,&十二五&期间完成)
(四)提高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能力
8.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严格落实公路、水运等交通设施抗震设防标准,加快危险路段、桥梁整治改造。完善交通运输网络,建立健全紧急情况下运力征集、调用机制,增强应对大灾的区域综合运输协调能力和抢通保通能力。(县交通运输局、公路局、地震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完成)
9.提升电力通信抗震保障能力。本着安全性和经济性相结合的原则,提高电力、通信系统的抗震设防标准。加强公用通信网容灾备份能力建设,提高基础电信设施防震能力。充分利用应急通信网络资源,结合卫星通信、宽带无线通信等技术,保证信息传输及时可靠。(罗城供电公司及县电信、移动、联通、地震等单位,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完成)
10.提高水利水电、矿区等重大工程抗震能力。加强全县重大建设工程、生命线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工程抗震设计和施工、抗震性能鉴定和核查登记,及时消除安全隐患。认真落实水库的安全保障措施,对病险水库及重点江河堤防要定期进行排查和除险加固工作。加强矿区、输油气管线、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存贮设施等重大工程的安全监管,督促指导企业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落实防震减灾措施,避免因地震引发次生灾害。(县府办、县工信局、安监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等,&十二五&期间完成)
(五)实施国民防震减灾素质提升计划
11.加快防震减灾宣教场馆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整合现有各类场馆资源,将防震减灾知识宣传纳入各类场(馆)科普教育内容。制定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认定标准和奖励制度,鼓励有条件的中小学校积极创建,在全县建立2所以上防震减灾科普示范学校。(县府办,县地震、发改、财政、教育、文体、科技、科协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完成)
12.将地震安全课程列为学校教育计划。把青少年作为防震减灾科普宣传的重点对象,将地震安全课程列入学校安全教育计划,每学期上一堂防震减灾知识教育课,举行一次地震应急演练。根据学生的特点编制防震减灾科普知识教材,指导学校开展地震应急避险和疏散演练。加强对学校开展防震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情况的检查。(县教育、地震等部门,2012年底前完成)
(六)开展地震环境普查和风险评估
13.开展震害防御基础工作。抓紧位于地震活动断层以及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的建筑迁建、避让和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县府办,县地震、国土资源、住建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完成)
(七)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14.完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建立覆盖到乡(镇)村屯责任人员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及时更新速报人员信息数据,制定人员培训和管理制度,建立稳定工作经费渠道。(县府办,县地震、财政、民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2012年底完成)
15.将地震应急准备经费列入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加强地震应急现场交通保障和应急装备建设,配备地震应急现场交通保障和应急装备。加快配备地震应急及地震现场调查必备的越野型车辆和现场数据采集、科学考查、震情灾情处理、快速上报必须的卫星电话、手提电脑、GPS定位仪、摄像照相器材、搜救应急包等装备系统。充实、完善地震应急基础数据库。保证30分钟内启动地震应急指挥,1小时内到达现场快速开展调查、速报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县府办,县财政、地震等部门,2012年底前完成)
16.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依托县公安消防部门组建的综合应急救援大队,在充分发挥现有救灾力量的基础上,组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推进地震应急救援志愿者队伍建设,按照标准配备应急救援相应器材、装备和训练设施,加强对救援人员的专业性培训和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地震应急救援技能和现场处置能力。(县府办,县公安消防、武警、财政、地震、卫生、国土资源、住建、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十二五&期间完成)
(八)增强地震监测能力
17.推进地震监测虚拟台网建设。筹措资金,整合共享河池地震台和罗城周边地震台站(网)监测数据,传输至市数字地震观测指挥中心实现对罗城及周边地区地震实时监测。(县地震局、发改局、财政局,&十二五&期间完成)
18.加强地震宏观观测网络建设及管理。加强对全县5个以猪、鸡、鱼3种动物为观测对象的地震宏观观测点建设和管理,建立长效经费保障机制和管理机制,确保观测点运行正常,资料收集完整,为地震预报提供可靠依据。(县地震、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十二五&期间完成)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推进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意义,严格按照县委、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领导,采取积极有效措施,认真落实工作责任,大力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系统和行业防震减灾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责任落实。牵头单位对分工任务负总责,其他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大力配合、积极支持。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将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指标量化、分解落实到各乡镇和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部门协调。各有关部门要主动沟通,逐步建立分工明确、协同推进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落实相关政策需要增加参与单位的,请牵头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四)加强监督检查。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工作,切实查找推进防震减灾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整改。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大督查和绩效考核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县人民政府将建立明察暗访制度,开展专项督查,加大行政效能监察结果的使用力度,推进防震减灾各项工作。
(五)加强总结汇报。各牵头单位要及时对年度工作任务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和措施,于次年1月8日前将总结材料报送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地震局),由县防震减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上报县委、县人民政府。
附件: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表
抄送:自治县党委办,自治县人大办,自治县政协办,自治县
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10日印发
罗城仫佬族自治县防震减灾工作重点任务分工表
一、贯彻落实适合我县经济发展水平的抗震设防要求
(一)将地震部门列为重大项目联合审批成员单位。
县政务服务中心
2012年底前完成
(二)切实强化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管理。
县发改、政务服务中心、地震、工信、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2年8月底前完成
二、加强对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工作的政策支持
(三)继续开展学校抗震加固,提高综合防御能力。
县发改局、财政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等部门
2015年底前完成
(四)开展医院、剧院、商场、图书馆、体育场馆、车站候车厅等人员密集场所抗震普查、抗震性能鉴定和防震加固。
县卫生、住建、商务、文体、交通运输、旅游、地震、财政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5年底前完成
(五)在全县开展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
县应急办、地震局、财政局、发改局、住建局、市政局、民政局、国土资源局、文体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2年底前完成
三、逐步提升农村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
(六)各级政府要将地震部门列为农村危房改造工作领导机构成员单位,并明确工作职责。
县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地震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2012年底前完成
(七)出台支持农村居民防震保安工程建设的相关政策。
县发改、住建、财政、农业、地震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完成
四、提高基础设施抗震设防能力
(八)提升交通基础设施抗震保障能力。
县交通运输局
县公路局、地震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完成
(九)提升电力通信抗震保障能力。
罗城供电公司
县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地震局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完成
(十)提高水利水电、矿区等重大工程抗震能力。
县工信局、安监局、水利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地震局
&十二五&期间完成
五、实施国民防震减灾素质提升计划
(十一)加快防震减灾宣教场馆和科普示范基地建设。
县地震局、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文体局、科技局、科协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完成
(十二)将地震安全课程列为学校教育计划。
2012年底前完成
六、开展地震环境普查和风险评估
(十三)开展震害防御基础工作。
县地震局、国土资源局、住建局
&十二五&期间完成
七、加强地震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十四)完善地震灾情速报网络建设。
县地震、财政、民政等部门
2012年底前完成
(十五)加强地震应急现场交通和应急装备建设。
县财政局、地震局等部门
2012年底前完成
(十六)加强地震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层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建设。
县公安消防、武警、财政、地震、卫生、国土资源、住建、共青团、红十字会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
&十二五&期间完成
八、增强地震监测能力
(十七)推进地震监测虚拟台网建设。
县发改局、财政局等
&十二五&期间完成
(十八)加强地震宏观观测网络建设及管理。
县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
&十二五&期间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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