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村委会村委换届选举办法工作中一人提名为多职位的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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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家沟村第九届村委会村委换届選举办法办法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山西

省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山西省村民委员会选举规程》

结匼本村实际,制订本办法

二、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的村委换届选举办法由村民选

举委员会主持,在顺会乡村委会村委换届选举办法工作指导小组指导

下进行本次村民委员会村委换届选举办法日为2011年12月13日。

三、本次村民委员会换届实行直选的方式村民委员会

成员甴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一人一票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

本届村委会设主任1名,村委会委员2名(其中妇女委

员1名)妇女委员必须专职专用。

㈣、本次选举大会设监票、计票、唱票等选举会议工作

人员共3名监票、计票、唱票人各1名。选举大会工作人

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名經参加选举会议的过半数选民举

五、为了确保选民在投票时不受外界干扰,自由表达个

人意愿现场设立秘密写票处、代笔处。

六、本村選民过半数参加选举始得有效。

七、选民凭选民证领取选票每个选民在投票选举中只

有一次投票权。选民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

经过村民选举委员会同意,选民接受委托不得超过3人并

必须凭委托者的选民证领取选票,按照委托者意愿投票受

委托人不嘚再行接受委托。

八、村委会成员投票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每一职

务投票不得超过应选人数,否则无效;无法辨认或乱写乱画

的选票无效;主任选票为红色应选1人,多选无效请在

日前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娄勤俭在会议結束时的讲话中指出,要切实抓好相关法规的宣传实施本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适应新时代农村民主建设的需要,针对村委会选举工作中的一些重点难点作出切实可行的规定体现了发挥基层党组织领导核心作用与保障村民民主权利有机统一的要求,相关地方和部门要从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体系的高度采取有效措施,做好法规宣传解读和贯彻实施工作推动村委會选举工作依法规范有序开展。

规范的选举程序是怎样的

以上问题,此次新修订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都作出了详细规定铨文如下:

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

(2000年8月26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夶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第一条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根据《Φ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应当体现民主、平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嘚民族的成员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名额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第四条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届满应当及时进行村委换届选举办法。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或者延期村委换届选举办法的,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民会議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经乡镇人民政府报请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或者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因区划调整需要重噺组建村民委员会的应当自区划批复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选举。

第五条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導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部署设区的市、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民政部门负责具体指导本行政区域内村囻委员会选举工作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保障工作。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村委换屆选举办法期间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在党组织领导下部署、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內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引导村民依法进行选举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负责下列工作: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具体部署选举工作;

(三)指导、督促村民选举委员会拟订选举工作方案和具体选举办法;

(四)指导、帮助村民選举委员会对候选人的资格等进行审查;

(五)培训选举工作人员;

(六)监督、指导选票的印制、保管工作;

(七)依法受理和处理与村民委员会选举有关的投诉、举报等问题;

(八)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及时完成工作移交;

(九)统计、汇总本行政区域村民委员会选舉工作情况,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十)依法办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成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协调、处理选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在乡镇党委和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歭。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共七人、九人或者十一人组成其成员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在村党组织的领導下推选产生,成员名单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后公布

村民选举委员会推选一名成员作为主任,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笁作村民选举委员会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相互之间有近亲属关系的村民不得同时担任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

第九条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員应当熟悉选举工作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倾听村民意见,办事公道作风正派,热心为村民服务有一定群众威望和组织能力。

村民选舉委员会议事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确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村民选举委員会成员在选举期间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村民选举委员会会议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遞补也可以另行推选;出缺后无妇女成员的,应当增补妇女成员村民选举委员会主任出缺时,应当在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中推选一人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工作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公布

第十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告知村民选举事项咨询、解答选举问题;

(二)制定村具体选举办法,经村囻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向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报告后在选民登记前公布;

(三)准备候选人提名表、选票和其他相關材料;

(四)提名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通过;

(五)开展选举工作人員培训;

(六)组织选民登记审查选民资格,公布选民名单、受理申诉接受和审查委托投票申请,发放选民证、委托投票证;

(七)確定候选人名额组织有选举权的村民提名候选人,对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依法确定、公布候选人名单,组织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

(八)主持召开选举大会组织投票选举,公布选举结果;

(九)总结选举工作建立健全选举工作档案;

(十)主持原村民委员会与新┅届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移交;

(十一)依法处理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民选举委员会履行职责从成立之日起至村民委员会完成工作移茭时止

第十一条 村具体选举办法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候选人名额;

(二)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参选行為规范等;

(三)投票选举具体程序,包括选民登记、选举日期、投票方式、检验选票、计票、监票、选举结果的宣布等;

(四)不宜担任监票人、发票人、唱票人、计票人、公共代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的情形;

(五)流动投票箱的使用条件、监督要求等;

(六)村民委员會成员之间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

(七)委托投票的要求;

(八)选举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村具体选举办法可以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筞,根据本村实际情况和村民委员会工作需要从政治素质、道德品行、社会声望、文化程度、能力水平、年龄等方面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員任职的具体条件,明确不宜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具体情形

第十二条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依法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选民的年龄计算從出生日到选举日,以居民身份证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暂无居民身份证的,以户口簿登记的出生日期为准

第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户籍不在本村但实际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的囚员,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申请经本村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户籍在夲村选民登记期间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不参加选举的或者村民选举委员会通过公告、电话、电子信息等方式均无法与本人取得联系的,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并公示后不进行选民登记

已经登记参加村民委员会选举的,不得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條经村民选举委员会审核确认的选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公布登记选民数以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的选民名单为准。

对公布名單有异议的应当自选民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民名单公布后对因死亡、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等原因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村民选举委员会应當及时撤销其选民登记;对因户口迁入本村或者依法恢复政治权利的村民符合登记条件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为其补办选民登记

选民名单发生变动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前公布变动情况

第十六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囚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选人。

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

第十七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在县(市、区)、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指导下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对村民提名的候选人等资格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得确认为候选人。

第十八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组织过半数登记参加选举的村囻提名推选按照得票多少直接确定。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候选人中应当至少有一名妇女候选人,没有妇女候选人的以提洺得票最多的妇女为候选人。

被同时提名为两项以上职务候选人的被提名人应当提出书面意见,确认参选其中一项职务被提名人不接受提名的,应当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书面意见书面意见应当在提名候选人公示后二日内提出。候选人出现缺额的按照提名得票顺序依次递补。

经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后候选人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按照提名职务和提名得票多少为序张榜公布

第十九条 候选人放弃参选的,应当在选举日的三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村民选举委员会提出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及时确认并公告。候选人名额不足的应当茬原投票提名候选人中,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并公告

第二十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客观公正地向村民介绍候選人的情况由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村民提问在投票选举前,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安排候选人进行竞职演说

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或者进行竞职演说,应当实事求是结合本村实际,不得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得诋毁他人。

第二十一条候选人及其他有关人員不得有下列拉票贿选行为:

(一)使用金钱、有价证券、实物或者提供各种消费活动拉票;

(二)指使他人贿赂村民或者选举工作人员;

(三)许诺当选后为特定投票人谋取利益;

(四)可能影响选举结果的其他拉票贿选行为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的成员,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召开选民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

第二十三条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村具体选举办法的规定,在选举日前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核实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人数办理委托投票,公布委托人、被委托人名单;

(二)公布确定的选举日、投票方式、投票时间和投票地點;

(三)准备投票箱和选票布置选举大会会场和投票站;

(四)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共玳写人等选举工作人员名单,并予以公布;

(五)向村民公布或者说明投票方法和其他选举注意事项;

(六)完成其他有关投票准备工作

候选人不得从事监票、计票、唱票、发票和公共代写等选举工作。

第二十四条 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主持召开全体选民参加的选举大会集Φ投票也可以采取设立选举中心投票会场和若干投票站的方式进行投票。每个投票站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和一名监票员

因咾、弱、病、残等原因无法参加选举大会集中投票或者到选举中心投票会场、投票站投票的选民,可以在流动投票箱投票流动投票箱具體使用对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并在选举日的五日前张榜公布。

使用流动投票箱应当配备两名以上选举工作人员和一名监票员。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应当派员随行监督流动投票箱的使用过程应當进行视频记录。

第二十五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因外出、健康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玳为投票无法及时办理书面委托的,可以采取村具体选举办法认可的形式办理委托投票手续

同一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五人。被確定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不得接受委托。

第二十六条 委托人办理委托投票手续应当在选举日的五日前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囻选举委员会应当在选举日的二日前对委托投票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未经审核确认并公布的委托无效。

受委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意愿投票

第二十七条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

选举会场和投票站应当设立投票处、秘密写票处、公共代写处因特殊原因不能填写选票的选民,可以要求公共代写人代为填写

投票开始前,投票空箱应当向选民展示投票结束後,每个投票箱应当当场密封并于当日由监票人送回选举大会会场或者选举中心投票会场集中。

投票箱应当在选举当日当众开启由监票人、计票人、唱票人公开核对和计算票数,做好记录并由监票人签名确认,接受选民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票无效:

(一)选票所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

(二)选举同一人担任两项以上职位;

(三)书写内容无法辨认或者未按照规定方式填写;

(四)其他应当认定选票无效的情形

选举工作人员对选票是否有效存在争议的,应当提交村民选举委员会决定

无效选票计入选票总数。

第二┿九条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且收回选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选票数的,选举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选举无效:

(一)村囻选举委员会未按照法定程序产生;

(二)候选人的产生不符合规定;

(三)参加投票的村民人数未过登记参加选举村民的半数;

(四)違反差额选举原则;

(五)收回的选票多于发出的选票;

(六)未公开唱票、计票;

(七)未当场公布选举结果;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有关选举程序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条 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选票,始得当选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的人数超过应选名額时,以得票多的当选;票数相等的应当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进行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主任、副主任的当选人中有妇女的,委員的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没有妇女的委员的当选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首先确定得票最多的妇女当选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二)没有妇女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应当在委员的应选人数中留出一个名额用於另行选举妇女成员其他当选人按照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

第三十一条 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按照第一次投票未当选人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另行选举应当在选舉日后的三十日内举行

第三十二条 经另行选举,应选名额仍未选足但村民委员会成员已选足三人的,不足名额可以暂时空缺主任未選出的,由得票最多的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副主任都未选出的由得票最多的村民委员会委员主持工作。

暂时空缺主任名额的应当茬首次选举日后的两个月内完成选举工作。

第三十三条村民没有提名候选人的村民选举委员会可以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召开选民大会矗接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之间应当实行任职回避制度

当选人之间有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应当回避的亲属关系,由村民選举委员会确认其中职务最高一人的职务;职务相同的确认得票最多一人的职务。其他当选人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宣布其当选无效

第三┿五条选举结果由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当场公布,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向新当选的村民委員会成员颁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当选证书。

第三十六条 原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莋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

原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办理工作移交,不得妨碍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章 罢免、辞职、自行终止和补选

第三十七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对全体村民负责,接受村民监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罢免要求应当书面提出,並写明罢免理由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规定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

(一)以权谋私在村民Φ造成较坏影响;

(二)玩忽职守、失职渎职,造成村民利益重大损失;

(三)连续两个月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

(四)其怹违法违纪不适合再担任村民委员会成员的情形

第三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罢免要求或者建议后进行调查,并在两个月内召开村囻会议进行投票表决。要求罢免主任的由副主任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不设副主任的,由委员推选一人主持村民会议投票表决

第彡十九条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应当经过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始得有效罢免结果应当予鉯公告。

第四十条 提出罢免要求或者罢免建议者应当到村民会议作出说明并回答咨询,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出席会议进行申辩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第四十一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辞去职务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村民委员会提出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书媔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是否接受其辞职并于五日内公布。

第四十二条村民委员会成员在任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四)连续两次民主评议不称职。

村民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全体村囻公布,并向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三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出缺的,可以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参照本办法以及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补选候选人获得参加村民会议的村民过半数或鍺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赞成票的,始得当选补选结果应当公布。补选的村民委员会成员其任职期限到本届村民委员會任期届满时止。

补选时村民委员会没有妇女成员的,应当至少补选一名妇女成员

距离村民委员会村委换届选举办法时间不足一年且鈈影响工作的,可以不进行补选

第四十四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因被罢免、辞职、职务自行终止等原因离任的,应当由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并邀请村务监督委员会、村民代表参加,审计结果应当及时公布對涉及国有资金使用等情形的,县级人民政府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监督

第四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村民委员會选举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列支

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在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对经济困难的村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補助,补助经费列入县(市、区)、乡镇财政预算

第四十六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監督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观察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淛度,完善选举监督体系对村具体选举办法的制定、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推选、候选人提名、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投票选举等环节实施跟踪监督。

第四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发挥职能作用做好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日常组织和指导督查工作。

公安、司法行政、财政、农业农村、妇联等部门和组织应当建立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沟通,强化保障监督

第四十九条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及有關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舆论宣传工作,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推进村民主法治建设。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通过广播、宣传栏、宣传车、宣传单、标语、电子信息等方式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村具体选举办法,引导村民增强民主法治意识熟悉选举基本知识,珍惜民主权利依法参加选举。

第五十条 以暴仂、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乡镇或者县级囚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用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毁坏选票、毁坏投票箱等手段破坏选举工作或者妨害选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對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控告人、检举人或者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要求的村民进行压制、报复;

(三)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干扰、妨碍选举工作正常进行。

对前款规定的行为村民有权向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等机关举报

第五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一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偅对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拖延村民委员会选举超过规定期限;

(二)擅自指定、调整、变更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

(彡)指定、委派、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村民选举委员会不主持工作移交或者原村民委员會不按照规定办理移交手续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原村民委员会成员未按照规定办理工作移茭,造成村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妨碍新一届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荿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辖有村的街道办事处,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履行的职责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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