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取水许可证可注册水力发电机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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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许可审批办理规程(二)
一、实施机构: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4180932)
二、项目名称:取水许可
三、项目性质:行政许可&&&&&&&&&&&&&&&&&
四、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条、《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二十四条
五、审批条件:
(一)符合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和取水许可总量控制指标。
(二)符合行业用水定额规定。
(三)符合批准的本行政区域地下水的可开采量,并且要符合地下水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不予批准:
1、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
2、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该地区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
3、取退水布局不合理的;
4、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保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
5、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
6、可能对第三方或者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
7、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情形的。
六、必备申请材料:
(一)取水申请
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单位或个人,在报送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提出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4套):
1、按规定填写的取水许可申请书;
2、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如建设项目所依据的规划、有关部门立项批文等);
3、经本局审批的水资源论证报告;
4、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5、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取水许可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仍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仍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对确需建设的项目,需要重新申请。
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许可。
(二)申请变更取水许可
取水许可持证人需要调整取水量,或者更改取水地点,或者改变取水用途,必须重新办理取水许可申请。
(三)申请延续取水许可
1、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为5年,最长不超过10年。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取水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届满前45日内,应持取水许可证等有关文件到华容县水利局办理延续手续,否则取水许可证在有效期届满后自行失效。
2、对于办理取水许可有效期延续申请的,华容县水利局应当在其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3、根据《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华容县水利局可以依据水资源变化情况对取水许可持证人的取水量予以限制。
4、延续取水许可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
⑴申请延续报告文件;
⑵原申请人资格证明;
⑶原取水许可证;
⑷上年度取水总结。
七、办理流程&:
&(一)受理:(1天)受理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承办人:罗小军;盖《华容县水利局行政许可审批专用章》;资料传递人员:罗小军。
&(二)审查:(&6&天)负责单位:水资源管理局;承办人:姚汝智;签字:水资源管理局局长;盖《华容县水资源管理局》章。资料传递人员:姚汝智。&
&(三)决定:(&2天)负责单位:县水利局;签字:分管局长;盖《华容县水利局》章。资料传递人员:姚汝智。&
&(四)办结告知:(&&1天)发证窗口:政务服务中心水利窗口;承办人:罗小军。
八、收费标准、依据、性质:&
(一)收费依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水利厅关于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湘价费〔号)
(二)收费标准
(1)工业取水:0.10元/立方米
(2)生活取水:0.10元/立方米
(3)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08元/立方米
(4)水力发电取水:0.003元/千瓦小时
(5)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取水:0.003元/千瓦小时
(6)火力发电闭式循环取水:0.001元/千瓦小时
(7)特种行业取水(洗浴、高尔夫球场等):0.20元/立方米
(1)城市公共供水取水:0.15元/立方米
(2)地热水、用于制作矿泉水纯净水取水:1.00元/立方米
(3)其他取水
①城市供水管网覆盖区:0.70元/立方米
②城市供水管网未覆盖区:0.20元/立方米
(三)收费性质:事业性
九、法定办理时限(工作日):20个工作日
十、承诺办理时限(工作日):10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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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政府
承办单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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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员交流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
来源:市水利局
职权编码职权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及取水许可子项名称2.取水许可行使主体黄冈市水利局办理类型□即办件
□√承诺件
职权依据【法律】《水法》(日修订通过)第七条
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法规】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日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法规】《湖北省实施〈水法〉办法》(日修订通过)第三十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及水工程拦蓄江河、湖泊的水域内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法律法规规定不需要申领取水许可证的除外。许可范围及条件11.必须符合江河流域的综合规划、水长期供求计划、水资源的配置以及国家产业政策,遵从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或者协议;2.建设项目应当编制节水方案,配套建设节水设施;3.建设项目的退水必须达标排放,同时必须符合达到规定水质目标和水域纳污总量控制要求;4.地下水的取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地下水年度计划和区域可采总量,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地下水禁止开采区内禁止开凿深井,限制开采区内不得新增深井数量,其他地区开采地下水实行总量控制);5.不得损害上下游、左右岸以及第三者的利益;6.属市级审批权限范围: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至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以上;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以上;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在市发改委或市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材料
1、书面审查申请,取水许可申请书;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三份及专家意见、复核意见。
3、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项目可研报告;
4、影响公共利益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提交有关协调意见书或承诺书、取水工程验收报告;
5、联合兴办取水工程取水的,还应附具由联合兴办人出具的取水申请委托书;6、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7、申请单位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联系电话、(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授权委托书。 法定期限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承诺期限承诺时限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经审批机关负责人同意可延长10日(不含技术审查和现场踏勘时间)。特别程序及期限无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证照批复名称《取水许可证》职权运行流程申请→受理→审查→决定→送达→公示责任事项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责任:审查申请材料,组织现场检查。3.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准予许可的,制发许可证书或批件,送达并信息公开。
5.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责任事项依据1.《行政许可法》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2-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2-2.《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条 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具有审批权限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利用多种水源,且各种水源的取水许可审批机关不同的,应当向其中最高一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取水许可权限属于流域管理机构的,应当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连同全部申请材料转报流域管理机构;流域管理机构收到后,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作出处理。2-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七条 审批机关受理取水申请后,应当对取水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综合考虑取水可能对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带来的影响,决定是否批准取水申请。2-4.《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八条 审批机关认为取水涉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取水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害关系的,审批机关在作出是否批准取水申请的决定前,应当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审批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因取水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审批机关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中止审批程序;争议解决或者诉讼终止后,恢复审批程序。2-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九条 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对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取水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征求城市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城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并转送取水审批机关。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审批期限,不包括举行听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所需的时间。2-6.《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并在作出不批准的决定时,书面告知申请人不批准的理由和依据:(一)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的;(二)在取水许可总量已经达到取水许可控制总量的地区增加取水量的;(三)可能对水功能区水域使用功能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取水、退水布局不合理的;(五)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能够满足用水需要时,建设项目自备取水设施取用地下水的;(六)可能对第三者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产生重大损害的;(七)属于备案项目,未报送备案的;(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审批的取水量不得超过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设计的取水量。2-7.《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一条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2-8.《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二条 取水申请批准后3年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未开工建设,或者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国家审批、核准的,取水申请批准文件自行失效。建设项目中取水事项有较大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进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并重新申请取水。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二十三条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按照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取水审批机关报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直接利用已有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取水的,经审批机关审查合格,发给取水许可证。审批机关应当将发放取水许可证的情况及时通知取水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并定期对取水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予以公告。4-1.《行政许可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者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4-2.《行政许可法》第四十条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5.《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提供有关文件、证照、资料;(二)要求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就执行本条例的有关问题作出说明;(三)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的生产场所进行调查;(四)责令被检查单位或者个人停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履行法定义务。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给予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职责边界 一、责任分工1.市级:(1)取用地表水,年取用水量1100万立方米至800万立方米(含800万立方米)的。(2)取用地下水,年取用水量70万立方米至50万立方米(含50万立方米)的。(3)发电取用水,水(火)电厂总装机2.5万千瓦(含12.5万千瓦)至5万千瓦的(4)跨县市区行政区域边界河流取水的项目。(5)在市发改委或市级有关部门核准的项目。2.县级:除省市行政审批权限之外的。二、职权依据《省水利厅关于公布保留和调整省级水利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鄂水利函〔号)承办机构黄冈市水利局行政审批科咨询方式 0713-8399918、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5号 黄冈市水利局水资源科 邮箱监督投诉方式、黄冈市黄州区宝塔大道85号 黄冈市水利局监察室、邮箱备注 ?
责任编辑: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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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width="80" align="right" style="color:#16-06-07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取水许可工作的通知
湖南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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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 (记者 徐华东)23日,记者从有关部门获悉,从8月下旬开始,涪陵区水务局在全区范围内开展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许可办理情况清理工作,推动全区水资源管理法制化和规范化。 据悉,此次清理范围为全区范围内所有已成(在建)水力发电企业。清理内容为对辖区内所有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许可办理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清理重点为直接从江河、塘库及地下取水的已成(在建)水力发电企业是否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取水许可证逾期是否换证;是否按时交纳水资源使用费。清理工作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及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 “开展水力发电企业取水许可办理清理工作,是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具体措施。”区水务局有关人士说,对清理发现的问题该局将依法查处,对抗拒检查、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责任单位将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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